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第一章绪论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得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并通过生产活动和科学实验,使自然为人类服务。人类学会了“钻木取火”,就支配了一种自然力,而自然力的支配必然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是人们触犯自然规律而受到的一种惩罚。正所谓: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人类要支配“火”这种自然力,就必须认识和研究“火”这种自然力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善用之”的方法和措施,并同各种火灾事故作有效的斗争。石油化工生产是目前最大的生产活动之一,也是最多的用油、用火、用电的生产活动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的消防安全。所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认识和研究“火”这种自然力的特点和规律,预测和研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各种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及灭火技术,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将本书的最终目的。

第一节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物品在生产领域为产品,在运输中为货物,在流通领域为商品,在储存和使用中称物品,无论其在何领域为何名称,但都是由物质组成的,因而,它必然有物质的各种自然属性和包括火灾危险性在内的反映其属性的各种特性。然而要对这众多的物品进行正确的消防管理,就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才能得以保证。所以说,对物品进行科学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正确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产品的不断增加和拓展,新的消防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严密、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人们掌握各种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实施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影响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因素

世间的物质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供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供人们生活资料消费的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所以,在确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就不能只考虑其本身是否可以燃烧及燃烧的难易程度一种因素,应当综合考虑其各种危险特性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及影响其火灾危险性的各种相关因素,才能保证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更加严密和科学。综合起来讲,影响物品火灾危险

性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物品本身的易燃性和氧化性

物品本身能否燃烧或燃烧的难易、氧化能力的强弱,是决定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小的最基本的条件。通常,我们说某物品火灾危险性大,那么该物品必须是易燃的或氧化性强的物品,一堆砂土是很难说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我们说一个仓库有火灾危险,那么它所储存的必须

是可燃的或氧化性强的物品,倘若只储存有钢材、铝材、石料等不燃物,那么就其本身而言,量再多也不构成火灾危险。所以说,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可燃性和氧化性是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基础。就一般而言,物品越易燃烧或氧化性越强,其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如汽油比柴油易燃,那么汽油就比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大;硝酸钾比硝酸的氧化性强,那么硝酸钾就比硝酸的火灾危险性大。衡量物品易燃危险性大小的方法和参数,与物品本身的状态有关。因为物品本身的状态不同,其燃烧难易程度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所以处于不同状态的物品,会有不同的反映该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小的测定方法和参数。一般来讲,液体主要是用闪点的高低来衡量,气体、蒸气、粉尘等主要是用爆炸浓度极限来衡量,固体主要是用引燃温度或氧指数的大小来衡量。另外,最小引燃能量也是用来衡量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参数,如防爆电器的防爆等级都是依据物品引燃温度的高低和最小引燃能量的大小来确定的。

(二)易燃性和氧化性之外所兼有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

任何一种物品都不会是只有一种特性的,如磷化锌既有遇水易燃性又有相当的毒害性;漂白粉既有强烈的腐蚀性,又有很强的氧化性;硝酸铀既有很强的易燃性、氧化性,有又十分强烈的放射性等。实践观察可知,当一种物品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同时,如若还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或腐蚀性等危险性,那么其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会更大。如,同是氧化性气体的氧气和氯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3)的分类方法,都应按乙类火灾危险性管理,而实际上氯气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比氧气要大得多。如氢气与氯气混合的爆炸浓度极限为3-97%,比氢气与氧气(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4.1-74%)范围宽24.1个百分点。同时,氯气还是一种窒息性很强的烈性毒物,能强烈刺激眼睛粘膜和上、下呼吸道及肺部,人吸入高浓度氯气时,几分钟即可死亡;吸入中浓度氯气时,会导致中毒性肺水肿;吸入低浓渡氯气时会胸闷历害和呼吸困难,眼睛受到刺激时,会引起流泪、流鼻涕等,而这些危险性对氧气来讲是不存在的。从事故案例看更能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如在天津硬质合金厂充装的11具氧气瓶外接胶管点火时爆炸的案例中,只有一具将在场的两名操作工人炸死,未造成其他危害和损失;而温州电化厂一具氯气瓶爆炸,就引爆击穿了液氯计量贮槽和邻近的4只液氯钢瓶,使本厂职工家属、建筑工人和外单位职工、居民等59人死亡,770人中毒或负伤住院治疗,1055人门诊治疗(其中使邻近一小学的400名师生中毒),波及范围7.35km2,下风向9km处还可嗅到强烈的刺激气味,爆炸形成的黄绿色介有桔红色带黑烟雾的高约50m的巨大蘑菇云,直冲云霄,并向四周扩散,氯气扩散区内的农作物、树木全部变焦枯

