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

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

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

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

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为了创造良好得无烟环境,培养员工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广大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公司员工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创建企业文明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 1、公司内公共场所及开放区域禁止吸烟; 2、办公楼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厕所、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 3、办公楼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固定吸烟点。 二、禁烟对象 1、公司所有员工; 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2、负责对违规人员(部门)的处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负责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 2、保安人员负责对上述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三)各部门

1、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规定要求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禁烟的规定,在公司内做好禁烟的宣传工作。 2、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4、公司的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机房、会议室等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5、员工严禁在工作区内吸烟。工作区以内,任何场所均为无烟区,不放置烟具,不相互敬烟。 6、任何员工不得在公司内的公共活动场所吸烟。公司内禁止乱丢烟蒂。 7、员工休息区设立吸烟室,凡吸烟者均到吸烟室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8、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公司内网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吸烟的危害。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厂区吸烟管理规定(可编辑修改word版)

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核准:确认:作成:甄六兵 1.目的 为杜绝员工因违纪吸烟而间接导致安全事故,防止火灾火险事故的发生,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结合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同仁、华奕及相关供应商(入厂施工人员) 3.权责 3.1管理部 3.1.1规划厂内吸烟区的设计及制定其辅助设施、安全管制措施等; 3.1.2对吸烟区进行日常监督管制,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制止或提报处罚; 3.1.3保安负责监督管理吸烟人员违纪行为及吸烟时间; 3.2各烟民 3.2.1遵守吸烟区的管理规定,配合总务部门对厂内吸烟区域的管制; 4.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天:09:50~10:30 午饭休息时间:11:30~12:40 14:50~15:30 晚上:22:00~22:40 夜餐休息时间:00:30~01:40 04:00~04:40 5.管制要求 5.1除厂内指定吸烟区外,其余场所禁止吸烟。 5.2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吸烟必须在吸烟室,烟头集中丢放烟灰桶内。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配合安全管制,在警戒线以内吸烟,严禁跨越境界线外吸烟; 5.4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5吸烟人员应自觉维护吸烟区之安静,不得大声、吵闹及嬉戏; 5.6非吸烟人员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 5.7吸烟完毕后,必须将烟头熄灭丢入烟灰桶内。 5.8吸烟完毕后,应立即离开吸烟区,无故不得在吸烟区内滞留、闲聊; 5.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图书、报纸等)或食品进入吸烟区内; 5.10严禁将烟头以外的其他物品丢入烟灰桶内; 5.11任何人员不得破坏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12清洁工对吸烟区进行卫生清洁时,暂停吸烟。 5.13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违规行为; 6. 罚则 6.1员工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吸烟区记小过处分一次; 6.2在吸烟区随处乱扔烟头、吐痰等记警告处分一次,两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 6.3在吸烟区内嬉戏、吵闹,记警告处分一次; 6.4在警戒线以外吸烟,记警告一次,罚款20 元; 6.5在吸烟区内不配合安全管制或者破坏内部设施设备等,记小过处分一次; 6.6其他入场施工人员(供应商)违反本规定,直接进行经济处罚,每次500 元,罚金从工程款 项中扣除; 6.7进吸烟区不带离岗卡者,记警告一次; 6.8进、出吸烟区不刷卡或超过5 分钟者,一律记警告一次. 6.9其他未明事项,由管理部按实际状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7.其他事项 7.1本规定由董事长批准后分发实施,修改亦同时。 分发:光学事业处触屏事业处财务部管理部战情中心营业课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1997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等候、售票厅(室); (二)医疗机构的室内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三)影剧院、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 (四)室内体育活动场所; (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的室内公众活动场所; (六)各类商场(店)室内营业场所,邮电、金融机构营业厅; (七)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和托儿所; (八)会议室(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在上述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爱卫会、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卫生监督员处以5-10元的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卫生检查员,可以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处以罚款。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就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就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与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与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与场所: (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 (二)各会议室、接待室; (三)个人办公室; (四)男、女卫生间内; (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六)公司其她在外办公区; (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与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她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与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与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与措施;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 (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她不吸烟者吸烟; (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6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年11月11日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 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 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下载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下载阅读!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 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 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 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2015-07-09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天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

[整理版]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整理版]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实行人性化管理,对厂区吸烟进行有效控制,规范厂区吸烟场所, 禁止在厂区吸烟场所以外的任何地点吸烟,特制订本规定。 2. 管理范围:新乡本部南北厂区(接待室除外)。 3. 范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吸烟场所分别设定在其车间厂房内 部卫生间允许抽烟,测试楼二楼会议室、二车间会议室允许抽烟;其他场所为禁烟范围。 4. 职责: 4.1 行政办负责禁烟工作的归口管理:包括禁烟检查,禁烟标志的设立、安全宣传等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和在本部门的外来人员进行禁烟管理,确保在规定的禁烟范围内无吸烟现象。 4.3各部门、车间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内部所有吸烟场所有效监控工作。 5. 管理规定 5.1 禁烟范围内禁止吸烟。 5.2 外来客人参观、开会等进入厂区,归口接待部门须告知本吸烟管理规定。 5.3 外协人员(指基建施工、司机、供应商、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培训人员及其它外来协助人员)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禁烟管理。 5.4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禁烟管理,制定内部考核机制;在本部门负责禁烟区域 内发现吸烟者,应主动予以制止。

