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_以胡斌飙车案为分析视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_以胡斌飙车案为分析视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_以胡斌飙车案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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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总第203期)

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5,

2009(Cumulatively ,NO.203)

胡斌在杭州市区道路飙车致人死亡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人们从社会、政治、公平、正义等不同角度纷纷表达己见,足见此事对人们心灵的撞击力极大。本文从刑法角度着笔讨论,在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做出区别的基础上,确定了胡斌飙车致人死亡案的罪名适用。

一、罪名的区别

2009年5月7日晚8时,几个年轻人在杭州市内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的城市道路上飙车,其中的一辆红色赛车撞死一名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路人。肇事者胡斌,1989年1月出生,杭州江干区人,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二年级学生。死者谭卓,1984年生,湖南人,200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生前在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工作。目前,胡斌已涉嫌交通肇事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

从刑法角度分析,本文认为,胡斌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防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防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向人群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有:

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的主体在行为前对其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往往不能确定,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虽然交通运输安全也属于公共安全,但既然法律对其做了特殊规定,交通运输安全就专指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而不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客体所包容。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

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死伤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死伤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前罪属于危险犯,不以产生危害结果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危害结果只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条件而已。后罪是过失犯,必须以产生刑法规定的损害结果为依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要重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准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基准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罪名的选择

胡斌飙车撞死路人谭卓一案,初看起来,非常貌似交通肇事罪,但实际上它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该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胡斌等人在市区道路上的飙车行为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

在2006年,杭州有关部门就出台过规定作为《道路交通法》的细节补充:城市禁止飙车。这说明胡斌等人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而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其次,胡斌等人的飙车行为侵害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也严重危及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所限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范围,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再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胡斌应该清醒意识到自己的飙车行为对其他人是很危险的,很有可能发生撞车、撞人的严重后果。因为胡斌已满18周岁,并且正在大学受高等教育,说明他的心智发展是正常的。作为一个会驾驶跑车的司机而言,当然了解跑车的基本特点和性能,他就应该比别人更清楚晚上在市区道路上飙车的危险性。尤其值得一说的是,这辆三菱跑车是改装的,据报道,该跑车有多次违章、超速记录,在市区内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和疾速漂移。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信息网违法查询记录显示,该车在沪杭、杭宁高速上两次超速,在限速120公里的沪杭高速上时速达210公里,超速75%。事发时,谭卓被车撞飞5米高,20多米远。肇事车辆挡风板严重碎裂。对于本次事故而言,事前胡斌没有为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以胡斌飙车案为分析视角

刘传稿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在胡斌飙车案中,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关键词]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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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现的意外做任何准备,事故发生后,他也没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助,反而表示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这一系列因素充分说明,胡斌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自己的飙车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就排除了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而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综合该案发生的经过、案情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的表现,可以认定胡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有些因素还为最终确定,比如,目前警方公布当时胡斌的车速为70公里/小时,但此结论遭到多方质疑,普遍认为该结果过分偏低,不过这已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杭州警方以交通肇事为由将胡斌刑事拘留是不正确的,而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对胡斌予以拘留。

三、正确适用罪名的意义

只有定罪正确,才能恰当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执行相应的刑罚,实现罪责刑的平衡。罪名的正确认定有利于刑罚的及时实施,彰显法律的正义。正如贝卡里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正确定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心理免受漫长司法诉讼程序的折磨,此外,正确定罪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https://www.360docs.net/doc/512316002.html,/viewthread.php?tid=3666983

[2]https://www.360docs.net/doc/512316002.html,/362339.shtml

[3]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25页。

[4]https://www.360docs.net/doc/512316002.html,/27824/2009/05/11/2165s2506913_1.htm

[5]https://www.360docs.net/doc/512316002.html,/gdxww/2050413.htm

[6][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44.

[作者简介]刘传稿(1982—),男,山东梁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3.在监督范围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授权立法内容和程序的审查

监督范围主要是说明监督主体对行政授权立法的哪些事项进行监督。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7条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10条的规定,审查授权立法的具体事项应包括:否超越权限;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行政授权立法监督的范围,但是笔者以为仍有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授权立法的监督范围。

首先,审查授权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授权主体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越权授权,授权是否有明文的法律依据。

其次,审查授权立法是否符合作为其制定根据的授权法。因为在法条授权中,一般都有“根据本法”制定相应授权立法的规定,因此授权立法不能违反其“母法”的内容。

再次,审查授权立法的内容是否违反了其上位法的规定,主要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当地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

最后,审查授权立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

[注释]

①国内外有众多行政法学者对授权立法的产生发展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具体详见陈伯礼著:《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8-82页。

②众所周知,无论是西方的议会还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只是其中的一项职能,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财政预算、监督政府、进行特别调查等多项职能。如根据我国《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15项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权力。其中有许多项不属于立法职能。因此,立法工作的时间压力较大。

③当然,如果在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建设的进程中,设置宪法委员会,则关于立法的监督工作应该有宪法委员会负责;因为,授权立法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都涉及违宪性审查,而且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水平更能够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平祥.我国授权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 (4).

