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罗马法理性精神及其当代意义

(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四)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三、结语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罗马法时,也许会发现许多当时已有的观念和制度并不逊色于今天。因此,当我们面对未来时,我们也许应当想一想昨天的情形以及昨天发展到今天的历程,同时思考这一情形及这一历程如何在可能的方向上演变为未来的目标。在我国,研究罗马法,深刻领会其理性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我们这一代法学者的历史任务。另外还要注意罗马法理性精神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发意义,以加速我国迅速向真正法治国家的转变。

注释:

①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

②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③刘旺洪.利益衡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版.

④阿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页.

⑤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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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6210525.html,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作者:黄凯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要:我们现在一般泛指的罗马法,即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它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一直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漫长历史时期里所有的成文法,习惯法以及皇帝命令还有元老院告示等。罗马法内容丰富,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源远流长,而且罗马法中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精神对后世有着尤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而第三次征服最为平和、最为持久。”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精神;现代法治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时期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地理环境共同作用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伴随着罗马国家制度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与罗马帝国的一步步形成巩固而发展完善的。 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如开启罗马成文法阶段的代表《十二铜表法》、适用于所有罗马国家公民的公民法以及随着罗马帝国的疆域一步步扩大而由罗马统治者制定的万民法,直至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而最终形成的《国法大全》,最终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成熟完备的阶段。 在罗马法的私法内容和私法精神内涵中形成了一个广泛庞大的民法体系,因此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于我们后世的民法和商法还有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法律发展起着关键促进作用。在罗马法众多宝贵的私法精神之中,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外,尤为重要的是罗马公民的契约自由:罗马公民有自由缔结各种契约的权利。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来看,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双方的法律地位要平等,市场规则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等价物。同时也要求人们自由交换而不受非法约束。在古代罗马法中,罗马裁判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会运用到“平衡”原则来进行法律关系的判定和处理,严格维护契约的合法性,让契约自由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签订了契约,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旅行契约。这一原则对民法和商业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了我们现代社会。 因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契约自由从古代罗马经济的发达繁荣的工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越来越重视对罗马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发展而来。罗马公民根据彼此的契约来进行商品交换等活动,契约是保护罗马公民私有财产和个人私有权利的重要依据。而契约自由则成为了罗马法捍卫罗马公民私有权利的私法核心和重要私法精神。直到我们现代民法仍然强调法律主体一开始的民事契约的重要性,这是维护民事主体法律权利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后来的商法中强调的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主体平等、意

