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0-09-29 15:51:16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及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银行应将相应开户资料和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出具对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为其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第十二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将特殊机构代码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

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应指定人员负责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及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 ☆必填项 电 话 ☆必填项 地 址 ☆必填项 邮 编 ☆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 ☆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类 ☆必填项 证件号码 ☆必填项 行 业 分 类 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 册 资 金 币种: 金额: 地区代码 290000 经 营 范 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类 ☆必填项 证明文件编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地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关 联 企 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 户 性 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 临时( ) 资 金 性 质 社会保障基金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 :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等单位不需提供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 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 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 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 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 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 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二章定义 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附件2 建设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03年8月17日发布 2.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 对于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已申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 按照《办法》规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因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四、关于各类申请书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1),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77]银会字第82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77.10.28 【实施日期】197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77]银会字第82号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 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 第三条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钱货两清; 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银行不予垫款。 第五条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第六条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难点 (一)本存款账户在开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无法确认该企业正常开业所应具备的各类证件。如特殊企业如煤业公司开办是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公司开办的是否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开户银行不能详尽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无法确保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二)《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 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三)关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界定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由于《办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很多单位的下属或内部机构都希望以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为由,要求多开一个或数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办法》的解释,不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等。那么,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如果其隶属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这些部门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人认为,为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 一、账户开立 二、账户变更 三、账户撤销 四、账户年检 五、账户验资 六、印鉴管理 一、账户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种类(9种):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 请书附页。 (二)授权书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单位存款人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展期、补(换)发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三)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存款人办理需要授权的业务,应按照《授权书》内所授权的内容办理业务,授权书的期限可由存款人自行确定。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1、《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标明: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并遵守本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应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会计业务知识问答(一)?±(2011年),《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日期?±栏,核准类结算账户、备案类结算账户均填写银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我行新系统上线后,生效日如:6月3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那么该账户6月6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 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果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或无期限的,我行新系统上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199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均需到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1)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2)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

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单元非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4】银行卡(★★)(P436) 1.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 (1)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5)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6)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考点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P379)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解释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解释2】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种类中,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有()。(2016年)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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