[2]王保民.论我国行政立法监控制度之完善.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6).

[3]李湘刚.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行政与法,2007,(2).

[4]李湘刚.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青海社会科学,2007,(1).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胡建淼.比较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8、279.

[8]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4.

[9]宋方青.中国授权立法新规制之评析.政治与法律,2001,(4):8.

[10]张根大.略论对法条授权立法的控制.中国法学,1993,(6):26.

[11]金伟峰.关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的探讨.法律科学,1996,(6):26.

[1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09.

[作者简介]王平祥(1977—),男,浙江嵊州人,硕士,绍兴文理学院(绍兴电大)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成人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07年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编号XKT-07G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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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练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习题(一) 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3.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7.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97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文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着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口袋罪;犯罪的客体;立法理性 97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名是79刑法 规定的容, 97刑法修订时候没有做出大的变动。但97刑法刚颁布的时候就有学者对本罪是否为一独立的罪名有很大的争议。 一种通常的看法本罪是刑法典明文规定的犯罪,理所当然的和刑法的其他罪名一样是个具体的罪名。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许多本应该具体规定的罪名的集合。前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主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行为人的具体危险方法来确定罪名,将会出现罪名潮,不利于司法统一的和操作。[1]但反对者认为罪名主要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的概括,因此确定某种罪名应该概括并且旗帜鲜明的表现出他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具体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像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一样,在罪名中体现具体的危险方法,这样人们才能通过罪名对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一目了然,突显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2] 本人认为,罪名固然应当反映罪质,有必要用具体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从理论上说,既然我们对这种犯罪的性质和围有以放火、投毒、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识,那么对于本罪的的罪质和构成要件就有了清晰的认识。至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也是本罪的罪质和构成的应有之义,况且在把本罪当作具体的罪名的同时也可以反映本罪的行为方式。例如,我可以把驾驶汽车冲向人群的行为认定为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没有任何认知上的困难,并且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根据,但在实践和理论上本罪的犯罪构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的刑法实践,我国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首先从客体上看,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严谨的。理由主要是: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某为了防止自己西瓜地里的瓜被盗,在瓜地的周围拉上电网,天黑时便通上高压电,一日晚,将来偷瓜的乙某电死。甲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正当防卫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电力设备罪 B、盗窃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3、司机丙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材烤油箱,不料起火爆炸,当场炸死3人。丙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D、破坏交通设置罪(未遂) 4、某铁路工段巡道工甲某,为了排斥同事乙某,以使自己独得奖金,提高工资,故意把一枚方头槽钉插入钢轨接缝处,企图造成事故,嫁祸于乙某,致使某次列车险些脱轨倾覆。甲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D、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5、司机某甲在给汽车时加油时,将自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引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汽油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爆炸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过失爆炸罪

6、甲系出租汽车司机,因被单位批评,为发泄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中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故意杀人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座位下安装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炸死了乘客丙、丁,还炸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故意杀人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8、公司电工甲,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违反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使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习题 一、判断题 1. 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2. 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抢劫军人的枪支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5.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6.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地面人员、乘客和机场指挥人员。() 7.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下列哪种犯罪形态?()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者结果犯 2、被告人甲与乙有私仇。甲为了报复乙,在乙楼下的垃圾桶里埋下了炸药和雷管,试图在乙倒垃圾时炸死乙,但连续5天乙都未到楼下倒垃圾,乙的邻居丙在倒垃圾时被炸成重伤,垃圾桶被炸坏。甲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C、放火罪 D爆炸罪 3、出租汽车司机甲因被领导单位批评,为发泄不满、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者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D、放火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定结果的产生 5、交通运输肇事后因何种情形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A、不及时报案 B、逃逸致人死亡 C、逃逸 D、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警察甲临时亟须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 A. B.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 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 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 ------ 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 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 如果构成犯罪, 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 、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 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 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 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C 、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 A 、 B 、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 、 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B.公民的人身权利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结果犯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 B.失火罪论处 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D.玩忽职守罪论处 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D.不构成犯罪 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10、某甲潜入仓库偷山笋干,因为无法打开装山笋干的麻袋,便利用火柴把麻袋烧个小洞,以方便倒出山笋干。甲点着麻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甲见火势凶猛难以扑灭,便掉头而逃。结果大火烧毁整座仓库,损失严重。某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11、某冷库工人刘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报废,损失20余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报复陷害罪 12、被告人冯某听到关于保险的宣传后,将自己的三间破旧房屋及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6000元。投保后,为了取得保险赔偿金,他将煤油和白酒洒在棉团上塞在房屋的柱孔中,用火柴点燃后离开现场,躲在远处偷观动静。由于被四邻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损失。冯某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放火罪