萎,在爆炸中心处20cm厚的混凝土地面被炸出一个直径6.5m、深1.82m的漏斗状大坑,距爆点28m处的办公楼和厂房的玻璃、门窗全部炸碎。从这两起爆炸实例可以看出,氯气的火灾危险性比氧气要大得多。所以,在对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时,除应考虑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外,还应充分考虑它所兼有的毒害性、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性。

(三)盛装条件

物品的盛装条件也是制约其火灾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种物品在不同的状态,不同的温度、压力、浓度下其火灾危险性是不同的。譬如,苯在0.1MPa下的自燃点为680℃,而在2.5MPa下的自然点为490℃,在空气中的自燃点为578℃,在氧气中的自然点为566℃,在铁管中的自然点为753℃,在玻璃烧瓶中的自燃点为580℃;又如,甲烷在2%的浓度时自燃点为710℃,在5.85%的浓度时自燃点为695℃,在14.35%的浓度时自燃点为742℃。实践观察还可以发现,氧气在高压气瓶内充装要比在胶皮囊中盛装的火灾危险性大,氢气在高压气瓶中充装要比在气球中火灾危险性大。所以,物品的盛装条件不同,其火灾危险性也不同。

(四)物品包装的可燃程度及量的多少

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大小不仅与本身的特性有关,而且还与其包装是否可燃和可燃包装的多少有关。如精密仪器、家用电器等,其本身并不都是可燃物,但其包装大多是可燃物,且有的还比较易燃,若一旦被火种引燃,不仅包装物会被烧毁,而且其仪器也会因包装物的燃烧而被火烧坏或报废。例如,某市拖拉机厂露天堆放了200台内燃机,其内燃机为不燃物,但其包装为木板、油毡、稻草等易燃物,并在其货堆旁堆置了几十吨煤粉,在5月份的一天傍晚,因煤粉自然引燃了这些可燃的包装,进而形成了熊熊大火,200台内燃机全部被大火烧成报废品,其中一些铝制件都被烧熔,造成了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所以,对难燃物品和不燃物品,若其包装材料为可燃物且其量与被保护的物品之比,所占比重又相当大时,那么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就可按同类的可燃物考虑。

(五)与灭火剂的抵触程度和遇水生热能力

一种物质,如果其一旦失火与灭火剂有抵触,那么其火灾危险性要比不抵触的物品大。这是因为水是一种最常用、最普通的灭火剂,如果该物品着火后不能用水或含水的灭火剂扑救,那么就增加了扑救的难度,也就加大了火灾扩大和蔓延的危险,所以该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就大。

另外,遇水生热不燃物品虽然本身不燃,但当遇水或受潮时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并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或)不燃气体,可使附近的可燃物着火。如生石灰,当有1/3重量的水与之反应时,能使温度升高到150-300℃,偶尔也有可能使温度升高到800-900℃。该温度已大大超过了很多可燃物的自燃点,故一旦有可燃物(尤其是易燃原材料)与之相遇,就有可能引起火灾。如某毛石厂,为了除湿防潮,将300kg 生石灰放入爆炸品库内,并将400kg硝酸铵炸药、730个雷管、700m导火索依次放在生石灰上边,恰遇一

夜晚,天下大雨,雨水流进库房,由于生石灰遇水发生高热,引起包装材料着火,继而引起炸药爆炸,使六间瓦房全部炸毁。又如,石家庄市深泽县造纸厂原料场储存有大量麦秸堆垛,一辆满载生石灰的拖拉机在通过原料堆场时不慎反倒在了流水的垄沟内,顿时大量生石灰与水发生反应,进而引燃了附近的麦秸堆垛,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遇水生热不燃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是不容忽视的。

二、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物品本身的可燃性、氧化性和是否兼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忌水性等危险性的大小,在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盛装条件、包装的可燃程度和量的多少的基础上按天干序数将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一)甲类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的液体。如: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二)乙类

