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01.02.15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拍卖备案制度,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完整word版)采购代理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代理代理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代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公司所从事的采购代理仅限于服务于各级政府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盈利机构、社会团体、个人采购保险产品及各类风险评估、风险查勘等服务。 第三章分工 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采购业务的承接和洽谈与实施,招标文件制作与售卖,应标人资格审核,组织现场评标、开标、结果公司 第四条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采购代理资质申请、延续;制定各类相关规章制度、设立各类评标规则;采购信息审核发布;建立供应商库;建立评标专家库;负责审核采购流程是合规;统计采购数据,

向监管部门报备;建立档案库,将采购代理相关资料归档。定期会同办公室进行流程和技术审查,确保合规。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收取招标代理各类费用,开具发票,支付评标专家费用。定期与业管部进行数据核对。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保障公司各类场地、设备正常使用。相关文件合同用印流程审核。定期会同业管部进行流程和技术审查,确保合规。 第四章工作流程与监督职能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机构:采购业务实施机构为相关业务部门,是采购委托人的寻找和对接部门,其职能: 1、与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建议数; 2、与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需求登记,采购代理合同协议签订,向业管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 4、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采购代理合同的签订; 5、对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6、收取代理采购资金。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采购代理业务进行审核和批准,其职能: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我总结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我总结报 告 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基金运行的安全,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在市局的指导与支持下和局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以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为基础,以健全基金监督制度为保障,以强化内部审计为手段,通过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保障了劳动保险各项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现将我们的工作作自我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加强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领导工作小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基金监督工作设在工资保险科,主管局长担任小组长,全面主抓基金监督,牵头开展各项监督审查工作;由多年从事过社保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任行政总监督员,负责主持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从政策和业务方面指导基金监督工作;局财务会计师任财务监督员,从财务专业方面提供业务保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事务。 各方面责任明确、分工到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围绕市局基金监督处的要求展开工作,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管理、运营和支付方面定期、不定期的展开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职

能的落实保证了我局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金监督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作为我局“xx”规划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局起草的《**区“xx”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强调:“一是强化征收管理,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各相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全力配合,层层落实,层层考核。要求所有审批岗、财务岗、基金业务岗工作人员从眼前工作着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人人树立基金安全意识,为基金安全运行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抓住全局各个部门全面推行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和“三险合一”管理模式的变化为契机,针对去年对养老保险收缴、支付基金运行操作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了涉及到行政审批、审核和经办机构在基金运行操作过程中的近35个内部工作规范,规范了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基金运作行为和强化了基金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形成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监督检查三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作。 第七条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监察管理制度

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集团总部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作为集团的内部监察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

第五条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 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1、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各管理部门和子公司按现有的政策、制度、规章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2、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1)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2)收入、支出的监督; (3)经济效益监督; (4)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5)货币资金的监督;

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十八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八十一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项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docx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2.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完善监督体系维护基金安全 ——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09年,我县基金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专项治理这个中心任务,认真地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全县基金规范运作率、基金安全完整率均达到100%。 一、2009年的工作情况 (一)初步建立了基金监督体系。 去年年初,我县根据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员职位变化,重新调整了成员名单,重点吸纳审计、财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委员,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委员会章程,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切实履行社会监督职能。三月份,经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在机关内部单独设立了基金监督股,并明确了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同时也安排了独立的办公室,挂了牌子,添置了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脑、电话等办公设施设备。四月份,我局根据经办机构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在局系统明确了内控工作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接受县基金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建立以上三

级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还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个专题栏目,常年宣传劳动保障方针政策、业务操作、基金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充分调动社会舆论来监督本部门的工作行为,从而达到基金安全运行的目的。 (二)逐步完善了基金监督制度。 首先,建立了月报制度。根据基金运行的特点,经过深入调研,设计了基金运行情况统计表,由经办机构在报告期后8日内按要求上报基金监督股,所报数字包括业务和财务数字,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建立了季审制度。每个季度的首月,由基金监督股组织审计、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现场监督小组,对经办机构上季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第三,建立了内部操作规程。根据业务运行特点,结合“一事两岗两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各经办机构业务流程,使经办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事前监督。同时,为督促经办机构主动开展内控工作,加强自身管理,出台了内控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与工作经费挂钩。 (三)分步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 根据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先后认真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经办机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迎接了省市的专项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督查内容 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 1、周督查; 2、月督查考核; 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 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工作的执行,暂由办

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 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 1、上报工作保障计划: 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25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目标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2、确认工作计划: 公司定期召开工作计划平衡、协调会议,根据上一周期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期工作重点要求和各部门(岗位)提报的工作保障计划内容,进行各部门(岗位) 计划的调整、确认。 工作计划内容必须具体到工作量(可量化)和工作时限(日期时间具体化)。 3、总结、述职: 各部门(岗位)人员每周六将本周工作总结书面报督查室,接受工作检查与督

拍卖备案须知

用户须知 在您公司确定使用网上备案形式进行拍卖活动的前期备案或后期备案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承诺遵守该《用户须知》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会因为您公司进行并通过了网上备案而免除! 1、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和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到工商部门备案。 网上备案的受理时间为: (1)前期备案为拍卖日的前2天之前。 (2)后期备案为拍卖日的后5天内。 以上时间,若最后一天为公休日可顺延。 2、您必须确保您公司通过本网站上传的备案资料(文字、图片等)真实有效,并且与您公司依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管的资料原件一致,否则,您公司的网上备案无效。同时,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您公司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3、如果您不能确定您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建议您致电或直接到备案机关咨询。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备案逾期后果,备案机关和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请您在完成网上备案资料提交后,及时上网查看并打印回执。如果您收到“同意网上备案”电子回执,说明您公司已通过了网上备案;如果您公司的备案资料被驳回,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补齐备案资料后,重新提交。您也可选择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5、根据《拍卖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其保管期限为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请您在完成网上备案后,按照以上要求保管您公司拍卖活动的有关资料原件。

