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利侵权归责原则

中文摘要

试论专利侵权归责原则

摘要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之一,专利制度在实施至今二十几年的历史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以及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不断地适时完善与壮大,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我国专利制度的主要法律规范是专利法,其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依法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中国加入WTO后,保护专利权不受侵犯越来越成为我国专利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内容,而认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承担更成为了重中之重,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处理有关专利侵权归责问题时,不仅要立足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还应该考虑到专利权本身的特点,使对专利权的保护不拘泥于传统理论形式。

本文共分为三章,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先后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法、专利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中适用的归责原则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一章首先是关于作为基本法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以及归责原则基本概念等理论的简单介绍,为进一步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做了一定的基础法理准备工作。随后,文章大体上是按照侵权法的发展历史,逐一论述了侵权法历史上产生的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其中,结果责任原则由于其适用的范围环境有限,已经不复存在;公平责任只是立法者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因此它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其他三种归责原则,笔者对于其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意义分别进行了概述,并联系社会变革以及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缺陷。

专利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本文的第二章是关于专利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通过对专利直接侵权的法律特征、种类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相关专利法规、Trips协议的内容分析,指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从适用范围、法律功能以及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都是不宜作为归责原则来适用的。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专利

权这种极易受到侵害的权利保护的力度不够,因此也不宜作为专利直接侵权归责原则来适用。第二章第三节是本文的一个重点部分。笔者联系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前后的不同规定,联系其他相关法律制度阐述了专利直接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必要性。适用该原则不仅有利于全面保护专利权,而且也为被控侵权的行为人提供了合理的抗辩依据,同时也有益于整个社会技术的发展。

本文第三章中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了论述。专利间接侵权虽然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却时有发生。本章结合专利间接侵权在美国专利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体现,具体分析了其构成要件以及发生情形从而论证了专利间接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后,在本文的结论之中,笔者再次强调了其观点,即在处理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时,要以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专利侵权的特点,区分专利直接侵权和专利间接侵权,对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专利直接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专利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笔者还提出了对于我国专利侵权制度中的归责原则,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建议。此举既能为处理专利侵权责任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又有利于发展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

关键词:归责原则专利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

英文摘要

REGARDING PPRINCIPLES OF ASSUMED

LIABILITY OF PATENT RIGHT

ABSTRACT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s of reforming and opening-up policy, the system of patent right has been improved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e reforming of the society and the enhancement of our prestige in the world. It takes a great role in China during these twenty years. The main part of the system of patent right is Patent Law, which is established to protect patent right. After entering the WTO, Chinese government pays more attention to protect patent right from the infringement. How to avoid patent right being infringed upon and judge infringement definitely are very significant. To deal with the infringement to patent right, a kind of special civil right on the basis of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concerned.

The author discuss the principles of assumed liability of tort law, direct infringements on patent right and indirect infringements on patent right respectively with three part in this article. In the first Chapter, the author makes the basic definition and narrates tort history to discuss the 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several kinds of principles of assumed liability. In the second part, the principle of assumed liability of direct infringements on patent right is questioned.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rect infringements, Chinese patent rules and the Trips Agreement, the result is made that the faulty liability and non-negligent liability can not be applied to direct infringements to patent right as neither of them can provide overall protection because of their limitation. The author compares the revised rules of the Patent Law with the old ones, considering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fault-assumption to direct infringements

i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In this way, the patent right is protected very well and the person is provided with a chance to defense.

In 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principle of assumed liability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s to patent right. Drawing lesson from the American Patent Law and Chinese law concerning indirect infringement, the author maintain that fault liability applies to indirect infringements upon patent right through the study of its components.

As the conclusion, the author emphasizes again her point of view that to deal with the infringement upon patent right, direct infringement and indirect infringement should be treated respectively. To direct infringement, the principle of fault-assumption should be applied, and to indirect infringemen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Moreover, the above said should be a matter of law and provided in the law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patent right.

