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5章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圣才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5章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圣才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5章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圣才出

第15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概念题

1.依职权行政行为(汕头大学2012年研)

答: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法定性;②强制性;③主观能动性;④及时、迅捷性;

⑤侵权救济性。

2.行政规划

答: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具有以下特征:①综合性;②法定性;③广泛的裁量性。

3.行政命令

答: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职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②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③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④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⑤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⑥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⑦行政命令

适用特定的程序。

4.行为罚

答: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资格的处罚形式。

暂扣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和资格。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继续从事该凭证所允许活动的资格。

5.申诫罚

答:申诫罚也称为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主体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6.听证程序

答:听证程序是行政主体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①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②听证公开进行。③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7.即时性行政强制(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研)

答: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时间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时间,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性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①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②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③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④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这是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的。

8.行政调查

答:行政调查包括任意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任意调查,是指在取得行政相对人非强制性协助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强制调查,是指排除行政相对人的抵抗而进行的调查,也属于即时强制;间接强制任意调查,是指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条件的任意调查。

9.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武大2007、2006、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与行政征调(武大2004年研)

(2)行政征收(东财2004年研)

答:①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与行政征调的含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a.强制性;b.无偿性;c.法定性。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单方面对公民的动产和劳动力进行征集、调用的单方行政行为。

②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a.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b.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c.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③行政征购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

10.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武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处罚(东财2007年研)

答:①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为:

a.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针对的事项不同,行政裁决针对的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c.目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华师2004年研)

相关试题:执行罚(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①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执行罚又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

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a.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制裁措施,执行罚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b.存在的前提不同。执行罚是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或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c.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12.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3.间接强制(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2016中国传媒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部资料

【名师指导】2-8月份是专业课复习黄金时间,因为在复习过程遇到不懂的难题可以尽早地寻求帮助得到解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早准备才能在最后时刻不会因为时间不够而手忙脚乱。对于跨专业来说,时间安排上更是应当尽早。复习的尺度上,主要是将参考书精读2-3遍,速度不宜太快,否则会有遗漏,一般每天弄懂2-3个问题为宜。由于这段时间很关键,大家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把专业问题都吃透。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够作为考试内容,但是重点则会不厌其烦地在不同年份的真题中变换着面孔出现。所以,大家在精读的时候就需要把这些能够成为考察点的东西挖掘出来,整理成问答的形式。限于篇幅,不再赘述,以上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更多备考方法、策略、规划请到我们的官网查询,必能满足你的期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 第二十三章行政补偿 第一节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历史发展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属1950年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补偿的特点 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最基本的特征 2、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 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三、行政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1.两者相似之处 (1)二者都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

洲理论加强班吴鹏行政法讲义Word文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官管民→民告官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牛乐网 §3.行政

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

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 例: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台新举措悬赏举报交通违章→合法性、合理性。(03/4/8/论述)某市政府与港资企业污水处理合作纠纷→依法治国、公平正义。(06/4/5/论述) 中国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谈谈你的看法。(10/4/7/论述)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撤销→赔偿;废止→补偿) 例:政府部门在城市建设中撤销许可收回土地→行政法原则。(07/4/7/论述) 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1.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区公所 街道办乡(镇、民族乡)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 28.1 本章要点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1.概念 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 (1)当事人

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 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有学者认为有三类: 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当裁量权收缩至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诉讼。我国仅指《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判决。 4.赔偿之诉 赔偿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5.履行之诉 履行之诉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负有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法定职责而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做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又称课予义务诉讼。其原因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申请,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受到损害。 6.给付之诉 给付诉讼是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通常为财产的给付或非公权力行为的非财产性给付行为)的诉讼类型。给付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

司法考试电子书下载大全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word版下载 (新起点)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案例分析专题例解 (刘东根)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 (众合)2010年重要部门法读本系列-侵权责任法司考读本 (众合)2010年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 (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诉讼51讲) (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行政、小法、论述59讲)(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民法60讲) (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国际法、商经49讲) (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刑法48讲) (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 (众合)2010年版专题讲座系列勘误汇总 (众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常考问题900例 (众合)2010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众合)2010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 (众合)2010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99例 (众合)2010司法考试模拟考场套题 (万国)2010年司考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诉讼法) (万国)2010年司考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理论法学及行政法)(万国)2010年司考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民法) (万国)2010年司考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国际法与商经法)

