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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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31220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0日20:44 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

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

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

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释放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

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

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

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篇四:监狱法律文书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

a.劳教所 b.劳改所

c.司法局 d.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

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

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

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3)通知有关人员的

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 b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

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a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

记表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

批表

c.罪犯奖励审批表 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例

题:⑴.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 c 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监狱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b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包括重大的漏判罪行)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

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 )a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⑷.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c a.起诉书 b.公诉意见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 d.抗诉书

⑶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 a.公

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

社会;二是罪犯( ) c

a.认真遵守监规

b.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c.具有特殊情况

d.被判处有期徒刑

⑶.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 d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⑷.假释建议书中的当事人称为()c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罪犯

d.犯人

3.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

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死亡通知书,等等。

4.其他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三)按文书的体裁可以分为

1.笔录类文书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2.填充类文书

监狱使用文书和各表格类、通知类、清单类文书均属填充型文书。

3.报告类文书如狱内立案报告、狱内结案报告等。

第二节罪犯收监文书

罪犯收监文书是指监狱在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收入监狱内并开始执行刑罚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监狱对罪犯收监,要经过法律文件审查、罪犯身体检查、罪犯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入

监登记、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这个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入

监登记表、罪犯物品保管收据、罪犯入监通知书、不予收监决定书、暂不收监决定书等。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的概念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监狱将决定收监的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制作的表格。

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文件检验和身体检查认为符合收监范围和收

监条件的,则作出依法收监的决定。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收监过程中制作的重要的大型表格式

文书;是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手续必须把各个栏目审清、填准。

(二)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内容

罪犯入监登记表的主要栏目有以下几种:

1.单位、编号和人监时间

在文书名称的左下方填写单位:“××监狱”,在文书名称的下方填写编号;在文书名称

的右下方填写“入监时间:×年×月×日”。

2.罪犯个人情况

依次填写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原

政治面貌、有何特长、身份证号、口音、籍贯(国籍)、原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

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期、判决书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刑期起止日

期、附加刑、曾受何种惩处、本人简历、主要犯罪事实等。

3.罪犯的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

填写项目包括罪犯与关系人的关系、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职

业)、住址、电话等。填写要求准确、详细、方便查找.以便为监狱确定罪犯真实身份、利用

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制定追捕方案等项工作提供帮助。

4.同案犯

需要填写的项目有:同案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捕前职业、罪名、刑期和家庭住址等。如没有同案犯的应填”无“或空白。

(三)注意事项

l.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问罪犯后,方可填见。

2.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罪犯编号”按照《狱政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的编号方法确定。

3.填写“主要犯罪事实”一桂,应以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案情复杂,内容篇幅较

长的,应予以精炼,概括填写。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二、罪犯入监通知书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家属,入监通知书应当自收篇五: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释放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

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

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释放

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看守所规章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 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拘留释放证明书

拘留释放证明书 篇一: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二: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将人犯拘留后,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应将被拘留的人犯,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时移交预审部门(包括证物)。预审部门应立即指派预审员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尽快查明案情,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经过审讯和调查,发现无罪或罪行显著轻微,又不够做其他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导,批准后立即释放,并填写《释放通知书》。释放时,应让被.释放人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释放通知书》正页存入卷内,副页交看守所收存,作为释放的凭证。看守所应凭《释放通知书》副页填写《释放证明书》。对有罪但又不够逮捕的,也要及时做出其他处理,如报劳动教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2)经过审讯和调查,认为被拘留人已够逮捕条件,预审员应在三日内拟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

日至四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应及时提出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但必须先将被拘留人释放。 (3)对在法定时限内,主要罪行尚未查清,又不能排除嫌疑的拘留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先将被拘留人放出,由办案人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本书所讲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 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鞍山刑事律师总结其不同点,认为刑事拘留是限制人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这种手段,适用于那些违犯治安管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够不上刑事处分,但又超过了一般地批评教育的范围,采用行政拘留。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区别。因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者之间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是不相同的。但是,在侦查工作中,为了争取多要一点时间,就采取行政拘留的手段,即以拘代侦的 做法是错误的,应严加禁止。原文出自鞍山刑事律师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

