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流程

开庭流程

1、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近亲属之外,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函》已向法庭提交。)

2、被告若因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归属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合法有效。)

3、审: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民事起诉书

4、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不做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是否听清?

被:听清原:听清

被:我方对原告起诉状中的具体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提出答辩理由)5、审:本庭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件争议焦点为XXXX。确认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无争议,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同意被:同意

6、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再举证。

7、审: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共有几组几份证据?请原告对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指向做详细说明。

原:我方共有6份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一:2015年9月24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3日,共3个月期限,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并约定每月20号为利息结算日。

证明目的: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二:2015年10月26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借款当日的15时前,约定到期未还款应每日按1%计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及违约金时止。

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一,即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2015年9月24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分3笔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剩余77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

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四:2015年10月26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剩余2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三,即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五:被告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壹份。

证据内容:被告系公司员工,有具体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并享受单位“五险一金”待遇。

证明目的:被告有固定的工作和岗位,有固定的收入有能力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拖延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据借款凭据被告已构成违约。

证据六:被告作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信息资料壹份。

证据内容:被告于2011年作为发起人成立‘有限公司’并作为法定代表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现该商贸公司仍在正常经营。2016年3月被告变更股权,有恶意逃避向原告履行债务的嫌疑。

证明目的:被告名下有正常经营的商贸公司,并在该公司中占有股份,有能力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借款约定的义务,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

8、审:由被告围绕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举证、质证

XXXXXXXXX

9、审:原被告双方如果对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还存有疑问的,可以互相提问。是否有需要提问的?

被:有。

疑问一:被告不定期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实际欠款与原告诉讼中的金额不符。

原:的确,被告曾不定期向我方支付还款义务,仅仅是不定期的偿还借款利息。具体的偿还笔数和合计还款金额需要被告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据。

疑问二: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原:(1)原被告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凭据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已阅明知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节,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合作,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是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自愿遵守的结果。利息的计算属于比较专业的金融问题,我方当庭仅可提供利息的计算公式和金额,即: a、自2015年09月24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0000*0.02*6个月-(0.02/30日*09日*200000))=22800元

b、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0000*0.02*5个月-(0.02/30日*11日*200000))=18533元

疑问三:借款法律事实存续期间,原告在‘’酒店消费金额及代金卡使用金额的抵扣问题。

原:首先,原告在‘’酒店消费及代金卡使用的金额与本案的被告欠款纠纷无关。如被告认为应以原告已消费的金额与被告欠款冲抵的话,那请被告先向法庭阐述被告与‘’酒店的实际关系,待法庭形成笔录后,我方予以回复。

(被告若承认‘’酒店实际经营人为被告时,原告请求将此证据作为本案今后在执行阶段的证据,且同意与被告以原告已消费金额进行冲抵。)

XXXXXXXXX

10、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原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告在此次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违约事实,使原告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不定期还款问题,我方认为被告的不定期还款仅仅是向原告偿还利息,但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仍未补齐。且被告不定期偿还欠款的金额合计还需有明确的还款记录明细予以佐证。如被告提供的偿还明细的材料齐备,经双方核算确认后,我方接受被告的冲抵意见。

(3)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以原告消费合计金额冲抵的情况,我方待被告向法庭解释酒店与被告人实际关系并当庭形成书面笔录后,结合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消费记录,经双方核算确认后,我

方接受被告的冲抵意见。

(4)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依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再无其他辩论意见。

11、审: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法庭调解,征求双方对调解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被:同意

12、审:原被告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望人民法院依法依据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13、审:现在宣布休庭。

担保合同起诉状

担保合同起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

借款合同起诉状实用版

借款合同起诉状实用版 Loan contract indictment practical Edi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借款合同起诉状实用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___, 性别: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性别: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 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 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________人民币______元(其中:以人民币________元为基数,按月息__%计算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暂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人民币______元为基数,按月息____%计算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暂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若合约中未约定,则无此项)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纠纷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二号院。法定代表人:杨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01号上海森茂国际大厦25层。代表人:古贺保马,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6号长富宫办公楼8层。代表人:中泽幸太郎,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6层。代表人:御手洗彻,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50号海天大酒店651室。代表人:神代纯英,该行行长。上诉人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劝业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三和银行)、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山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尽管贷款协议中司法审核权载明为无排他性,但协议内容以香港法律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明显有共识应先在香港法庭解决法律纠纷。而且在公平的原则下,在北京使用异地法律审理将令法庭的审判过程更为繁复冗长,并加重法院和诉讼双方的负担及压力。并且被上诉人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地位是确定无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尽管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律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与上诉人签署借款合同的行为,是代理其在国