6、您公司的网上备案通过后,还须将备案资料原件提交给备案机关。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杨凌地区的拍卖企业,须于拍卖日的后45天之内,将前、后期备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备案机关;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区的拍卖企业,须于拍卖日的后60天之内,将前、后期备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备案机关;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拍卖企业,可于拍卖日的后90天之内,将前、后期备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备案机关。以上时间,若最后一天为公休日可顺延。 7、您公司在拍卖活动和网上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备案机关不受理您公司的网上备案,您公司须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拍卖标的物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 (2)您公司在当年内有违法拍卖行为的; (3)备案机关认为您公司应当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精心整理 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 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工作的执行,暂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3.1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3.2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3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 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措施; (季末月工作计划容必须具体到工作量(可量化)和工作时限(日期时间具体化)。 3、总结、述职: 各部门(岗位)人员每周六将本周工作总结书面报督查室,接受工作检查与督促;并按每月(次月3日前)、每季度(季末次月3日前)、半年(半年末次月3日前)、年终(当年12月31日前)的时间周期,书面总结上一周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岗

.. .. .. 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业绩等,通过总结会方式进行公开述职,接受公司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的考核质询。 4、检查: 督查室依据日常工作督查记录和计划执行情况,对各部门(岗位)人员书面申报的总结属实度进行检查,并重点标识出对整个公司运行存在较大影响的节点问题、效率问题、协作问题、失控问题等,在述职时给予质询、反馈。 5、评价: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具体计算,结果与当月基本工资挂钩; 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对部门(岗位)人员述职以及实际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工作效率情况进行百分制评价,与当月基本工资挂钩;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责任自律、团队协作、培训学习、管理创新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民主测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测评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6、反馈: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本周期评价结果进行面谈、反馈。 7、调查、处理: 在公司、项目等处设立投诉、举报箱,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容进行汇总、分类、分析,注意保密,督查室汇总及处理结果每月报总经理;对涉及重大质量隐患、影响公司品牌信誉的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等重大事项,需立即报告。 对于事实清楚或屡次出现的问题,可直接通知或分流到相关岗位进行整改、处置;并监督处理结果的反馈。 对于事实不清楚,对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问题,督查室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过程、证据、结果报总经理,必要时出具正式调查报告。 .专业资料.

年度社保基金监督工作总结

2014年,财务和基金监督科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局领导的关心领导下,得到 了正常有序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将2014年1-10月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2014年工作总结: (一)积极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工作。 1、按照上级要求,年初完成了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管软件的联网应用测试工作。 每月按时提取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管软件预警信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提交市社保局、医保局、就业局对预警信息进行逐一核查,并书面报告核查情况。社会 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管软件启动至今,共处理预警信息2847条,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涉 及895条;失业保险涉及1322条;医疗保险涉及329条;工伤保险涉及300条;生育保险涉及1条。 对涉及同时领取多份养老金(在成都重复参保并享受待遇)的1人已暂停发放养老金并通知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监督软件提出的15日内二次住院、欠费且享受医疗待遇的 人员、享受供养人员供养待遇大于规定标准、职工所在单位在其生育日期上月没缴费、缴费月数不满一年而享受失业待遇、实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月数超过应领取月数和金额等问题进 行了认真核查,上述预警问题均不属实,其经办业务符合相关政策依据。通过各经办机构的认真核查,对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在网络监督系统中,对预警信息 逐一进行处理,有效避免了重复领取待遇、不符合条件领取待遇、超标准待遇等情况的发生。 2、督促各经办机构按时间要求,报送2014年基金预算、2013年基金决算报表、基金统计报表等。通过报表分析,对基金的运行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掌握基金运行状况,化 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 (二)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XX市人社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办[2014]120号)要求,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一步促进资金规 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检查了我市范围内所涉及的2012年、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财政补助 资金专款专用情况,不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

公司内部监督制度(20200420063518)

××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必须接受所有者、债权 人的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董 事、经理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 计人员对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控制制 度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措施; (二)审查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 (三)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经济目标责任的落实完成情况; (四)组织、参与离任审计工作。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

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公司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一)请购与审批。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第五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公司采购需求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 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采购部门才有资格组织采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采购任何物资。 第八条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一)为生产储备的周转材料请购程序:由库管员根据最低库存量或使用单位的所需,材料员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生产使用固定资产请购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员根据库存量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超预算和预算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社会保险基金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18题) (一)判断题(18题) 1、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六条。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十六条(财社字[1999]60号)。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时,可以由一名监督人员进行。()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八条。应有两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进行。 4、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依据:《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2008]1号)第十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6、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八条。 7、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财社字[1999]60号)。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一条。 9、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一条。 10、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0万以下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11、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 1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 13、《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丹政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2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丹东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理顺公物处理渠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物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丹东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 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财政、海关、法制等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择优推荐公物拍卖定点拍卖企业,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下列公物必须到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 (二)审判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检察机关依法追回的物品; (四)航空、航运、邮政、公路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 (五)金融部门需处理的借贷抵押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后需处理的损余物品;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公物;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按规定需交公变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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