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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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

一、审计委员会的定义及作用

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会中寻求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该制度包括委员会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所需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任免程序、工作任期、薪酬、审计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审计委员会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

它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有效途径,是联结董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桥梁。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一个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公司有关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通过在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从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

二、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发展史

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为监督主导型。1995年7月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

三、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的背景

上市公司不断出现的虚假信息披露,合伙作弊的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败德行径引致的公司腐败行为,使得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准则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深刻思考。回观我国的现实,国内上市公司的违规和腐败现象也异常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的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一股独大”,这就使得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内部人控制严重”,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没有适当的权力制衡,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内部审计完全服务于管理层,同时经营者以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委托人的双重身份来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和审计费用,从而打乱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造成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的被动地位,

如果注册会计师抵制不住管理层的诱惑就会出现合谋,这样出现大量的虚假审计报告和虚假验资报告就不足为奇了。对财务报表可信性和民间审计的独立性关注,驱动了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从而也就有人们对审计委员会的关注。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深入,也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继而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它是董事会和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执行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

四、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法规建设

纵观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政府和证券主管机构的大力支持是必要的。国外政府和主管机构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的,我国亦该如此,应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强调权威性,明确并进一步拓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指南。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也就是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资格要求:(1)不是公司当前和以前年度的高级职员或雇员(至少两年内);(2)不是此前两年在公司内曾担任过首席执行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某一个人的直系亲属;(3)在此前的两个财务年度内,无拥有该公司的大额股份;(4)过去两年不是该公司重要供应商或消费者;(5)过去两年与该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如法律公司、会计公司)无职业关系。这样,独立董事才能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来考察、评估、监督管理层。

2、独立董事选聘及任免

独立董事的选聘与任免实际上是由谁提名、如何产生、如何辞退的问题。独立董事如何选举产生,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事。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最终由大股东提名,并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选举,最终独立董事只是大股东的独立董事。所以可以考虑

成立一个独立董事选聘机构,负责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该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资料库,因为它不存在与各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内部利益关系,这有利于形成一个有序的独立董事竞争市场,从而有利于独立董事更好的履行职责。独立董事的免职或是辞职则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三)加强审计委员会与各方的全方位沟通

为了避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外部审计师、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串通,进行合谋舞弊,审计委员会制度应将沟通职能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强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人员全方位、多角度的沟通,积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的财务监控体系表明: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司当局与外部独立审计师之间矛盾的一个缓冲期,主要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当局对外部审计师活动的影响和干扰,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鉴证功能。审计委员会负责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等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设一名总管主持工作,行政关系上隶属上级行政领导部门,但职能关系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内部审计总管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所有会议并提请审计委员会注意某些事件。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立场》指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师有着共同的目标,与内部审计师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将有助于审计委员会更好地向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外部团体完成其职责。”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这就造成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要保持与内部审计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的建立使内部审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公司管理当局的控制,独立性有所保证,监督作用得到大大增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应当建立在不干涉其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分清各自的职责。独立董事则可利用自己的独立身份,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献计献策,与内部审计工作是相辅相成的。

3、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的设置独立于董事会,其代表企业的监督权,与股东大会和执行董事所代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监事会的职责强调对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经理决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事后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公司的财物,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其主

要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属经营者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由于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参加了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相对于监事会而言便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密切结合的特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能上的这种互补性,为两者的共生创造了条件,但在实际运作中要对两者职能清楚的划分着实不易。为了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发挥其有效性,就要注意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4、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其成员均是董事,与管理层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审计委员会在发挥其职能的过程中却离不开管理层的支持与配合。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讲,管理层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但审计委员会对于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在正常怀疑的态度下进行评估,需要与管理层经常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允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doc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保证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年度报告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会计师事务所时,在向公司管理当层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后,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广东证监局。 第八条在相关信息对外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四届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浅谈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推行

浅谈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推行 近年来,市场的不断使得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西方国家,审计委员会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引进审计委员会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拟对审计委员制度作以下粗浅探讨,并对我国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探讨 (一)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形式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师,参与洽商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70年代末期开始,在SEC及证券机构的强烈要求下,审计委员会开始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普及。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通常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要考虑的题目有:①委员一般由外部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人数一般为3~7人不等,具体人数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适应;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拥有贸易、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既懂得公司财务,又具备经营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其监视和评价的专业性;③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并获证监会认可;④委员的任期不应太长,以防被经营者收买,一般为3年; ⑤委员会独立于经营治理层,有正式章程对委员会的权责、工作做明确规定;⑥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和一次与审计职员的单独会议;⑦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可以不需执行董事的同意而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职员质疑询问;⑧对公司的分歧规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要在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三个方面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 (二)集团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集团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审计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日常财务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法规、法令、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三)对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参与对公司各级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调职审计。 (六)对公司在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七)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八)接受并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宜。 三、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批准确定。(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计对象;

2、确定审计方案,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批。 3、下达“审计通知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 4、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四)审计终结阶段,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果的最终形式以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并抄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七)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审计委员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长申请复审。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结论和决定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人员职权 (一)除非集团公司董事长特批。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限制,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全力配合。 (二)审计期间,审计主要负责人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听证会、索取证明材料。 (三)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有权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审议。 (五)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对有关人员实行停职处理等临时措施。(六)集团公司范围内部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告、合同制度和文件等,须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