(完整word版)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 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何a 20**年6月11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 黄XX,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 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21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 被告: 樊XX(又名: 樊XX),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 广州市XX区XX街XX巷4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5年7月21日至 201N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 1、2项共计: 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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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21日作出(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 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X 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 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 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 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 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 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 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开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从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标的及意思表示来看,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被告(反诉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标的房屋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且在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即交付定金50万,说明合同成立生效后已经开始履行。 二、关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的认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在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两次重大变更: (一)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资金监管条款的变更。 原合同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500万,但是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金额为100万,该协议签署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原告(反诉被告)签署协议的行为即是对首期监管行为的认可,虽然时间、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但是这

份协议是原被告双发共同签署的,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协议变更。(案例中原告提供的《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函》具体的时间不详,如果在2010年12月6日前则对前述行为认定不造成影响,若在2010年12月6日后由于是单反变更也不具变更效力) (二)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 原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是首期款加银行贷款,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并且将监管的首期款100万的截止日期由2011年3月6日修改为2011年4月6日。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为对原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 三、被告(反诉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定金50万,于2010年12月3日取得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的银行贷款授信1850万,2010年12月6日监管首期款100万。截止2010年12月6日前述三项金额正好等于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格2000万元,至此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在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又向银行监管购房资金550万,此时监管资金共计650万,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垫资赎楼业务合同》,由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00万给被告(反诉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在情况说明(见证据X)中也明确表明愿意为被告(反诉原告)垫资1300万,并按照行业惯例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放款。由于买卖合同具有双务和同时履行的特征,所以被告约定在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尾款合乎交易习惯,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标准合同]电动车订购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标准合同]电动车订购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简介:曹延利,山东寿光人,XX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50701110532 擅长领域:保险合同纠 纷、经济合同法律事务等民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曹延利律师以帮助委托人 赢得安全和利益为自己的服务宗旨,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保险案件、经济合同案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广东佳兴矿产品加工厂诉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保险纠纷案。寿光赵某等人诉山东农村合 作银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纠纷案。张永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冯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死亡 保险纠纷案。潍坊万德朗汽车电气公司诉昌邑华彤电动车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汝明养殖合同纠纷案。在什么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取得了对方公司出具的欠款明细表。对方公司出具的所谓大联保登记册,存在前后不能衔接,行文和时间不具有连续性,不能认定为大联保。济南蓝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宵州益 高发软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全程代理寿光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挽回损失200万元。秦某诉林某、夏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商好海、吴茂忠诉张某海上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高玉坤啤洒瓶爆炸伤害案,调解结 案。啤洒都带着保险,一般都可以调解,出事后最好先报案,通知媒体更好。刘某诉寿光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隋某、丁某诉某汽车零部件 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e-mail:cyllizhi_888@ qq 号码:1121646088 注册日期:XX-03-09 09:41 法律文书写作心得体会

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意义)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债务也超过保证责任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债务人在相应回执上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当事人与管辖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 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 对于 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

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

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XX银行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XX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XXX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由:贷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XXXXXXXXX元,截至XXXX年X月X日的利息共计XXXXXX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贷款XXXX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X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XXXXX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 同纠纷)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开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从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标的及意思表示来看,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被告(反诉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标的房屋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且在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即交付定金50万,说明合同成立生效后已经开始履行。 二、关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的认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在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两次重大变更: (一)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资金监管条款的变更。 原合同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500万,但是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金额为100万,该协议签署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原告(反诉被告)签署协议的行为即是对首期监管行为的认可,虽然时间、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但是这份协议是原被告双发共同签署的,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协议变更。(案例中原告提供的《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函》具体的时间不详,如果在2010年12月6日前则对前述行为认定不造成影响,若在2010年12月6日后由于是单反变更也不具变更效力)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09-06-05 15:5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

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a 20**年6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黄XX,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樊XX(又名:樊XX),

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XX区XX街XX巷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08年7月21日至2010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1、2项共计: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5月18日,被告樊XX (又名:樊XX)因欠缺资金,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还款期限为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0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22229************,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并以人民币XXXX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自XXXX年X月X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XXXX 年X月X日为人民币XXXXX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XXXX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还款日期为XXXX年X月XX日,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合同另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告于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即收到了原告支付的

人民币XXXXX元借款本金,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严重违约及违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要求被告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给被告。 被告拒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月日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 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14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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