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文档分享平台是指供用户上传、分享、在线阅读或下载文档资料的网站。通过该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涉及教育、经济、法律、健康等多个领域的文档,下载这些文档通常需要扣除一定的虚拟积分,而虚拟积分可以通过奖励、任务等非付费方式或者充值等付费方式获得。文档分享平台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国内主流文档分享网站如豆丁网、新浪爱问资料共享、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等,已成为用户分享、学习、交流知识的主要平台。在用户上传的文档资料飞速增加的同时,围绕着文档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文学作品一度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用户追诉困难,许多著作权人将目标朝向文档分享平台,要求平台商承担侵权责任,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案(下简称“百度文库案”)正是这种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典型。如何认识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如何认定其在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作用,是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的关键所在,也是一个关系到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数字出版和数字传播业健康

发展的问题。

确定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应当以其实施的行为为标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身份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侵权,而不能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来界定其行为性质。对于文档分享平台而言,区分其提供的是内容服务还是技术服务,关键在于平台上被控侵权的信息是由平台商提供的还是网络用户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将“提供”行为定义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如果平台商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作品,即直接将作品置于网

络服务器上,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则该提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商应为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基于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平台商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的文档分享平台上的文档资料不是平台经营者提供的,而是由用户自行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ISP,是否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以过错要件为核心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

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却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

者应知。”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服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侵权行为有所帮助或者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关系,也不发生共同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要件在网络环境下尤为重要,因为从技术上讲,任何未经许可上传的作品的传播都离不开文档分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储空

间技术支持。因此,文档分享平台为用户提供技术和服务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满足了共同侵权的客观要件。所以,文档分享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法律上判断过错时可以根据行为来检验,也就是说过错是可以用客观标准衡量的。文档平台经营者对特定侵权事实是否“明知”,可以通过“通知一删除”规则加以认定。通知一删除规则一方面将“明知”客观化,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即推定服务提供者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另一方面为制止侵权活动提供了一条快速反应、程序简便的通道,有利于当事人友好地、高效地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平台经营者知晓特定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措

施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进入“避风港”。过错的另一种形态是“应知”,对于这种主观心理状态,侵权法转向以“注意义务”作为客观评价标准,在判断“应知”的时候,法律更关注的是在某项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场景下人们应当遵守的注意标准。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须结合其预见水平、能力范围、作品类型等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合理技术措施与注意义务。实践中,制止侵权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置侵权投诉举报通道、著作权DNA对比系统、人工清理、关键词屏蔽等,各个措施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其中,人工清理和关键词屏蔽能够达到制止侵权的最大效果。然而,人工清理消耗大量人力、时间及金钱,不能持久,关键词屏蔽则会导致对于包含搜索关键词的非侵权文档的误删,从而损害用户上传、分享文档的正当权益。因此,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符合其注意义务的技术措施应当合理。判断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程度、平台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与技术措施的效果综合考虑。一方面,不能使文档分享平台负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虽然文档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制止侵权,但是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性与依赖性,技术措施未必能够达到完全制止侵权的效果。这种由于技术措施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客观上无法制止侵权的情形,不应当成为提高文档分享平台注意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文档分享平台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防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通知。

百度文库案合理地诠释了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其注意义务的关系,一方面法院认为“若是有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该措施在某阶段存在不完善之处,也可认定百度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针对百度公司辩称“由于权利人未主动提供正版作品用于反盗版系统,因此导致反盗版系统未对涉案文档起作用”,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对其反盗版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做之准备应主要由其发挥主动性实现,而不能依赖权利人主动提供”。

用户上传文档明显可见时的注意义务。为方便文档的查找和管理、吸引更多用户,许多文档分享平台都会对平台首页进行编辑,分

成诸多栏目,同时制作相关专题、热点推荐等,以对优秀或合作机构的文档加以推荐。对于处于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部位的文档,平台经营者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对于一些由点击量或者匹配技术而产生的自动推荐结果,非平台经营者主动推荐且并未处于突出,显著位置的。不能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多于一般性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侵权文档反复出现时的注意义务。权利人通知、平台经营者移除侵权文档或者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能完全杜