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召集人)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 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 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1(简称“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有效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1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议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集团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9~11名成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审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按照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并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是否完备、适当、有效;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维护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二)审议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制度的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 (三)审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总结。 (四)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听取交办事项和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汇报。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会议(或党组会议)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定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委托费用;检查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信息披露。 (七)检查公司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议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八)承办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处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起草审计委员会文件,编发审计委员会信息;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doc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2.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3.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4.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5.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5.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6.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1)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1) 我国证监会在其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提供了可能。而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累了大量而丰富的经验。回顾一下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历程,必能得到一些启示,以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萌芽阶段 19 4 0年,美国发生了震惊资本市场的“Mckcs son & Robbins ”舞弊案,使得社会公众开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专业胜任能力产生了怀疑。于是,证券交易理事会马上在其发布的一系列会计文告中,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代表股东负责挑选审计公司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这一利用专门委员会来弥补外部审计监督功能缺陷的制度安排便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初渊源。紧接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发布了公告,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然而,刚开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2 0世纪7 0年代,水门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上市公司中各项含糊基金以及各种政治捐赠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才开始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会角色与责任的广泛讨论。19 7 2年,SEC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于197 4年进一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董事会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 作为积极响应,同年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纷纷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进行规范。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所有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纳斯达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此时仅有证券交易机构的强制要求,尚未有行政部门法令上的限制。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阶段 虽然SEC与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与责任及如何开展活动,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随着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需求的日益增加,特别是牵涉到董事会的法律诉讼案的频繁发生,加强对董事会非法行为监管的意识越来越强。董事会职责的不断扩大,推动了审计委员会监管的立法。 19 7 7年,美国国会通过制定了外国公司贿赂惯例法以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四)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监会在其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提供了可能。而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累了大量而丰富的经验。回顾一下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历程,必能得到一些启示,以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萌芽阶段 1940年,美国发生了震惊资本市场的“Mekesson&Robbins”舞弊案,使得社会公众开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专业胜任能力产生了怀疑。于是,证券交易理事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前身)马上在其发布的一系列会计文告中,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代表股东负责挑选审计公司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这一利用专门委员会来弥补外部审计监督功能缺陷的制度安排便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初渊源。紧接着,纽约证券

交易所(NYSE)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也发布了公告,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然而,刚开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上市公司中各项含糊基金以及各种政治捐赠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才开始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会角色与责任的广泛讨论。1972年,SEC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于1974年进一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董事会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 作为积极响应,同年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纷纷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进行规范。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所有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纳斯达克(NASDAQ)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此时仅有证券交易机构的强制要求,尚未有行政部门法令上的限制。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阶段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

什么叫制度基础审计方法

一、什么叫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其具体内容和审计程序是什么? 所谓制度基础审计,是指在重点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各个控制环节基础上,借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之处,则可缩小其检查范围或简化其审计程序的一种审计方法。 制度基础审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检查和评价会计控制制度、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合理性、适应性与有效性; 2.确定经营活动及业务处理同方针政策、计划程序、手续现定的相符程度; 3.确定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靠性; 4.鉴定对各种资源获取、保护、使用控制的适当性; 5.检查和评价单位的管理业绩、经营效率和各部门完成本职工作的质量。 制度基础审计的基本程序包括调查了解、初步评价、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和评价总结五个步骤。 1调查了解 制度基础审计一般是以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较为全面的综合了解之后,方可做出是否进行较深入的调查。 调查的方法主要有观察、询问和检测三种方法。在调查完成以后,以文字表述为主,辅以内控制度调查表和内控作业流程图,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较为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2初步评价 为了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初步评价,首先要对适用于该单位的内控制度的规范模型进行设定,设定的依据是内控的各项原则、该单位的经济业务结构及行业和单位的具体特征。然后将调查了解所得的实际内控情况与规范模型进行比较,分析现状与模型之间在控制范围、控制路径、一般控制点和关键控制点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从而对其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合规性做出初步的综合评判。初步评价的目的在于确定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现状有无必要对其全部或部分进行符合性测试。 3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审计人员对初步调查了解中已确定其存在且认为有必要进行测试的那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所进行的实效程度的一种检测。在测试中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逐一加以检验,然后做出符合、不符合以及符合程度好、较好、一般、较差等的评价。 符合性测试的路径一般有两种选择:横向型测试,即对业务流转范围较大,且各业务间关联性较强的单位,可按业务流转路径来检测各一般控制点和关键控制点的符合情况,这种方法对一般的工商企业单位较为适用;而对于业务点比较分散,工作职能与社会公众联系很紧密,更强调各个职能部门的制度及人员的岗位责任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可采用纵向型的测试,即可以职能部门为单元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4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按照内控制度符合程度的强弱,抽取不同的样本量,然后根据样本测试结果推断、测定总体的差错率和抽样结果的可信任程度及评估对其实施审计所存在的风险程度。就测试对象而言,实质性测试范围应在符合性测试范围之内,测试路径与前期符合性测试所采用的路径相同。实质性测试的重点是内控制度中的关键控制点以及内控制度符合性较弱的一般控制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 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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