论古希腊的悲剧精神

纵观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大团圆式的优美结构充满了读者的视野,无论是包公戏中的善恶、忠奸分明,还是戏剧中的窦蛾恨终得雪怨总得偿,都充斥着农耕文明下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式的因果循环和“善恶有报”的理想和期待,尽管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已经出现了对人生进行思考的悲剧意识的萌芽,但总体上还是被包裹在“大团圆”的外壳之下。在西方悲剧理论真正渗入中国的创作之后,真正有意识的悲剧创作才成为可能,若干具有悲剧性宏大结构和巨大魅力的文学作品才开始走进人们的阅读视野。与此同时一些悲剧性的文学作品也开始呈现出了它们独特的由痛到快,先痛后快的巨大吸引力,使得人们对文学作品的理解不再囿于特定文学视角,而更多的渗透了美学理论,从而达到对具体的悲剧性文学作品的深层解读。 一、古希腊悲剧精神形成溯源 对于古希腊式悲剧精神的诞生根源和产生土壤,可以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渊源去探寻。古希腊人生活在海洋流域,浩淼无边的茫茫大海中“没有彼岸”和看不到彼岸,或者说无法回归的渔猎生活的现实造就了古希腊人的海洋文明。在无法掌控自己命运的历史条件下,古希腊人创造了悲剧历史发展中的三种悲剧类型:由于无法挽回和无法改变的神定的因素或者主体的“小过失造成大悲剧”的命运悲剧、由于人物自身性格原因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性格决定命运”的性格悲剧、以及由于人本身的降生是无来由的和人的生存环境是人所无法选择的所造成的生存悲剧。悲剧最早来自于酒神狄奥尼索斯崇拜的祭祀活动,而酒神崇拜涉及到生命周而复始的循环:出生,死亡。再生。这本身就是人类渴求生存,抗拒死亡的意志表现。是人类对于生存状态的抗争,是人类对于自身文化的价值肯定和终极关怀。这种悲剧精神渗透在古希腊人的文学创作中,由此出现了众多的悲剧作家。这些悲剧作家以他们的悲剧意识和人性关怀创作了一系列隽永深刻的悲剧作品,尤其以古希腊的三大悲剧家为代表。悲剧的本质是矛盾冲突,没有了矛盾冲突。悲剧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古希腊悲剧通常表现出一种抗争,如普罗米修斯对神旨的违逆、俄狄浦斯对命运的抗争、美狄亚对丈夫的报复等。如《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的悲剧是令人同情和怜悯的,但由于他的斗争是朝向一种正义的目标,显示了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明知不可战胜还要义无反顾的英雄气概,这就成了悲剧人物最终必然走向悲壮命运的悲剧美的来源。这种精神上的胜利和战斗的过程远远超越了结果,是永恒的人类精神的映射。正是在与这种类似主宰着整个人类的力量的斗争中,人的主体性的力量才被发挥到了极致,人们才在悲剧人物的身上发现了自己所蕴藏的全部能量。因此在欣赏悲剧性文学作品的时候,人们在产生恐惧、悲伤等强烈的痛感的同时,更会感到怜悯和同情,如此强烈又复杂情绪强烈地刺激着欣赏者的感官,使读者悲伤之后得到更强的顿悟和重获新生的愉悦之感。 对古希腊悲剧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亚里士多德曾以《俄底浦斯王》来佐证他对悲剧性质的解释——“过失说”,俄底浦斯王无论如何的正直善良,关爱自己的国民,都无法逃脱先天的神定的命运,由于无心的过失而导致了无法逃脱的悲剧命运的巨大悲剧性。黑格尔也用《安提格涅》来辅助他对悲剧性质的解释——“冲突说”和“永恒正义说”,代表亲情的安提格涅和代表国法的克瑞翁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冲突,具有合理性的双方在矛盾斗争的过程中暴露了自身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于是必然遭到毁灭或者两败俱伤的命运,进而造成了巨大的悲剧性冲突。黑格尔提出的“冲突说”成为了黑格尔对于悲剧理论的最大贡献,并促使悲剧理论进一步的系统化和完善化,进而逐渐形成了真正的近代悲剧的理论形态。而到了现代,恩格斯和马克思对悲剧理论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恩格斯在给拉萨尔的信中批评了他对《封,济金根》的结论,认为济金根的悲剧是由于“历史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上不能实现”的冲突而造成的。恩格斯的悲剧理论在现代悲剧理论中极具代表性,它广泛