Key words: principles of assumed liability, direct infringements to patent right indirect infringements to patent right

目录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2 第一节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 2

一、侵权行为 2

二、侵权责任 3

三、归责原则 4

第二节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历史发展 5

一、结果责任原则 6

二、过错责任原则 6

三、过错推定原则 8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9

五、公平责任 11

第三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现状 12

一、归责原则多元化 12

二、我国学者主要持有的不同观点 13

三、我国民法上归责原则的适用 13 第二章专利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17 第一节专利侵权行为 17

一、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特征 17

二、专利直接侵权 19

第二节专利直接侵权归责原则现状分析20

一、关于专利直接侵权适用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 21

二、专利直接侵权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2

三、专利直接侵权不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4

第三节直接专利侵权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4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专利法中的适用 24

二、专利侵权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26 第三章专利间接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28 第一节专利间接侵权 28

一、国外及我国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28

二、专利间接侵权定义 29

三、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 29

第二节专利间接侵权归责原则 30 结论 33 参考文献 34

引言

引言

专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干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民事财产权利,专利权不仅为专利权人本人带来了声誉或者价值财富,而且由于其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研究,更好地调配人力、物力,促进了先进技术的公开,加速了知识的日益更新,从而推动了国家经济的进步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变革。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应当并且极有必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点明了国家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国家通过制定《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建立了专利审查制度,而且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与制裁。

要依法保护专利权,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进行专利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以何为依据使得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专利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殊性,但是按照《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的保护部分的具体条款来看,在对专利侵权行为人的制裁中,负赔偿责任还是主要的惩罚措施。因此还应当把专利侵权放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进行研究,如同学者所说的那样“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工业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也不能与民法的总的归责原则相背离。”1民事法律制度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们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专利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中,以上所述四个构成要件中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否仍然应当作为构成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专利侵权的归责应当如何确定,是否应该照搬民事法律制度呢?

立足民事法律侵权理论,研究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的,它为研究专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本文从民法侵权归责原则这一基本理论入手,结合专利权的自身特点,分别按照专利直接侵权和专利间接侵权两种专利侵权行为的各自特征,试论述我国现阶段在处理专利侵权责任时是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以及今后应该如何完善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

1张波:《论工业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载《企业经济》,2006年第3期,第162页。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

社会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一直以来就倍受重视和保护。人类社会在氏族时期便有着以野蛮的同态复仇形式为主的惩治侵犯人身和财产行为的做法。人类经过了几十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才得以在各国都普遍建立起了适用于自己国家的相应制度,用以保护社会和个体的合法权益。要保护权利,首先要定义什么是侵犯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关于私犯的概念,按照学者的理解,它是因为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2《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义务”。《日本民法》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以上这些都是各国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强调了过错;德国法律强调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体现了过错;日本的民法也很重视过错。过错成为侵权行为构成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关于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作了如下基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以上各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此把侵权行为定义为: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遭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行为人虽然可能不存在过错,但法律明确规定由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是适用法律的不同,即适用民法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还是适用侵权行为特殊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是在行为人因为过错致使他人权益受损,例如侵犯他人隐私、故意侵占、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适用民

2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年,第287页。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如前面所讲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即故意和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具体体现为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则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只要行为人基于自身行为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并且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就依照法律上的特别责任条款规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侵权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为特殊侵权行为。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一点,所谓“过错”是主观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发生了该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行为,正是通过行动将这种心理态度表达于外部的。

2.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称为单独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对于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划分目的,是为了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单独的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独立的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共同侵权责任的确立,更加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四个特征:①行为主体的复合性,即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加害人;②行为的共同性,即各个加害人的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行为相互联系,彼此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③行为造成结果的单一性,这是指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同一种损害结果;④责任的连带性,如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

“民事责任法是每一个欧洲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没有一套对在发生损害之前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之情形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则,任何人都无法生存。”3由此可见,侵权民事责任在欧洲法律制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样,它也在世界其它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侵权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它是指民事主体由于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件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焦美华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一般来说,它应当遵循民事基本法上有关责任的基本规定。

