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所以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捐出产品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产品账面价值余额,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对捐赠的实物,不论是自产还是外购的,均不作为销售处理。

(二)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企业不论是以自制的资产对外捐赠,还是以外购的资产对外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对视同销售的价格确认上,自制的资产与外购的资产有所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为公允价值。在捐赠支出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由此可见,捐赠支出的价格确认与自产货物的价格确认是一致的,也是应当根据所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而在会计上的捐赠支出根据其帐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支出,与税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举例说明: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000件(成本单价200元,单位售价2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对外捐赠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485000元

贷:库存商品4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元。

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当调整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额为: 2000 (250-200) = 100000.00元;其次,对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500×12%=600000.00元,实际捐赠支出为产品的公允价即250×2000=500000.00元,因此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500000.00元,。除了会计帐面反映的捐赠支出4850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外,对其差额部分即15000.00元(500000-485000)仍可以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对企业外购的资产用于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文规定:属于外购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其资产价格的确认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不增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A公司将外购的不动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00000元,已经提取折旧100000元,提取减值准备20000元)通过县政府捐赠给福利院,目前该不动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150000元。当年度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投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发生清理费用及应缴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9500

贷:应交税费7500

银行存款2000

3、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4、对外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89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9500

会计处理的整个过程对利润的影响为:89500元。但税务处理上,因为对企业外购的资产用于捐赠的,其价格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其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处理结果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但在捐赠支出的确认上,企业所得税上是可以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500×12%=600000.00元,实际公允价值的捐赠支出为:150000.00元,对会计帐面反应的捐赠支出89500元可以扣除外,对其差额部分即60500.00元(150000-89500)部分仍可以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乐善好施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也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趋向。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社会,慈善事业都是充满人道关怀的光荣而崇高的事业,倍受世人推崇。因此,巴菲特和盖茨前段时间的中国之行之所以赢得了如此巨大的关注度,除了他们的世界名人效应外,更主要的是,在我国当前社会分配体制不够完善、贫富悬殊较大的现实情况下,“巴比”慈善显得更加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它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小小的平台,相信一些企业会踊跃加入,慷慨解囊。但哪些捐赠属于企业公益性捐赠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又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呢?这些都是企业比较关注的。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它可以弥补政府职能缺位,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我们知道,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和实物形式进行,这两种方式的公益性捐赠的处理方法,尤其是实物捐赠的处理方法,在现实操作中是有一定争议的。本文内容首先介绍公益性捐赠的内涵,然后主要分析一下实物捐赠的处理,探讨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对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阐述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 一、公益性捐赠概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考虑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兼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

资产组减值的处理

资产组减值的处理 四、总部资产减值测试(主要是看能否合理一致的进行分摊) 1.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来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如:集团或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研发中心等) 2.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其中: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3.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相关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与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相同。 (2)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相关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和方法与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顺序相同。 ##knowlegePointIds:(总部资产减值测试)## ##end## ##start00:08:20## 【例8—10】(总部资产减值) 丁公司属于高科技企业,拥有A、B和C三条生产线,分别认定为三个资产组。在20×9年末,A、B、C三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 000 000元、6 000 000元和8 000 000元;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分别为10年、20年和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存在商誉。由于丁公司的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了技术含量更高的新产品,且广受市场欢迎,从而对丁公司生产的产品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用于生产该产品的A、B、C生产线可能发生减值,为此,丁公司于20×9年末对A、B、C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 首先,丁公司在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认定与其相关的总部资产,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由公司总部负责,总部资产包括一栋办公大楼和一个研发中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为 6 000 000元,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为2 000 000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可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资产组,但是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难以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相关资产组。 其次,丁公司根据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分摊比例,分摊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具体见表8—5: 表8—5 单位:元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03016443.html,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者:李波 来源:《中国市场》2010年第48期 [摘要]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结合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捐赠业务的比较分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现新准则下对企业接受捐赠业务的处理在观念上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关键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118-02 1 税法处理仍不变 因为目前尚无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企业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 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通知》中体现的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纳税时间发生改变,由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改为接受捐赠时;二是对于受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 产计提的相关折旧、摊销等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进而可能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损益。 2 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2.1 取消科目,改变思路 旧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均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并且分别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企业接受捐赠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反映,而其实质是资产的增加,如此一来减少资产虚增负债,使得会计信息失真,降低了会计报表的可靠性。除此之外,若企业有准予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利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的两个明细科目来弥补亏损的先后顺序将无法确定,从而导致年底转入“资本公积”相关明细科目的金额也难以确定。 旧准则中如此规定,其主要用意是调节“纳税时差”。由于捐赠方捐出资产并未获得该资产有关的任何“所得”(利润),国家从捐赠方无须征收“所得税”,而应从受赠方征收。适应纳税的需要,会计处理中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先反映接受捐赠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后反映计缴所得税