雷锋精神内涵及现实意义

雷锋精神内涵及现实意义 雷锋一生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没有令人仰慕的社会地位,也没有轰轰烈烈的英雄壮举。然而,一名普通共产党员,为什么能够赢得亿万人民如此崇高和长久的敬意?一个只有22年短暂生命的青年所表现出的高贵品质,为什么能够激励几代人健康成长?一场群众性的学习活动,为什么能够在几十年的历史进程中持续高涨、历久弥新,影响和塑造着整个时代的社会风尚?这一切都说明,雷锋精神之所以代代相传,不因时代变迁而褪色,不以人事更替而废止,是因为人民群众推崇它、发展的时代呼唤它、党的伟大事业需要它。雷锋精神是一面永远的旗帜! 雷锋精神是远大理想与具体实践的统一。理想是高级思想的结晶,是人们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生经过奋斗有实现可能的目标。正确的理想是人奋斗的目标和动力,是事业成功的基础。雷锋用短暂的22年,走完了他平凡而伟大的一生,实现了远大理想与具体实践的统一。 雷锋认为有理想、有出息的青年人必定是乐于吃苦的人,因此他在工作上用高标准要求自己,在生活上用低标准要求自己,待人像“春天般温暖”,对己则如“秋风扫落叶”,他履行着“多做日常的、细小的、平凡的工作”的誓言,实践了自己的诺言。雷锋精神是坚定信念与完美人格的统一雷锋精神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融汇共产主义的道德理想,寄托了人类认同的道德理想,成为不朽的精神典范。 雷锋精神内涵中坚定信念与完美人格的统一在于雷锋树立了坚定的信念。雷锋精神内涵中坚定信念与完美人格的统一还在于雷锋公而忘私的奉献精神。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人的创造与奉献,雷锋说:“吃饭是为了活着,可活着不是为了吃饭”,从这些文字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雷锋高尚和火热的心灵,他在不断调整自己的人生坐标,他告诫自己:越是困难、越是艰苦的地方,革命者就越应当去,他说:“我情愿做这样的…傻子?”。在这样的思想根基指导下,雷锋的思想产生了质的飞跃,从最初的、朴素的报恩思想和阶级感情,上升到理性认识,尽自己的全部精力诠释了“在生活的仓库里,我们不应当只是个无穷无尽的支付者”的人格魅力。 雷锋精神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雷锋从一个普通的士兵成长为一名平凡而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成长为一名世人瞩目的楷模,与雷锋把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的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分不开的。我们翻开《为人民服务》一文,雷锋就在最后一页的空白处写道:“我觉得一个革命者活着,就应该把毕生的精力和整个生命为人类解放事业——共产主义事业全部献出。我活着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做一个对人民有用的人。”

现当代文学毕业论文论古希腊的悲剧精神及其对中国现当代文学的影响

论古希腊的悲剧精神及其对中国现当代文学的影响 当西方的悲剧理论随着美学理论的引进传入中国之后,曾引 发了一场关于美学的轰轰烈烈的学术研究热潮,下面是搜集整理 的一篇探究古希腊的悲剧精神及其对中国现当代文学影响的论文 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前言 纵观中国传统的文学作品,大团圆式的优美结构充满了读者 的视野,无论是包公戏中的善恶、忠奸分明,还是戏剧中的窦蛾 恨终得雪怨总得偿,都充斥着农耕文明下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种 瓜得瓜,种豆得豆”式的因果循环和“善恶有报”的理想和期待,尽管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已经出现了对人生进行思考的悲剧意识 的萌芽,但总体上还是被包裹在“大团圆”的外壳之下。在西方 悲剧理论真正渗入中国的创作之后,真正有意识的悲剧创作才成 为可能,若干具有悲剧性宏大结构和巨大魅力的文学作品才开始 走进人们的阅读视野。与此同时一些悲剧性的文学作品也开始呈 现出了它们独特的由痛到快,先痛后快的巨大吸引力,使得人们 对文学作品的理解不再囿于特定文学视角,而更多的渗透了美学 理论,从而达到对具体的悲剧性文学作品的深层解读。 一、古希腊悲剧精神形成溯源