(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

国家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恢复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侵权责任以某种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即存在一种民事义务,使得行为人在自由做出各种行为时,不会违背这种义务,如有违反则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包括财产上的赔付或者人身上的社会负面影响等。因此,侵权责任既是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的一种心理或经济上的补救,同时又具有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性质。它通过法律强制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不利后果而向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供补偿,因而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属性。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但在发生侵犯人身权的时候,仅仅依靠损害赔偿并不能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所以,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其中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形式。

(四)侵权责任的功能

侵权责任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是:首先,尽可能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或者得到补偿。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权利人,以补偿方式通过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形式使其损失得以恢复;对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保护其权利;其次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应得的不利后果,对其起到教育惩罚作用,使其今后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那么如何确定责任的归属,这就要谈到“归责”了。德国学家拉伦茨认为,归责是“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4在台湾学者邱聪智看来,“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台北1987年版,第272页。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者(Urhber)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Schadenu benahmen)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5由此可见,归责的含义就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的认定和归属。归责只是对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个必要的复杂的判断过程,并不一定导致责任的产生,它只是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所谓原则就是指从某些具体问题中抽象出来的,对解决相类似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准则。归责原则,不言而喻,也就是归责所要遵循的普遍准则,即确定行为人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如王卫国教授所说,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乃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6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理论上占用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如法律学家所阐述的那样“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核心。研究侵权行为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首先也必须准确掌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然,就无法确认各类侵权赔偿纠纷的责任性质,无法给侵权纠纷予以定性,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住这个问题,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这是因为,归责原则除了在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外,在司法实务上,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准则,尤其是在侵权立法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功能,更为重要。”7因此,研究归责原则问题无论对于法律学者或是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解决归责原则的问题是研究侵权法的关键。了解归责原则这一法律问题对于广大人民群众,也是益处非凡的。在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难免会遇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了解归责原则,懂得如何对加害人的行为做出一个基本的评判,如他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侵权,该怎样行为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等。据此在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时,更有利于及时阻止权利受到侵害并且得到合理赔偿。总而言之,归责原则问题是侵权行为法的最核心问题。

第二节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历史发展

侵权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具体表现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随着民事行为及相应法律制度的出现与发展,侵权行为法也在各国逐渐兴起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经历了一个从野蛮到文明,从不合理到5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价》,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11卷,第2期,第277页。

6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245页。

7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

合理,从归责原则单一到多元化的过程。要研究侵权归责原则,我们应当从侵权法的发展史着手,了解各种归责原则的产生、适用以及它们各自的发展。

一、结果责任原则

结果责任原则是人类早期对于侵害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原始方式。依照结果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做出了加害他人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因为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他应该对其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只要有加害的存在,行为人就得承担责任。这是一种以加害事实为要件的客观归责,因此也被称作“加害责任原则”。这种加害责任原则,在原始社会表现为,每当氏族或者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他人的伤害时,受害方便会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期间侵权责任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把整个侵权责任归结到结果责任。”8氏族社会的同态复仇是结果责任存在的必然,氏族组成人员将加害人交由受损害一族的人处置,用以求得整个氏族的安全。《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侵害他人身体的,准予受害人对侵害人身体的同样部位实施同样的打击。《十二表法》第八表“私犯”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9这些都是结果责任在古代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结果责任原则“旨在满足权利受到侵犯时得以恢复和补救的纯粹目标,结果责任关注的是侵权行为相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使侵权行为服从于社会所追求的秩序,通过严厉地制裁而消灭这种有害于秩序维持的行为。”10在人类社会发展还没有达到一定文明程度的时期,结果责任原则在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加强统治者对于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其不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是单纯强调加害行为,使得行为人即使是不存在过错的行为也要遭到处罚,很显然是野蛮的,残酷的,束缚人类自由的。人们不得不小心行事,唯恐受到追究,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

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一种否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结果责任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暴露出了它的缺陷,并且已经开始严重阻碍了历史发展的进程。公元前287年古罗马《阿奎利亚法》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其确认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