2017注会《会计》每日一大题: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2017注会《会计》每日一大题: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例题综合题】甲公司拥有A、B、C三家工厂,分别位于国内、美国和英国,假定各工厂除生产设备外无其他固定资产,2017年受国内外经济发展趋缓的影响,甲公司产品销量下降30%,各工厂的生产设备可能发生减值,该公司2017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有关资料如下: (1)A工厂负责加工半成品,年生产能力为100万件,完工后按照内部转移价格全部发往B、C工厂进行组装,但B、C工厂每年各自最多只能将其中的60万件半成品组装成最终产品,并各自负责其组装完工的产品于当地销售。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地区分布和B、C工厂的装配能力,将A工厂的半成品在B、C工厂之间进行分配。 (2)12月31日,A、B、C工厂生产设备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均为8年,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000万元、4800万元和5200万元,以前年度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由于半成品不存在活跃市场,A工厂的生产设备无法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12月31日,估计该工厂生产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4)12月31日,甲公司无法估计B、C工厂生产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也无法合理估计A、B、C三家工厂生产设备在总体上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但根据未来8年最终产品的销量及恰当的折现率得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人民币13000万元。

要求: (1)为减值测试目的,甲公司应当如何确认资产组?请说明理由。 (2)分析计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A、B、C三家工厂生产设备各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请将相关计算过程的结果填列在表格中。(不需列出计算过程) (3)编制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对A、B、C三家工厂生产设备计提减值准备的会 【答案】 (1)应该将A、B、C三家工厂作为一个资产组核算,因为A、B、C组成一个独立的产销单元,A工厂将半成品发往B、C并根据市场需求及B、C的装配能力进行分配,A工厂并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且B、C工厂生产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无法估计,也无法合理估计A、B、C三家工厂生产设备在总体上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但可以预计A、B、C三家工厂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只有A、B、C组合在一起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认定A、B、C三家工厂为一个资产组。 (2)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不交所得税.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然而给捐赠方提供了税务发票了该如何处理?其会计分是不是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应交税金--营业税”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下仅为参考: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

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注册会计师辅导《会计》第八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503016443.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会计》第八章讲义3 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 考点五: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一)资产组的概念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 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比如,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或者其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并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的资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2.资产组的认定,应当考虑:一是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二是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思考问题】企业各生产线都是独立生产、管理和监控的,那么各生产线很可能应当认定为单独的资产组。 【思考问题】A车间和B车间,如果某些机器设备是相互关联、互相依存的,其使用和处置是一体化决策的,那么A车间和B车间很可能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归纳】 (1)某公司拥有A、B、C三家工厂,分别位于国内、美国和英国,假定各工厂除生产设备外无其他固定资产,A工厂负责加工半成品,年生产能力为100万件,完工后按照内部转移价格全部发往B、C工厂进行组装,但B、C工厂每年各自最多只能将其中的60万件半成品组装成最终产品,并各自负责其组装完工的产品于当地销售。该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地区分布和B、C工厂的装配能力,将A工厂的半成品在B、C工厂之间进行分配。 分析:该公司应将工厂A、B、C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因为工厂A、B、C组成一个独立的产销单元,能够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工厂A生产的半成品全部发往B、C工厂组装,并不直接对外出售,且需在B、C工厂之间根据市场需求的地区分布和B、C工厂的装配能力进行分配。 (2)某公司有A、B、C三个工厂(组装流水线),每个工厂在核算、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对独立。 分析:该公司应将三个工厂认定为三个资产组。每个工厂在核算、考核和管理等方面都相对独立。均能够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

企业合并会计练习题

企业合并会计 一、单项选择题 1、有关企业合并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合并必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吸收合并 C.控股合并的结果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D.企业合并的结果是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 2、下列各项企业合并示例中,无疑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是() A.合并双方合并前分属于不同的主管单位 B.合并双方合并前分属于不同的母公司 C.合并双方合并后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D.合并双方合并后仍同属于原企业集团 3、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则下列有关此项合并的阐述中,不正确的是() A.通过合并,甲公司有可能取得了乙公司的有关资产和负债 B.通过合并,甲公司有可能取得了乙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C.通过合并,甲公司有可能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D.通过合并,甲公司必然成为乙公司的母公司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所称的“控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 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时间通常在() A.3个月以上 B. 6个月以上 C. 12个月以上 D. 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5、下列有关合并商誉的各种阐述中,正确的是() A.只要采用购买法实施合并,就一定要确认合并商誉 B.确认合并商誉的前提是采用购买法实施企业合并 C.合并商誉完全是被并购企业自创商誉的市场外化 D.合并商誉与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毫无关联

