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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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沪工程教[2003]29号,2006年第三次修订(沪工程教[2006]51号)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

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学生毕业时结清。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应按实际学分成本交费。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被录取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但假期不能超过二周。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并向教务处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学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同时申请暂缓注册,待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二周内未注册(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期

第九条每学期分为理论教学、集中实践教学阶段。理论教学阶段一般上课16~17周,复习考试1~2周,集中实践教学阶段一般2~3周。产学合作教育阶段一般为6~8周,具体安排见培养计划。

学分

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3.“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4.公共基础课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两门课均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国防教育”为必修课,在军训中实施,已计入军训学分。

5.学生参加科研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市级和市级以上的教学、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奖经教务处认定后可获得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学分,具体计算方法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分制本、专科培养计划由公共基础模块、学科基础模块、专业特色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四部分组成。

(一)本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物理类课程为必修课程,外语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为限修课程。外语类课程进行分级教学,必须修满20学分(含大学英语1-4级、科技英语和专业英语)。公共基础模块中的计算机课程实行按类选修,必须修满8个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1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其中,6学分为人文、艺术和管理类课程,6学分为自然科学类课程。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学科基础模块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修读。

专业特色课中,专业核心课程为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为选修课。

实践教学模块中的课程为必修。

合作教育是我校特色,合作教育每个工作学期为2学分,第一工作学期的学分可以替代公共基础选修课学分,第二、三工作学期的学分计入实践教学学分。

(二)专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外语类课程为必修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为限修课程,必须修满4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4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除应修满总学分外,还应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修满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同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专升本学生按本科指导性培养计划第5~8学期的要求进行修读,并应在本科期间修满6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进行修读。

选课

第十二条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据,学校将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学生在班主任(导师)指导下,参考指导性培养计划建议的学习进程,在课程开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上课时间,并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1.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对英语课程,学生可根据高考入学英语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一级免修考,通过者可以直接修读大学英语二级。

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查阅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简介、下学期所开课程的选课总课表及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遵循课程先修后续的规律,拟订选课方案。

3.对不同规格的同一名称课程,学生可选读比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规格高的课程(该课程内容需覆盖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大纲要求),学分按实际所学课

程登记,毕业审定按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计算。

4.学生每学期修读的理论课程最少不得低于18学分,最高一般不宜超过32学分(最后一个理论教学学期除外,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可修读不超过6学分的理论课程)。

5.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5人,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0人,不组班。重读人数不满10人也不组班。

6.学生所选的课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但对因出现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进行改、退选。

7.根据松江大学园区及上海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选修、学分互认的有关规定,学生可按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跨校选课。学生跨校选课和修读本校课程一样,所取得的学分应在修读该课程的学期结束前将授课学校出具的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按所修课程的性质,计入相应类别的学分,并按我校绩点计算办法计算绩点。

班主任(导师)

第十三条班主任(导师)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必要保障。班主任(导师)必须熟悉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学生选课,安排个性化学习进程,在已审阅的学生预选课表上签字。班主任(导师)还应指导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帮助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学院必须重视班主任(导师)队伍的建设,按一定比例配置好班主任(导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记载;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成绩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

论文、报告等。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并经院(部)批准后通知学生。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等(A、B、C、D、F)10级(A、A-、B+、B、B-、C+、C、C-、D、F)记分制。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100~90A 4.0

89~85A- 3.7

84~82B+ 3.3

81~78B 3.0

77~75B- 2.7

74~71C+ 2.3

70~66C 2.0

65~62C- 1.5

61~60D 1.0

60分以下F0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方法是: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舍5入后以小数点后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规定外,必须参

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读。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以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选修课没有缓考。必修课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并以零分记。对于因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读。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给以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重读、免修、补考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读,选修课可重读,也可改修。重读课程(包括因不及格而改读)需缴纳重读费。重读不及格,允许再次付费重读,重读课程的成绩按重读实际成绩计分。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读,其成绩可按高分登录。

第二十二条重读课程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读时间,原则上学校不单独为重读课程开班。重读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免修和免听。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以在提交该门课程自学笔记(习题)的基础上,在第一次选课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中心)批准后报教务处,参加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组织的命题考试或参加同一门课程的期末统一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

样。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六条补考。学校每学期对相关课程组织补考,学生所修的课程如果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进行重读。补考仍不及格必须进行重读,学生没有选修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无故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确有某种特长,在取得我校学籍并修满一年级整学年课程,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且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具体要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插班生执行细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每年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校门诊部审核,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非健康原因需中断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2年(自费出国留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约定的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证明等),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五条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休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及西南片高校共同开设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第三十八条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3的学生,经班主任(导师)同意,可提出申请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由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开设学校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三十九条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同时取得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条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有课程学分的学生,承认其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发给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部门参考。

第四十一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事宜,按《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6年、专科超过4年;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办妥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已取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部分课程,未取得学分数累计少于14学分(含14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生已满6年,专科生已满4年,仍不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4学分,毕业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所修读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原沪工程教[2005]67号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2005

年8月10日制订)废止,本细则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已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作更改。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 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浙教计〔2006〕124号)的 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专业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 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 x75 (兀)。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

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 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 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 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或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学分学费。因课程不及格需重修的外方课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可凭合作学校的收费凭证免收我校学分学费。 五、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 2010年10月12日修订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 第一章学分 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1]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 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 —1—

