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理论综述

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理论综述
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理论综述

摘要:判定何种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即何种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目的就在于让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通过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因此,“共同性”问题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本质的问题,也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关键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49-01

一、主观说

持主观说的学者强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本质特征在于各个加害人主观状态上的共同性。人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意思”所涉的主观状态涵义理解的不同,主观说又可以细分为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以及共同认识说。

意思联络说,又可以称为共同故意说或共同意思说,它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之间应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该学说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只需要他们之间有通谋,有同心协力实施侵权行为之故意。

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造成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损害的行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便是具有共同过错。也就是说,共同过错说承认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存在意思联络,只是对传统的意思联络说中主观要件的内容进行了扩展,将共同过失也纳入了共同过错的范围。

共同认识说主张数人之间并不必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个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认识便可以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认识是指“各加害人之间虽然勿须通谋,但对于共同加害需经过认识且相互利用”。还有学者认为,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人对造成损害的行为群或者说整体的侵害活动具有共同的认识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客观说

持客观说的学者着眼于从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去寻求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不在于主观方面,而在于行为或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共同性”。客观说因对共同性的具体理解不同,又可以再分为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和结果共同说。

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加害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也是认定共同加害人的重要要件,各行为人的行为须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各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或者相互结合的关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关联共同说现在几乎成为了各国较为通用的一种学说,它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关联共同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关联共同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据此我们就可以判定一个行为为共同侵权。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他的行为不存在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其行为不能与其他人的行为成立共同侵权,便不能要求其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关联共同说侧重强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因果关系上的客观关联性。

结果共同说既不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也不考虑行为的实施或因果关系的存在,只考虑损害结果是否可分,即只是单纯强调以同一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也有观点认为,结果共同说是归属于关联共同说的另一种观点,同样强调“关联共同”,只是与前述关联共同说侧重点不同,结果共同说侧重于同一而不可分离的损害结果。

三、折衷说

折衷说也称主客观并用说,它认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数个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否具有共同性。它不同于主观说只关注主观意思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同于客观说仅关注客观方面的行为或者结果或者因果关系,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张新宝教授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

张新宝教授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各偏执于一端,不能予以采用,正确的理论应当寻求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既需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各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与之类似,他认为,无论是采用主观说还是客观说来判定共同侵权行为,都是利弊兼具,若是想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从广义上去解释“共同”的含义——兼指意思共同或行为共同。也就是说,当数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即便是各自行为分担有所不同而造成损害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当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但是多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也同样可以判定为共同侵权。

福柯权力理论之概述

福柯权力理论之概述 在《知识分子与权力》一文中,福柯说了这样一段话,“毕竟,直到19世纪,人们才认清剥削。但人们大概永远不会知道权力是什么。可能马克思和弗洛伊德还不足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个神秘的、被称作权力的、被到处授与人的东西。它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既是显现的,又是隐蔽的。”这段关于权力的论述多少带有一些神秘主义的色彩,这也是它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原因所在。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权力(pouvoir)一语在福柯的著作中占据了中心地位,福柯在权力领域所作的探究,被认为堪与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领域的建树相匹,甚至福柯本人,也因而被称为“权力思想家”。但即便是这样,这段话却更像是福柯发自内心的最真实的声音,或许在他看来,其实自己和其他人一样——大概永远不会弄清楚“权力”是什么。 但是,福柯仍然尽量对权力作了最大程度上的体认,这里的“权力”我觉得更倾向于现代意义上的。他指出,权力的隐蔽性的一处重要表现就是:权力有意向却没有主体性。我个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一方面权力的行使无不具有一系列目标和目的,另一方面这又不意味权力产生于某一个人的选择和决定。任何个人或国家机器,都不可能指挥在一个社会中产生作用的整个权力网。这也是福柯在《知识分子与权力》中所谈到的,他说,“实际上人们很不了解:谁在行使权力?在哪儿行使权力?人们几乎已了解到:谁在剥削?利益去哪儿了?然而,权力……很清楚,并不是统治者拥有权力。”这里的意思应该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并不仅仅是统治者拥有权力。因为福柯多次批评过传统的权力观念,即视权力为确保奴役一个国家国民的一组机构和机制,或者说,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实施统治的总体系统。他一再强调权力不是一样“东西”,而是一种关系,是各种势力关系的复合体,是这些势力关系通过持续不断的相互抗争,改变、增强或颠覆它们的过程。在《性史》第一卷中,福柯写道,“权力不是一种机制,不是一种机构,它不是赋予某人的一种力量;它是外借得来的一个名称,用于一个特定社会中某种策略情景。”我觉得,这段话和《知识分子与权力》中的一段话对照来看似乎更明白些,“毫无疑问,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国家机器的传统分析无法穷尽权力运行和实施的领域。……凡是有权力的地方,人们都行使权力。确切地说,没有人是权力的拥有者,然而,总是一方面的一些人和另一方面的另一些人在一定的方向下共同行使权力。人们不知道谁是掌权者,但是知道谁没有权力。”权力不是一样“东西”,所以没有人是权力的拥有者。权力不是固定的存在,也不是流动的存在,而是无形的存在,是一种关系,是一