6、对于吸收合并,合并方对合并商誉的下列财务处理方法当中,符合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 是() A.单独确认为商誉,不予以摊销 B.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分期摊销 C.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D.调整减少吸收合并当期的股东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企业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 A.吸收合并 B. 新设合并C. 控股合并 D.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E.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2.以下关于购买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购买法将一企业合并另一企业的行为视作一项交易 B.购买方合并当年净收益仅指其自身当年实现净收益 C.购买法下购买方必然确认合并商誉 D.购买法仅适用于对控股合并的情形 E.与购买法相对应的是权益结合法 3.将合并商誉确认为资产并且不予以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处理方法() A.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B.与自创商誉的处理原则有相同之处 C.符合商誉不能脱离会计主体而独立存在的这一特性 D.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提倡的关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E.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确定的合并商誉的处理方法 4.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两者之间的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企业控股合并丙企业,导致甲拥有对丙的长期股权投资 B.甲企业吸收合并丙企业,不会形成甲对丙的长期股权投资 C.甲企业与乙企业合营丙企业,则甲对丙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D.甲企业是丙企业的联营方之一,则甲对丙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E.甲企业取得丙企业15%的股权,则甲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5.甲企业与乙企业合并前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企业集团。甲企业在与乙企业的吸收合并交易

疫情期间税务优惠政策和捐赠会计核算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 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 金。 https://www.360docs.net/doc/503016443.html,/chinatax/n810214/n810641/n2985871/n2985888/n2986028/c5146839/c ontent.html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容是什么? 答:这个支持政策容主要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方面的。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部分的科目介绍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鉴于此,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可借记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企业于各期期末,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收益部分,借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二、接受资产捐赠核算举例 (一)接受现金捐赠。不论接受捐赠的现金数额有多大,均需一次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和其他利润一同计算所得税,不能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交所得税。 (二)接受存货捐赠。 例:东方公司接受昌河公司捐赠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为40000元,价税合计共计46800元。税务部门核定,将46800元列作当期纳税所得。东方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46800 46800元计入利润总额,构成当期纳税所得,进而可同其他纳税所得一起计交所得税。

方案-浅议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会计处理

浅议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会计处理 '2006年2月15日 部发布的《企业 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8号)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文就资产组的认定、减值测试和减值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资产组的认定 新会计准则第8号所称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从资产组的定义可以发现,资产组的最基本特征在于该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并且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对资产组的认定涉及 判断,在认定资产组过程中,企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企业 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方面的因素。如果管理层按生产线监控企业,可将各生产线作为资产组,如果管理层按业务类型来进行企业的监管,可将各类业务中所用的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如果按区域来进行企业的监管,可将各区域所使用有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 在特别情况下,如果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满足资产组定义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这是因为该资产组能够通过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且其持续使用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例如,安达公司只生产一种产品,在A、B、C三地拥有分工厂,A地分工厂生产一种部件,由B地或C地的分工厂组装后销售到全国各地。如果A地的分工厂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A地的分工厂生产的部件就无法在当地销售,只有将部件发往B地或C地的分工厂组装后才能对外销售,才能产生现金流入。此时,应当将ABC三地的分工厂看成一个资产组。如果A地分工厂生产的部件存在活跃市场,从理论上说,A地分工厂生产的部件是可以独立对外销售的,则应将A地分工厂当作一个资产组,B地和C地的分工厂作为一个资产组。 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属于总部资产。总部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总之,在确定资产组时,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8号第27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二、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和减值测试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