绝侵权,有时候相同或不同的网络用户会重复上传侵权文档,这时候,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后续措施制止反复侵权的发生,简单适用“通知一删除”规则已经不能使其免责。这是因为由于权利人的通知,平台经营者已经明知特定作品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这些作品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应当综合作品的侵权程度、关联程度、作者的知名程度具体判断。如果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特定作者的侵权作品反复出现,即使并非同一作品,仍视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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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解决方案 1. 概述 在我国,政府职能正从管理型转向管理服务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部门宏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如何更加有效地向公众提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打破信息盲区、加强廉政建设 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部门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十五”计划纲要要求“政府行政管理 要积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都面临着利用 信息技术推动政务工作科学化、高效率的新局面。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拥有越来越多的应用数据,如何建立政府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交换、共享、运营和服务的机制和规程,实现分布在各类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机关 的信息资源的有效采集、交换、共享和应用,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更高级的阶段和核心任务。 信息资源只有交流、共享才能被充分开发和利用,而只有打破信息封闭,消除信息“荒岛” 和“孤岛”,也才能创造价值。目前各级政府都在进行政务资源数据的“整合”,但“整合”什么? 如何“整合”?“整合”后做什么?将是摆在政府各级领导面前的首要问题。 北京华迪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自身丰富的电子政务建设经验、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优势,为各级政府机构的实际需求提供了政务资源整合的综合解决方案——华迪宏图数据共享 交换平台。 2. 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华迪宏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总体框架如下: 由上图可以看出,华迪宏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体系共分为六个层次,分别是安全和标准体系、网络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中心、共享交换平台、应用层和展示层。 (1)展示层 通过建立综合信息集成门户系统为用户提供统一的用户界面,信息和应用通过门户层实现统一的访问入口和集中展现。 (2)应用层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资源交换平台解决方案v1

方案概要 本方案主要描述湖南省政务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要求而制作的。方案充分结合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标准制订,针对政务资源交换平台的具体需求,利用Java EE应用开发技术、Webservice技术等,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 方案共分为8章,其中: 第2章,项目背景,主要描述本项目的整体应用背景 第3章,需求分析,项目总体实施需求以及各个部分的需求进行了描述 第4章,总体设计,针对系统的实际应用需求,详细说明了整个应用系统的架构以及各个应用子模块的功能,并结合实例分析了应用流程。 第5、6、7章,分别对目录体系管理平台、交换体系管理平台、共享数据库建设等应用系统进行了设计。 第8章,对部门应用系统对接方式进行了设计。 项目背景 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构成包括服务与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基础设施、法律法规与标准化体系、管理体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

之一,以政务信息资源为基础,依托技术总体架构,通过提供目录服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作为基础设施与电子政务的业务应用相对独立,其在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的定位如图2-1所示。 图0-1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定位 依托国家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通过构建覆盖中央、省、市、县的多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技术总体架构,形成政务信息资源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信息共享模式,提供全国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的普遍信息共享,方便用户发现、定位和共享多种形态的政务信息资源,支持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中心之间通过互访接口实现互联互通。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建设与应用以支持跨部门业务协同为目的,实现部门间横向按需信息交换与共享,满足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围绕跨部门的业务协同,以部门业务信息为基础,确定部门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设计方案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 设计方案 1.1应用场景 ?场景一:电子业务统一平台与其它单位的信息交换 由于各单位信息化进程不同,特别是一些垂直管理单位已经建立起了自己专门的网上办公系统,这些单位如果要接收市公文,都必须通过手工录入,无法进行信息的自动交换,通过数据交换平台,结合简单的接口开发,能使市电子业务统一平台与已有业务系统之间实现信息的自动对接和交换,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场景三:基础信息库 基础信息库包括:人口基础信息库、企业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基础信息库、地理基础信息库。这些基础信息是**重要的信息资源,但这些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独立存储,信息不全,也不具备权威性. ?场景四:领导决策支持 科学发展观是当前各级**的重要理论指导依据,科学发展观必须要求有科学的决策,正确的决策需要有科学准确的数据作为支撑,但现阶段大量的数据分散在各个单位业务系统中,各自通过纸质进行报送,一方面这些数据缺乏准确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不同单位数据之间无法产生在的联系,不利于正确的决策。要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自动从各单位系统中采集数据,然后通过建立相应的模型进行分析,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比如房地产,涉及国土、税务、房管、银行、运输、电力等。利用数据交换平台可很好的从不同系统中采集信息,使开发者不需要关心数据的采集和传输问题,只需要解决与决策有关的业务问题。 ?场景N:…… 随着电子业务的深入,数据交换平台的利用会越来越多,好比是经济发展需要修建高速公路一样……

