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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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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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

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㈢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㈣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置,再行进口时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㈤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㈥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四、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㈠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㈡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㈣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㈤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六、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㈠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㈡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最新整理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培训资料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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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冋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岀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 “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 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 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GENERAL ADMININ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GENERAL ADMININ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填表说明 一、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确定,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序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如,北京局于2000年9月接受本年度第150个申请,则申请书编号为:110000090150。 二、申请单位中、英文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三、食品品牌:食品品牌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四、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五、H.S.编码:请查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六、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依法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七、经销单位:是指进口食品在国内的经销商,如同一食品有多个经销商的,应至少填写一个经销单位。 八、包装规格及材料:规格是指预包装食品的重量、体积的包装规格,材料是指包装容器的材质,如:纸、玻璃、塑料等。 九、原产国和地区: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 十、进口国或地区:是指出口食品销往的国家和地区,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进口国家应标明具体国家(地区),不得采用如“欧盟”、“非洲”、“东南亚”以及“***等”的形式。 十一、合并申请:如有合并申请情况,在取得申请书编号后,填写“与××××××××××××合并申请”。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580收集整理了部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 法规 法规名 文号实施日期 称 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 农业部(2006)67号2006-07-01 案管理办 法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质检总局令(2005)78号2005-06-07 规定 进出口食 局令(2000)19号2000-04-01 品标签管 理办法

进出口预 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 质检总局(2012)27号公告2012-06-01 监督管理 规定 农产品包 农业部(2006)70号2006-11-01装和标识 管理办法 农垦农产 品质量追 农办垦(2009)39号2009-05-15溯标识管 理办法 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 农业部(2002)10号2002-03-20识管理办 法 农作物种 农业部(2001)49号2001-02-26子标签管 理办法 农作物种 子标签和 农业部令(2016)6号2017-01-01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 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2013-08-20全产品标 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食品标识质检总局(2009)123号公告2009-10-22

管理规定 (修订) 兽药标签 农业部(2002)22号2003-03-01 和说明书 管理办法 调整进出 口食品、 质检总局(2006)44号公告2006-04-01 化妆品标 签审核制 度 运行进口 预包装食 质检总局(2011)59号公告2011-04-25 品标签管 理系统 复函、征求意见稿 法规名称文号实施日期GB 26687-201 1 复配食品添加 卫办监督函 [2011] 1084号2011-11-24剂通则(有关问 题复函) GB 26687-201 1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复配食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2016-02-01品添加剂通则 (其生产许可有 关问题的复函) GB 28050-201 1 食品安全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2014-10-13 家标准预包装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 督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 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商务指南频道贸易法规.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㈠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㈡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㈢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㈣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㈤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分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试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㈠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㈢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800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样 本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 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R.CHINA APPLICATION FORM OF IMPORT FOOD LABELING VERIFICATION 申请书编号: 中文(Chinese ) 申请单位名称 Applicant 英文(English ) 地 址 Address 邮 编 Post Code 电 话 Telephone 传 真 Fax 电子邮件 E-mail 中文(Chinese ) 食品品牌及名称 Food Brand and Food Name 英文(English ) H.S.编码 H.S. Code 中文(Chinese ) 生产厂商(名称 及地址) Manufacturer (name / address) 英文(English ) 经销单位 Distributor 包装规格及材料 Specifications and Material of Packing 原产国或地区 Country or Region of Origin 首次申请( ) The First Application 换证申请( ) Change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备注 Remarks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盖章) Signature of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 for applicant (seal ) 日期 Date 代理单位Act as agent: 联系电话 Telephone: 代理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Agent: 日期 Date: 查询网址:www. ciq. gov. cn 申请单位填写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288816.html, CE 认证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XXX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O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企业组织机构、职责体系 (3) 第二章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7) 第三章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8) 第四章企业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8)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9) 第六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0) 第七章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0) 第八章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1) 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12)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5)

第一章企业组织机构、职责体系 一、组织架构 二、职责 (一)CEO: 1、全面领导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检查考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2、组织制定公司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推行和落实; 3、努力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组织建立绩效管理和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完成生产经 营目标; 4、研究、倡导和推动想成公司有实际内涵和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创建正气浓厚的人文氛围, 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员工思想保证。 (二)综合管理部: 一、考勤管理 1、负责员工工号管理,监督日常员工考勤记录,负责员工请休假管理,制作考勤报表; 2、每周跟进考勤异常人员办理补签卡手续,对合格人员进行录入,负责对《考勤异常处理单》 进行汇总,对合格的处理单进行录入。

