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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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伪造汇票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BANK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有名为“OVERSEASBANK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此外,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OVERSEASBANK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

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

案情简介

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1996年10月中旬,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刘总经理提出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0月15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月利率9.25‰,期限8个月(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6月14日)。

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和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公章,贷方加盖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考虑到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厂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10月21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如下:

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票到后再贷1500万元。

1996年10月28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广陵市,向招商银行某支行提出必须开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才能为招商银行某支行引进资金。

1996 年11月2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到广陵市,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当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给招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出示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年10月26日签发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1000万元银行汇票。

1996年11月4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了以未来商城为承兑申请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8月4日。

1996年11月4日,招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郝某将10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1996年11月8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处取走当月4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从该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退还招商银行某支行。

至11月30日止,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共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49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7万元。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存未来商城在招商银行某支行的帐户。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招商银行某支行得知后,函告南方信托投资公司抓紧催收贷款,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招商银行某支行为此于1997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立即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以及赔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

在此期间,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已经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终结。

一种意见认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贷款,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担保,故招商银行某支行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但由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无效,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招商银行某支行对此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应相应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银行某支行因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要求,签发的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万元人民币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担保。据此,招商银行某支行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由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而发生了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有效,招商银行某支行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人,应按票面记载金额无条件兑付。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和持票人,享有汇票到期请求招商银行某支行兑付票款的权利。

本案参考结论

第2种意见是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例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

应当支持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要式证券,它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而不问票据行为的前提即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是否有效,此即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票据又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换句话说就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其本身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脱离了基础关系,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而无效,基础关系也不因票据关系的无效而无效。票据上的收款人和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与否;票据上的债务人也不得藉基础关系的瑕疵来对抗善意持票人。

本案中,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应认定为有效。尽管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该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所作的担保,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招商银行某支行据此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和持票人即债权人,享有

请求招商银行某支行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招商银行某支行作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付款人即债务人,应按票载金额无条件兑付。

故,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角度来认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招商银行某支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脉落清晰。

本案中,招商银行某支行在履行完票据上的义务后,也即履行了其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所作的担保义务,招商银行某支行可依法向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追偿。本案中,由于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审结,属于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债权应判决付给招商银行某支行。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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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1

案例二 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善意/完全对价) 习题 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 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第三章 1、汇票样本 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 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 案例二汇票案例 ?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持票人:AB公司

?付款人:National Bank,Chicago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启示 ?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 ?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 ?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 2、汇票样本 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 ?Drawer(出票人): Continental Co.,London ?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 ?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Sum:USD 1,250.00 ?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国际结算票据练习(含答案)

票据 一、单选 1.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这张汇票属于( D ) A.光票 B.即期汇票 C.跟单汇票 D.远期汇票 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使用最多的是( A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3. 全套汇票的正本份数一般是( B ) A.一份 B.两份 C.三份 D.视不同国家而定 4. 一张商业汇票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付款,则到期日为( A ) A.2月28日 B.3月1日 C.3月2日 D.3月3日 5. 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D ) A.流通性 B.提示性 C.无因性 D.要式性 6. 某汇票其见票日为5月31日,如付款日期规定为:(1)见票后90天,(2)从见票日起 90天,(3)见票后1个月,则付款日分别为( D ) A.8/29,8/28,6/29 B.8/28,8/29,6/29 C.8/28,8/29,6/30 D.8/29,8/28,6/30 7. 关于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汇票上可以记载付款条件,汇票仍然有效 B.实务中汇票通常采用空白背书 C.汇票在提示付款前必须先提示承兑 D.汇票既有即期的也有远期的 二、多选 1. 按我国《票据法》,汇票抬头的规定方法有( ABE )()()()()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E.记名抬头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C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承兑人 E.背书人 3.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承兑人 E.保证人 4. 用于议付信用证下结算的汇票有( ABCD )()()()() A.远期汇票 B.即期汇票 C.商业汇票 D.跟单汇票 E.商业承兑汇票 5.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DE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E.受票人 6. 在实际业务中,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办法有( ABCDE )()()()()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C.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D.指定日期付款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最新国际结算汇票填制及其答案