1.2术语介绍 (1)企业基础信息 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涉及到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等业务容的基础信息,具有跨部门共享需求的特征。 (2)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 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之间进行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通讯、传输与管理系统。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是指成熟的应用集成和数据交换中间件产品。 (3)交换前置机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中与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交换节点进行信息交换连接的交换前置服务器。 (4)信息交换桥接 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业务应用信息库与前置交换信息库之间信息安全交换的连接通道。 (5)企业基础信息库 存储、管理企业基础信息的数据库。 (6)前置交换信息库 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与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之间共享信息双向交换的中转数据库。 (7)业务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个委办局保存业务数据的数据库,运行在委办局的网中。如税务部门的税务征管数据库,工商部门以“经济户口”为主要容的工商业务数据。 (8)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是指本项目开发的部署在各委办局节点前置机上的桥接系统、中心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比对和整合系统等应用的总称。 (9)中心数据管理系统 中心数据管理系统是指本项目开发的实现交换数据查询和管理等功能的应用系统。 (10)数据比对整合系统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 与规则评析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受害人过错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本文是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的评析,供学界和未来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评析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结构上体现为“一般与特殊”结构。该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差别是,一般规则部分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总则部分往往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以分则部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一般与特殊”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共同点是,特殊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无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则/总则规定。[2]《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与特殊”结构同时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即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3]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

文档共享平台项目计划书

文档共享平台 项目计划书 项目名称:文档共享平台 姓名:许英杰 学号:SA09225395 教师:孟宁

一、需求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的的体验越来越丰富,同时对于网络的功能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各种新的功能也层出不穷,为用户提供更多的功能和更好的服务。 传统的文档共享是用户上传了文档,别的用户可以根据要求下载该文档。但除了文档的标题和描述信息外,用户对文档的真实质量、内容等信息就不得而知,那么用户就很有可能下载了并不符合自己需要的文档,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这注需要一种新的手段或技术,改变原有的文档共享方式,使得用户能够直观地感觉到自己下载的文档正是自己所需要的。本项目所描述的文档共享平台(下文简称为文档共享平台)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而产生了。 文档共享平台是一种新的文档共享方式:用户上传文档后,由我们提供技术把该文档的内容解析出来,并通过特殊手段使得用户可以在Web浏览器上查看到文档的内容,并根据需要下载符合自己的文档。这种方式在原有文档共享的基础上,提供了更精准的搜索方式,提高了用户的Web体验质量。 根据以上的需求,得出以下主要的功能: 1、为登陆用户提供上传和下载文档服务; 2、提供文档的解析和在线播放服务; 3、为用户提供积分等服务; 4、提供权限控制功能。 二、项目产出 1、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2、软件设计说明书; 3、具有良好可用性的软件产品:文档共享平台。

