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

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5、案例:甲男掌握了乙女的裸照,威胁强迫乙女卖淫,否则就曝光裸照,乙女被迫答应,甲男便告知,晚上在某个房间等候,有个嫖客会来。实际上,甲冒充嫖客前来,事后给了乙嫖资。对甲如何处理?

解析:甲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因为甲并未强迫乙女真正去卖淫,真正卖淫是向不特定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甲只是想让乙对自己卖淫。甲构成强奸罪。虽然在发生性行为这个环节,貌似乙是自愿的,乙以为自己在卖淫,但是,该卖淫环节是甲前面强迫行为的后续效果。甲前面的强迫行为内容是,强迫乙向他人提供性服务,这是强奸罪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不要求强迫被害人向行为人自己提供性服务,向第三人提供也可以。

6、案例:2014年7月6日,被告人汪某在河南省确山县刘庄镇捕猎蟾蜍,被当场查获蟾蜍80只,还有捕猎蟾蜍的工具。经确山县林业部门鉴定,本次查获的蟾蜍种类属于中华蟾蜍。根据野生动物名单,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河南省林业厅于2000年3月将确山县列入河南省禁猎区域。当地法院判处汪某犯非法狩猎罪。对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的罪名是非法狩猎罪,而不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名里面的野生动物,不要求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但要求是在禁猎区狩猎。禁猎区是一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被告人对此产生认识错误构成的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被告人确实不知该地区是禁猎区,那么就没有犯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有同学回答被告人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被告人肯定知道我国有非法狩猎罪。

如果法院定的罪名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并且将中华蟾蜍认定为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那么被告人确实没有认识到中华蟾蜍是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这种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知错误,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也能够表明被告人没有犯该罪的犯罪故意。

7、案例:2009年7月1日,被告人莫某在工作期间,与同事邢某发生冲突,被其他同事劝开。当日18时许,邢某和被害人马某分别手持钢管、甩棍,闯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某公司员工宿舍内,与被告人莫某理论。后邢某、马某分别持钢管和甩棍殴打莫某的头部和背部,莫某拿起桌上的一把弹簧刀将马某按倒在床上,连扎马某腹部数刀,致其“胃破裂、肝破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属重伤。后被告人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莫某之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莫某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如何评析该案例及判决?

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那么就不过当。第二个是比例原则,防卫的程度应当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这两个原则中,必要性原则应当是首要原则,比例原则的功能是调节功能。

根据必要性原则,由于本案的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属于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根据特殊正当防卫的条款,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是造

成伤亡的手段。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8、案例:甲组织倒卖胎盘,具体流程是,甲买通产科医生,产科医生询问产妇及家属,胎盘要不要我们集中处理?得到肯定答复后,医生将胎盘低价卖给甲,甲然后高价卖给药厂。甲是否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条文中虽然没有写明本罪的器官是可以移植的器官,但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格权及器官移植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因此,本罪的器官应缩小解释为仍能发挥生理机能的器官。这类器官不是物品,禁止买卖,以此保护人格权。胎盘虽然是器官,但是当从母体脱落后,便不具有生理机能,只能属于物品,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因此不属于本罪的器官。因此,行为人甲不构成本罪。

甲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罪的非法性,依照法条规定,要求违反国家规定。2005年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该文件的效力级别不属于本罪要求的国家规定,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目前条件,对行为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9、案例:丙欲自杀,从过街天桥上跳下去,落到甲的轿车车顶,然后滚落到马路上,在封闭式马路中央昏迷。甲见此情景,不予抢救,径直离去。五分钟后,乙开车,刹车不急,压到丙,也离去。十分钟后,救护车来抢救,发现丙死亡。无法查明,丙是在乙撞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首先,甲没有抢救丙的作为义务,因为危险不是甲创设的,甲与丙也没有特定关系,现场也不是甲负责的特定领域,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接下来只剩下乙。从撞压这个作为来看,客观上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撞压行为。再者主观上乙也没有过失。因此,乙的撞压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

从不救助而离开这个不作为看,由于不知道丙在撞压前是否死亡,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出发,应认定为撞压前丙已经死亡,如此则乙没有救助义务,因为人已经死了,没有必要救助。

当然,如果查明丙当时没死,则乙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因为乙的撞压升高了丙的危险。接下来考虑有无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救助了,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乙的故意不救助就构成遗弃罪,由于等价性达不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2021年刑法经典案例精选LG

刑法典型案例精选(LG400).txt41滴水能穿石,只由于它永远打击同一点。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痛苦,它毕生都将黯淡无光。刑法典型案例精选(LG400) 整顿到苹果姐姐刑法案例大全,索性将这个LG400刑法案例也帖上来。苹果姐姐刑法案例大全请见 司法考试刑法典型案例精选 第一某些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种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种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钞票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天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价格卖出。据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第五天还曾教唆一种15岁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协助她人运送毒品30克,获得运送费150元。 请对李某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阐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状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种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究竟。”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人们面将农药倒入乙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主线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匆匆打掉乙手中酒碗,用手抠乙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来源: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幺地方和对什幺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幺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 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幺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 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完整word版)【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docx

