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3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2019年10月

目录

一、现行规章的主要问题 (25)

二、《办法》起草思路 (28)

三、《办法》主要内容 (30)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规范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和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规章汇总和细化、明确了环境标准管理相关法律制度,有力支持了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的实施、监督。随着国家陆续制定、修订多部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不断扩充、丰富,3号局令和9号部令主要内容逐渐落后于环境管理形势和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为此,我们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起草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如下:

一、现行规章的主要问题

目前,3号局令和9号部令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不能涵盖现行生态环境标准体系。3号局令规定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其中: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指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上述分类不包括此后新的法律法规中增加的生态环境标准类型,如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国家、地方两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标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2011年《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2009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2007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等。随着环境科技进步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扩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新的环境监测或管理规范类标准也陆续出现。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不断发展,标准类型更加丰富,但是3号局令和9号部令设置的标准体系结构、分类方法却未随之扩充,这两部规章已经成了从法律法规到基础标准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体系中的“瓶颈”。

(二)不能体现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同意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3年党和国家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始逐步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导向逐渐从传统污染治理转向环境质量改善和风险防控。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明确了强制

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解决了长期以来环境质量标准实施要求不明确的问题。

3号局令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式,其内容局限于污染源排放管理,且将标准实施和标准监督内容混杂在一起,既未区分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生态环境的法定责任,也未区分排放标准的一般性控制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针对性控制要求,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制定原则、实施方式体现了以具体环境质量管理、具体污染源排放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形势和战略,但是在环境管理战略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目标导向的情况下,其后果是各类标准作用定位不清、制定原则不明、实施方式不当。近年来对生态环境标准内容多少、要求宽严等问题争议不断,部分原因是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标准实施更加到位,但是更大的、根本性的原因是各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体现的环境管理要求不明确,标准的基本作用定位在具体问题和各方诉求的冲击下模糊不清。

(三)不能有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与污染控制思路相对应,3号局令设置的标准体系以国家标准为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管到具体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执法监管,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作用也是评价建设项目的具体环境影响,地方标准只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和辅助。在这一框架下,地方标准发展缓慢,从1973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创立地方标准制度到2010年制定9号部令,历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累计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48项,仅为

当时有效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的三分之一左右。9号部令对地方标准的备案材料、时限等要求更加具体,但是其管理思路基本沿袭了3号局令的“被动式管理”,仅仅规定地方标准报备后的审核备案工作要求,未提出如何制定地方标准。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提出了制定地方标准的适用情形、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地方标准工作,2018年年底备案标准达到213项。目前,该指导意见中的主要内容尚未纳入规章,且对地方标准加快发展后的一些新问题也未提出规范化要求,与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相适应的新时期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尚未确立。

(四)不能反映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改革进展。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对标准发展战略和体系建设开展了全面、系统研究,提出了逐步建立与国外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衔接的标准发展战略,并以生态环境标准为探索建立技术法规的试点领域。此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原环境保护部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标准管理改革措施,如加强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标准文本,禁止出版社采用防复印套红印制标准;体现技术法规和公益属性,广泛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取消标准起草人署名;加强标准跟踪评估,适时启动修订工作等。这些措施在国家标准发展与深化改革中得到充分认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标准化法陆续加入了相关规定,但3号局令和9号部令尚未纳入这些成功的改革经验。

二、《办法》起草思路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按照如下思路起草《办法》:

(一)梳理上位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标准上位法较多,这些上位法的制定时间不同、适用领域不同,其中对生态环境标准作出的规定既有互相补充,也有交叉重叠。《办法》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梳理通用规定,辅以针对各环境要素、领域的单行法,重点补充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7年制定的核安全法、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大气、核与辐射、土壤生态环境标准的规定,兼顾其他上位法中与这四部法律互补的规定。

(二)明确各类标准作用定位。近年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这个核心目标,在汇总梳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不断研究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结构逐渐形成新的规范性表述方式:生态环境标准划分为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规范、环境基础和环境管理规范等五大类,每一大类标准包括若干具体类型,分别对应其上位法所赋予的作用定位。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标准作用定位不同,决定了其制定原则、实施方式、监督方式各有特点。《办法》应突出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并由此引申出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和要求。

(三)促进地方标准发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法律赋予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标准应该成为衔接国家标准基本要求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地方标准发展加快,但是往往过于关注某项具体工作、某个具体问题,随意性较大。目前,各地制定的标准有区域、流域、行业、设备、工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 1.2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3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包工、实习考察人员等。 三、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本制度的实施。 四、引用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五、术语、关键词: 5.1 预防和控制污染:指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5.2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所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