三、实施方案 根据以往开发的经验和新的需求的要求,拟采用的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传统文档共享平台的建设 传统的共享平台是指提供简单的上传、下载,积分管理和权限控制等功能的共享平台。传统的共享平台建设包括对于用例的分析、功能的获取、用例状态和活动顺序分析、数据模型的分析和设计,软件体系结构的分析和设计等过程,最终构建成具有传统的共享平台功能的软件系统。 功能如下: 用户的注册和登陆; 文档的上传和下载; 文档的搜索; 积分的计算与管理; 权限的控制与分配。 2、对文档的解析 对文档的解析是本软件项目中最具有特色的一部分,并通过把文档解析成能在Web浏览器上通过Flash打开的swf文件来实现的。对于用户上传的文档,上传完成后,由就系统在后台完成各种格式的文档到swf格式文件的转换。主要提供的可供转换的文档格式由以下几种:doc\wps\odt,ppt\dps,pdf,xml,txt等。 转换过程通过第三方软件插件实现,提高了开发效率。 3、系统的集成 完成传统文档共享平台建设和对文档的解析以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它们之间的整合,把格式转换后的文档通过Flash展示给最终用户。在此阶段也要通过大量的测试验证本系统的可用性、可靠性等重要特性。 四、人员安排 项目组成员由完成工程实践的小组成员组成。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解决方案#精选.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解决方案 1、概述 目前,政府职能正从管理型转向管理服务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部门宏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如何更加有效地向公众提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打破信息盲区、加强廉政建设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部门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十五”计划纲要要求“政府行政管理要积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都面临着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政务工作科学化、高效率的新局面。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拥有越来越多的应用数据,如何建立政府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交换、共享、运营和服务的机制和规程,实现分布在各类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资源的有效采集、交换、共享和应用,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更高级的阶段和核心任务。信息资源只有交流、共享才能被充分开发和利用,而只有打破信息封闭,消除信息“荒岛”和“孤岛”,也才能创造价值。目前各级政府都在进行政务资源数据的“整合”,但“整合”什么?如何“整合”?“整合”后做什么?将是摆在政府各级领导面前的首要问题。 2、电子政务总体框架

由上图可以看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体系共分为六个层次,分别是安全和标准体系、网络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中心、共享交换平台、应用层和展示层。 (1)展示层 通过建立综合信息集成门户系统为用户提供统一的用户界面,信息和应用通过门户层实现统一的访问入口和集中展现。 (2)应用层 应用层提供满足面向各类用户依据实际需求开展业务的需要。如支撑城市应急联动应用、辅助领导决策应用、城市管理应用、社会救助应用等。 (3)共享交换平台层 共享交换平台层为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所在位置,连接各类应用和应用所需的信息资源,组织和整合各类数据、组件和服务。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5 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 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省级平台接入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 省级平台接入指南 (征求意见稿)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指南说明 (4) (一)目的 (4) (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网)简介 (4) (三)内容概要 (5) (四)术语和定义 (6) (五)编制依据 (6) 二、目录中心接入 (7) (一)逻辑架构 (7) (二)接入准备 (9) (三)接入流程 (9) (四)信息校验 (10) 三、交换级联接入 (11) (一)逻辑结构 (11) (二)接入流程 (13) (三)跨层级库表与文件交换 (14) (四)跨层级服务接口注册与调用 (16) 四、安全措施及要求 (20) (一)国家共享平台级联对接安全措施 (21) (二)省级前置节点安全要求 (22)

(三)省级共享平台安全要求 (22) 附件 (26) 附件一. 目录接入授权密钥申请表 (26) 附件二. 目录接口与样例 (26) 附件三. 服务接口与样例 (35) 附件四. 服务接口注册信息 (39) 附件五. 级联样例 (40)

一、指南说明 (一)目的 为指导省级共享平台与国家共享平台的目录中心接入和交换级联接入,实现国省两级平台之间的目录通和数据通,特制定本指南。 (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政务外网)简介 国家数据共享共享平台体系由国家共享平台、省级共享平台、地市级共享平台等多级平台组成,地方共享平台可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建设及应用模式,原则上县级及以下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是开展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窗口和枢纽,满足部门之间、部省之间及跨省数据共享的需求。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定位为目录中心、资源中心、交换中心。目录中心汇聚全国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基于资源目录的共享交换工作。资源中心实现归集到国家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加工、处理与集中管理。交换中心提供集中的共享交换服务,支持库表、文件、服务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价值 (一)选题的背景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侵权领域的立法,它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民事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结构上来讲,采取了“一般与特殊”模式,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该法也是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完善。在该法一共92个条文中,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的条文多达38条之多,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充分反映了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对于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视。这也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内的司法实践需求是离不开的。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责任分担”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用语,但从该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方向来看,立法者实际已经自觉和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意义。本文正是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进行剖析,从而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价值分析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系统,除了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之外,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是解决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但这却无法解决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因此,被侵权人最后要想实现对责任人的追责行为,离不开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分担制度。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顺利实现责任分配重要环节。如果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