(万国)2010年司考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刑法) (万国)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 (万国)2010考前冲刺突破100分 (万国)2010考前冲刺最后突破试题(密卷) (万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文书论述108例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冲刺大纲送你90分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配套练习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诉讼、司法制度与论述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理论法学与行政法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民法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商经与三国法 (万国)2010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刑法 (2010飞跃版)司法考试法条瘦身--“二八定律”考点精粹 (2010飞跃版)2010司法考试教材精读30天 海天2010年司法考试法之光--新知特刊 新起点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教案 指南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攻略--行政法 指南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攻略--民法 指南针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攻略--刑法 指南针2010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张能宝2010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诉讼类45专题) 张能宝2010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行政、小法、司法制度46专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2021考研真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配套2021考 研真题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 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 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华师2004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主体,两者含义相同。[辨析题,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 答:(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全

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容 (1)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转化为人民代表制与人民参与制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二、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行政法讲义-吴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班讲义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大唐考资https://www.360docs.net/doc/567412637.html,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 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 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 第二章行政组织§1.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机关(对外) 1.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对内) 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名+权+责) ↓被授权组织(见§4)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工作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区公所 街道办 居委会村委会 §2.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1.组成部门(27个)。 2.直属机构(16个)。 3.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4.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2个)。 5.办公机构(1个)。即办公厅。 6.办事机构(4个)。 7.议事协调机构(29个)。 8.直属事业单位(17个)。 §3.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 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 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 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567412637.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 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 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 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 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 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 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 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 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 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 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 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 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 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 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 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 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13-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1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 (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 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

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 (1)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

司法考试复习经验

卷一:114 卷二:103 卷三:116 卷四:106 司考出成绩已经过了一周,终于有勇气回顾自己的司考之路。虽然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但对司考依然充满敬畏,始终觉得自己的幸运儿,忘不了考完卷四后在考场外驻留久久不远离去。在过去一年复习司考的过程中,挥汗如雨,挑灯夜读,有过欣喜也有过焦虑,有时倍感挫折,有时又豪情万丈,司考真是让我五味杂陈,尝尽了人生百味。 第一次接触司考是在15年年底发布的意见,因为该意见我才知道非法本可以考司考,那会我正在制定自己的16年的学习计划,本来是想考CPA,在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司考后,我终于在2月份决定16年考司法考试,在这段时间司考就像我的女神,让我心动,又让我敬而远之,这个时候我主要是看看别人的司考经验,问那些高分通过司考的人,他们的回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好好复习,司考并不难,真是非常感谢他们,他们的鼓励让我有了勇气开始了司法考试,让我有勇气学习那将近1000万字的复习资料。我当时按图索骥,按前人的经验制定了复习思考的计划,我也把司考复习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修阶段,2月份到3月份,大概花了1个月,我在这个阶段主要培养对法律的兴趣,该阶段以听课为主,听不同老师的课,选择以后阶段的老师,司考总共考八门,我建议大家在先修阶段选好老师,认准一个,因为听课非常耗时间的,以厚大为例,你要把厚大所有课程听完,就算加速2倍,也要将近300个小时,只听强化班和119阶段的课程也要将近200小时,这两个阶段的课程都是必须听得。如果你每门听3个不同老师,光听课就至少要500小时,而且不同老师之间有些观点可能会有冲突,又会耽误你时间,但我建议有些科目多听一个老师,但如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多听几位老师也无妨。在这个阶段我确定了刑法听刘凤科,民法听钟秀勇,行政法听吴鹏/徐金桂,刑事诉讼法左宁/杨雄,民事诉讼法戴鹏/郭翔,法理宋光明,商经梦萱,三国法殷敏。这个阶段是我复习司法最开心最放松的阶段,每天就以听课为主,大概了解法律的知识体系,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大兴趣。在这个阶段,我大致明确了复习时间的投入分配,时间最多花在民法,商经,法理这三门,其次是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三国法花最少时间,当时我根据前辈人的总结推断出刑法,刑诉,行政法难提分,民诉又比较简单不需要投入太多,故这四门没有投入太多时间,最后考试结果我卷2 考了103分,卷1考了114,卷三考了116 ,分数和我的时间投入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也证实了我的复习策略成功了。顺便说说我对一些老师的看法,我买的是厚大的学习资料,行政法为什么选吴鹏,民诉为什么选戴鹏,刑诉为什么选左宁?徐老师的行政法不能说讲得不好,徐老师讲的太细了,重点不突出,需要记忆的太多,所以我果断选择了吴鹏老师,但要想在行政法上拿高分,估计还得听徐老师的;而民诉选戴鹏,刑诉选左宁是因为他们讲的课逻辑性强,比较强调理解。我对自己能力的分析是强在逻辑和理解,弱在记忆,我针对自己的特点选择了老师,我选择的老师都是重在理解,重在讲思维的老师。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主要规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数量多。 (二)、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容广泛。 2、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 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讲义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行政法学 (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 (略) 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 四、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 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 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學學習筆記 壹.行政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 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 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 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 (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 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四、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 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 (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

[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 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 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