文献综述WORD版

文献综述的写法 本讲目录 文献综述的作用 文献来源 文献检索途径 阅读文献的技巧 文献综述的写作模式 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一、文献综述的内涵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 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 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 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 文献综述的作用 防止盲目的重复研究 帮助辨别本领域的研究前沿 帮助构思论证主题的理论框架、论证技术以及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 弄清前人对于该研究所持的不同解释或观点以及成功或不成功的论证工作,并为研究者自己的研究假设提供基础 二、文献来源 书籍 经济管理类期刊 管理档案 工作论文 报纸 1、书籍 专著 论文集 教科书 资料性工具书 科普读物 专著 就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问题系统全面地论述,多是作者多年研究的结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准。 名家名作。商务印书馆、上海三联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林毅夫《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张五常《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1 论文集 某位专家或众多专家的学术论文,论题集中,观点各异,信息量大。 《管理科学季刊最佳论文集》《美国管理学会学报最佳论文集》《实验经济学论文集》 《中国企业管理的前沿研究》

教科书 阐述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科研成果和有待讨论的问题等,教科书追求学术上的稳定性,名词术语规范,结构系统严谨,叙述概况,可读性强。 国外经典教材,如斯瑞波尔《农业市场经济学》、罗宾斯《管理学》《组织行为学》资料性工具书 就某学科有关问题的历史与现状、方法与结论以及各种争论观点作广泛客观的阐述,不涉及作者本人的见解,叙述简便,查阅方便。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牛津法律大辞典》《企业管理学大辞典》 科普读物 面向广大群众的以普及经济学、管理科学知识为宗旨的通俗读物,提供实用类信息。 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 2、经济管理期刊 学术期刊——反映经济管理理论研究的动态与成果。《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会计研究》 情报性期刊——文摘及复印资料,可反映某一特定课题的文献概况。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月刊)《管理科学文摘》 普及通俗性期刊——介绍管理新思维、新观点、管理理论与方法。实践性强。《中外管理》《北大商业评论》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经过同行评审,能反映最新的研究前沿和正在探索中的问题,是文献综述的重要参考文献。 情报性期刊经过重新筛选,也是可重要参考文献,但会有几个月的滞后期。 普及通俗性的商业期刊,观点没有经过论证和同行评审,只有一些数据和事实可以引用。但《哈佛商业评论》除外。 SCI、SSCI、CSSCI、中文核心期刊 SCI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其覆盖生命科学、临床医学、物理化学、农业、生物、兽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检索刊物,尤其能反映自然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 SCI是目前国际上三大检索系统中最著名一种,其中以生命科学及医学、化学、物理所占比例最大,收录范围是当年国际上的重要期刊,尤其是它的引文索引表现出独特的科学参考价值,在学术界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和高校均以被SCI收录及引证的论文情况来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SSCI 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为SCI的姊妹篇,亦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是目前世界上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1999年SSCI全文收录1809种世界最重要的社会科学期刊,内容覆盖包括人类学、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心理学等55个领域。收录文献类型包括:研究论文,书评,专题讨论,社论,人物自传,书信等。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2001年)收录社会科学领域内1,700余种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刊物。 CSSCI 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formation)英文名称首字母缩写,是由南京大学研制成功的、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领域的标

文学理论简答题与论述题

文学理论简答题与论述题五、简答题 1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文学史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2文学理论的任务是什么? 3文学理论有哪些基本形态?其划分依据是什么? 4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基石是哪些? 5文学活动的四种理论视角的依据是什么? 6人类生活活动的美学意义是什么? 7有关文学发生的学说有哪些? 8为什么文学起源上的“劳动说”比其它学说有更大合理性? 9什么是文学发展中的“不平衡”原理? 10文学概念有哪三种涵义? 11怎么理解文学的一般意识形态性? 12怎么理解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 13什么是话语? 14什么是文学的双重性质? 15文学作为话语蕴籍有什么含义? 16社会主义时期的文学活动具有什么性质?

17社会主义时期的文学活动的发展有哪些带规律性的经验? 18“艺术生产”的概念是怎样提出的? 19文学创造作为一种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关系如何? 20文学创造作为一种精神生产与科学、宗教的本质区别是什么?21文学历史上关于文学创造的主、客体有哪些解释? 22社会生活作为文学创造的客体具有什么特点? 23怎么理解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24文学创造材料的特征和来源是什么? 25文学创造的艺术构思的心理机制是什么? 26文学创造的构思方式有哪些? 27什么是灵感和直觉? 28什么是突出与简化? 29艺术真实与生活真实有什么区别? 30艺术真实与科学真实有什么区别? 31怎样解释艺术概括的规律? 32什么是形式创造?文学创造中,形式创造要遵循哪些原则?33文学作品有哪些类型各有哪些特征? 34有关文学作品体裁的分类有哪些?