8佟强:《论侵权行为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载《法学研究》,1989年1期。

9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附录二《十二表法》,第1013页。

10王福友:《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演进的法理学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2期。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有过错的存在。尽管过错责任原则已经确立,但在中世纪时期,结果责任原则仍然被广泛的适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追求自由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起步要求自由,而且这种自由空间急需扩大,而那种不问主观过错,单纯追究损害结果的原则却严重限制了自由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人们找到了最适宜的法律-古罗马法,于是罗马法复兴了。在此过程中,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开始取代加害责任原则,在侵权法历史舞台上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过错责任在接下来的法典化运动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并且一步步完成了其法制化的进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通过其第1382条、第1383条的规定,以法典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而且对因其过失或懈怠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泰瑞伯(Tarrible)对这两条规定的解释中指出:“该条款广泛的包括了所有损害类型,而且要求对损害加以赔偿。赔偿数额应与损害程度一致”11。由此可见,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当时是完全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在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英国以及苏俄民事法律制度也都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总而言之,近现代国家都先后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并将其置于归责原则的核心位置。

(二)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过错责任的出现,不仅有其历史的必然,也同样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社会的通常之理。行为人因其过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理该给予赔偿;那么反之,如果不是过失,就不必负赔偿的责任,这种理解也在情理之中。其次,过错责任原则符合道德要求。行为人因其过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如果不给予赔偿,那必定是违反道德、不为世人所容的;如果不是因过失而为,即便不负赔偿责任,社会舆论也不会对其加以谴责。再次,过错责任原则能够确定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了救济,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损害的发生是事实现象,并不具有上述认定侵权及其责任的功能,它只能是产生责任的某种前提条件,所以不能作为归责原则。正是如此,结果责任原则最终被法律所抛弃。最后,过错责任原则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调节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之一是以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人们的行为只要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任,

11Jean Limpen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 ol.4, Torts, Chapter 2, Liability for One’s Own Act, J.C.B. Mohr, 1975, page 13

从而为其取得了自由行为的依据;同时,如果人人都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使他人的自由得到保障,他人的损害得到避免,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优越性

与结果责任原则相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很强的优越性。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过错责任原则起到了保障行为人自由的作用,使得人们不必再因为害怕出现损害他人的结果而在行为之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从此,创造性活动逐渐增多,社会日益发展进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结束了野蛮的同态复仇,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因为以上所讲到的各种原因,过错责任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运用最为广泛的归责原则。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情况出现,在某些情况下,要受害人提供加害人具有过错的证据是相当困难的。因此,仅仅单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够很好的实现侵权法的目的,即不能够合理地使受损害者获得应有的补救与赔偿。因此,过错推定原则应运而生了。

三、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过错推定最早是在17世纪由法国的法学家让?多马提出的。但在19世纪上半期及以前,由于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占据统治地位,因此过错推定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处于无为状态。

在资本主义迅速上升的时期里,个人主义思想极为盛行,与先前的结果责任原则相比,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导思想是通过“过错”来限制行为人的责任,用以保障人们的自由,鼓励人们通过自由的行为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过错推定原则,是行为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行为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民事诉讼过程中,其表现为: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造成的,而加害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就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侵权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其对于所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着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过错推定的定义以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可以看出,这种思想原则在19世纪上半期是与当时社会高度要求自由的精神不一致的,不能够被适用于社会实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践当中去。

到了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如火如荼地展开了,经济活动数量的日益增多,使得工伤事故等意外事件也随之频繁地发生。对于受害人,特别是大量平民来说,“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在很多情况下,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往往非常困难,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加害人角度来看,加害人一方更了解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而决定责任的归属。”12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资本主义各国开始重视对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优点

过错推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它既规定受害人需要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这两方面的举证义务,同时又免除了其对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义务,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允许加害人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这给了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以不必承担责任的机会。这样,只有在损害事实现实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或者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他才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的抗辩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同意等;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人行为等。

(三)过错推定原则与其它归责原则的区别

过错推定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从表面上看都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但二者实际上是存在很大差别的。结果责任原则无视过错的存在,只要有损害,就要有责任的承担;而过错推定却没有否定过错的存在,只要行为人不能提出反证事由,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者都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必要条件,但它们是有显著区别的,“主要在于‘推定’二字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正因为是‘推定’过错,所以在诉讼时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13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与无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不仅考虑了加害人主观上过错的存在,而且允许行为人进行抗辩,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不考虑过错的存在,且规定加害人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进行抗辩。