对于古希腊式悲剧精神的诞生根源和产生土壤,可以从中西 方不同的文化渊源去探寻。古希腊人生活在海洋流域,浩淼无边 的茫茫大海中“没有彼岸”和看不到彼岸,或者说无法回归的渔 猎生活的现实造就了古希腊人的海洋文明。在无法掌控自己命运 的历史条件下,古希腊人创造了悲剧历史发展中的三种悲剧类型:由于无法挽回和无法改变的神定的因素或者主体的“小过失造成 大悲剧”的命运悲剧、由于人物自身性格原因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性格决定命运”的性格悲剧、以及由于人本身的降生是无来由 的和人的生存环境是人所无法选择的所造成的生存悲剧。悲剧最 早来自于酒神狄奥尼索斯崇拜的祭祀活动,而酒神崇拜涉及到生 命周而复始的循环:出生,死亡。再生。这本身就是人类渴求生存,抗拒死亡的意志表现。是人类对于生存状态的抗争,是人类 对于自身文化的价值肯定和终极关怀。这种悲剧精神渗透在古希 腊人的文学创作中,由此出现了众多的悲剧作家。这些悲剧作家 以他们的悲剧意识和人性关怀创作了一系列隽永深刻的悲剧作品,尤其以古希腊的三大悲剧家为代表。悲剧的本质是矛盾冲突,没 有了矛盾冲突。悲剧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古希腊悲剧通常表现 出一种抗争,如普罗米修斯对神旨的违逆、俄狄浦斯对命运的抗争、美狄亚对丈夫的报复等。如《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的悲剧是 令人同情和怜悯的,但由于他的斗争是朝向一种正义的目标,显 示了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明知不可战胜还要义无反顾的英雄 气概,这就成了悲剧人物最终必然走向悲壮命运的悲剧美的来源。这种精神上的胜利和战斗的过程远远超越了结果,是永恒的人类 精神的映射。正是在与这种类似主宰着整个人类的力量的斗争中,人的主体性的力量才被发挥到了极致,人们才在悲剧人物的身上 发现了自己所蕴藏的全部能量。因此在欣赏悲剧性文学作品的时候,人们在产生恐惧、悲伤等强烈的痛感的同时,更会感到怜悯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 鉴意义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虽然我国民法在继受发展过程中借鉴了罗马法其特有的私法精神,但是这些借鉴依然来自于对他国法律的继受,就我国民法发展来讲,对于罗马法的回归,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从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产生并非偶然,其原因涉及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政治格局、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条件以及培育的法律需求促成了《民法大全》的面世。罗马法始终以一种与现实社会和权力结构并行不悖,而又完全不同的方式开拓法律的规范空间。在该领域之内,法律制度有无上的权威,它可以纵横驰骋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之外,又能最大限度地与现实社会、宗教、政治、经济结构相适应,它总是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 式的异质性,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性。《民法大全》的产生条件及其特点说明,法律供给必须跟上社会的法律需求,一部伟大的法典必然是适应历史条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最为独特,也是最受特定历史影响的。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必然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秩序中并未能开创独立的疆土,它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界限模糊不清,并且争取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融为一体,法律制度模式转化为政治和经济制度模式。利益加情感成为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披上公正无私的面纱,利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力结构所存在的缺陷为特权阶级服 务(权钱交易、以言代法),结果使其自身难以获得真正的独