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至<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发生炉煤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等氧化剂均属此类。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固体。如: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5.氧化性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压缩空气、氧化亚氮气等氧化性气体均属此类。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能引起自燃的物品。如:漆布、油布、油纸、油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均属此类。

(三)丙类

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1.闪点≥60℃的液体。如: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等可燃性液体均属此类;

2.普通的可燃固体。如: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中药材及其制品,电视机、收录机、计算机及已录制的数据磁盘等电子产品,冷库中的鱼、肉等可燃性固体均属此类。

(四)丁类

丁类物品主要指的是难燃物品。难燃物品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物品。如: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等均属此类。

(五)戊类

戊类物品是指不燃物品。不燃物品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物品。如:氮气、二氧化碳、氟利昂、氩气等惰性气体,水、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棉、石棉、陶磁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

无纸制品,水泥、石料、膨胀珍珠岩等均属此类。

值得说明的问题有两点:

1.对难燃物品、不燃物品,如为可燃包装,且包装重量超过了物品本身重量的1/4,那么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对遇水生热不燃物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为戊类,根据此类物品存有引火危险的特点,笔者建议按丁类火灾危险性处理。

第二节生产工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影响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因素

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大小,除了如本章第一节所述的受物料本身的易燃性、氧化性及其与之所兼有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的影响和物料与水等灭火剂的抵触程度的影响之外,还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生产工艺条件

生产工艺条件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压力、氧含量和所用的催化剂、容器设备及装置的导热性和几何尺寸等因素。如:汽油在0.1MPa下的自燃点为480℃,而在25MPa下的自燃点为250℃;又如酒精的自燃点,在铁管中为742℃,在石英管中为641℃,在玻璃烧瓶中为421℃,在钢杯中为391℃,在铂坩埚中为518℃。同时,有的产品的生产工艺条件需要在接近原料爆炸浓度下限或在爆炸浓度范围之内生产,有的则需要在接近或高于物料自燃点或闪点的温度下生产,这样就更增加了物料本身的火灾危险性,故物料在这种工艺条件下的火灾危险性就大于本身的火灾危险性。所以,物料的易燃性、氧化性及生产工艺条件,是决定生产工艺火险类别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生产场所可燃物料的存在量

常理可知,生产场所存在的可燃物料越多,那么,其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当现场可燃性物料的量特越少,其火灾危险性亦就越小,当少至气体全部放出或液体全部气化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范围,或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时,那么其火灾危险性就为零。如机械修理厂或修理车间,虽然经常要使用少量的汽油等易燃溶剂清洗零件,但不致因此而引起整个厂房的爆炸。所以,其火灾危险性就比大量使用汽油等甲类溶剂的场所小。

(三)物料所处的状态

在通常条件下,生产中的原料、成品并不是都十分危险,但在生产中的条件和状态改变了,就可能变成十分危险的生产。如可燃的纤维粉尘在静置时并不危险,但若粉尘是悬浮在空中生产时,与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便会着火或爆炸。其原因就是由于这些

细小的纤维、粉尘表面吸附包围了大量的氧气,当遇激发能源时,便会发生爆燃。如某港口粮食筒仓,在进行风焊作业时使管道内的粉尘发生爆炸,引起了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达30多万元;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镁等,在块状时并不易燃,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爆炸起火,如某厂磨光车间因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磨擦发生火花,引燃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了猛烈爆炸,炸坏了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了人员伤亡。

对可燃液体的雾滴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日本群马县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发生了一起猛烈的爆炸事故。据调查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0KW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油缸,该缸在事故之前大约是在1.8MPa的压力下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MPa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至7.0MPa时,其瞬时的温度可上升到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空气中氧的密度是相当高的,故使缸内的油着火。由于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脱油从这个间隙喷出,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滴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场炸死三人,其余人员被冲击波推出发生了骨折或被烧成重伤。由此可见,油雾滴在悬浮状态时,其火灾危险性也是很大的。

二、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

为了便于对各种生产工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火灾的发生,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2006)在充分考虑了以上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生产过程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将生产工艺按天干顺序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火灾危险性类别。

(一)甲类

甲类生产的火险特征是指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使用或产生闪点<28℃液体的生产

如: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工段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等。