35历史上关于文学作品的本文层次的划分有哪些?36文学典型的美学特征有哪些? 37典型任务与典型环境关系是怎样? 38怎么理解文学意境的特征? 39王国维是怎样对文学意境进行分类的? 40审美意象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41审美意象是怎样分类的? 42现代叙事学对传统叙事理论有哪些发展? 43如何理解文学叙事的特征? 44怎样理解虚实的意识形态本质? 45情节与故事有什么区别? 46什么是本文时间与故事时间? 47时长关系的变化有哪四种运动形式? 48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视角有什么区别? 49叙事与抒情有什么区别 50抒情性作品由什么构成的? 51普通话语与抒情话语有什么区别? 52风格的本质有哪些看法?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对福柯权力理论的分析

对福柯权力理论的分析 【内容提要】权力是政治的核心,对于权力的定义域理解,古来便是见仁见智。福柯提出了权力-知识的概念,明确表示否定传统的阶级分析和阶级理论。权力不仅来自上面的结构对个人的排它性活动,而且也和知识与话语密切相关。权力和知识是共生体,权力可以产生知识:权力不仅在话语内创造知识对象,而且创造作为现实客体的知识对象。人文科学的主体,并不是由意识形态引起的幻想,而是某种权力关系现实存在的结果。新的人文科学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结构的建立总是同时出现的。 【关键词】知识、权力、国家 福柯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历史学家,后现代理论主要代表之一。其思想以反中心、反权威、反常规而著称,分析方法独特,研究主题多变,涉及历史、文学、哲学、政治、社会、文化等众多领域。福柯的权力理论强调文本与历史的关系,把权力当成具有心理意志力的普遍欲望。认为权力是档案负面的社会、政治现实,是一种永远存在、无法摆脱的社会罪恶。知识和权力是密不可分的“共生体”。知识是表象,权力是实质。每一种话语实践都有一套规则,以潜在的权力形式支配着特定领域的知识、思考和写作。历史写作的话语是在权力斗争中产生的,权力是人们对于事物所实施的暴力。不存在纯粹客观的话语,只有体现或大或小权力的话语。在艺术领域,一如政治、历史中,通过掌握话语而获得权力。福柯认为,权力不是获得的,也不是分享的,而是通过各种关系的一种转换无定的游戏,这些关系涉及经济、政治、知识、情感、性等各个领域。权力有意向却没有主体性,即便是权力促生了反抗力量,但它也只能存在于权力关系错综复杂的游戏网之中。 自政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人们就对权力进行着持续而深入的研究。可以说,权力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从古希腊的先哲们到现当代的思想家们都在孜孜求索。然而,权力却是一个在本质上具有争议的概念,又具有多张面孔,学者们见仁见智,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权力问题既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又是一个法学的基本问题,虽然权力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关于权力的问题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而且在这些权力问题的论述中最为关注的是统治权问题,即统治权的合法性问题,谁掌握统治权的问题,统治权问题一直是西方权力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研究就是关于权力分配方式和运行机制的研究,政治学也就是关于权力的学问。 福柯对于权力的定义独树一帜,福柯认为权力是档案社会的政治侧面,是一种无所不在、无法摆脱的社会事物。1972年他在知识分子与权力一文中说:那东西如此神秘,可见有不可见,在场又不在场,无所不在无孔不入,这东西就叫做权力。对福柯而言,权力不只是物质上的或军事上的威力,权力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权力和知识的关系。“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的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即能够表现出来有知识是权力的一种来源,并引进了“话语”的概念。这里的“知识”有更广泛的含义,即人们对整个世界认知。福柯认为人们只有精通某一领域的知识才具备了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同时,这一领域的知识只有被普遍承认,才能转变成“权力。 福柯悬置了权力的本体论以及权力的合法与非法这一问题,可以得出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法治的着点被悬置了。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法律是用来确定权力获得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限制权力的滥用的,这些法律的合法性同样也来自更深刻的合法性,在福柯这里传统自由主义的主张变地没有说服力了,甚至是变地不现实了。福柯批判了理性的霸权地位,同样否认法律的全能性与完备性,那种在权力面前无可置疑的法律在福柯看来是不存在的。与启蒙时期的法学家不同,福柯不认同那种对法律进行的客观分析,试图探讨法律的真实处境,运用历史-政治话语来分析法律的起源问题,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标准问题,以及法律的中立性问题。