5.5在吸烟场所吸烟者应保持吸烟场所点的环境卫生,离开时确保没有发生燃烧的可能。 5.6 如遇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 6. 考核措施 6.1 公司员工在禁烟范围内吸烟,对吸烟者罚款300元。 6.2 在部门负责禁烟区域发现烟头,对部门罚款100元?只;同时部门主管负管理责任,罚款50元?只。 6.3 外来人员在禁烟范围内吸烟,对归口接待人员罚款200元,人次,接待人员所在部门主管负管理责任,罚款50元,人次。 6.4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厂区内吸烟现象积极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100元。 6.5发现吸烟点发生意外燃烧或将要燃烧的现象对直接管理车间罚款1000元/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 6.6 吸烟者破坏吸烟场所环境卫生的罚款50元/次。 6.7 行政办每月不低于一次专门的禁烟检查(不能和消防检查同时进行,要求有记录并对全厂公布),否则,罚款100元。 7(如造成重大事故,公司评审处理~ 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 审核: 批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 (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 (二)各会议室、接待室; (三)个人办公室; (四)男、女卫生间内; (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 (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 (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 (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市控制吸烟条例

市控制吸烟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 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大厦禁烟管理制度

大厦禁烟管理制度为了响应《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彻底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本大厦禁烟管理制度,大厦内物业、分包公司、商户及每一位租户都应该遵守,大厦禁烟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大厦长治久安和驻场租户、商户经营管理的正常发展。 一、物业管理处及分包商内部控烟 北京xxxxxxx物业管理处已与管理处内部全体员工包括大厦内驻场的提供外包服务的分包公司签订了《禁烟承诺书》保证全体人员不在大厦所有禁烟范围内吸烟。 大厦管理人员违反禁烟专项管理规定,监管不力,徇私舞弊,不执行大厦禁烟专项公约违约处理的,一经查实,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二、对租户及商户的禁烟管理要求 1.本大厦为无烟大厦,场内全面禁止吸烟。大厦大门出入口、公共部位、 通道、电梯等部位均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相关部位均为禁止吸烟场所 2.大厦营业期间滚动播放禁烟管理规定,提醒场内业户和客户配合禁烟管 理; 3.大厦积极组织做好有关禁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于每年5月31日“世界 无烟日”宣传活动期间向商户和顾客发放禁烟的宣传资料; 4.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5.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处罚; 6.确保场内无烟草广告及标志,客户单元内无烟具;

三、违约处理 大厦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在大厦内吸烟的;有顾客在商铺内吸烟,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不加以制止的,作如下处理: 1、首次发现,口头对吸烟人员进行规劝; 2、第二次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吸烟人员进行警告; 3、第三次发现上述情况的,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对吸烟人员的公司进行禁烟 告知; 4、屡次违约不改者,管理处将对其吸烟情况向北京市相关禁烟部门进行举 报对其进行处理。 (二)大厦管理人员违反禁烟专项管理规定,监管不力,徇私舞弊,不执行大厦禁烟专项公约违约处理的,一经查实,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四、管理依据: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 第一篇:公共场所禁烟标语大全第二篇: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第三篇: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四篇:关于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第五篇:对公共场所禁烟的建议 正文第一篇:公共场所禁烟标语大全 第一组:公共场所禁烟标语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就是犯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吸烟有害健康 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无烟的环境,健康的身体。 爱健康,全民禁烟大行动。 熄灭香烟,点燃文明。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第二组:公共场所禁烟标语 5月31日为世界无烟日,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1、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4、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5、 no smoking , no crying. 6、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7、 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8、 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9、我最怕最怕烟雾蒙蒙,看不清看不清你的面容。 10、 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11、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12、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13、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14、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15、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16、 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17、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18、 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9、 曾经有一堆烟摆在我面前,我没好好珍惜,现在后悔莫及;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对那鬼东西吆一声“get out”。 20、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21、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22、 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北京市第三次成人烟草调查情况报告

