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别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规定: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为超过3年),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如果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2007年适用的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税率变更为25%。

会计上:
2007年:
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0
未实现融资收益 9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到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同时,需要对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假定实际利率法下,每年的摊销额分别为35万、30万和25万元,则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
贷:财务费用 35
长期应收款余额600万,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为55万,报表上,长期应收款的价值为545万元
会计上,收入810元,成本600万元,相关的费用-35万元,会计利润为24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33%=33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54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545×25%=136.2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400×25%=1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25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0
贷:财务费用 30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3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

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7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545×25%=68.75(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36.25万元,则本期减少6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200×25%=50(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0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
贷:财务费用 25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25万元,会计利润为2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不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当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68.75万元,则本期减少68.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万元,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5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二、固定资产

会计规定
1、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
2、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例如:转产前的专用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对于适用寿命可确定的无形资产,需按期计提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商誉
会计规定:对于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如果是控股合并,则在单户报表中不进行反映,只在编制合并报表中反映,如果是吸收合并,则在单户报表中确认相关的商誉。

对于商誉,不进行摊销,但必须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折旧,不摊销

税法:对于房产和地产,必须计提折旧,必须摊销!
把握原则:叫什么名称不重要,房地是否分离不重要,重要的是后续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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