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这20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这20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这20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这20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同时,规范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如何申请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 案例背景: 2012年1月,上海闸北区A公司与关联方美国B公司、法国C公司分别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服务接受方指令,从服务接受方利益出发提供技术、商务咨询,协助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市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项目合同。”企业认为该合同为咨询服务合同,可向税务局申请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在税务局的“白名单”中,咨询服务包括业务流程咨询服务、法务、财务、人事等专业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仅是字面上的咨询合同,申请免税可能会被税务局拒绝。铂略提示一般税务局比较容易接受“白名单”上的咨询服务合同。 税务机关的质疑:

合同中对服务的描述过于笼统,需要提供确切的描述并附上服务成果报告以证实服务的真实性; 若有涉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可以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需明确划分并提供划分依据; 对于A公司之前获取的营改增财政扶持,会影响申请退税的金额。(指上海当地对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率提高问题的财政返还。) 处理方法: 修改合同并对服务内容进行细化,搜集服务成果报告并草拟情况说明详述工作流程; 铂略建议合同修改必须与法务部一起,结合营运部门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很多时候服务本身是满足免税条件的,但是在合同的描述用词中不符合现在营改增的要求,会导致申请失败。企业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对所有符合营改增5大类的咨询服务进行详细拆分,将运营部门的工作成果、工作流程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详细描述,把不属于的单独罗列。铂略提示对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服务必须注明具体金额,否则税务局可能因为部分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导致全部金额难以享受免税。 根据服务实质将涉及到境内标的物的质检服务独立于其他跨境应税服务;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服务收入; 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划分将不符合免税服务的收入单独划分,按照免税和不免税的比例进行了收入拆分。最后税务局接受了此划分。 及时与税务局人员沟通,根据应税收入比例分摊营改增扶持基金以抵减退税金额。 本案结果: 除质检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合同内获得免税批复,成功申请退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篇.doc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二) 更新:2018-11-22 03:03:21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

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试点行 业行业名称行业名称 增值税 税率 增值税征 收率 原营业税税目 营业税 税率 交 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运输 11% 3% 公路运输 3% 缆车运输缆车运输 索道运输索道运输 其他陆路运输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3%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3% 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3% 部 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 务 研发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技术转让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5% 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服务业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其他服务业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测绘、勘探5%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其他服务业5% 信息系统服务其他服务业5%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他服务业5%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知识产权服务其他服务业5% 广告服务广告业5% 会议展览服务其他文化业3%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6% 航空运输3% 港口码头服务水路运输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陆路运输3% 打捞救助服务水路运输3%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业5% 代理报关服务代理业5% 仓储服务仓储业5% 装卸搬运服务装卸搬运3% 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 金融业-融资租赁5%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租赁业5%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6% 其他服务业5% 鉴证服务其他服务业5% 咨询服务其他服务业5%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 6% 服务业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 文化体育业3% 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问: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答: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营改增发票样式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全部在这里,含专票和普票区别 一.发票种类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专票与普票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发票版式 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票种,分别展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六种发票票样。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纳税人请关注各省不同的规定。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营改增后合同的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

2018.5.1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 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 用5%征收率的除外。 征收率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 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征收率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0%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0%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2%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0% 其它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 10% 包裹 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 理等业务活动。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0% 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

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税目及其税率

“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及对应税率关系表 交通运输服务应税项目 1.铁路运输服务 代码:0101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陆路旅客运输服务 代码:010201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旅客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陆路货物运输服务 代码:010202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货物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4.水路运输服务 代码:0103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5.航空运输服务 代码:0104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管道运输服务 代码:0105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运输工具划分到对应税目。 邮政服务应税项目 7.邮政服务 代码:020000 增值税税率:11% 填报说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

国内与国外签署服务合同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内与国外签署服务合同税 篇一: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的相关税费 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相关税费问题 一、增值税1、施工地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即我司作为总承包, 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在中国免税)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的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 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9号公告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

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备案材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因建筑服务在境外,我司作为总承包,分包给当地建筑商,支付的服务款,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 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 1、免税政策的规定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第二款第(三)条第5项) 附件1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在第四十九条中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规定意味着跨境会展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该服务相应的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享受免税政策的方式 纳税人开票当月内,在申报该免税收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逾期税务机关已征收增值税,将不予退还。如果合同执行期超过一个月,则应在第一笔免税收入取得前,办理免税备案。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因为要现场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能再办理免税。纳税人申请备案以合同为依据,而不以业务数为依据。一份合同涉及多项跨境业务的,也仅办理一份备案。 纳税人办理跨境会展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境外会展主办方出具的会展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通常是展位号码对应企业名称,并由境外会展主办方法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境外的注册登机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境外会展主办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如果境外会展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4、国内会展服务提供商如果派遣人员出境提供服务,则应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内会展服务人员(1-3人)《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最重要的是第2项和第3项,这两项需要接受方盖章。而第4项在实际操作

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6/10/20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5月1日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应当在5月1日前付款,仅是付款时间延迟到5月1日后,则B企业发生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A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具有一定税务风险。如果A企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5月1日后付款,则B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老合同。根据36号文件,B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或11%的增值税率按照一般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否符合36号文件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和“购进”的规定。 生产性企业建造厂房一般通过出包方式交由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不动产在建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验收,直至付款,往往耗时较长,中间经过一系列关键时点。上述情况下哪一个时间节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取得时点或建筑服务购进时点目前营改增公告并未给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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