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参观看守所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制意识,上星期法院组织了一次全院人员参观看守所的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警示宣传教育展示厅。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面对监狱里那高高的围墙,才能体会自由的可贵;面对职务犯罪人员悔不该当初的心声,才能在心灵敲响长鸣的警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建设好精神家园,构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垒。不断追求精神财富的积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随时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抗住诱惑,经起考验,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做到廉洁从政。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注重思想道德培养。我们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虽在部队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大部分还在部队都当过单位不同层次的主官,有一定的业务特长和工作经验,但回到地方工作后一切都要从头来过,是一个新的起点,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新的技能,特别是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 二、不断校正人身坐标,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正如二名服刑人员讲的那样,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所以说,要不断的效正人身坐标,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军转干部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清正廉洁,我们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从绪多被绳之以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党员,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时时刻刻铭记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只有正确行使权力,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廉洁自律才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才能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不为金钱所缚,保持健康的心身。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

看守所职责

看守所岗位职责 一、所领导带班岗位职责 1、所领导带班期间对监区工作负总责,必须坚守岗位,吃住在监区,不准随意离开监区。 2、带班所领导必须对各岗位民警工作,特别是夜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作制度和监管纪律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对当事民警予以批评、告诫,并做好考核记录。 3、对重点人员、新入所人员以及思想不稳定的人员进行谈话教育,稳定思想情绪,掌握狱情动态,并了解民警执法、管理等情况。熟知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诉讼进程、思想动态以及所在监室等情况。 4、对生产劳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生产工具的领取、使用、保管及生产质量、生产时间、劳动强度的控制等。 5、负责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形势、监规、行为规范、劳动、生活卫生、人生前途等集体教育、并将每次受教育人数、时间做好记录。 6、对发现有牢头狱霸现象或牢头狱霸行为的,以及吵监闹狱、打架斗殴、绝食、患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地予以处置。 7、负责交接班工作,组织民警认真清点人员,检查安 全设施,并将值班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处置情况及时记录交接,并向相关领导反馈。 二、综合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2、认真查验法律文书,严格按规定办理收押、换押、临时出所、投牢、释放等手续。 3、对办案机关提审的要核对工作证、提讯及诉讼环节是否相符,对律师会见的要根据诉讼环节查验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及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提讯、会见登记。提审、会见完毕,应对在押人员进行人身及体表检查,做好详细记录,杜绝违禁物品流入监区。 4、负责对新收押人员进行监规、行为规范的教育,告知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5、掌握各诉讼环节法定办案期限的规定,掌握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做好换押、催办、超期羁押报告等工作。 6、及时准确登记或输入在押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其他岗位民警提供共享服务。 7、负责对在押人员亲属所送财物接收、检查、登记、转交,做到仔细、认真;对在押人员亲属要态度和蔼,认真解答所提出的问题。 三、巡视监控岗位职责 1、实行对监区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每一巡视监控组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巡视监控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从事巡视工作需在民警带领下进行。

看守所“两加强 两保障”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看守所”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市第二看守所”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看守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的精神,实现看守所各项基本职能,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坚持严格、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保证监所安全无事故;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情感交流,充分调动监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坚持以当前监所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工作切入点,抓整顿促改进,达到秩序稳定有序、各项基本职能得到保障的目标。二、具体工作阶段及措施第一阶段: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第一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提高民警对当前在监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活动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认识,精心组织,作出工作部署。第一阶段分四个层次进行。1、提高当前在看守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的现实意义的认识。通过传达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看守所开展”两加强、两保障”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认识。要让全体民警认识到,开展创建活动,是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的实际行动,是净化监所执法和管理环境、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树立执法为民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2、以警示、警戒教育作为提高民警认识的主要方法和形式。通过对相关文件、法律的学习,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案例的学习,达到警示、警戒教育民警的目的,达到提高民警对开展创建活动的认识。3、强化民警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巩固认识。通过民警的自律,强化监管民警依照警察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自我的学习、反省、评价、选择和约束,进一步巩固民警对创建活动的认识。4、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一是建立创建活动专班。活动期间,建立以谭建才所长为组长,副所长孙友堂、李平为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亲自挂帅,全体民警参与的工作局面。二是精心组织,统筹兼顾。活动期间,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创建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农业生产和监所管理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大整顿活动与日常工作之间的关系。第二阶段:有序创建,突出重点第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针对当前监所在执法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证安全、解决问题为宗旨,突出重点抓创建。1、建立所长、驻所检察室主任接待日制度。在原有的所长接待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驻所检察室主任接待日制度,负责及时处理群众咨询、控告、检举等事项。2、建立与在押人员家属联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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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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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安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前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 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 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 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看守所制度评析(传)