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学术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

12张波:《论工业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载《企业经济》,2006年第3期,第161,162页。

13胡野:《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载司法论文,访问时间2007年9月。https://www.360docs.net/doc/5110364678.html,/news/2005%5C10%5Cma6184112671410150026384.html

任原则的一种方法。”14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已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也将不断扩大。”15无论人们对于过错推定原则的定性如何,是否承认它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存在,其在侵权法历史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为社会带来了公平,给更多的人们带来了幸福。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它给我们带来了文明,促进我们这个社会的进步。”16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

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本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奉行的过错责任原则日益显现出了它的弊端。工业灾害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频繁出现,环境污染不断加剧,产品瑕疵危害消费者的情形屡屡发生。这些事故大多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是难以防范的,但却又是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的加害人是没有过错的。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说责任过重。而且限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受害人根本无从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因而无法得到补偿,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阻止类似活动的开展,又是不现实的,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为了给予受害人以必要合理的保护和救济,对于侵权行为,人们开始寻求一种完全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行为人就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该定义的意思很明确,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法律规定应负责任,就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举证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来要求减轻责任或者免责。由此可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只包括三方面,即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

虽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不需要权利人举证就能够保护其利益,但其自身也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首先,无过错责任原

14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48页。

1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16周倍良:《论过错推定——<民法通则>126条之理解》,载于法律咨询网,访问时间2007年9月。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0364678.html,/lw/lw_view.asp?no=4392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适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使得该原则在具体适用时不便于变通来灵活地处理个案。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可适用,而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太过严格,而对行为人施加的责任义务也太重,这使得行为人不能自由行为,不能充分享有其合法权益。而且,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如建筑物致人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再有,无过错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地掩盖了被告行为的过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所以有些时候,这种过错在法律上被忽略不计了,使得行为人自己及其他旁观者也忽略了过错的存在。这不利于起到法的教育作用,不能够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社会成员的今后行为发生良好的影响。最后,如前面所述,原则具有普遍性,因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有限,并不能对某类相似问题予以同样的适用,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过错责任称不上是“原则”。

五、公平责任

(一)公平责任的产生

公平责任在古代法律中就在确定责任时有所体现。17现代公平责任的产生源于十八世纪末以来的普鲁士法、奥地利法和瑞士法,其中规定了公平合理可以作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充分基础。18《德国民法典》第829条中仅仅限定对明确列举的无责任能力人的致害可以适用公平方式承担责任,不设定独立的归责原则。这种规定方式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效法。19由于德国法律的影响,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财产状况,令其赔偿”。学习借鉴苏俄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基于该法条,有学者将公平责任理解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它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20还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21

17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刷馆1964年版,第282页

1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6-147页

19Andre Tunc: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Tort Chap. 8 J.C.B.MOHR 1974 P145 20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

21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二)公平责任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尽管如上所述,部分学者认同公平责任可以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但笔者认为,一方面,公平责任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适用,是作为补充过错责任原则,避免因适用过错责任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的出现而存在的。另一方面,公平责任,是在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分担责任,这与过错责任原则又是相违背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对其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么既无过错,何谈责任?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预测作用是法的作用之一。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和安排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做出预测,从而根据法律进行合理地安排,以尽可能的降低行为的风险。也就是说,人们在行为之前应该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料到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所持有的态度,没有必要担心会出现什么不利的后果。但公平责任原则却使行为人难以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体现法的预测作用。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可知,公平责任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22其在《民法通则》中,仅是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并非归责的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进行了解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它提到的只是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非‘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而无‘经济补偿’。这也说明此条解释只是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而非责任的归属原则问题。”23再有,如前文所述,侵权责任具有制裁和补救的双重性质,在公平责任中,根本不存在过错,因而也谈不上对行为人的制裁。因此,公平责任在我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法律对于受损害者的一种出于人道上的补偿。

第三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现状

一、归责原则多元化

在现代社会,结果责任原则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合理性与不适时性,早已远远被人类文明所抛弃。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以及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对象日