组织行为学文献综述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组织行为学》结业论文 题目:组织文化对员工需求的影响研究 专业:市场营销授课教师:于海艳 姓名:迟艳龙学号:130640035 班级:1302 学生学院:国际商学院学年:2014 —2015学期:第二学期 2015 年6月18日

组织文化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 本人的论题为《组织文化对员工需求的影响研究》,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角度来讲,文化因素无疑对员工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和巨大的意义。组织文化是组织成员在价值观上的共识和行为习惯上的一致,它贯穿于组织的全部活动,影响组织的全部工作,决定组织中全体成员的精神面貌以及整个组织的素质、行为和竞争能力,也对员工养成教育起着巨大作用。调动人的积极性是组织行为管理的目的所在,人员激励则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主要手段,也是形成良好组织文化的途径。明确员工需要、按需激励,是激励的指导原则,也是建立组织文化的现实基础。对组织文化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组织成员乃至整个组织行为的理解、预见和把握。 关键词:文化因素;组织行为;组织工作;员工需要

前言 组织文化,是指组织在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中所形成的,为组织多数成员所共同遵循的最高目标、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他是观念形态文化、制度-行为形态文化和符号形态文化的复合体。组织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它属于优良的文化还是劣性文化,它的存在是客观的。从一个组织诞生那一天开始,组织成员在长期的共同活动中,必然会形成一些独特的行为方式和风俗习惯,以及蕴藏其中的独特的价值观念。本文就是在组织文化构建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研究组织如何准确的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组织文化去帮助员工。

文学理论知识点

文学理论知识点 一.文学作品的类型:现实型、理想型、象征型 1.现实型:现实型文学是一种侧重以写实的方式再现客观事实的文学形态。 2.理想型:理想型文学是一种侧重以抒情的方式表现主管理想的文学形态。 3.象征型:象征型文学是一种侧重以暗示寄寓审美意蕴的文学形态。 二.文学的基本体裁:诗、小说、剧本、散文和报告文学 1.诗:是一种语词凝练、结构跳跃、富有节奏和韵律、高度集中地反映生活 和表达思想感情的文学体裁。 特征:凝练性、跳跃性、音乐性 2.小说:是一种侧重刻画人物形象、叙述故事情节的文学样式。 特征:深入细致的人物刻画,完整复杂的情节叙述,具体充分的环境描写三.文学作品的文本层面:言语层、形象层、意蕴层 1.文学言语层面:指文学文本首先呈现于读者面前、供其阅读的具体言语系 统。特征:内指性、心里蕴含性、阻据性 2.文学形象层面:是读者在阅读文学言语系统过程中,经过想象和联想而在 头脑中唤起的具体可感的动人的生活图景。 特征: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假定与真实的统一 个别与一般的统一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3.文学意蕴层:指文本所蕴含的思想、感情等各种内容,属于文本结构的纵 深层次。 三个层面:历史内容层、哲学意味层、审美意蕴层 四.文学典型 1.定义:作为文学形象的高级形态之一,是文学话语系统中显出特征的富于 魅力的性格。一般又称典型人物或典型性格。 2.举例说明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 1)一方面,典型性格是在典型环境中形成的,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就 是环绕着她的典型环境的产物。

2)另一方面,典型人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反作用。这种现象在无产阶级英 雄典型那里表现得尤为充分,如《红岩》。 五.意境、意象、审美 1.意境定义:是文学形象的高级形态之一,是指抒情型作品中呈现的那种情 景交融,虚实相生的形象系统及其诱发和开拓的审美想象空间。 2.特征:情景交融、虚实相生、韵味无穷 3.意象定义:这里主要指审美意象,是文学形象的高级形态之一。是指以表 达哲理观念为目的,以象征性、荒诞性为其基本特征的达到人类审美理想境界的表意之象。 4.审美定义: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 然)形成一种无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 六.叙事 1.定义:简单地说,就是用话语虚构社会生活事件的过程。 2.构成:叙述内容、叙述话语、叙述动作 3.特征:第一,叙事的内容是社会生活事件的过程 第二,叙事是话语的虚构 七.结构 表层结构深层结构 ↓↓ 事件之间关系关联性多种行动之间关联 八.行动:行动序列→只指一种行动 行动序列的形成:首尾相接、中间包含、左右并连 九.文本时间:是指故事内容在叙事文本中具体呈现出来的时间状态,是作者对故事内容进行创作加工后提供给读者的文本秩序。 故事时间:是指故事发生的自然时间状态,是故事内容中虚构的事件之间的前后关系。 十.抒情性作品 1.定义:指以表现作者个人主观情感为主、偏重审美价值的一类文学作品,与叙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 关于《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纵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公道价值。 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靠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

的有关题目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1早在1992年,美国法院和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天子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1](P482)“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进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和《WTO版权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纵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纵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机软件纳进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1986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2](P53)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