雷锋精神在现代的意义与作用

雷锋精神在现代的意义与作用 497班胡婕 那一个风雨交加的日子,他的鲜血洒满了那片他深深热爱着的土地,猛烈的雨水不停地冲刷着这红色的伤痕,却再无法将他金色的魂灵从这里褪去。那句“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口号像一阵风一般刮遍了大江南北,刮向千秋万世。 我们早已熟知这个名字,那个伟岸的身影常常需要我们呈45度角仰视,“榜样”这个词常常就像北极星,它就在那里,又明又亮,指引着方向,可想要去触及,却又那么难。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可能很难想像在上个世纪还有那么一个人,他穿梭在茫茫人海中,将所能给的帮助悉数给了需要帮助的人。他付出的有泪、有汗,还有血。 十几年的求学生涯已经让这个人物的身影逐渐在我脑海里清晰起来,我能够明白雷锋精神并不仅仅是扶老奶奶过马路这么简单,一群人堵在十字路口,把一个老人搀过来扶过去,这并不叫雷锋精神!有一句话叫做“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三月的福利院孤儿院门口总是堵满了学雷锋的志愿者,三月的风飘过,也把他们悉数刮了回去。这不免让人有些失望。 在这种大背景下,仍有那么一群热血的有志青年,他们空怀一身理想与热情,他们想追随雷锋同志的足迹将好事送进千家万户。可是他们迷茫了,他们该怎么做才能投身社会、贡献社会呀!这时候,雷锋精神的作用就是一个路标,在岔路口指引他们正确的道路。 这个世界上从来不缺需要帮助的人,他们或扭了脚不能走路;或东西太重无法起身;或在异乡的路上迷了方向。他们此刻心中一定会无比怀念那个身穿绿军装的年轻人:雷锋!那就是你啊!每个人都可以是雷锋,每个人都有帮助别人的权力与义务,每个人都是值得投去赞赏的目光的! 如果雷锋精神充光的是风向标的角色,那他就绝不是一块只能仰视而无法翻越的石碑。前辈的力量不可否认地在当代年青人心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当听到雷锋的先进事迹时,有的人心中难免激昂澎湃,这也促使了他们去主动地清扫路边的垃圾,带着迷路的孩子寻找回家的路。 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里,每个人都盼望着会有那么一天,整个世界同乐,在外遇上困难不用愁,因为到处都有活雷锋。在雷锋精神被大力倡导的今天,我们可以发现,雷锋精神的意义已经那么重要,一个没有雷锋精神的世界是冷漠而残酷的,认清雷锋精神并竭力留住它!就是现在!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在应用自然

希腊精神与希伯来精神

希腊精神与希伯来精神 英国学者阿诺德写道:“我们作为一个民族,是依靠自己所拥有的最佳准则才显现出我们值得赞美的活力和毅力的,……亦即我们强有力和值得赞誉特征是活力而非智力。……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把这两种力量视作敌对力量,亦即在这两种力量之间来划分这个世界帝国。假如我们要用两个卓越而又辉煌辉煌地体现这些力量的民族来命名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希伯来精神(Hebraism)的力量和希腊精神(Hellenism)的力量。我们的世界正是在希伯来精神和希腊精神这两种影响之间运动。某个时刻世界感到了其中一极更有力的吸引,另一时刻则感受到另一极的吸引力。世界应在两极间完美和谐地实现平衡,尽管这从未实现过”。 在阿诺德看来,“活力”与“智力”的对立,构成了西方文明的基本精神格局,它们实际上就是希伯来和希腊精神地化身。两种文明的基本精神尽管有相通之处,但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是彼此对立互补的。首先,希腊精神的最终目的乃是“人的完满”,而希伯来精神的最终目的则是“人被拯救”;其次,希腊精神的最高观念是“按照事物本来面目看待事物”,而希伯来人则认为,“训诫和服从”高于一切;最后,希腊人的支配性观念乃是“人的意识的自发性”,而希伯来人却强调“良知的严格性”。 阿诺德关于双希精神的概括把握了西方文化的基本命脉和逻辑,对于我们理解西方文化的特征和历史演变很有启发性。希伯来精神与希腊精神同为西方文化的渊源。欧洲历史上有两大思潮影响着欧洲历史上有两大思潮影响着欧美文学的发展。这两大思潮是希腊精神和希伯来精神。希腊精神重视现世本位、人本位、肉的倾向、自然生活、自律、自立、理智等。希伯来精神重视本位、神本位、灵的倾向、理想生活、他律、服从、空想等。 希腊精神用理性思考事物的本来面目,激励人们探求真理,它代表了科学与理性;而希伯来精神则在思考生命的终极价值,关心“人如何被拯救”,它代表了道德与信仰。 1.希伯来文化的理想的人是信仰的人。就希腊文化来说,至少在它的两个最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哲学表达中,理想的人是理性的人。 2.信仰的人是完整的具体的人。希伯来文化并不放眼普遍的人、抽象的人;它所看到的总是具体、特定、个体的人。另一方面,希腊人是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思想家,他们发现了一般的、抽象的和没有时间性的本质、形式和理念。 3.对于希腊人,由此产生了作为只有哲学家才能踏上的通往智慧之路的超然性的理想。……希伯来文化强调的是献身性,是人充满热情地投入他终有一死的存在(既包括肉体也包括精神),以及他的子孙、家庭、部落和上帝。 4.对于犹太人来说,永生除了体现不可知和可怕的上帝以外,是一个相当可疑的概念。而对希腊人来说,永生则是人能够通过其智力可以随时达到的东西。 5.希腊人发明了逻辑。希腊人关于人是理性动物的定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就是人是逻辑的动物;按更本原的含义则是人是有语言的动物。……在希伯来人看来,智力的状态是最典型地反映在约伯的朋友们愚蠢而又狂妄的唠叨之中,他们的议论从未触及到问题的核心。生活的终极问题发生于语言所不能达到的深处,也就是信仰的最深处。 6.希腊人把美和善作为等同的东西或者至少是永远一致的东西来追求。事实上希腊人用一个单名“美的即善的东西”来表达美和善。阿诺德简洁地提及的希伯来人的罪孽感,是甚至人类存在的痛苦而又难以驾驭的一面,从而不能允许轻易地把善与美等同起来。 希伯来传统中形成了追求绝对一神的精神,即具有“至高一神”的观念。其神灵观念最早乃从古希伯来人的“雨神”崇拜演变而来,在沙漠地带对于游牧民族而言,“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雨神”曾被尊为古希伯来人的民族神。他们将自己视为“神”的“选民”,认为会得到特殊的“神宠”,这一至高“上帝”的观念,作为古希伯来信仰精神的重要遗产不仅被犹太民族所持守,而且也被基督宗教所继承。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学习雷锋精神的现实意义