2. 使用或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生产

如: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水厂房,环乙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等。

3. 使用或产生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物质的生产

如: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等。

4. 使用或产生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物质的生产

如:金属钠、钾的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的三氯氢硅部位,五氯化磷厂房等。

5. 使用或产生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强氧化剂的生产

如: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等。

6. 使用或产生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物质的生产

如: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 使用或产生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如:洗涤剂厂房的碏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等。

(二)乙类

乙类生产的火险特征是指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使用或产生闪点≥28℃至<60℃液体的生产

如: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节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等。

2. 使用或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生产

如: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其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的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等。

3. 使用或产生不属于甲类氧化剂的生产

如: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等。

4. 使用或产生不属于甲类化学易燃固体的生产

如: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苯厂房等。

5. 使用或产生氧化性气体的生产

如:氧气站、空分厂房、液氯灌瓶间等。

6. 使用或产生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液体雾滴的生产

如: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研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等。

(三)丙类

丙类生产的火险特征是指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使用或产生闪点≥60℃液体的生产

如: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乙酸松油酯部位,苯甲醇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等。

2. 使用或产生可燃固体的生产

如:煤、焦炭、油母岩的筛分、运转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厂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剂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等。

(四)丁类

丁类生产的火险特征是指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不燃物料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如: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等。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燃烧作其他使用的各种生产

如: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等。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物质的生产

如: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等。

(五)戊类

戊类生产的火险特征是指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物质的生产

如: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水等不燃液体的泵房、阀门室及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转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等。

三、确定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生产工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要认真分析和全面了解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及产品的理化特性和火灾危险性及生产中使用火灾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装置及工艺过程和生产工艺条件情况等,并把这些情况综合起来进行评定。

(一)当一座厂房或一露天生产区域,或一防火分区内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生产工艺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是,如果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或露天生产

装置、设备区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蔓延时,其火险类别可以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二)当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若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可适当增大,但不应超过20%。例如,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的火险类别仍属戊类。但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满足了以上所述的三个前提条件,使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那么其所占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20%。

(三)当厂房或实验室内存放的甲、乙类危险品量与建筑物的单位容积比值过小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较小的确定,但必须满足表1-1所限定的条件:

表1—1 可不按物料的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工艺

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注: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指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L、kg) /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甲、乙类危险品按气、液、固三态分别说明其确定的数值。

1.气态甲、乙类危险品。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拟定这个局部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

25%×20%=5%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故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 /m 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这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 /m 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 /m 3)。同理,对于爆炸下限>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 /m 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2.液态甲、乙类危险品。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液态的甲、乙类危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与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液体,其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V =829.52(B/M )

式中:V —气体体积(L);B —液体比重(g /mL);M —挥发性气体的气体密度(无量纲)。

3.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危险品。表3-1中,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危险品和镁粉、铝粉等粉状乙类危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参照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实践证明,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内“单位容积和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因为有些厂房或实验室内尽管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指标不超过表4—1的规定,但也会有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危险品的可能,而这些危险品一旦发生火灾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在表中专门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这个指标在执行中是不能突破的。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液化烃、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的火灾危险性举例见表1—2和1—3所示。

表1—

2

一、炼油部分

二、石油化工部分

Ⅱ合成橡胶

Ⅳ合成氨及氨加工产品

三、石油化纤部分

(尼龙6)的环己烷氧化、环己醇与环己酮分馏、环己醇脱氢、

表1—3 液化烃、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

二、可燃气体

三、可燃固体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中国国家标准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同样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详细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厂房: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厂房: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厂房: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厂房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厂房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甲类仓库: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仓库: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仓库: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仓库: 难燃烧物品 戊类仓库: 不燃烧物品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知识材料)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1 甲类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 乙类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3 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4 丁厂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5 戊厂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表2.1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 序 号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举例作报告中新增 1 闪点<28℃的液体 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 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 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 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 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 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 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 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 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 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 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 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 酸铵等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 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 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 此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化剂? 乙? 丙? 1?2? 丁? 1?2?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甲?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 2. 气、丁 3. ? 5.? 6. 7. ?乙? 1. 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

最新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1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分类