看守所制度评析

众所周知,躲猫猫事件中,24岁的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死亡。当地警方宣称,他在和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触墙而死。后经最高检介入调查,真相方才大白:李荞明系被同监号“牢头狱霸”打死。这件事将看守所制度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并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舆论的风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3月17日实施至今,已整整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中国社会和法治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宪法历经三次修改,1999年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写入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修订中修正了基本立法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在未被定罪前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这个无罪推定原则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机制,加强了人权的保障。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看守所条例却没有变动,一直沿用至今。该条例全文仅仅52个条文,但“人犯”一词就使用了71次。其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因此,该条例立法修和完善改是法律界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 从法条本身的角度来讲:看守所条例与多条法律相冲突。 第一,《看守所条例》与立法法冲突。《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

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看守所本身,目前是由国务院的条例来作为一个主要的依据,这本身是和立法法是有出入的,因为这是显然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限制。看守所这是一个可以说是涉及很多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个基本制度,立法不能够笼统就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或某一个行政部门,让它们去行使,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 第二,《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的高度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

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特征与活动规律分析

第33卷第6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6 2012年6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un.2012 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特征与活动规律分析 唐兢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摘 要:当前看守所“牢头狱霸”活动在主体上呈现出惯犯、累犯、暴力犯、智能型、经济型、黑恶型犯罪多的特点;活动方式上主要表现为:称王称霸,欺压他人;强取硬夺,霸吃霸喝;奴役他人,为己服务;发号施令,操控监室;对抗监管,危害安全。其行为体现出暴力性、团伙性、智能性、庸俗性、劣根性的特征。 关键词:看守所;“牢头狱霸”;主体特征;行为方式;活动规律 中图分类号:DF1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6-0114-04 看守所“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监室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1]在看守所监管工作中,“牢头狱霸”的存在,不仅严 重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看守所内正常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危害看守所安全,直接影响着刑事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成为看守所内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是长在看守所内部的一个毒瘤。科学分析当前看守所“牢头狱霸”的主体特征、行为特点,掌握“牢头狱霸”活动规律,是对“牢头狱霸”实施有效预防和精确打击的前提条件。 一看守所“牢头狱霸”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看守所“牢头狱霸”分子相对于其他在押人员而言,具备年轻力壮,社会阅历广、犯罪经验丰富,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关押次数多和阴险狡诈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看守所“牢头狱霸”分子在主体构成上具有以下特征: (一)惯犯、累犯 这类在押人员受过多次打击,了解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的形成过程和活动特点,尝过当“牢头狱霸”的甜头和受制于“牢头狱霸”的苦头,因此成为“牢头狱霸”的愿望就特别强烈,加之其违法犯罪恶习深,关押次数多,熟悉看守所环境和监管制度,有的颇能寻隙对抗,敢于出头和监管民警 收稿日期:2012-03-01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期看守所‘牢头狱霸’活动规律与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y7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兢(1970-),男,湖南益阳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预审与监所管理研究。顶闹;有的则骗取监管民警信任,平时显得和监管民警相当熟悉,得以狐假虎威,容易使其他在押人员畏服。 (二)暴力犯 抢劫、杀人、爆炸、放火和聚众斗殴等暴力性在押人员,由于其本身性格暴戾,心狠手毒,犯罪手段令人骇然,有的拥有强壮剽悍的身体,所以有“实力”成为牢头狱霸。此类在押人员在监室生活中往往争强好胜,脾气暴躁,具有强烈的冲动和盲动性,动辄大打出手,不计后果,使同监室在押人员产生惧怕心理。 (三)智力型违法犯罪人员 这类在押人员文化程度比其他人高,自控能力较强,表面伪装积极和认罪服法,容易获得监管民警的信任,有的甚至被安排为“组长”、“班长”、“轮值员”等角色,管理监室某些事务。因此,他们借助监管民警赋予的某些特权,称王称霸。其他在押人员也认为其有管教民警为其撑腰,面对凌辱欺压,只有忍气吞声。 (四)经济优越的在押人员 金钱的诱惑和凝聚力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中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经济条件好的在押人员(包括某些经济犯罪分子、家庭富裕的在押人员等),自恃有钱做后盾,施以小恩小惠,笼络一些在押人员为其服务,或用金钱收买一些暴力犯充当监室内的“打手”,从而形成以经济富裕犯为首的监室恶势力团伙。有的则用金钱和物质腐蚀监管民警,取得在监室内的特殊地位,并使监管民警对“牢头狱霸”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放任不管。 (五)涉黑涉恶在押人员 这些在押人员在社会上时往往就是违法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他们操纵一批流氓地痞,占有一定的“地盘”,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主观恶习深,老谋 114

