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解决。但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种类繁多,却并非能够生搬硬套的。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处理的婚姻家庭类的案件颇多,在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两类问题比较普遍,亦颇具有争议。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二是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笔者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如何定性及分割。

笔者在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以后,双方父母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风俗而已,与婚姻关系是否确立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出资情况分析。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谈到出资问题,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抗辩: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陪嫁的财产应属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笔者认为,人民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礼所购买无法查清,但即使能够查清也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彩礼与

陪嫁的财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陪嫁的财产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则争议的是是否返还的问题。况且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故从出资情况看,该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结婚"后该财产才会随女方"陪嫁"到男方,双方购置的财产才会合二为一,双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从房管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定性确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笔者认为该房产应按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价格,该价格与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额即是房屋的升值。如果婚前个人购置房产的一方分得该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后,剩余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产,将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价款支付给对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价款的一半支付对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作者:杨盛承发布时间: 2009-12-04 09:57:52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及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

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属性和归属问题达成意合,特签订此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___;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______;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4、动产:____________;5、其它:____________。 上述所列的财产归___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____________,由___经手所欠债务_________元,由______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请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5710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Conjugal property contract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财产

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17条中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了: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要求上述财产都是在婚内取得。 一、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财产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

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置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置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 --

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笔者将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区别及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

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案由: 董老板夫妇有一片稀有金属矿产的经营权,在P2P大热时期,借款五百万用于P2P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夫妻二人遭到起诉,在一审未应诉,二审败诉后委托我背水一战。 临危受命 一日突接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悲戚,但仍谦和有礼,想必是位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女子。她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说着就哽咽起来。我劝慰董夫人别着急,慢慢讲。听罢案情,我沉吟许久,在一审缺席二审败诉的前提下,想通过再审翻案着实不易,也怪不得董老板夫妇会放弃先前委托的律师找到我。 头脑风暴 放下电话,我跟助手们开了个会,商讨案情。我的思路是通过再审申请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再审仅为手段,目的是达成有利的和解。助手却说,目前我方处于劣势,对方的和解条件必然十分苛刻,不如釜底抽薪全力再审。我笑着摇摇头,告诉他们和解的几个原因:一来当事人经过两审现已筋疲力尽,再审继续拖延令人身心俱疲;二来再审有一定风险,可能再次作出不利判决。 我想到可将借款定义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若向检方提出抗诉,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仍有希望改判。同时抗诉申请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对方能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和解条件就会对我方极为有利。我一方面着手检索夫妻共同债务

的法律依据,着手搜寻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请求起草再审申请书;另一方面未雨绸缪,拟定和解协议。 吟诗作对 抵达和解现场后,对方态度之强硬令人咋舌,甚至还朗诵了一段自己创作的打油诗:“赖账不还已三春,骗人鬼话三货轮。厚颜无耻竟上诉,真是天下大奇闻。”申请执行人作诗赞美法官早有耳闻,但作诗批判被执行人确实闻所未闻,董老板夫妇听罢也只能苦笑。眼看气氛进入冰点,我重申本案争议焦点,并出示了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仅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将和解节奏从情感宣泄拉回事实认定。最终对方认同了我方拟定的和解协议,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以放弃一半追偿金额为最终结果。 要点提示:、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方若能在再审中举证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也正因此促成了和解的顺利达成。 下附再审申请书:

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还有: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意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离婚时一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婚前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或者婚后10年内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2)《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 (3)《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 2、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有夫妻之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分家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后再进行分割。 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12093186.html,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 廖某与刘某系两夫妻,夫妻俩以丈夫廖某的名义与其他诸人合伙投资经营一客运班线。2007年年初,廖某背着其妻子刘某将其在合伙投资的客运班线中所占的股份私下转让一半给詹某,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股份转让款为34900元,詹某不参与经营管理,詹某的红利由廖某每次从合伙经营中分红后再支付。直到2009年6月初,刘某才知道这件事,就要求丈夫廖某和詹某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这是笔者在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案例,是群众来访咨询的,后来这件事当事人之间私下和解处理了,未经司法程序。本案实际上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也特别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的,有一方擅自赠予的,有受胁迫的,有乘人之危的,但主要的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有权自主处分,尤其是在某些丈夫具有“大男人”主义的家庭中更是常见。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总的一点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此,拟在这里论述下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夫妻之间正当性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以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简单地说,就是夫妻之间对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项,包括管理、转让、赠予、销毁等。这里所谓的平等处理权,就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每人各占50%的处理决定权,当然夫妻生活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细小开支消费事项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二)( a )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fers to both husband and wife before or after marriage is not on marital property to make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is invalid situation,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directly applicable law.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Seventeenth marriage law on the income of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couples should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all the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property income is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on the jointly belongs to the husband and wife: 1 salary, bonus,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in one or both of the salary, bonus and various the welfare policy of income, subsidies; 2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which is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engaged in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3 incom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dur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own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4 inheritance or gift from the property, refers to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parties because of inheritance and accept the gift from the property.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 other shall b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 two ) agreed to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度剖析:夫妻共同财产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第 1 页 共 1 页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度剖析:夫 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下面是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的纠纷有哪些

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的纠纷有哪些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的纠纷有哪些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夫妻,个人,财产,涉及,纠纷,哪些,夫妻,个人,财产,涉及,,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师教学中查看更多范文。 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的纠纷有哪些 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夫妻个人财产还会因为分属权而产生纠纷。 夫妻个人财产可能会涉及的纠纷有哪些?夫妻个人财产可能会涉及的纠纷主要有:因财产所有权被侵害月他人的经济纠纷、夫妻双方因夫妻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的纠纷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 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 _________ 以 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 、_________ 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年月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年月日在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 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屮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屮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屮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山屮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屮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乂乙方认为中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屮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屮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纠纷的处理文/吴晓芳《人民司法.应用》2013 年第13期(108页-110页) 注:本文为扫描件,未与原文核对,仅供朋友圈内朋友研讨之用,如若引用,请务 必查找原文。 一、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从本案看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 【案情】 胡某与石某于2006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1月7日在荣昌县登记结婚。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胡某于2007年1月2 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付首期款7万多元,并与石某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离婚时夫妻分配共同财产的依据。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自愿与石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双方离婚,则有过错方视为自动放弃房子的分配。 一年后,胡某与石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子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石某主张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而胡某却认为双方的婚前协议约定房子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胡某并没有将房屋登记的共有栏中填上石某的名字,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因相应物权没有转移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 【分歧】 由于离婚是民事纠纷,属于民法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予以认可,即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身的真实有效性是无庸质疑的。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一种意见认为,由该婚前协议第2条可以得知,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言,胡某与石某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该房屋本身就是胡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石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让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胡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石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赠与行为。其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层面上来看,该婚前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胡某在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自愿与石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双方离婚,则有过错方视为自动放弃房子的分配。”从该约定本身来看,当“结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有可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最后,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该法条属于强行性规定,即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这一法条的基本法理精神也契合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必须遵循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胡某极力主张该房屋为他个人所有,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仍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这是法院离婚审判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笔者在这里想谈谈下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看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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