常见的三类物质是液体、气体和固体。 液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以闪点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甲类厂房(仓库):闪点<28℃(汽油、甲醇、乙醇等) 乙类厂房(仓库):28℃≤闪点<60℃(松节油、樟脑油、煤油等) 丙类厂房(仓库):闪点≥60℃(沥青、润滑油、机油等) 气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以爆炸下限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甲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氢气、煤气、天然气、甲烷等) 乙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一氧化碳、氨气) 注:常见气体中,除一氧化碳和氨气外,其余基本上都是甲类。 固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大多数以熔点和燃点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甲类厂房(仓库):易或爆炸、遇水易燃烧或爆炸、受外力易燃烧或爆炸的易燃固体乙类厂房(仓库):除甲类外的易燃固体 丙类厂房(仓库):可燃固体(木、纸、塑料、泡沫等) 丁类厂房(仓库):难燃固体(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等) 戊类厂房(仓库):不燃固体(钢材、砖块、、仪表灯) 注:丙、丁、戊类的火灾危险性可和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B1、B2合记。 其他火灾危险性补充: 助燃气体:乙类(氧气生产或储存、空气分离厂房) 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粉尘:乙类(面粉、淀粉、煤粉、煤粉、铝粉、金属抛光等)易氧化或积热自燃的物品储存:乙类(漆布、油布、油纸等) 对气体或液体燃烧作其他用的生产:丁类(房、陶瓷烧制厂房等) 特殊情况下火灾危险性的判定: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

火灾的危险性分类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作了定性或定量的分类原则规定,有关行业,如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气工程、医药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本规范中的“厂房(仓库)”均表示“厂房或仓库”。 3.1.1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一、表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料,用量相对较多或对其需要进行加工等。 二、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闪点的基准,原规范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 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2 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 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号”柴油为50℃); 4 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 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因此,可以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等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和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三、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 , 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 ,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划分可行。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还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使用时应加注意。 四、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确定: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5)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也各不相同,因而其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异,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 2)“甲类”第3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 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防爆等级划分可以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二节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第2.2.1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三类八级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1、Q-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Q-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3、Q-3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如:该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比重很小且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二、第二类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二级: 1、G-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G-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三、第三类火灾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l、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H-3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注:①正常情况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②不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和拆卸、检修等。 第2.2.2条对某些场所的等级划分,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气流良好的开敞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露天装置区域,在考虑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各种因素的具体情况后,可降低一级。 二、正常情况下只能在场所的局部地区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其

火灾危险性分级

火灾危险性分级 表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表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耐火等级(Fireproof endurance rating):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它由组 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确定。 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 本措施之一。影响耐火等级选定的因素有: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火 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积、火灾荷载的大小等因素。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结构构成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4、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闪点(可燃液体挥发遇火源一闪即灭现象的最低温度):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使用某种点火源造成液体汽化而着火的最低温度。闪燃是液体表面产生足够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气体时,遇火源产生短暂的火光,发生一闪即灭的现象。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爆炸下限: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所谓的爆炸下限一般是对气体混合物而言,如:氧气与氢气,当二者比例为1:2时爆炸威力最大,当氧气与氢气的最低比例混合的爆炸极限称为爆炸下限,简称%LEL 半定量分析法 准确性比定量分析稍差的分析方法,特点是简单、迅速、费用低。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机电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承压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 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 类液体应视为乙A 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B 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A 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液化烃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 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06℃至≤120℃ B 闪点>120℃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建规》(厂房)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例题】某面粉加工厂的面粉碾磨车间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建筑高度为25m,建筑面积共3600㎡。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该面粉碾磨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确定为().(2015年)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丁类 【思考题】某戊类生产车间内,甲类生产部分占该车间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乙类生产部分占该车间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丙类生产部分占该车间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丁类生产部分占该车间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则该车间应判定为哪类火灾危险性? 【解析】当同一厂房或防火分区内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建筑面积占比大于5%时,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甲类占比2%,乙类危险性及以上占比4%,丙类危险性及以上占比6%,故该车间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主讲老师一只船教育郝老师 学员刘叙麟整理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作了定性或定量的分类原则规定,有关行业,如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气工程、医药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本规范中的“厂房(仓库)”均表示“厂房或仓库”。 3.1.1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表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料,用量相对较多或对其需要进行加工等。 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闪点的基准,原规范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因此,可以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等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和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3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划分可行。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还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使用时应加注意。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第一章绪论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得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并通过生产活动和科学实验,使自然为人类服务。人类学会了“钻木取火”,就支配了一种自然力,而自然力的支配必然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是人们触犯自然规律而受到的一种惩罚。正所谓: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人类要支配“火”这种自然力,就必须认识和研究“火”这种自然力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善用之”的方法和措施,并同各种火灾事故作有效的斗争。石油化工生产是目前最大的生产活动之一,也是最多的用油、用火、用电的生产活动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的消防安全。所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认识和研究“火”这种自然力的特点和规律,预测和研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各种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及灭火技术,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将本书的最终目的。 第一节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物品在生产领域为产品,在运输中为货物,在流通领域为商品,在储存和使用中称物品,无论其在何领域为何名称,但都是由物质组成的,因而,它必然有物质的各种自然属性和包括火灾危险性在内的反映其属性的各种特性。然而要对这众多的物品进行正确的消防管理,就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才能得以保证。所以说,对物品进行科学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正确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产品的不断增加和拓展,新的消防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严密、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人们掌握各种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实施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影响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因素 世间的物质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供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供人们生活资料消费的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所以,在确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就不能只考虑其本身是否可以燃烧及燃烧的难易程度一种因素,应当综合考虑其各种危险特性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及影响其火灾危险性的各种相关因素,才能保证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更加严密和科学。综合起来讲,影响物品火灾危险