第拾伍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肆】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 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613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020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探究2012年05月27日21:38{HYPERLINK "https://www.360docs.net/doc/512316002.html,"|东方法眼戴小红409人次浏览字号:T|T 核心提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实中,在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私权利领域,社会管理领域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本文就该的一般构成要件、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界定以及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探究。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实中,在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私权利领域,社会管理领域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本文就该的一般构成要件、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界定以及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构成要件,危险方法,公共安全,司法认定 我国以罪定原则为特色,强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终究不能详其穷尽,如是以口袋罪的形式出现则是必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口袋罪的一种表现。它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从交通肇事到生产非食品原料、车辆“碰瓷”、偷窨井盖、飙车等,危险方法五花八门。如何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运用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构成要件谓何,即: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的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前提的。公共安全还包括对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保护。当故意犯罪为具体的危险犯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 [1]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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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界限 一、关于公共安全的学说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 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犯罪客体。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 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 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而特定少数人是 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 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 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 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 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 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 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 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 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 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 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 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 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 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 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王 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罪的成立。 三、认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12316002.html,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种类性罪名,具体包括很多罪名。危害国家安全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安全,那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所侵害的利益客体不同: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

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具体的罪名不同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练习 (附答案)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构成放火罪的客观要件是(D)。 A.实施了放火行为B.以不作为形式进行放火 C.以作为的形式进行放火D.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2.放火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 C )。 A.财物被烧毁或者人被烧死、烧伤B.引火物与被燃烧物接触 C.放火行为已经燃烧物独立燃烧D.放火行为实施完毕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 A )。 A.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B.看行为是否造成数人死亡的结果 C.看行为师是否引起财产的损失D.看是否有杀人的目的 4.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遂指使常与其喝酒的孙某将本公司的一辆接送职工通勤的面包车炸毁。赵某构成(C )。 A.爆炸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 5.王某因与李某有私仇而起杀心,王某在李某停在街道旁的汽车上装上其自制的爆炸装置,李某在拉开车门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李某当场被炸死,旁边路过的两人被炸成重伤,十辆汽车遭严重损坏。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A.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 C.爆炸罪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犯罪分子企图将某批发部物资仓库烧毁,于某日深夜将仓库门窗洒上汽油用火点着,幸被巡逻人员发现,及时扑灭,尚来造成严重损失。对放火者应当以(A )论处。 A.放火罪既遂B.放火罪未遂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 7.某村办加工厂的粉条多次被偷,加工厂负责人某甲决定在粉条上喷洒农药,以使粉条有异味而制止偷窃行为。喷洒农药的当晚,有人将粉条偷走食用,造成2人死亡的结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C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D.故意伤害(致死)罪 8.李某、刘某因在公共场所抢劫,已构成犯罪,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公安人员用警车押解回公安局,李某妄图和押解的公安人员同归于尽,即拉响了随身携带的手榴弹,结果汽车被炸坏,直接经济损失6000多元,李、刘被炸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对李某应定(A )。A.抢劫罪、爆炸罪数罪并罚 B.抢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C.抢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9.甲对汽车司机乙有仇,某日见乙的汽车停故在路旁,便将汽油泼在乙的汽车上并点燃,使整部汽车烧毁,甲的行为构成( C )。 A.放火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D.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10.甲为了泄愤报复。用炸药将一段铁轨炸毁,致使—辆途经的列车发生倾覆,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甲的行为应构成( B )。 A.爆炸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 11.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的犯罪行为的,应当( C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从重处罚B.择一重罪处断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析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某为了防止自己西瓜地里的瓜被盗,在瓜地的周围拉上电网天黑时便通上高压电,一日晚,将来偷瓜的乙某电死。甲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正当防卫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某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500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乙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电力设备罪 B、盗窃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3、司机丙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材烤油箱,不料起火爆炸,当场炸死3人。丙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D、破坏交通设置罪(未遂) 4、某铁路工各段巡道工甲某,为了排斥同事乙某,以使自己独得奖金,提高工资,故意把一枚方头槽钉插入钢轨接缝处,企图造成事故,嫁祸于乙某,致使某次列车险此脱轨倾履。甲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D、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5、司机某甲在给汽车时加油时,将自认为已熄灭的烟头扔到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引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汽油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爆炸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过失爆炸罪 6、甲系出租汽车司机,因被单位批评,为发泄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中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A、交通肇事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 C、故意杀人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座位下安装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炸死了乘客丙、丁,还炸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故意杀人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8、公司电工甲,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违反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使部分设备被烧,损失1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放火罪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9、甲见村庄附近灌溉电站机房长时间不用,于某日晚上潜入机房,砸毁价值10余万元配电设备,盗取其中的导线,导致整个机房报废。某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破坏电力设备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10、甲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在一次恐怖活动中,甲亲手杀害了一名无辜妇女,对甲:()] A、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B、应按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处罚 C、应按武装叛乱罪处罚 D、应按AB 数罪井罚 11、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

危害公共安全罪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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