共享平台API接口规范文档V0.7s

共享平台API接口规范 版本: 0.7s 携程旅行网

目录 1.前言 (4) 1.1功能描述 (4) 1.2阅读对象 (4) 1.3业务术语 (4) 1.4技术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接口参数说明 (5) 2.1普通政策请求参数 (5) 2.2特惠政策请求参数 (5) 2.3特价政策请求参数 (16) 3.示例Xml请求 (16) 3.1普通政策 (16) 3.2特惠政策 (16) 3.3特价政策 (19) 4.错误代码整理 (21) 4.1错误代码规则说明 (21) 4.2错误固定标识及错误代码分类说明 (21) 4.3目前已知错误代码列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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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1.1 功能描述 为了提高代理商在携程网的政策投放效率,满足其业务需求,由携程机票研发部门开发了一套代理商政策导入接入API。本文档是为了描述相应的接口规范。 1.2 阅读对象 面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的代理商公司相应的技术人员 1.3 业务术语 1.4 接口API导入必读 API导入入口: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2164178.html,/Flight-Product-TradeAPI/PolicyWS.asmx

接口参数: username: 用户名 password: 密码(格式: MD5(UTF-8(“username#password”))) execType: 执行类型,只支持FullADD(全量上传), ADD(增量上传) gzipRequestBytes: 请求报文字节数组,是对报文进行GZIP后产生的字节流 接口响应格式:返回的是对报文GZIP后的base64位格式的文本编码 目前每日最大请求次数是500次 1.5 技术服务 前期请直接联系相应的票台关联业务人员 2.接口参数说明 2.1 普通政策请求参数

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建设

顺德区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建设(SD09050)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现状 我区于2005年开发完成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并于2008年对系统进行更新升级,进一步完善了系统的功能。平台目前运行在区信息中心机房,有公安局、计生局两个节点与之相连,运行正常。 二、建设目标 本项目建设目标是:调研业务部门的数据共享需求,编写《广东省顺德区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和《顺德区政府资源目录》;开发和完善数据共享平台系统;建设顺德区数据共享资源体系,推进数据的共享和综合开发利用;实现顺德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使数据共享平台成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支撑和服务平台。 三、建设内容 本次建设内容分为三部分: 1)对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开展调研 完成对12个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数据集成方面的需求调研,完成以数据共享、交换和整合需求的梳理和分析。 2)数据共享规范与标准接口和政府资源目录建设 通过调研业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需求,编写《广东省顺德区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和《顺德区政府资源目录》,并逐步完善。 3)数据共享平台开发和完善 提供数据发布、目录维护、系统配置等界面,增强系统易用性;改善数据传输性能,支持不同级别数据量的应用系统的数据传输;集成数据共享申请、申请审核、数据共享目录编制等业务功能;实现全区、区与市之间的数据共享;增加共享数据分析统计功能,监控共享数据的访问量、数据状态、共享数据业务办理状况等。