火灾危险性分类

1 生产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生产中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是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加工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的高低进行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按高低顺序共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具体分类及举例见表5—6: 生产厂房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上述分类原则。厂房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16—87)》。对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的有关规定。 表5—6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举例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工段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金霉素车间粗晶及抽提工段,农药厂乐果车间,磺化法糖精车间,氯乙醇工段,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车间磺化、蒸馏工段、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醚、丙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工段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午间,氯乙烯工段,乙烯聚合工段,天然气、水煤气或焦炉气的净化(如脱硫)工段及其鼓风机室,丁二烯及其聚合工段,醋酸乙烯工段,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工段,环己酮工段,乙基苯和苯乙烯车间 3.硝化棉工段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璐车间,黄磷制备工段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工段,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工段,甲胺车间,丙烯腈车间4.金属钠、钾加工车间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车间的一氯二乙基铝工段,敌百虫车间三氯化磷工段,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工段,五氯化磷工段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一、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 (一)甲类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的液体。如:乙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二)乙类 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至<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发生炉煤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等氧化剂均属此类。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固体。如: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5.氧化性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压缩空气、氧化亚氮气等氧化性气体均属此类。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能引起自燃的物品。如:漆布、油布、油纸、油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均属此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word版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作了定性或定量的分类原则规定,有关行业,如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气工程、医药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规范中的“厂房(仓库)”均表示“厂房或仓库”。 3.1.1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表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料,用量相对较多或对其需要进行加工等。 2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闪点的基准,原规范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因此,可以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等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液体是以汽油、煤油和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3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划分可行。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还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使用时应加注意。 4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火灾危险性类别

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I级易燃固体、I级易燃液体、I级氧化剂、I级自燃物品、I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确定。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还放出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体、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确定。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仅次于甲类。 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实际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确定。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其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火灾危险性比甲、乙类液体要小些。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火源拿走,仍能继续燃烧。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燃或微燃,将火源拿走,燃烧即可停止。戊类储,存物品指不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表3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时参考。 表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 性类别举例 甲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 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60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 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 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 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 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火灾危险性的分类

火灾危险性的分类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各项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如下: 甲类: ① “甲类”第1 项和第2 项参见前述说明。 ② “甲类”第3 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络、黄磷等的生产。 ③ “甲类”第4 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④ “甲类”第5 项: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⑤ “甲类”第6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 ⑥ “甲类”第7 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他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 乙类: ① “乙类”第1 项和第2 项参见前述说明。 ② “乙类”第3 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其特性是:比甲类第5 项的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 ③ “乙类”第4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

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编号:SY-AQ-0830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Fire hazard classification of substances

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6年版),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共5类,综合归纳如下: 1、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乙类 (1)闪点≥28℃-<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氧化性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7)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 (2)不属于甲、乙类的可燃固体。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丁 12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别 甲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 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