二、办公用品管理 1、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监控管理,负责报刊的订购; 2、负责每月办公用品费用的汇总及办公用品费用的控制;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行政供应商的管理。 三、员工社保及各类证件办理 1、负责各部门员工的社保缴交、停办及一切手续的办理; 2、负责每月的社保扣费明细输出与校对,及有关社会保险的及时工作; 3、公司员工商务签证的报备、年审及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车辆证件的报备、年审工作的落实; 5、负责员工工作证的制作; 6、其他证件的办理。 四、员工关系管理 1、负责公会的行政服务管理及协调; 2、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及日常员工咨询与提议的受理; 3、协助上级组织及开展员工活动。 五、日常人事事务工作 1、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公司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 2、制定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组织、协调、监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3、负责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设置、调整,进行定岗定编,制定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4、负责日常人力管理工作(招聘甄选、绩效考勤、离职等工作); 5、协助部门处理员工关系,主导协议、合同签订与社保办理工作; 6、定期进行市场薪酬水平调研,进行人工成本核算,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制定员工福利政策 并管理实施; 7、核定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拓展招聘渠道,控制招聘成本; 8、主导公司日常人事异动管理,档案管理,人事数据统计分析; 9、监督、检查与指导项目人资工作,协助处理人事类与政府部门的公关事务; 10、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 11负责员工的入职、转正、离职等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档案的管理; 12、协助上级开展招聘、培训及绩效考核等事务工作; 13、个则各类人事通知的草拟及文件的分发; 14、负责员工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签订与跟进。 六、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1、负责各类行政通知的草拟及各项管理制度或条例的公式,并记录备案; 2、负责会议的筹备与跟进落实; 3、负责员工名片的制作与分发; 4、负责车辆的调度及维护跟进,稽查并统计车辆的各项费用及车辆使用的合规性; 5、负责公司办公环境的维护(注:对办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含会议室等地方),协调物业 关系,确保水、电资源的节能供应及安全保障; 6、协助上级负责前台工作的监督; 7、负责办公室钥匙的管理及各资产设备的登记。 (三)财务部: 1、坚决服从CEO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起管理行为直接向CEO负责; 2、组织编制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食品标签法法规解读

摘要:从实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得出目前还存在的食品标签的问题: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报检员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基础,从其内涵、审核内容及审核工作的开展三个方面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关键词:问题;浅析;《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 以及一切说明物, 是向消费者表明食品特征的一种重要形式。一个标准化的食品标签, 反映着国家的水平、社会的文明和企业的素质。进口食品必须标注规范的中文标签,这是个涉及国家尊严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问题。国际上非常重视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许多国家在上世纪70~ 90年代相继制定了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以帮助消费者选购食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对食品标签的管理也已经走上了标准化的轨道。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包括四部分:总则、标签审核、标签检验、附则。总则主要是强调实施该法规的目的、食品标签的严格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标签审核包括审核所需的材料、审核项目;标签检验主要是说明检验内容;附则主要是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以及违反该法规的处罚办法。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目前发现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口商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标准不了解、不重视。在收到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中,初次申报的标签几乎没有一个是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要经过反复解释说明,进口商才能将标签修改正确。 二是进口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以音译名代替产品全称。如:奇卡噗卡口香糖和干白葡萄酒应两产签的正确名称,但进口商在申请标签审核时只有奇卡噗卡和蒙得茫东这样的产品名称,让人无法了解其真实属性。进口食品中只使用音译名而无产品全称的问题比较普遍,在标签审核中应引起重视,必须加以纠正。 三是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如某公司申报的韩国糖果标签,其配料表中并未标注含有色素,但从样品呈现鲜艳的黄色可初步判断,糖果中添加了人工色素。经对其进行人工色素日落黄的检测,判定此食品含有人工色素。另在申报的方便面食品标签中,也存在食品中含有面质改良剂而未在标签中标注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食品中也比较常见。食品添加剂是重点监管项目,外商故意隐瞒人工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是标签设计求美不求实,营养标签的标注常有错误。由于标签设计人员多数是美术设计人员,对标签的要求和产品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容易造成一些专业知识上的错误。尤其是国外客户提供的标签, 因对我国有关标签的法规、标准不熟悉, 更易产生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如某公司出口的酥饼为芝麻和麦芽糖黏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

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浏览:4039 ?| ?更新:2013-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 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98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24288816.html,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 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 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6卷 第5期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Vol. 6 No. 5 2015年5月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ay. , 2015 *通讯作者: 张月盈, 助理工程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检测。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524288816.html, *Corresponding author: ZHANG Yue-Ying, Assistant Engineer,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No.23, Jiaochang Road, Wuhua District, Kunming 650223, China. E-mail: 287891986@https://www.360docs.net/doc/524288816.html, 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张月盈*, 鲁燕骅, 张锡云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昆明 650223) 摘 要: 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的载体, 也是消费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根据近几年对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所总结的经验, 将违反GB 7718、GB 28050等相关标准、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常见问题、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和归纳,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字符高度、营养成分表、日期标识、功能宣传、贮存条件、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诸多方面; 另外, 本文还对在运用GB 7718等相关标签标识标准运用中无法产生规范效果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来自于工作经验积累, 可供食品监管、生产、检验人士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签; 常见问题; 注意事项 Common issues and caveats about food labeling ZHANG Yue-Ying *, LU Yan-Hua, ZHANG Xi-Yun (Yunnan Institute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 Kunming 650223, China ) ABSTRACT: Food labeling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food producers to disclose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to the society and for consumers to directly obtain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 of food labels inspec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the common problems about violation of GB 7718, GB 28050 or the issues that could be easily to mislead consumers, including the food name, list of ingredients, height of characters, nutrition ingredients, date marking, explanation of function, storage condition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irradiated food, etc .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outlined the problems of GB 7718 in the use of the relevant labeling. It would serve as a good reference to people working in food inspection, production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KEY WORDS: food label; common issues; matters need attention 1 引 言 目前,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另外, 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因此, 在设计制作和 标签检验时, 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 的具体要求, 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 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本文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为读者规避错误和探讨学习提供参考。 2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2.1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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