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服务标准


天津市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标准之一



人事代理服务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事代理的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二、术语定义

本规范中的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三、服务内容

(一)提供人事代理相关业务咨询,介绍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

(二)了解需求,提供相关服务工作指南及业务简介材料;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人事代理委托业务。

四、工作流程

(一)业务受理

1.委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委托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2.委托个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或非在职证明;

(3)委托代理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人事代理协议(合同)评估与签订

1.协议(合同)评估。

(1)分析委托人提出的服务需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评估本机构具备的各项资源能否满足委托人提出的服务需求;

(3)经济性评估。

2.确定协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代理项目;

(2)双方权利与义务;

(3)收费标准与付费方式;

(4)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与委托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合同),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4.委托人是单位的,向其发放人事代理凭证并载明如下事项》:

(1)人事代理须知与要求;

(2)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及变更记录;

(3)委托单位存档人员调入、调出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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