件。 5.3 后勤部门:是指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公司内所有部门,包括技术部、质量部、人事行政部、采供部、销售部、仓库、财务部、环保部门等。 5.4 环保事故隐患:指尚未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操作等所存在的环保隐患。 5.5 微小环保事故:指小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所辖区域环境卫生未达标等。 5.6 一般环保事故:指造成清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5.7较大环保事故: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 5.8 特大环保事故: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六、内容: 6.1环境方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守法经营;持续改进公司的环境行为,为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而努力。 6.2 环境口号:清洁、精益生产,“三废”达标排放; 全员、全过程参与,推行开源节流,循环节约运行。6.3 在我公司现行的制度中,环保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并且具有一票否决权。 6.4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最新全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四川华泰建设集团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 二○一九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依据、目的、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 (1) 第二章组织机构................................ 3第一节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3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 3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5) 第一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5) 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5)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1)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1) 第二节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4) 第三节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19) 第四节环保培训教育制度 (24) 第五节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26) 第六节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28) 第七节环境治理主要措施 (30) 第八节“跑、冒、滴、漏”管理制度 (31) 第九节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32) 第十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5) 第十一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39) 第十二节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1) 第五章附则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依据、目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环保工作,改善企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广安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耗,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生产资源集约化、生产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建设区域生态化,促进企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第三条认真贯彻国家“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企业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与环保关联的一切相关作业。 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集团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环保优先,发展至上的理念,做好固体废弃物及危废品的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四条标准制修订应坚持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和符合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 (三)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计划任务; (四)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并组织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五)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六)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七)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及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意见,并开展风险评估; (八)汇总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九)提交厅务会审议; (十)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形成项目档案并报批; (十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十三)制作和发放标准工作证书; (十四)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六条法规与标准处作为标准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备案、评估等牵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 (二)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制定标准制修订规划、计划,组织标准立项工作; (三)负责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工作协调; (四)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面对当今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下文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 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做出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清洁生产,建设“两型”企业;环境保护与电力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安生部主任 成员:安生部全体成员,发规部、工程部、检修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各风、光电场安全员。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施工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2600 施工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施工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节管理目标 要求各施工单位依据GB/T24001-(1996) / ISO14001-(1996)环境管理标准和我集团环保手册,建立ISO14000环保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实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并最大限度地达到施工环境的美化,选择功能型、环保型、节能型的工程材料设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而且要确保整体工程成为使用功能完备的绿色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龙永高速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架子队都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设安质环保处,至少配1名专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至少配1名专(兼)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

各作业工班也相应配备环保监察检查人员。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充分了解业主和设计文件对环保的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因素的识别,制定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建立重大环境因素台帐及控制计划。 3.针对项目开展培训;建立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4.针对项目排查、确定主要环境因素,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检查、实时监控。 5.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调查处理。 第七条架子队(工区)职责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 2.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3.及时上报环保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八条班组职责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 3.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九条强化培训工作。项目部、作业队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计划、有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及处理规定和水土保持

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版)

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环境保护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一份义务,只有有一个清洁优美的环境,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为保护环境,搞好企业的环境卫生,制定本制度。 1、职责 1.1车间负责对本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设备及操作法,进行改造及修改,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有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1.2安全环保科负责环境卫生的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整改,并上报厂长。 1.3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即为环保负责人,负责对生产现场的环保工作,负责对各生产岗位环保问题的巡视、检查、处理工作。 2、生产管理 2.1质检科化验室分析完的样品,要放到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不准

随便倒入下水道中,废液要统一收集放到盛废液的大桶中交车间(制作腻子),发现往下水道倾倒废液者应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2.2生产班组出现人为跑、帽、滴、漏现象,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2.3任何人不准往厂区内的下水道口倾倒有机废物,违者应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2.4发现跑、帽、滴、漏要立即修复处理,跑、帽、滴、漏的物料应尽量收集入桶,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要用小桶盛接滴漏的物料。 2.5在每年总结生产情况时,同时总结环保工作,使之逐步完善。 3、生产工艺 3.1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储存,对于现有的生产工艺要不断的进行改进,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从源头上杜绝“三废”的产生。 3.2尽量采用无毒、无害和能源强度低的原、辅材料。 3.3按时检修装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因检修设备污染环境。 4、教育和培训 4.1经常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典版)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 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包工、实习考察人员等。 3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其它各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本制度的实施。 4引用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5术语、关键词: 预防和控制污染:指采用防止、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所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 后勤部门:是指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公司内所有部门,包括技术部、质量部、人事行政部、采供部、销售部、仓库、财务部、环保部门等。 环保事故隐患:指尚未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操作等所存在的环保隐患。 微小环保事故:指小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所辖区域环境卫生未达标等。 一般环保事故:指造成清水沟、地面、空气等大面积污染的环保事故。 较大环保事故: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村民与公司产生矛盾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环保事故。特大环保事故:指环境污染被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通报,并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环保事故。 6内容: 环境方针: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守法经营;持续改进公司的环境行为,为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而努力。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闩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 第十条矿产、水电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针对本工程自然环境特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要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到全面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维护施工地域内的自然环境和居民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化害为利,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此,制定如下措施: 一、管理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施工污染和扰民、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城市优美环境。 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框图 项目部由综合部管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场后主动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建立联系,了解地方环保法规,了解对土建施工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协议,制定报审具体办法。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及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方案,按批准后的文件组织实施,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框图。 严格履行合同中对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承诺,任何时候都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地方政府环保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执行其对环保水保工作的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框图