侵权行为法讲义-孙鹏

侵权行为法讲义 导论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关系法。 两个基本点: 1、侵权责任关系以既有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为绝对权关系),但不是该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构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从绝对权关系引发的债权关系)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前提的原则上是法定的绝对权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本身不是绝对权,而是债权关系。 2、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其终极目标是回复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实现矫正正义。 二、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一)被害救济:以补偿为中心 1、侵权行为法并非被害救济的唯一方法2,且其有两大缺陷:一是被害人必须举证侵权行为的成立;二是侵害人必须有赔偿能力。 2、受害人保险3。(潜在的受害人负担损害4)损害保险中的代位、非损害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制度防止了损害保险中对损害的双重填补,但使保险方获得了超越大数法则的利益,故纯为一政策上的考虑。 1见《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一章。 2除了侵权救济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补偿途径。比如受害人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3缺陷:我们都由侥幸心理,所以投保的动力不足,而没有投保就没有保障。所以,削弱了保险功能。

3、责任保险5。(潜在的加害人负担损害6)虽然侵害人不太抗辩责任的成立,但受害人仍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4、社会保障。(以国家(广而言之是国民)一般财产弥补损害),救济损害已经与民事责任完全脱钩,根本不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受害人无需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举证,只需要做自己受到损害的举证;亦不存在投保动力的问题,因为不受是否加入保险的限制。如1980年日本的犯罪行为被害人补偿金支付法,而新西兰1974年施行的一项法律废止了侵害身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诉讼,代之以统一的事故补偿制度(十分极端,彻底废除了侵害身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诉讼。)但社会保障的给付额一般低于赔偿额,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在我国犯罪行为的补偿,一直没有解决,我国一直对于犯罪有着以刑代民的错误思想。 (二)合理平衡社会利益 一方面,应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加害人的承受能力。这种平衡在产品责任领域表现得至为明显。如赔偿低,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如赔偿高,则生产者不堪重负以至于丧失市场竞争能力(1992年8月20日老布什接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时即很忧郁当时美国企业的赔偿重负)。 (三)抑制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法不具有惩罚和报复作用,但不排除人们对这方面功能的期待,因为受害人除了回复原状的追求外,还特别希望通过惩罚与报复获得心理上的满 5优点:责任险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投保方往往抗辩的动力不足,对受害人比较有利。客观上使得受害人举证相对轻松。 缺点:在法律没有强制的强制下,加害人往往投保动力不足。(现在多数都是法律强制的,比如: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 同时,仍然没有完全的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文学理论

一、文艺学包括三个分支: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史。 二、文学理论五个方面的任务:1,文学活动发展论,研究文学活动发生发展的原因及其规律。2,文学活动本质论,研究文学活动区别于其他人类活动的特殊本质。3,文学创作论,研究作家如何根据生活进行艺术创造的过程和规律。4,作品构成论,研究作品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5,文学接受论,研究读者接受过程和规律。 三、文学理论具有实践性和自身独特的价值取向。 四、文学理论的基本形态:文学哲学、文学社会学、文学心理学、文学符号学、文学价值学、文学信息学、文学文化学 第三章 一、文学活动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人所从事的文学创作、接受、研究等活动的总称。文学活动既是一个包含诸多方面的复杂系统,同时又是作为人类整个社会活动的一个子系统而呈现出来。 二、艾布拉姆斯提出文学活动四要素:1,世界(模仿论:德谟克利特:“艺术模仿自然”说柏拉图“影子”说亚里士多德,艺术的起源和主要作用在于模仿) 再现论:魔幻现实主义 2,作品 3,读者(姚斯:“接受美学”,伊瑟尔:“隐含的读者”、“空白”“召唤结构”)4,作家 三、文学活动的发生:巫术发生说、宗教发生说、游戏发生说、劳动说 四、为什么把劳动作为文学活动的起点:1,劳动提供了文学活动的前提条件。2,劳动产生了文学活动的需要。3,劳动构成了文学描写的主要内容。4,劳动制约了早期文学的形式。 五、文学活动的发展:社会风气的变化、时代变化、非人力(黑格尔:世界本原的理念)、自然界的运行(弗莱:“循环”)他把文学史上的作品按照类型按照时代划分为四类:喜剧、传奇、悲剧、讽刺文学。文学发生的根本力量是生产劳动 六、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发展的“不平衡关系”,有两种体现:1,某些文艺类型只能兴盛在生产发展相对较低的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繁荣阶段也就过去了,如古希腊神话和史诗。2,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并不是呈正比例的,经济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在文学艺术上反而领先,如18世纪的德国和19世纪的俄国。 七、经济基础是文学发展中起“最终的支配作用”的东西,但并不是直接作用。 第四章 一、文学的含义:在中外文学史上,文学最初并不是指今天所谓的“语言艺术”或“美的艺术”,而是泛指广义的文学过程。文学是指一切口头或书面语言行为和作品,包括今天的文学以及政治、哲学、宗教等一般文化形态。文学从本质上说是意识形态。文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审美意识形态。 二、判断文学与非文学的标准:第一,文学的语言具有丰富的表现力,例如“圣洁的妻”与“热烈的情妇”别含深意;第二,文学总是要呈现审美形象的世界,这种审美形象具有想象、虚构和情感等特性,例如《红玫瑰与白玫瑰》构建了一个男子与两个女子的关系状况,同时表达了男子对这两个女子(妻子和情人)的感情;第三,文学传达一个完整的意义,本身构成一个整体;第四,文学蕴含着似乎特殊而无限的意味,例如用“床前明月光”形容白玫瑰和用“心口上