浅析“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两者会计处理的不同之处

会计专题小结 浅析“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两者会计处理的不同之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按合并方式划分,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其中,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投资。控股合并形成的新报告主体是由母公司(取得控制权的企业)和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通过控股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两者会计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分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简而言之,如果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是控股合并,而是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由于被合并方已不再存在,再则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并入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因此会计实务中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不需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是控股合并,而是吸收合并或新股合并,虽然被合并方已不再存在,但由于合并方(购买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并入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均需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两者不一致,则会产生合并商誉的问题,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因为会计实务中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论是否属于控股合并,均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这点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以下结合财政部2011会计准则详细解释,具体分析。 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及控股合并比较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并且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会因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有很大差异。本文只讨论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其差异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二、新税收法规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减值专题四、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资产减值 专题四、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一、资产组的认定 (一)资产组的定义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由多项资产构成),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能产生共同的现金流入,必须放在一起才能赚钱,各项资产没有单独的收入)。资产组应当由与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 (二)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 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因此,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 2.资产组的认定,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三)资产组认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如果由于企业重组、变更资产用途等原因,导致资产组构成确需变更的,企业可以进行变更,但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一)资产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在确定时,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则应当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例8-10】(存在弃置费用) MN公司在某山区经营一座有色金属矿山,根据规定,公司在矿山完成开采后应当将该地区恢复原貌(预计弃置费用)。恢复费用主要为山体表层复原费用(比如恢复植被等),因为山体表层必须在矿山开发前挖走。因此,企业在山体表层挖走后,就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并计入矿山成本,假定其金额为500万元。 20×7年12月31日,随着开采进展,公司发现矿山中的有色金属储量远低于预期,因此,公司对该矿山进行了减值测试。 考虑到矿山的现金流量状况,整座矿山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该资产组在20×7年年末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包括确认的恢复山体原貌的预计负债)。 矿山(资产组)如于20×7年12月31日对外出售,买方愿意出价820万元(包括恢复山体原貌成本,即已经扣减这一成本因素),预计处置费用为20万元,因此该矿山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800万元。 矿山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 200万元,不包括恢复费用。 【答案】 根据上述资料,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这样,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所以,资产组没有发生减值,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税务与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作者:王庆山 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交易中属于股权转让或股权处置行为,因此存在依法纳税义务,而且也要求会计上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本文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企业合并中的股东应进行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的合并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又称为购买方),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达到购买被合并方的产权并将其解散的目标:(1)通过直接向被合并企业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以下统称股权),达到持有被合并企业100%股权时,在接收其全部资产负债后将其撤销;(2)通过与被合并企业股东协商,达成收购被合并企业产权的协议,由被合并企业自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向合并企业移交资产负债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解散。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合并企业的股东都必须放弃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利益则是出售股权的价款或被合并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这符合转让资产或处置财产权利的一般特征,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相应税金。 (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处置及分得被合并企业剩余财产税收处理的规范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应计算资产转让收入,而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2)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对于以股权支付以外的资产或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同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定:(1)被清算企业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结算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收、清偿企业债务后,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2)股东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 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 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 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 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以会计利润的12%为限来抵扣,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一般的捐赠都不是公益性捐赠,要全部将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也就是说,应纳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新会计准则下究竟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本文谈一谈笔者的看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便于比较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在上述问题上的差异,笔者先简单介绍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

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

注会考试《会计》讲义及习题 第八章资产减值

第四节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一、资产组的认定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一)资产组的概念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 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人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如某车间有甲设备、乙设备、丙设备和丁设备,甲设备和乙设备生产A产品,丙设备和丁设备生产B产品。 图中,甲设备和乙设备构成一个资产组,丙设备和丁设备构成一个资产组。 【例题8·单选题】甲企业生产某单一产品,并且只拥有A、B、C三家工厂。三家工厂分别位于三个不同的国家,而三个国家又位于三个不同的洲。工厂A生产一种组件,由工厂B 或者C进行组装,最终产品由B或者C销往世界各地,工厂B的产品可以在本地销售,也可以在C所在洲销售(如果将产品从B运到C所在洲更加方便的话)。 B和C的生产能力合在一起尚有剩余,并没有被完全利用。B和C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依赖于甲企业对于销售产品在两地之间的分配。以下分别认定与A、B、C有关的资产组。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2)题。 (1)假定A生产的产品(即组件)存在活跃市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将A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以内部转移价格确定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B.应将A、B和C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C.应将B和C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D.应将A、B和C认定为三个资产组 【答案】C 【解析】A可以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原因是它生产的产品尽管主要用于B或者C,但是由于该产品存在活跃市场,可以带来独立的现金流量,因此通常应当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在确定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公司应当调整其财务预算或预测,将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A生产产品的未来价格最佳估计数,而不是其内部转移价格。 对于B和C而言,即使B和C组装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B和C的现金流入依赖于产品在两地之间的分配。B和C的未来现金流入不可能单独地确定。因此,B和C组合在一起是可以认定的、可产生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的资产组合。B和C应当认定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如果对外

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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