今天的时代仍然需要雷锋,需要雷锋精神,仍然可以产生雷锋式的人物,雷锋的成长道路在当代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雷锋在他的成长过程中解决了一些人生最根本的问题。 雷锋从旧社会走来。他从切身的经验体会到没有共产党领导的亿万人民的革命斗争的胜利,他的生存都会随时发生问题。他从这一点出发,逐渐理解到个人与他人、与集体、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而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实现了自己人生的升华。 雷锋所解决的人生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劳动的态度。他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而且钻得深,用得实在,总能做出出色的成绩。 他用自己的劳动,推动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他自己也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才干,有着光明的前程。这些劳动虽然是平凡的、琐碎的、机械的,但是他仍然能感觉到其中的乐趣,仍然有不竭的动力。 雷锋之所以成为雷锋,并不是刻意在某个特定的时刻从事某种具体行为的结果。他只是正确地认识了一些人生的根本问题,按照这种认识去做人,做事。普及这种认识,不仅要靠讲道理,讲得好,更要结合每个人对自己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的感知体会才能形成。 学习雷锋主要不是模仿雷锋的某些行为。只要我们结合现在这个时代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对人生的若干根本问题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并且指导自己的行为,就是在新的条件下继承了雷锋的精神,雷锋式的人物就可以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当然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需要从各个方面来做许多扎实的工作才会真有成效。 感动是一种力量,是触动心灵向善的力量,也是激励自我追求高尚、完善人生的动力。

践行雷锋精神,传承乐于助人的闪光品质,用大爱续写感动,精神追求的背后是一份社会责任的勇敢担当。“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他人遇到危难,我们能否放下计较自我得失的“小算盘”施以援手?利益诱惑在前,我们能否坚守底线诚实守信?丑言恶行挑衅,我们能否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让正义得以伸张? 也许,我们只是给失学儿童捐去一本教材,只是在拥挤的车上给老人让个座,看似微不足道,却同样传递了一份温暖,创造着一种感动。高尚的雷锋精神并没有高高的门槛,只要我们每个人从点滴小事做起,在他人需要帮助时伸出援手,无数细小的热情也足以让冷漠的坚冰融化,汇聚起温暖世界的热量。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续写身边的感动。可以是一句温馨的话语,也可以是给需要帮助的人伸把手。言谈举止里、细微点滴中,践行雷锋精神的行动在延续,温暖心灵的感动在延伸,世界因之而更加美好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结合现实,谈继承和发扬古希腊人文精神的必要性