侵权行为法试题库

A 一、概念解释 1、侵权行为法 2、侵权请求权竞合 3、单独责任 4、抗辩事由 5、直接责任 6、定期xx赔偿 二、简答题 1、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我国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方式 4、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类型 5、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 6、如何正确认识精神损害的表现 三、论述题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侵权行为法的目的 四、法条分析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试分析本条法规的基本含义,说明该条文的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意义,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一、 1、侵权行为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认定、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请求权与依其他民事规范产生的请求权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形成的侵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任方式的侵权责任形态。 4、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5、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6、定期金赔偿是指侵权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时间、确定的货币数额或计算方法和给付方式,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二、 1、宪法、民法基本法、民事单行和特别法、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习惯以及基本法理也可以参考。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3、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给予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有: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合伙致人损害。 5、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扶养来源的损害赔偿、抚慰金赔偿。 6、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本身的贬损、降低或者减少,精神痛苦是指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发生沮丧、焦躁等等各种痛苦。 三、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组织行为学课程论文心理契约研究综述

组织行为学课程论文 心理契约理论文献综述 2009年5月22日

心理契约理论文献综述 摘要:心理契约是维系组织和员工关系的心理纽带,是维持和发展员工与组织间关系的内在力量。在人才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心理契约是企业留住核心员工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研究如何有效的管理心理契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国内外对心理契约的研究文献资料入手,分析了心理契约的概念和维度,并对其在国内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研究应用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心理契约,人力资源管理,综述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心理契约就被引入了管理领域。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全球企业竞争加剧,高科技的引入和低人力成本的追求,使企业裁员、组织合并、重组、缩减开支、新管理手段的运用等成了普遍现象,而与此伴随的则是雇员忠诚度的明显降低,心理契约的研究通过探寻组织动力,给许多尚不清楚的组织现象,例如:可感知责任的作用、委托人与代理人、组织与员工关系等问题以强有力的解释。同时,心理契约能够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经济环境下雇佣关系的急剧变化,改善员工工作态度、提高组织绩效和员工满意度。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对心理契约的研究在80年代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 二、心理契约的概念和内容 “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是“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心理契约是存在于员工与企业之间的隐性契约,其核心是员工满意度。虽然这不是有形的契约,但却发挥着有形契约的作用。 企业清楚地了解每个员工的需求与发展愿望,并尽量予以满足;而员工也为企业的发展全力奉献,因为他们相信企业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与愿望。其意思可以描述为这样一种状态:企业的成长与员工的发展虽然没有通过一纸契约载明,但企业与员工却依然能找到决策的各自“焦点”,如同一纸契约加以规范。 如果将员工的任务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将雇主提供的报酬分为短期和长期,我们也可以发现4种类型的心理契约:交易型,有详细的任务,雇主提供短期