制单题 1. 美国洛杉矶一家公司(POWER CO.,LTD)向英国伦敦的一个出口商(STONE CO.,LTD)购买了价值100万美元的仪器设备,双方约定签约后一个月付款。POWER公司的法人代表Mr. William Smith 与STONE公司的业务主管Mr. George Mason于2000年1 月28日签订了贸易合约。 (1)请据此开立一张用以结算的汇票。开立日期为2000年2月2日 (2)汇票出立后7天得到承兑;请据此写出票据的承兑式样。 ACCEPTED Feb 28,2000__⑧_ (Date) __POWER CO.,LTD_⑨___ (Company Name)BILL OF EXCHANGE For___USD 1000000__①_ _Feb 28,2000__②____ (amount in figure) (date of issue) At_30 days after S/C date__③____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___STONE CO.,LTD_____④_or order the sum of__SAY US Dollars _One Hundred Thousand Only__________⑤__(amount in words). To: For and on behalf of ____POWER CO.,LTD___⑥_ __STONE CO.,LTD_⑦ 2、根据以下条件制作单据 China Camping Shanghai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与Sport and Camping Co.,Ltd.of New York签订合同,出口帐篷(tent)一批,计5 000顶t合同单价USD10.00/PC FOB Shanghai,不需要唛头,要求全部货物于2009年12月l0日前出运。11月25日,该 公司收到一份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由Bank of New York于2009年11月23日开出的即期不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人为:Sport and Camping Co.,Ltd.of New York,信用证号为:A00920, 信用证金额为USD50 000.00,信用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3日。该公司备妥货物后于12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案例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 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

习题一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习题一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一、汇票 (一)客户向银行提交汇票,按汇票必要项目和所给问题对其进行审核和处理。 1.托收中的汇票 2.信用证中的汇票

(二)客户提交汇票委托银行收款,银行对汇票有效性进行判断并给客户提出建议。

(三)根据所给条件填写汇票。

1.汇票一: 2.汇票二: (四)GUANGDONG IMP. & EXP. CORPORATION提交一张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在票面加盖承兑章。根据所给汇票和条件在表格中计算并填写汇票到期日。

(五)汇票收款人A Company委托银行向汇票付款人B Company London提示汇票承兑时,付款人根据所给条件在汇票上进行承兑,银行审核承兑汇票。 1.付款人于3月26日在汇票左面作出普通承兑。 2.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Hong Kong于2003年11月26日承兑下面汇票后向Bank of China Guangdong填写并发出承兑通知书。

At 3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Guangdong the sum of Elev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HK dollars Drawn under L/C No. 57833262 issued by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二、本票 (一)客户向银行提交本票,按本票必要项目和所给问题对其进行审核和处理。 1.银行本票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 汇票

(二)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内容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根据其性质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具体如下所述。 1. 必要记载项目 必要记载项目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缺一不可。缺少一项,汇票视为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下述几项: (1)“汇票”字样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 ”、“Draft ”等,用以明确票据的种类,使汇票区别于本票和支票。 (2)确定的金额 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以金钱表示,不能用货物数量等表示,并且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能大概的、浮动的。同时,票据的金额还必须同时用大、小写表示确定的金额。如:“exchange for 后面加的是小写,the sum of 后面加的是大写”。 第五章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关于汇票的定义,需要注意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作为无条件支付命令,则必有发出命令一方和接受命令的另一方,必有收款人一方和付款人另一方。 ? 首先,收款人可以是出口方本人,也可以是出口方所在银行。 ? 其次,付款人(受票人)是进口方或进口方所在银行,他是在取得货物时接 受此项付款命令的人。 ? 再次,出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发货时,同时向进口方发出付款命令。 收款人(出口方或出口方所在银行) 付款人(进口方或进口方所在银行) 出票人(出口方)

(3)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place and day of issue) 出票日期决定汇票的有效期,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两年。 (4)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即付款的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根据期限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at sight or on demand)。也就是说,在汇票中,如果是一张即期汇票,则在a和sight之间的横线上用“…”或“***”表示。如果一张汇票没有注明付款期限,视为见票即付。 2)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比即期汇票更复杂多样。远期汇票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___ days/ months after sight)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___ days/ months after date) ③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 ④提单签发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___days/ months after shipment/ the date of B/L) ★到期日的计算: ①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②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 ③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 ④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算。 (5)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书面付款命令,这是汇票的本质和核心。 (6)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pay to 收款人) 根据汇票的流通转让,可将抬头分为: 1)限制性抬头。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能转让他人。 ?Pay to John Davids only ?Pay to John Davids not transferable 支付给约翰.戴维斯 ?在汇票任何一处写有“不可转让”(not transferable)字样。 2)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 ?Pay to ABC Co. or order 支付给ABC公司或其指定人 ?Pay to ABC Co. 支付给ABC公司 3)来人抬头。只要在收款人一栏有“bearer”字样,不管它前面是否写有具体收款人名称,均视为来人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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