三、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与当地政府联合协调。控制施工污染,减少粉尘及噪音污染,为生态平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配备一定量的环保实施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环保知识,共同搞好环保工作。 2、制定防止和减轻污水、大气污染措施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饮用水源和灌溉渠道;清理场地废料和处理土石方工程的弃方,不影响排灌系统和农田水利的安全。 3、保护生态环境措施 (1)保护环境卫生,尽量保护原有植被。 (2)种植草木将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在临时住房周围及临时便道两侧,进行植树、种草、美化环境。 4、开工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技术交底,加强环保意识和以明确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工作,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各项规章制度。 5、项目经理部建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和措施,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对工地环保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保护生态和生产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和术语 3.1“三废”:是指废水、废气、废渣。 3.2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其包括碱渣、酸渣、浮渣、白土渣、沥青渣、油泥、焦泥、活性污泥、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油质的垃圾等。 3.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页脚内容1

3.6 环境紧急情况:是指由于出现不利于环境中的污染物扩散、稀释、降解、净化的气象、水文或其他自然现象,使排入和积累于环境中的污染物大量聚集,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污染威胁时的情况,这时极易发生的污染或公害事件。 3.7异常排污:是指在非正常工况(含事故状态)下持续或间断向环境或处理系统排放冲击性废水、废气、废渣或噪声。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门 4.1.1负责公司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日常环保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环保检查考核和清洁生产开展等工作; 4.1.2负责排污收费管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隐患治理和环保“三同时” 以及节水减排监督等相关工作; 4.1.3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核(跨茂名地区异地转移处置由公司审核,其余由二级单位环保部门审核)和临时排污申报审批(由二级环保部门实施); 4.1.4组织进行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2技术质量部门 4.2.1负责有关环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并组织实施。 4.2.2负责相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定、回收利用以及其转移处置会签等工作(按公司内控制度级别执行)。 4.3生产管理部门 页脚内容2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 2013年7月25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爱护自然、控制污染、降低环境危害,节能降耗,充分利用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使我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要求。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成员:首席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科技质量中心安全监察部劳动工资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 保卫武装部生活公司供应公司 租赁公司负责人及各工程公司经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担任,各工程公司设立专(兼)职环保员。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公司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2、编制公司环境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学习和培训工作; 4、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工程公司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具体负责本工程公司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每月对其环保现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办法及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作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分析掌握本单位环境污染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作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报表、数据和重大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负责对各项工程中的噪声、粉尘、污水、固废、水电消耗进行有效控制,使各项指标、目标达标排放,并在日常工作中作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要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环保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环保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环保人员应加强环保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九条每年对环保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第二十条每月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及其工程项目进行环保检查。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 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 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 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 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 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 第九章附则 (22)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

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不执行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的,应依法处罚。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文件引用的,被引用内容通过成为强制性标准(或文件)的一部分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引用和被引用标准(或文件)各自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备案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评估,检查各地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 环境保护 管 理 制 度

公司 公司 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时刻提醒每一位员工,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患于未然,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公司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环保组织管理机构 环境负责人:总经理 主管环保责任人:厂长 环境监督员: 2、环保领导组工作岗位职责 (1)环保领导组承担本企业范围内的环保工作和监测任务,具体负责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督; (2)负责协调与上级环保部门和各类业务往来,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 (3)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5)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6)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

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7)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作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8)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3、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 公司设立环境监督员1名,以强化环境监管,落实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1)、协助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入网、运行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 (3)、负责监督企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厂界噪声排放的达标情况。 (4)、负责对企业新建、扩建、改造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并按要求记录检查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 (5)、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情况。 (6)、协助企业进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污染减排等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改版]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EIH-218.10-05-2016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6-06-30发布 2016-06-30实施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规定 (3) 6 检查与考核 (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制,规范竣工环保验收、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Q/BEIH-217.10-01-2012《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臧电宗宋兆星 本标准修改人:孙永兴张志勇 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 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 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 本标准于2012年8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二次修编,2016年6月第三次修订。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 [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发 [2014] 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2015] 4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L/T 362-2010 《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Q/BEIH-217.10-10-2016 《安全与环保信息报告规定》 Q/BEIH-216.09-39-2013 《环保技术监督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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