四、建设原则 (一)开放性 数据源和目标数据可以是文本文件、Excel文档、Word文档、XML文档。通过JDBC、ODBC支持所有JDBC和ODBC数据库,并为部分主流数据库提供了专用的数据库接口。目前应该满足Sybase、Informix、Oracle、DB2、SQL Server等异构数据库双向数据传输的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进行扩展。 整体开发遵循J2EE平台标准和XML交换标准,有良好的平台兼容性。可以应用于Windows、Linux和Unix系统。 (二)安全性 数据中心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要做好系统的安全设计,防范各种安全风险,确保数据中心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同时数据中心必须采用成熟的技术和体系结构,采用高质量的产品,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容灾功能。 (三)实用性 完善友好的定制开发环境支持不同技术层次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安装简易,使用简单,有完善的系统参数配置工具和管理控制台。 (四)可伸缩性 可以合理地定制数据共享交换方式。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特色和技术要求特点,量身定制相应的数据交换解决方案。 (五)可扩展性 能够方便的加入交换节点以及增加交换共享服务。能够根据需要,通过增加硬件配置的方式对交换平台进行扩容。 (六)相对独立性 根据数据共享平台的目标定位,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作必须保持业务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为此采用松散耦合方式,通过在业务部门统一配置部门端数据共享交换管理系统(代理)实现数据资源整合。

数据交换共享整合系统平台技术方案

数据交换共享整合协同平台设计

整合协同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从其它子系统中提取共享数据,并对多来源渠道的、相互不一致的数据进行数据融合处理;基于数据字典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组织,以保证数据间关系的正确性、可理解性并避免数据冗余;以各种形式提供数据服务,采用分层次的方法对各类用户设置权限,使不同用户既能获得各自所需要的数据,又能确保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及共享数据的互操作性和互用性;维护基础信息、动态业务数据以及系统管理配置参数;支撑系统的网络构架、信息安全、网络管理、流程管理、数据库维护和备份等运维能力。整合协同平台根据功能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础数据和共享数据的交换服务和路由流程管理,该部分是交换平台的基础,包括:静态交换数据、动态交换数据、图形数据及表格、统计资料等属性数据。 第二部分,各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实现,根据事先制订好的规范、标准,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传输操作。在接入中心平台时,应按系统集成要求设计系统结构,各类数据接口遵循系统集成规范。

第一章中心平台设计 1.1 平台功能结构 整合协同平台服务器是公共基础平台的核心部分,XMA整合协同平台提供一整套规范的、高效的、安全的数据交换机制。XMA整合协同平台由部署在数据中心和各业务部门的数据交换服务器、数据接口系统共同组成,解决数据采集、更新、汇总、分发、一致性等数据交换问题,解决按需查询、公共数据存取控制等问题。 各业务子系统都要统一使用XMA整合协同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和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各业务部门通过数据级整合或者应用级整合通过XMA 整合协同平台向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也通过XMA整合协同平台访问共享数据。 XMA整合协同平台的基本功能如下: 共享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更新、维护。 业务资料库、公共服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 提供安全可靠的共享数据服务。 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交换。 结合工作流的协调数据服务。

法律英语讲座之8+侵权行为法(上)