北京市第三次成人烟草调查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掌握我市成人烟草流行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全市控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4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了第三次成人烟草调查。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采用全球成人烟草调查(TQS)统一问卷及调查操作程序。覆盖全市16个区50个街乡100个村(居)委会、11318户家庭的1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完成个人有效问卷8534份,其中男性居民占51.5%,女性居民占48.5%,城市居民占79.5%,农村居民占20.5%;15-24岁的占20.7%,25-44岁占42.3%,45-64岁占27.5%,65岁及以上的占9.5%。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烟草使用情况、戒烟情况、二手烟暴露情况及公众对《条例》规定的各类禁烟场所知晓情况。 二、调查情况 (一)烟草使用情况

我市成人吸烟率持续下降。2019年为20.3%,比2016 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比2014年下降3.1个百分点;吸烟人数现为363.5万,比2016年减少35.8万,比2014年减少55.5万。 男性吸烟率为37.1%,比2016年的41.4%有所降低;女性为2.4%,比2016年的2%略有上升。 城市地区成人吸烟率为19.2%,农村地区为24.7%,相比2016年的19.9%和31.6%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45-65岁人群成人吸烟率最高,为26.7%,其次是25-44岁,为19.4%;65岁及以上为18.2%,15-24岁最低,为14.4%。相比2016年,前三个年龄段吸烟率均有所降低,只有6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上升。 对比以往调查数据,城市地区、25-44岁和45-64岁年龄段、男性人群吸烟率稳步下降,女性吸烟率无明显变化,而6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持续上升。农村地区45-64岁男性吸烟率最高,为56.1%;城市女性15-24岁吸烟率最低,为0.4%。 (二)戒烟情况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快来看看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 1 / 25

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迅速发展的公共场所及为自身的健康着想,促使市民对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提出了强烈要求。下文是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 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 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 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 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

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遵义市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吸烟有害健康、导致多种疾病,这是数亿吸烟者和各国专家证实的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吸烟不但给人们带来疾病,而且还会引发火灾,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吸烟者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巨大危害。据研究资料表明,吸烟者吸烟时对旁人的危害比对自己还要大,一些与吸烟者共同生活的人,患肺癌的几率比常人多出6倍。因此,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2011年3月22日,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是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重大进展,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保护。今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全市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高度重视,必将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市民

朋友们,全民健康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兴旺的基本保证,健康更是人生最大的财富,维护他人健康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1、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到禁烟行动中来,从自身做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争做无烟环境保护的模范。 2、广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人民教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禁烟相关规定,带动全社会创建室内无烟环境。 3、在全市范围内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实行全面禁烟,司乘人员要主动劝阻吸烟行为。 4、全市各医院、车站、学校、工厂、社区等要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营造争创无烟环境的良好氛围。 5、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制定本单位禁烟措施,创建无烟环境,为我市创造清洁、健康、安全的无烟环境。 遵义市文明办 遵义市爱卫办 2012年11月1日 【篇二: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倡议书】 广大教职员工、同学们: 科学证明,吸烟有害健康。尤其是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不但危害自身健康,而且严重危及他人,污染公共环境。烟草危

控烟责任书(1)

控烟责任书 为确保本大厦职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件的发生,搞好安全文明办公,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并贯彻实施《北京市禁止吸烟条例》,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禁烟范围 本大厦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包括楼道、客梯厅、货梯厅、卫生间、步行梯、每个房间等区域。 二、制度规范 1、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在大厦内楼道、客梯厅、卫生间、货梯厅、步行梯的禁烟工作,并对相关违规人员进行罚款。 2、房间使用人及公司员工自觉遵守本大厦物业制定的安全制度、电梯使用制度、控烟制度等;不向客梯厅垃圾桶倒水、剩餐和餐盒不得丢至卫生间、所有垃圾应丢至垃圾房等,保持大厦公共区域卫生干净整洁。 3、房间使用人负责本房间及公共区域的以下禁烟工作: ①房间使用人建立吸烟管理制度。制度包括场所内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从业人员禁止吸烟规定和奖惩制度、宣传培训记录、禁止吸烟工作日常检查记录等。 ②房间使用人在房间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识,不得摆放任何烟具。 ③房间使用人禁止本公司员工在房间内和大厦楼道、客梯厅、卫生间、货梯厅、步行梯等公共区域吸烟。 ④房间使用人劝阻公司来访客户不在房间内和大厦楼道、客梯厅、卫生间、货梯厅、步行梯等公共区域吸烟。 ⑤房间使用人对于有吸烟要求的公司员工或来访客户负责引导其至大厦之外的空旷区域吸烟。 ⑥房间使用人负责将此责任书内容传达给本公司所有员工,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此控烟制度。 三、处罚措施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者处以200元/次的罚款,且对屡禁不止的个人或公司,物业公司可以在一层电子显示屏予以曝光。 四、特别声明 如经核实当事者确实属于本公司职员,本公司授权物业公司可对其进行200元/次罚款,如当事者拒不交纳罚款,同意先由本公司代为交纳。 该制度作为本公司规章制度的附件,自2015年9月7日开始执行。 房间号:室房间使用人(盖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