谈继承和发扬古希腊人文精神的必要性 一、古希腊人文精神之基本内涵 浸润于蓝色爱琴海中的希腊文化却绵延千载,带着和平、唯美与理性的神圣之光走进了现代工业文明,以希腊人独有的自由,理智和热情感染着这个日渐物欲横流的社会。古希腊文学是西 方文学的最早源头,是欧洲文学的真正开端。古希腊文化是整个人类文化的童年。人在童年时最具纯正的天性,文化也是如此。今天的我们依然可以从古希腊文化中汲取净化灵魂的精神力量。希腊文化的精神,一言以蔽之:朴素的人文主义精神。这种人文主义精神又体现在他们在文化中对理性,自由,以及美的自觉追求之中。首先,理性追求是希腊文化的重要精神。在非理性起着重要作用的人类上古时期,希腊知识分子作为崇尚理性的先驱者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希腊理性精神的深入是彻底的反思和怀疑,他们上天入地寻求事物的终极真理,就是这种彻底求真的精神孕育了希腊哲学、文学以及自然科学。也就是这种反思精神让希腊人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了死亡。希腊人把死亡看成一场美丽的梦幻,死亡对他们来说不是可怕又可悲的,所以他们像个孩子一样无忧无虑的生活。希腊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即是如此。苏格拉底曾说:“我相信只有一种真正的不幸,那就是作恶,也只有一种真 正的幸福那就是行善”。后来,苏格拉底被人告发,罪名是他不 承认希腊之神,并企图用新的神祗取而代之,从而使青年人堕落。结果他被微弱多数定为有罪,他拒绝了那些劝他逃走的建议,认

为那是违法的,于是他以哲学的安详喝下了那杯毒芹酒。苏格拉底之死不仅让我们领略了一位希腊哲士对死亡的深刻理解与认识,更让我们看到了他身上那种可贵的理性主义精神:法律尊严不可侵犯,即使它不是完全合理的。在比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不论是夏洛克的恶毒阴谋还是鲍西娅最后运用机智救出安东尼奥,他们的行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界限。法律一旦形成便具有了无上的尊严,任何人都不可侵犯。希腊人这种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其实贯注着一种强烈的理性精神:不以感情作为个人行动的标准。而文艺复兴中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在古希腊那里找到了源头。另一方面,希腊文化中的理性精神还表现在他们客观冷静地对待人生中的一场场悲剧。悲剧总在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面对。正是这种理性精神成就了希腊悲剧前无古人后鲜来者的成就。剧中人物有一种强烈的悲剧抗争精神,不管命运让他们承受多大的不幸,他们都敢于抗争,殊死搏斗,敢于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他们较之常人更具有独立自主和超越死亡的气魄。希腊悲剧的结局几乎都是以冲突的一方或双方的生命毁灭的残酷方式作为结束,给人的美感是崇高型的美,因为富于生命力和激情,给人震撼的程度无以复加。他们在从抗争到毁灭,对生命执著不休的过程中,人格力量得以高度的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得以升华,人的价值得以最充分的显示,而使人恐惧、镇静、叹服、敬仰他们。希腊悲剧从始至终都贯穿着高昂的英雄悲情主义精神。希腊人文主义精神的另一表现就是对个体与精神自由的