文学理论 论述题 第二编

文学理论论述题 第二编文学活动 1、对文学活动的四种理论的各自理论依据是什么?请简述之,并指明它们的片面性。 答:1、作品与世界;2、作品与作者;3、作品与形式; 4、作品与读者。 2、试辩证说明文学发展的诸种原因。 答:1、经济是文学发展的终极原因;2、政治、道德、宗教、民族文化风俗和审美传统在发展民族文学中也起作用;3、“合力”中进行。 3、如何理解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 答:1、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对现实的反映的产物;2、从反映的内在机制上来理解,文学作为反映是受动反映与能动反映的统一。 4、怎样理解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属性? 答: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是对文学活动的特殊性质的概括,指文学是一种交织着无功利与功利、形象与理性、情感与认识等综合特性的话语活动。 5、什么是话语蕴藉?怎样理解文学的话语蕴藉属性?试结合具体作品加以说明。 答:是指文学活动的蕴蓄深厚而又意味深长的语言和意义状况,表明文学作为社会话语实践蕴含着丰富的意义生成可能性;两层含义:1、整个文学活动带有话语蕴藉属性;2、在更深层次上,被创造出来以供阅读的特定文本带有话语蕴藉属性。 6、如果说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那么,怎样理解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答:1、文学的审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是不同的;2、又是统一的。一般层次上,作为意识形态,文学既是一般意识形态,也是审美意识形态;在特殊层次上,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文学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活动,也是具有审美性的意识形态活动。 7、当前在文学的含义和属性问题上有哪些代表性观点?这里把文学视为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它表现在哪几点上? 答: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广义的文化含义,狭义的审美含义。 文学属性两种代表性的观点:1、审美意识形态属性;2、话语蕴藉属性。 8、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文学活动的雅与俗的问题?答:提高,是在普及基础上的提高;普及,是在提高指导下的普及。普及——提高——再普及——再提高;俗——雅——俗——雅,这是一个双向循环的发展过程,是人类文学艺术活动发展中的一条重要规律。9、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学有什么意义? 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文学,毫无疑问,它的根必须扎在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土壤上。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是提高我们民族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10、民族文学与世界文学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答:即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1、民族文学是指世界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征和民族传统,并以民族语言为表现形式的文学。世界文学是在世界市场形成过程中由世界各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共同构成的一种世界性文学的总称。具有时代性和全人类性;2、民族文学需要走向世界,这是文学发展的总趋势;3、世界文学的形成不是要取消民族文学。

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以民商事侵权为视角 引言 公司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态,由于其趋利性以及其代表机关等相关主体可能的不法操作,公司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除将股权作为侵权客体明确作出规定外,对公司侵权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实践中公司侵权行为所涉及的问题十分丰富而具体,如何正确理解公司侵权行为的涵义,进而确定公司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将公司行为与其内部成员区别开来,行为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公司是是否可以成为侵害股东权益的主体,侵权和纯粹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等等。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公司侵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公司侵权行为之含义 传统民法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并不区分自然人和法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等对法人侵权这个问题也没有给与特别的关注,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研究更是缺乏。厘清公司侵权行为之含义是正确界定公司侵权行为之前提。 (一)公司侵权行为之内涵 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有多种定义,可以概括为3种观点:一为过错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二为违反法定义务说,认为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一般人的义务;三为过错与责任综合说,认为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1]笔者认为,过错说仅以过错来界定侵权行为,将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外延过窄;违反法定义务说没有将非法定义务包含在内,导致违反非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无法通过侵权法进行救济;过错与责任综合说,虽然将无过错的行为也囊括在内,但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有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立但也许存在免责事由等情形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宜以“承担责任与否”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故笔者认为,并不能以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及因过错而应承担责任等来正确涵盖侵权行为的含义,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公司侵权行为可定义为:公司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而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二)公司侵权行为之外延 英美法系国家将法人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都视为法人侵权行为,并实行严格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而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的侵权行为区分为法人机关行为和受雇人的行为,法人机关或者有代表权的人因职务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来解决,而法人的其他受托人或受雇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由雇主责任来解决。[2]笔者认为根据大陆法系的区分方法,可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和狭义的公司侵权行为。其中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员工、分公司及承包者、挂靠者等其他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由公司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综述