22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59-262页

23聂武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载法律论文资料库,访问时间2007年10月。https://www.360docs.net/doc/5110364678.html,/lw/lw_view.asp?no=7809

第一章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益复杂化,过错责任原则也已不再能够独自地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已经由过去的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逐渐转变为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体系。在这一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上是被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归责原则,至于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存在,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分歧。

二、我国学者主要持有的不同观点

我国侵权法学者对于侵权归责原则的问题,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以下四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侵权法体系中只存在一种单一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4这种观点虽然充分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侵权法历史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使得过错责任原则不再能够完全独自地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单一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不符合社会实际要求的。该原则所要求的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举证行为人存在过错,使得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实施困难,所以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说并不能充分满足处理侵权问题的实际需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25这种观点中认可的归责原则不仅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应该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前所述,片面强调加大保护权利人的力度,而有损行为人自由行为的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调整着不同的侵权行为26。

第四种观点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27这种观点中所认可公平原则,如前面所讲到的那样,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应用中都存在一定问题,因而成为了它的一个较大的缺陷。

三、我国民法上归责原则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

2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12页

25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237页;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究”,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26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19页

27刘淑珍:“试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4期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事立法上一项重要归责原则的地位。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应当尽到善良行为人的义务,即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以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要慎重思考、谨慎行事,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同时也要求每个民事主体要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正当作为和不作为,以防止权利滥用而有损他人的利益,从而为民事主体的自由行为划定了范围。过错责任原则协调了个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促使两者利益达到平衡,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大保护权利得力度,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法条中的“没有过错”的表述方法却又不大妥当。笔者认为,应该是“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不宜用“没有过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以过错为侵权的必备要件,即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是关于侵犯他人人格权和人身关系的责任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这四条规定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8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是否应该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笔者对此持不同见解,并将在下一章进行详细分析。

按照《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法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通过这一条款,我们可以进一步具体了解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在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事故发生之后,如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法律就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并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推定原则也适用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相比较,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加害行为人负举证责任,当有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

28周倍良: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0364678.html,/lw/lw_view.asp?no=4392 《论过错推定——<民法通则>126条之理解》,载于法律咨询网,访问时间2007年9月;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49-205页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 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 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过错推定是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

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从侵犯对象还是从侵害人主观状态都迥异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 (一) 停止侵害 对于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 凡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又不属于侵权例外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律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相比于赔偿损失等,绝不可同日而语。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被侵权人到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决不仅仅要求损害赔偿。他们会首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所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活动。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损失补偿的具体规定并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茆世伟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西安茆世伟西北政法大学 710054) 摘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侵权行为法之核心内容,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其在历史上呈现不断演进发展变化之趋势,在各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司法中都有所体现,然各有不同,学说众多。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基础概念研究开始,厘清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诸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而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归责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之认定 拉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道茨奇认为,归责是指决定何人、对于何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负担其责任而言。邱智聪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王利明认为:“归责之含义,是指行为人用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新宝认为,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

为并应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张文显认为,所谓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与免除的活动。 我认为,对于归责概念的界定,不能将其复杂化。归责即责任归属的确定,出现损害事实后,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进而确定某人或者组织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概括判断规则或方法。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将其抽象化后即为归责原则。具体认定责任承担时的具体要件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三者概念要加以严格区分。 2、归责原则概念 张新宝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王泽鉴认为,“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及其负责赔偿责任的事由,学说上称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杨立新认为,“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王利明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规则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也有学者认为,规则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

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2、历史意义。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 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满分试卷

1.统观多种养老保险制度,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的方面来看,有()这几种模式。 √ A、个人投保、国家与企业资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B、社会自我保障模式 C、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 D、以上都是 2.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依法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 √ A、人身 B、肉体 C、精神 D、以上都是 3.()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 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4.《劳动法》对()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 √ A、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B、劳动合同的期限 C、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D、以上都是

5.()是公民参加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条件和文化条件。 √ A、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 B、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C、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D、以上都是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 √ A、享有著作权 B、享有部分著作权 C、不享有著作权 D、依情况而定 7.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 √ A、安定有序原则 B、团结友爱原则 C、遵纪守法原则 D、诚实守信原则 8.()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它的举办通常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医疗卫生政策 √ A、健康保险 B、商业医疗保险 C、社会医疗保险 D、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保险