课堂讨论案例汇总 (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 45 岁,农民。一天晚上 9 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 答案: 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 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 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 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 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 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 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 陈某,男, 46 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 ),男 25 岁,无业, 1994 年因故意伤害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1997 年 11 月 26 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 ),男 20 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 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 元钱。 2002 年 6 月到 9 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 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1000 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 年 9 月 22 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 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 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 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 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 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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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

刑法经典案例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00",北纬’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

刑法作业二案例分析题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 一、(1)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说明理由。 三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盗窃(既遂)罪与贩卖毒品(既遂)罪的共犯。张某自己虽然吸食毒品,但不够成犯罪,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人前后实施了盗窃与销售赃物,但销售首饰的行为为事后不可罚行为,被盗窃罪吸收,不单独定罪。持有毒品的行为也不能单独定罪,被贩卖毒品行为吸收。销售毒品就是张某盗窃之后临时起意的行为,三人分赃,应该单独定贩卖毒品罪。 (2)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应该以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在一罪最高法定刑以上,数罪最高法定刑总与以内,决定执行的刑罚。三人共同犯罪,其中张某起主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主犯,其余二人为从犯。对于主犯张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请分析: (1)甲、乙的上述行为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就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 甲乙通谋犯罪,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挪用公款与贩卖毒品,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虽然乙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甲共谋挪用公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乙挪用公司20万元本身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携款潜逃,没有还款的意向,意图占为己有,应定贪污罪。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甲、乙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当在总与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挪用公款罪中,甲就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乙就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贩卖毒品罪中,乙就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甲就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1)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张某行为构成受贿罪。 (2)试分析刘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就是行贿罪。刘某所包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只就是怕该段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才给予张某10万元,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2005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单说明理由。 甲潜入乙的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携包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构成(入户)盗窃(未遂)罪。由于甲所盗窃物品尚未脱离乙的控制范围(因为乙尚能追赶),故不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5.是否有貌似构成犯罪,而实际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三)关于乙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步骤同对甲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 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2010年) 二、(本题22分)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综述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作者:证券委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2017年9月25日下午,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证券委”)在市律师多功能厅举办“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市律协业务创新委胡冰梅副主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自柱律师、深圳大学助理教授乔远博士、广东省律协证券委黄文表委员、市律协刑诉委黄云主任、深圳前海富信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姜东志先生和感兴趣的律师出席研讨会。研讨会由证券委主任吴波主持。 研讨会上,张自柱律师做了《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的主题演讲,向与会者介绍了内幕交易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从内幕信息的形成、犯罪主体的区分、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深入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对内幕交易罪等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乔远老师做了《资本市场刑事风险:徐翔案及证券、期货市场》的主题演讲,从直接、间接融资模式的区别、证券期货市场的融资特点、证券期货交易模式导致犯罪高发的原因等方面介绍了资本市场中的刑事风险。 研讨会点评嘉宾胡冰梅副主任、黄文表委员、黄云主任等分别从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资本市场犯罪特点、行业风险与防控等角度对演讲嘉宾的演讲进行点评;研讨会上交流频繁,气氛热烈。 一、张自柱律师: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内幕交易罪 1.案例介绍

内幕交易罪——李某交易案。内幕交易罪在证券领域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有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1年,证监会获得内幕交易的线索463件,但真正能立案查处的只有100多件,能移送司法少之又少。此案根据时间顺序来梳理。2013年10月a、b公司接触,2014年2月17日,两公司开始筹划并购重组,在场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马某作为a公司总裁,全程参与了a、b公司并购重组过程,李某与马某是大学校友与同事关系。3月18日到4月12日之间,马某与李某有过6次通话记录,4月14日,李某的妹妹李小某开立新的证券账户,4月16日,李某安排自己另外两位亲属刘某与苏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将150万元打入刘某与苏某的证券账户中,4月18日到21日之间,李小某买入28万股a公司股票,刘某与苏某也全仓买入a公司的股票。5月27日,a公司公告停牌谋划重大重组事项,5月29日a公司向李某派息1.8万元,转增红股31.5万股,9月11日,a公司复牌涨停。10月20日,李某操控三个证券账户,卖出27.2万股a公司股票,获利134.69万元,此次卖出后,仍持仓70万股,2014年12月,该70万股也全部卖出,获利500多万元。之后,李某涉嫌内幕交易被有关机关逮捕并立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750万元。此案例囊括了内幕交易罪的各个要素,是典型的内幕交易罪。 2.内幕信息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何为“内幕信息”,而是援引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定义。“内幕信息”分为“证券内幕信息”与“期货内幕信息”,其具体定义与范围分别规定在《证券法》第75条与《期货管理条例》第81条。李某交易案中,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认定标准,李某案中的并购重组事宜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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