法律英语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法律英语内容可能是与各位读者的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侵权行为法(Tort Law)的内容。1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要碰到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最常见的就是“侵权行为”一类的法律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英美法系中一些重要的侵权法方面的概念以及它们的表达方式。 (一)历史渊源 The history of Anglo-American tort law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action for trespass to property or tothe person. 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可追溯到侵害财产权或者侵害人身权之诉。 Trespass to property or to the person,可以说是侵权法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它告诉我们侵权法的基本分类:对人身(tort against person)和对财产(tort against property)的侵犯这两类。所以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了解笔者接下去介绍的思路了吧。 在转入正题之前,笔者觉得有义务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名词: Crime & Tort 相信大家都能理解crime (犯罪)和tort(侵权)同属于wrong (不法行为)一个大类之下,但它们的区别如何呢?请看例句的解释—— A crime is an act so reprehensible that it is considered a wrong against society and state as a whole, aswell as against the individual victim. 犯罪是一种不仅危害受害者个人而且危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应受严厉谴责的行为。 Simply stated, a tort is a wrong. It is a private wrong (civil as opposed to criminal) resulting from abreach of a legal duty derived from society's expectations regarding proper and improper interpersonalconduct. A tort is any socially unreasonable conduct, which is not contractual, for which a court will grantmonetary damages or an equitable remedy to compensate an individual for his/her injury. The rights andduties involved in a tort case may arise from either statute or common law. A crime is an offense against the public, and criminal law does not seek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 Tortincludes both deliberate wrongs (intentional torts) and inadvertent or accidental wrongs (negligent torts),as well as wrongs for which the offender is held liable regardless of motivation or ability to prevent the injury(strict liability). Tort law is perhaps the broadest and most volatile area of civil law. 简单来讲,侵权就是不法行为。它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不法行为(与刑事相对的民事行为),基于违反法律义务这一事实而产生,这种义务源于社会对有关正确或不正确的人际行为的预期。 侵权行为是所有社会中不合理的行为,它不同于契约关系,法院可以通过判以赔偿金或某种衡平性的补救对他/她所遭受的伤害进行补偿。某一侵权案件中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或基于法令条例,或基于判例法而产生。 与此相对应,犯罪行为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害,而且刑法并不寻求对受害人的补偿。侵权既包括预先准备的违法行为(故意的侵权行为),又包括疏忽的或意外性的行为(过失侵权行为),还侵权行为法(上) (李湛意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英语讲座之八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读。 一、我国侵权法中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过程 我国侵权法领域关于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经历了一个通过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立法的过程。 (一)理论探讨 关于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始自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对于如何解决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提出补充责任的构想。[1] 其后,学界开始接受并研究补充责任。但是,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等理论问题仍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新型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校园事故两种情形。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除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适用于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2] (二)立法演变 尽管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探讨见仁见智,并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甚至也有学者反对补充责任的适用。[3]但正是理论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以及实务界对于补充责任的尝试性应用,逐步推动了补充责任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引入侵权法领域。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补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德责任虽有补充责任的萌芽,但仍适用连带责任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讲稿

《侵权责任法》讲稿 关于《侵权责任法》,我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二是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部分,也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出台背景、意义及基本功能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是在2002年,当时它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判审理标准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都知道,从古到今,危害事故从来都没有停止过,现代社会更是这样。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速,科技越来越发达,人口越来越多,生活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环境中生活,人们往往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害。比如矿难、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有毒食品、医疗事故等等。这些危害有可能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有可能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也有的仅仅是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权属及侵权案件1262051件,诉讼标的额达2483.69亿元,至于这些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和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则更是天文数字。那么,如何填补这些损失?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产生?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两大重要功能:

1、填补损害; 2、预防损害。 填补损害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目的是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弥补。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适当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对恶意侵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确定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金,以更好地发挥法律对侵权人的惩罚作用。 预防损害是《侵权责任法》的另一个重要机能。预防损害的发生往往比损害发生后再进行弥补更加重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若干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受制裁,并确定行为人应遵守的规范,在预防侵权行为产生这一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种预防作用类似《刑法》的一般预防,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侵权人的财产惩罚,发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和警示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归责原则 任何国家的侵权法都面临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因为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应该依据何种原则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者是归责原则。王利明教授对“归责”是这样解释的: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 侵权责任是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划分而来,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过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承担责任。 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对此混合过错也有类似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损害发生责任按双方过错情况分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肯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时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那么就如何界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应该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问题,很大程度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雇员受害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 《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和《刑法》的分则不一样,《刑法》的分则是规定全部的具体犯罪,那就是说,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它仅仅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那么它并不包括那些普遍的、大量存在的那些一般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善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全的分则,它仅仅规定了一部分,或者一大部分侵权责任的类型,并没有全部都写进去,这是第二部分。 当然还有最后一条,就是第十二章,就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的7月1号生效,那么到了7月1号以后,《侵权责任法》就正式实施了。 我们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觉得是不是理解它、学习它,是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掌握?那就是前面第一章到第三章,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那么从第四章到十一章,这是一个分则性的规定,最后还加上一个附则。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是这样,适用的时候也是这样的,法官要办理一个侵权案件的时候,这时候应该首先看一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些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当中,有没有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如果有这种侵权责任的类型的话,那么就使用这样的规定,如果分则当中没有这些规定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要自己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具体的适用方法我在下面介绍的时候,我会比较仔细的去介绍。 好,在前面这一部分,我就简单做这样一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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