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读(附常见问题解答)

这几年来,中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 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 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改变目前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较重、税负不公等税负现状,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在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 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 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 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 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暂行条例之中。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 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 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 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物流企业而言,与客户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 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就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印花税。

五、货运企业开票“警戒线”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各地结合其货 物运输市场实际,对公路、水路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设置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对货物运输营运收入在“警戒线”标 准以下的,为正常范畴,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供票(开票)征税。同时,严格对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明 确税收管理员跟踪管理,实行以票控税、严格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货运代开票管理、专项纳税评估等方面加强管理。

附录: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1、问一: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2011 年 10 月发生一项运输货物的业务,收取运费总额 20000 元, 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 500 元,损失由我公司承担,毁损的货物也直接交由我公司处置。请问:我 公司可否将货物毁损的 500 元从收取的运费总额 20000 元中扣除,按 19500 元交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单位应按全额 20000 元确定计税营业额,承担的 500 元损失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2、问二: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与货代业务,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 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 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 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 5%。你公司应对这两种业务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 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货代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并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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