9.()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 √ A、依法享有特定权益 B、主要从事脑力劳动 C、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D、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10.专业技术人员在权益保护发生纠纷或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自己直接与相对 人或侵害人进行交涉,或委托他人或律师与他人交涉,属于() √ A、自我保护或自我救济 B、调解或协调解决 C、仲裁方式解决 D、行政诉讼方式、民事诉讼的方式 11.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2.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 A、普遍性 B、广泛性 C、适应性 D、针对性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文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 一项重要举措。《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 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 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四项归责原则在 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 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 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 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在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 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 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 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 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

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 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 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 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 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 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 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 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对此案件 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合适,只有适用恰当的归责原则案件才能得到 正确的处理;如果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用错了归 责原则,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由此可见,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 关于“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二、专利侵权赔偿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提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

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页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他同时指出,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应当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顺序。王利明教授还结合具体案例和条文,为大家诠释了每个原则的适用以及有关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谈及《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时,王利明教授特别指出,此条文中的归责原则应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而不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责任承担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问题,但在责任范围上则需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从而应当把被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行为人责任承担的依据。他认为,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过错”而是“危险”,并对“危险”进行了深入的阐释。王利明教授还讲解了两种特殊的责任形态,即“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结合“银河宾馆案”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诠释了这两个责任形态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张红梅)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主持人: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今天是我们非常熟悉、非常尊敬的王老师过来给大家做讲座,主题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老师特别关心和挂念我们国际学院的学生,每次来苏州只要有时间都会安排看望大家,这次又是利用来这边视察工作的机会,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专门给我们上课,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属于我们“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王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我国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关于王老师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大家都非常熟悉,我就不再介绍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给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王利明:我听说咱们法硕一班和法硕二班组成的辩论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对大家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祝贺。从这个辩论赛可以看出我们在苏州的学生整体素质一点都不比校本部差,有些方面甚至可能要比他们好,所以大家要有这个自信。我们这边授课的老师和校本部一样,甚至是派更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 (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 (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 (一)主观归责原则 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 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产生以及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一)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 近代民法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过错责任原则也建立在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之上。这一思想包括: 1、自由意志理论与人人平等; 2、个人具有理性,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风险并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的概念 专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专利的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护的制度。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采纳了《欧洲专利公约》所体现的折中式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专利法》第56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模型、样品确定,并仅仅限制在指定的产品类别上。

二、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普通民事侵权的认定,一般是从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由于专利侵权也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因此其认定过程也应遵循该步骤,但由于专利其自身的特点,专利侵权的认定也有其特殊性。修订后的《专利法》在第57 条中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由此可以看出,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实施人未得到许可;二是有侵权行为,即实施了该专利。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先确定该产品或技术方案是否落在已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但《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是否要有主观过错并没有规定。 三、我国专利侵权归责原则学说的争论 对于侵害专利权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对此主张不一,至今未达共识,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既然已加入世贸组织,则应根据TRIPS 协议的规定来确定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TRIPS 协议已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我国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有学者认为,首先,专利权具有无形性,不轻易为他人知悉;其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权利所辖地域甚广,通常是全国范围;最后,专利权具有延时性,从申请到获得权力往往要几年时间。因此,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中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但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而中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而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另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

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另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能够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中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中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 (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

(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 (一)主观归责原则 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 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汽车风挡玻璃突然爆裂致人损害索赔法院错用归责原则”案 ——归责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案情介绍】 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从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在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确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对风挡玻璃质量问题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以产品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起诉和诉讼过程中,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在该事故中有过错,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我们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产品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不负有证明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此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令原告承担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显然是错误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则审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是造成错判的根本原因。 认定本案责任的主要问题不是过错问题,而是因果关系要件,由于被告破坏协议自行进行物证鉴定,致使无法确认侵权责任的归属,因此推定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风挡玻璃缺陷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玻璃质量没有缺陷,与死者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推定成立。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已经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