费。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一)正常修读的课程。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二)重新学习的课程。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教计【2005】18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535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加快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高【2009】9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学费总额。即,学分制收取学费总额=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四条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专业学费 第六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每生每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规定学制年限。 第七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第二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学生延期毕业的,学校可按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延期十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费;延期十个学分以上,二十个学分以内的(含二十个学分),按半个学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二十个学分以上的,按一个学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缴清住宿费、代收费、年度专业学费和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三章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本科四年制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0+X学分,专科三年制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20+X学分,每学年平均学分为4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其中,本科160学分、专科120学分为按学分学费收费的最高学分控制线,超过该控制线的X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按专业大类明确学分学费单价:艺术类专业学分学费单价为125元/学分,理工类和高职类专业学分学费单价为75元/学分,其他专业学分学费单价为65元/学分。学分学费总额=最低毕业总学分中的按学分学费收费的最高学分控制线×学分学费单价。 第十四条学分学费实行“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五条为便于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缴费次数,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40学分/学年)预收,每生每学年预收学费总额=(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学分学费总

公司员工学分制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学分制培训管理制度 一、定义 学分制:培训模式的一种,以选学培训课程为核心,个人素质提升为辅助,通过学分制衡量本年度培训学习质和量的培训综合管理制度。 二、总则 1、为建立健全公司培训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岗位素质提升培训,发挥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员工的学习意识,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学分制是为公司为适应广大员工的培训需求,保证培训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实施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培训管理制度》共同对员工培训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实施对象 公司全员 四、公司全员年基本学分标准 1、中层管理人员 主任、副主任(经理、副经理): 32分 主任工程师: 32分 主管工程师: 32分 2、生产操作人员 大班长: 40分 班组长: 40分 员工: 40分

3、职能部门人员: 30分 五、学分制管理细则 1、学分标准: 公司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的管理培训、技能培训、专项培训等,视频授课1分/小时,讲授授课1分/小时。 部门级培训:部门内根据需要及计划,自行组织的专业提升培训、现场技能培训等,在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的,1分/次。 班组级培训:班组根据员工需要自行组织的岗位操规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在本部门备案后、由部门主管培训人员监督执行的,0.5分/次。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培训:由公司组织开展,取得相应合格证或相关考试合格3分/次。 2、加分项目:加分项人力资源部每个季度统计汇总一次 1)在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培训项目中担任讲师,加1分/小时; 2)作为培训管理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或监督部门培训活动,加1分; 3)培训考试合格者,加0.5—1分/次,不合格为0分具体如下: 考试方式 不合格 合格 闭卷 成绩标准 60分以下 60-70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 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重修学分课程需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学分学费。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大教字〔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我校对《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0〕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

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排课与选课 第六条各学院(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选课原则上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前后关联的课程,若前导课程未获得学分,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八条选课在学校网上选课系统完成。所有课程在假期预选。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所在学院(系)预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确认。转专业学生在开学第四周完成退选和补选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0学分。攻读双学位及实验班学生不得超过45学分。 第十条学生选课实行试听确认制。所选课程可以试听两次。后续补选课程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 第十一条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达15人不开课,选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学分制管理制度

专业学分制管理 为了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使画室的管理更加合理化,提高学习效率和更好的保障学生的安全。画室特制定学员学分规定,具体条例如下。 备注:每位学生学分总分100分,依照以下条例进行扣分,学分低于60分的学校将做出初步警告,告知家长。等于或少于40分的做出严重警告,并要求家长到校确认签字。分数扣除至0分,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开除处理。 一、关于考勤 1、学生迟到: (1)提前10分钟备课,3分钟以内(3分),至上课之前(5分) (2)正式上课3分钟以内(5分)超过3分钟按旷课处理。 2、准备工作应该在课前做好,如(削铅笔、粘纸、打水、清洗调色盘、整理颜料、专业书等)。如未能按照要求做好课前准备,一律按迟到处理。(课上不允许削铅笔、粘纸、打水、清洗调色盘、整理颜料。) 3、学生旷课:每节课扣(20分)事假每节课扣(3分) 4、上课中途请假未按专业老师规定时间回来,按旷课处理。 5、早退5分钟以内(5分),超过五分钟按旷课处理。 二、关于纪律、卫生和安全 1、学生打架斗殴扣除(50分),情节严重直接开除 2、画室内偷盗等行为直接扣除(50分) 3、在画室内抽烟、喝酒等行为直接扣除(50分) 4、学生顶撞专业老师扣除(50分),事情严重的直接开除。 5、画室卫生按分组进行打扫,中午、下午、晚上各一次,未及时清扫教室或者清扫不认真,每人扣除(10分) 6、上课期间,保持自己周围卫生,物品摆放整齐(书、画画工具等),课下削铅笔到指定位置,如发现有随地扔垃圾或者削铅笔等,扣除(10分) 7、画室内无人情况下不得给平板、充电宝等电子设备充电(20分) 8、不得私自使用他人画具,一经发现扣除(30分) 9、穿拖鞋,披头散发,化妆各扣(5分)谈恋爱(20分) 三、关于课堂 1、在画室玩手机,画室内发现手机或耳机直接没收,扣除(20分) 2、上课期间睡觉扣除(20分) 3、上课期间不认真作画,说话,随意走动,扣除(20分) 4、在画室内吃东西扣除(10分) 四、关于教学 1、作业缺一张扣(5分) 2、课堂作业未达到老师的要求,经修改调整仍未通过每张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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