MOUNTAIN FLOWERS 并不是所有的女性写作都是女权主义的,但许多女性主义文本反映了女权主义所关注的问题。在文学批评界,传统的文学批评因为倾向于以男性经验为基础进行普遍性的阐述而受到攻击。传统批评方式认为文学经典作品表达永恒不变的真理,而这种真理不受性别等世俗问题的影响。女权主义者则认为,这种批评方法拒绝承认经典文学作品常常推崇男性价值观和利益,从而使得男性偏见制度化和机构化,女性主义者因此必须提高女性对于性压迫这一事实的觉悟。这一时期的开拓性文学批评作品《性政治》选用了男性经典文学作品作为性政治分析的依据,披露了在文学这种父权意识文化产物中的性别偏见和性暴力,解构了经典文学作品中被贬损的女性角色塑造。女权主义者力图通过提倡对于文学中女性形象的重新评价来唤醒人们对于女性价值的再认识。第二次浪潮中早期的女权主义者在揭露文学作品中父权偏见的同时,还努力挖掘和定义女性自己的文学传统,包括寻找和再版那些被湮没被遗忘的女性作家及作品,以及对于女性生活、创造力、风格、体裁、主题、形象等性质的重新定义。随着性别意识的不断加深,女权主义者大力提倡一种抵抗性阅读,其目的在于揭露女性是如何被迫去认同文本中压迫女性的性别偏见的,并且培养一种真正从女性视角进行阅读、拒绝与自己的压迫者合作的女性读者。这种观点在朱迪丝?菲特利(Judith Fetterley)的作品《抗拒性读者》(The Resisting Reader,1976)中得到极为充分的表达。 女性主义质询在人类社会中,妇女为什么总是扮演从属于男性的角色。它关注在历史中妇女的生活是怎样变化的,探讨女性的经验与男性的有什么不同,不管是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本体论或者心理差异的结果,还是作为历史印迹和社会结构的结果。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研究女性创作的文学是怎样表达或表现女性生活与体验的特点的。它也研究男性主宰的法则,以了解男性是怎样运用文化来推进他们对女性的主宰的。 从总体上讲,女性主义有一个漫长的政治史,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至少在英美发展成了一种实质性的力量。照玛丽?伊格尔顿(Mary Eagleton)的说法,弗吉妮娅?伍尔夫(Virginia Woolf)是“当代女性主义论争开创之母”,她宣布了许多后来的女性主义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而且她本人也成了某些论争展开的场地;伍尔夫的两个关键文本对女性主义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一间自己的屋子》(A Room of One’s Own,1929)和《三个畿尼》(Three Guineas, 1938)。她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女性与男性相比在物质上的不利,第一本书集中讨论女性文学生产的历史与社会语境;而第二本则讨论男性权力与职业(法律、教育、医疗等领域)之间的关系。 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她还争论说,女性写作理应发掘女性经验,而不应该只是对两性经验的比较和对照。因此,这篇文章成为探讨女性写作传统可能性的一个早期宣言。伍尔夫对女性主义的主要贡献是,她认识到性别、身份是一种社会建构,能够受到挑战和发生形变。她拒绝“女性主义”意识,要求自己的女性性(femi-ninity)处于无意识状态:“像女人那样写,但是像一个忘记自己是女人的一个女人”(伍尔夫),她挪用了布鲁姆伯里文人圈子里“双 性同体”(androgyny)的性伦理,希望在“男性”的自我实现与“女性的”自我消灭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在这一点上,一些女性主义批评家,特别是伊莱恩?肖沃尔特认为伍尔夫在两性冲突中采取了一种被动的撤退立场,但托里尔?莫娃(Toril Moi)则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她认为这是伍尔夫的一种策略。莫娃借取了克里斯蒂娃把女性主义与先锋派写作结合在一起的观点,提出伍尔夫的兴趣并不在男性与女性写作的平衡上,而在固定的性别身份的彻底移置上,她在自己的现代主义小说中打散了那些固定的观点,从而拆解了本质主义的性别观。 莫娃争论说,伍尔夫反对的只是那种颠倒了大男子沙文主义的女性主义,她对女性写作的独特性有十分清醒的意识。她认为,女性写的之所以与男性写的不同,并不是因为她们在心理上与男人不同,而是因为她们在社会地位上与男人不同。因此,她要写作女性经验的意图就是要发现描写女性生活受到限制的语言表达形式,她相信,当女性最终获得了与男性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之后,就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她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才能了。 照哈姆(Maggie Humm)的说法,波伏娃及其《第二性》则成为“第一潮”女性主义的终结。《第二性》显然充塞着第一潮阶段的“物质主义”,但它也认识到两性之间在利益上有广大的不同,并严厉抨击男人在生理、心理与经济上对女人的歧视,从而召示了第二潮女性主义的到来。 此书极为清晰地确立了现代女性主义的根本问题。当一个女人试图界定自己时,她开始时一定说“我是一个女人”;而没有一个男人会说“我是一个男人”。这一事实揭示在“男性的”(masculine)与“女性的”(feminine)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男人界定的是人,而不是女人,这种不平衡可以追溯到《旧约》。女人散布在男人中间,没有自己单独的历史,没有自然的团结;她们也不像其他受压迫团体那样结合在一起。女人被铆进了一种与男人不平衡的关系中:他是“一个人”,而她只是这个人的“他者”。男人的主宰巩固了一种屈从的意识形态气候:立法者、牧师、哲学家、作家和科学家竭力说明,女人的从属地位是上天的意志,对人世是有利的。按照伍尔夫的说法,女人作为“他者”的假定被女人自己进一步内化了。 波伏娃的著作仔细辨析了性(sex)与性别(gender)的差异,而且看出了社会功能与自然功能之间的互动关系:“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在生理、心理或经济上,没有任何命运能决定人类女性在社会的表现形象。决定这种……所谓具有女性气质的人的,是整个文明。只有另一个人的干预,才能把一个人树为他者”(波伏娃)。正是与生理学、心理学、生殖、经济等相关的阐释系统建构了那“另一个人”(男性)的在场。波伏娃对“是一个女性”(being a female)与“被建构成‘一个女人’”(being constructed as‘a woman’)作了重要区分,由此她能够在女人只要求打破她们的客观化处境时彻底摧毁父权制。与其他“第一潮”女性主义者一样,波伏娃要求摆脱生理差异获得自由,她也同样不信任“女性性”,这样她也就与一些当代女性主义者划清了界限,后者更多地强调女性身体与无意识的重要性。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综述李丽琴 15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