浅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浅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一)民法法典化 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二)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文献的专有名称,而是从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时起,到罗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之时止,这一历史时期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但实际上人们所指的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制订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1〕,所以说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民法制度的发展史证明,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出现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只服从客观规律,民事法律规范也是如此。罗马法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它所确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及其性质与作用,并不因国别和社会制度而有所改变。法典化的罗马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值得借鉴吸收,过去已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提供的范例所证实〔2〕,现在和今后将继续为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实践所验证。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 (三)民法法典化与中国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虽然构成了法典化的形式和内容的一些独特之处,但不能否认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然而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走过了崎岖的道路,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两次法典化立法尝试都以无结果而告终。我国的现行民法,即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起草工作也只能以一个《民法通则》在1986年的颁布而结束。其总字数为2万字,只有9章156条,若按国际上传统的民法体例编制起来的民法典的标准看,它不能算为法典形式的民法。如法国的民法典,其总字数为四五十万,内容包括总则、人法、物法。又如德国民法典,它包括有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个方面。而我国的民法,是狭义的民法,即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应该说,民法的这种状况,对于正致力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发达的商品社会必定是由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组成,而作为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用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来处

现代雷锋精神演讲稿

寒假过后,我们迎来了新的学期,同时也迎来了全国上下学习雷锋同志的新高潮。雷锋的名字伴随着国人度过了四十多年风风雨雨,每到三月,人们便开始以不同的方式来纪念这位英雄人物。 雷锋,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部队工程兵某部班长,五好战士。1939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望城县安庆乡的一个贫农家庭。7岁就成了孤儿。在党和人民的培育下,雷锋从一个苦孩子成长为一个自觉的共产主义战士。1960年参军,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入伍前,他先后在乡、县当过通讯员,在农场当过拖拉机手,在鞍山钢铁公司当过推土机手,并多次获嘉奖。参军后,雷锋勤学苦练基本功,各项科目成绩都是优良。他克己奉公,助人为乐,为集体、为人民做了大量的好事把平时积存的200元钱无私奉献给抚顺人民公社建设和辽阳灾区人民,用自己的津贴费给丢了火车票的大嫂补票,主动帮助外出老人,利用闲暇时间担任校外辅导员……雷锋始终“把别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 把同志的愉快,看成自己的愉快”。对自己他一向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上从不乱花一分钱。他认为“每一分钱、每一滴油都是人民的血汗,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1962年8月,雷锋因公殉职,年仅22岁。 几十年来,许许多多的榜样、模范,曾一个又一个走进中国人的生活,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树立起来,或短暂或长久,成为人们学习、模仿、怀疑、抛弃的对象;

但没有一个像雷锋那样深刻地被注入这个社会。关于雷锋的先进事迹我们每个人都耳熟能详,从小到大我们一直都被教育向雷锋同志学习,学习他毫不为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雷锋精神很博大,它是一种庄严的责任感和伟大的激情,它体现在人际关系、职业态度和志愿行为这几个方面。它为我们的社会开创了一代新风,它的实质和核心就是一种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无私奉献的精神; 忠于党和人民、舍己为公、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 立足本职、在平凡的工作中创造出不平凡业绩的“螺丝钉精神”; 苦干实干、不计报酬、争做贡献的艰苦奋斗精神,归根结底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因而有人担心和怀疑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雷锋精神还能与我们同行吗?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二十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发展经济,不仅要讲究效益、鼓励竞争,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共同前进的良好人际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强调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思想道德领域,则必须大力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扶贫帮困的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雷锋以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同志、对待群众,孜孜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自然法超乎与实在法只上,自然法通过实在法予以表现出来。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不在于它停工给罗马的特殊论点,在于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这个基本假设便是: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 三、所有权与契约观念 所有权与契约具有一种紧密的练习,他们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所有权是能为契约交易的前提,而契约又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所有权可以概括为:只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全能,这是所有权权利静态的表现。 罗马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观念是在集成古希腊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展的,罗马人把它上升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在十二铜表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且对侵害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这体现了当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达,是它能够深刻影响后世法律的直接原因。事实证明,有关所有权的一切现代法制,无论实在实体或者程序都未超出罗马法既定的基础范畴。 现代契约是一种当事人进行商品交易而订立的经济契约。在古罗马的时代,契约不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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