看守所规章制度精编版

看守所规章制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 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 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 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释放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八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 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看守所监管执法检查活动方案.doc

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看守所监管执法检查活 动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逐一检查在押人员体表情况,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方案,专项活动将全面排查掌握牢头狱霸情况,对符合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特征的,按照相关规定,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努力消除牢头狱霸现象。 对2006年以来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专项活动将逐件审查其处理情况,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查清、责任是否追究。 专项活动期间,检查人员将对在押人员的体表状况进行逐一检查,确认其身体是否存有损伤。每检查一名在押人员身体损伤状况,检查人员都将对照在押人员入所健康体检表,确定损伤形成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以及伤势程度,确定造成损伤的人员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对在押人员体表状况的检查,要以医生为主进行。 专项活动将对看守所的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看守所的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长时间出现故障不维修、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切实纠正监控设备不发挥作用的

问题;对看守所日常检查记录进行检查,检查民警执行值勤和值班巡视制度的情况,有无民警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体罚、虐待、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等问题;严格落实过渡监室管理制度、新入所人员跟踪观察制度、监室动态分析会制度、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等工作机制。 解决看守所受利益驱动违规收费和违规组织劳动问题,也是此次专项活动的内容之一。专项活动将规范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劳动项目、场所和参加人员,停止违规劳动项目,清理设在看守所监区以外的劳动场地,杜绝下达劳动指标或任务等错误做法;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在押人员收取费用,对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账式管理,取消一切代金券,在押人员消费时必须由本人签字,加餐必须价格公道,日用品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坚决纠正高价加餐、高价出售日用品等问题,杜绝出售香烟、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专项活动将进一步完善看守所内外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机制,加大对牢头狱霸等问题的检察监督力度。公安机关要教育看守所民警提高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强化内部监督;加大警务公开力度,虚心征求、听取社会各界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 据了解,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赴各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知识交流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四熟知”,即()。

看守所心得体会doc

看守所心得体会 参观 为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制意识,上星期法院组织了一次全院人员参观看守所的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警示宣传教育展示厅。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面对监狱里那高高的围墙,才能体会自由的可贵;面对职务犯罪人员悔不该当初的心声,才能在心灵敲响长鸣的警钟。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建设好精神家园,构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垒。不断追求精神财富的积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随时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抗住诱惑,经起考验,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做到廉洁从政。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注重思想道德培养。我们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虽在部队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大部分还在部队都当过单位不同层次的主官,有一定的业务特长和工作经验,但回到地方工作后一切都要从头来过,是一个新的

起点,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新的技能,特别是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 二、不断校正人身坐标,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正如二名服刑人员讲的那样,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所以说,要不断的效正人身坐标,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军转干部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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