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2 都市供水水质专门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水样检验项目

综合出厂水管网水表1项目表2项目出厂水或管网水

合格率,%9595959595

注:1.综合合格率为: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共9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共7项的合格率。

4.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

运算公式: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 引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 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3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示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m3/亩.茬。

4 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4.1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 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上体中盐分的地区。 4.2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 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监督。 5.2 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5.4 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 水质监测 6.1 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按照灌溉水的用途,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二类:一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并长期利用的灌区。灌溉量:水田800方/亩年,旱田300方/亩年。二类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作为农业用水的补充水源,而实行清污混灌沦灌的灌区。其用量不超过一类的一半。 容: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puality GB5084-2005 代替GB5084-92国家环境保护局2005-07-21 批准2006-11-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1.1 主题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 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 引用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18 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 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3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m3/亩·茬。 4 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目录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 “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 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 代替GB5084-85 (1982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2年10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引用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J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3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M3/亩.。 4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4.1.1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5.4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质监测 6.1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6.3本标准各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见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来水水质国家标准

表 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评价 指标限值 1 微生物指标 a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 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 CFU/100mL) 菌落总数 (CFU/100mL)100 2 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0.01 汞/(mg/L)0.001 硒/(mg/L)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 20 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3臭和味无臭味、异味 肉眼可见物无 pH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8.5 铅/(mg/L)0.2 铁/(mg/L)0.3 锰/(mg/L)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 耗氧量(COD Mn 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 6 mg/L 时 为 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 放射性指标 b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1 a MPN 表示最可能数; 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b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 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 间出厂水中 限值 /(mg/L) 出厂水中 余量 /(mg/L) 管网末梢水 中 余量 /(mg/L) 氧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 30 min4≥ 0.3≥ 0.05 一氯胺(总氯)≥ 120 min3≥ 0.5≥ 0.05 臭氧(O 3)≥ 12 min0.30.02 如加氯, 总氯≥0.05二氧化氯(ClO2)≥ 30 min0.8≥ 0.1≥ 0.02 表 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 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 / 个 /10 L )< 1 隐孢子虫 / 个 /10 L )< 1 2 毒理指标 锑 / (mg/L)0.005 钡 / (mg/L)0.7 铍 / (mg/L)0.002 硼 / (mg/L)0.5 钼 / (mg/L)0.07 镍 / (mg/L)0.02 银 / (mg/L)0.05 铊 / (mg/L)0.000 1 氯化氰(以 CN —计) / (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 / (mg/L)0.1 二氯二溴甲烷 / (mg/L)0.06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摘要:容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作为容县县城主要的供水企业,我们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着百姓福祉、社会的稳定,不可谓小事。安全生产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是一项自始至终的行动,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关键词:供水;安全工作;确保;水源保护 为了抓好安全工作,我们供水公司全面贯彻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坚持“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安全理念。供水安全是我们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我们始终将安全责任视为己任和义务,将员工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下面我就安全供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水源的安全保障 目前大部分的供水企业都以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如江河、湖泊、水库等,所以水源的保护非常重要。水资源保护要结合城市污水排放综合治理与回用,以及雨洪调蓄,规划成景观水利工程。加大对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与管理的力度,对不具备符合国家水质检验、检测标准及供水消毒的自备水供水系统要坚决加以取缔;在重要的水源地及上游,大兴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在重要的水源地周围建设调蓄水库,以保持涵养与防护水源。 供水水质的安全保障 为了保证自来水系统所提供的城市生活及生产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必须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包括:水源、水厂、管网);建立水厂级化验室,主要服务于水厂,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水质检测中心(监测站)增加水质监测项目及检测频次,达到国内水质监测先进水平;配置先进分析仪器,建立实验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要求时,原水提供方应增加予处理工艺以满足原水水质。对于城市用户的二次供水系统,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定期清洗消毒措施,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水质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也将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水质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健康的饮用水。重点是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控制饮用水中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的指标。 供水设施安全保障 1、水厂系统建设 目前大多数的供水企业的设备效率都很低,能耗比较高,为了保证安全供水,在新的规划期内(国家在“十二五”计划对城市供水有了新的提法),水源地及水厂提升设备(泵)应逐步更新改造为高效率、低能耗的新型设备;所有加压设施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来水水质国家标准

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评价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a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 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 CFU/100mL) 菌落总数?(CFU/100mL)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0.01 汞/(mg/L)0.001 硒/(mg/L)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臭味、异味 肉眼可见物无 pH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铅/(mg/L)0.2 铁/(mg/L)0.3 锰/(mg/L)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 耗氧量(COD 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 mg/L?时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 代替GE 5084—85 (1982 年 1 月 4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2 年10 月 1 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 引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J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 一般为200- 500M 3/亩.。 4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质监测 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doc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 标题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发文日期2007-03-01 发布说明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

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2019年中国城市供水行业漏损情况分析

2019年中国城市供水行业漏损情况分析 一、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城市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供水管网质量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供水系统在我国城市公共事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城市发展的基础。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供水管网也不断地扩大规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城市供水管网逐渐成为城市文明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但相较与发达国家,中国供水管网漏损率较高。 政府机构对供水漏损情况越来越重视,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政府颁发的防供水漏损相关政策

近年来,中国城市供水总量不断上涨,用水普及率较高;2018年中国城市供水总量为614.6亿立方米,用水普及率达到98.4%;2019年城市供水总量约为632.9亿立方米,用水普及率约为98.6%。 随着中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管道的长度不断增加;2018年中国城市供水管道长度达到86.5万公里,较2017年增加了6.8万公里,同比增长8.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证供水管网质量是保证城市平稳发展的重要措施。但是,就我国整体市政供水管网建设来看,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管道漏水问题,导致城市供水受到影响,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根据住建部消息,2016年中国城市管网平均漏损率达15.3%,部分城市超过25%;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国家对水务行业的重视,预计中国城市管网平均漏损率将越来越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中规定,漏损率按两级评定,一级为10%,二级为12%。但由于大部分城市供水漏损率仍较高,因此预计2019年城市管网漏损率高于12%,约为13.2%,2019年城市供水漏损量约为83.54方米。 二、漏损原因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用水量的需求显著增加,给市政供水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剖析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 引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 标准分类: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2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溉量差异很大,一般为 2~500m3/亩.茬。 4 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 4.1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 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 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 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5.4 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 水质监测 6.1 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6.3 本标准各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见表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 准 一、总则 1.0.1 为规范都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都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都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都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都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都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城镇供水厂运行、爱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及评定标准》(CJJ92—2002) 《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公布) 二、术语 2.0.1 都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都市供水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都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都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是指都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 是指都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要紧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5 二次供水 是指供水单位今后自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2.0.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龙头水。 2.0.7 供水水质 是指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 三、供水质量 3.1 供水水质 3.1.1 都市地表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Ш类标准,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3.1.2 都市地下水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 848Ш类标准。 3.1.3 都市供水水源水质不能满足3.1.1及3.1.2要求,限于条件,需要利用时,应在水处理工艺中增加必要的净化处理或专门处理,使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3.1.4 都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3.2 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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