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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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1、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3、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

第一: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

1、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

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A、客观性;

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

(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A、主观性;

B、环境效益优先性;

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

(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

(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

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

分类:(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

(2)污染防治法主体: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

特征:(1)具有广泛性: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

(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环境司法权;

(2)义务: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

(2)义务: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

(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分类: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

特征:(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

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

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1)源头控制: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

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2)全程控制: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

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3)贯彻实施: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

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2、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1)含义: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

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贯彻: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承包精英获得的环境资源管理;制

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

度。

3、风险预防原则

(1)含义: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

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2)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4、环境民主原则

(1)含义: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

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贯彻: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

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第四章、环境权

1、含义: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特征:(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

(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3、内容:(1)环境开发利用权;(2)知情权;(3)参与权;(4)请求权;

4、公民环境权:

(1)环境使用权:指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A、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B、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C、

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D、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E、环境使用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

(2)环境保护相邻权: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特征:相邻范围扩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对主体的限制:应有的注意义务;权利滥用的禁止;

主体权利的扩大: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环境保护自卫权;

停止请求权: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一方主体的行为或影响,超过或极有可能超

过了社会观念所承认的其他主体的忍受程度,其他主体有权请求行为者停止污染侵害

的权利。

(3)环境人格权:指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

特征:A、环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B、环境人格权具有概括性;

C、环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

D、环境人格权具有法定性;

5、国家环境权: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智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利的总称。

(1)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其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形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3)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主要形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

(4)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特征:必须有一方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目的在于实施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目标;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5)环境资源行政指导: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实现,适时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力的行为。

第五章、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

一、源头控制制度

1、环境统计制度: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2、规划、计划制度:指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做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

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

3、环境监测制度:指根据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

影响的过程。

4、环境标准制度:按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

5、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

质量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措施的总称。

特征: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

有配套的措施、支持保证系统和考核奖惩办法;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

类型:A、确定政府目标和环境资源管理指标,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B、各个系统都签订责任书;C、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或实行环境资源保护指标承包;

D、环境资源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原则:客观、公开、公平;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结

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过程控制制度

1、“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目标、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

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2、许可证制度: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先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的

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

3、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认证机构根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的申请者颁发以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

4、综合开发利用制度:指国家促使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被利用起来,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到最低的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措施。

内容:(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2)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

(4)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六章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含义: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制度。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1)国家所有权:法定取得和征用取得

征用取得:指国家依据法律,将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强制性的征收方式归属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法定取得和开发利用取得

(3)个人所有权:仅限开发利用取得

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1)因征用而变更;

(2)因权属主体变更而变更;

(3)因行政调整而变更;

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

(1)因自然原因而灭失;

(2)因人工利用而灭失;

5、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含义:指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控制并开发、利用的权利。

取得:授予或确定取得;开发利用取得;转让取得。

变更:因主体变更而变更;因破产而变更;因转让而变更;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消灭或终止:因自然原因而消灭;因利用完毕而消灭;因不利用而终止;因合同原因而终止;因主体消灭而终止。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含义:指自然资源的利用者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得以利用的法律措施;

2、内容:(1)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通过缴纳费用或征税来实现;

(2)有偿使用的限制:法律对其途径、方式、期限等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三、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

1、含义: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对特殊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特殊区域禁止或限制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

2、内容:濒危的自然资源;处于环境敏感区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特种自然资源;具有多中国用途的自然资源;

3、方法:开发利用数量、时间、程度、地域、主体和方式的限制;

四、进出口管制制度

1、含义:指按照自然资源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的进出口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2、内容:进出口管制的主管机关;许可证书;进出口单位的主体限制;

五、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1、含义:指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害和破坏,要求开发利用者必须以补救自然资源的损害为实际内容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2、内容:(1)补救的程度:以能否有效补救所受损害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为界限。

A、大于损害的责任范围;

B、保证资源有效利用和有利影响的责任范围;

(2)责任代位:

3、执行原则:

(1)不得落空原则:责任主体的完整及其责任序位的明确规定;

(2)实际履行原则:强调进行资源补救的实际结果,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补救内容的实际履行;

(3)完整履行原则:资源补救责任的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

第七章污染控制制度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1、含义:指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中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2、内容:(1)考核对象:城市政府;

(2)考核分级:国家级考核和省级考核;

(3)施行: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政府负责;定量考核每年两次。

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含义:指由排污者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2、适用对象: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3、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的地点、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1、含义:指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或税务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

一定的税费的管理措施。

2、排污费的征收:(1)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范围: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等几大种类;

(3)征收标准:

(4)减征与免征: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

(5)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现场检查制度

1、含义:指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及其他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情况,直

接进入现成检查的一种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2、内容:检查对象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执行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情况及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情况。

3、法律责任:(1)检查机关的责任:不得泄漏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工作;

(2)被检查机关的责任:不得拒绝检查,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限期治理制度

1、含义:指对先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2、内容:包括限期治理项目、目标和期限;

3、对象:(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4、决定机关:有关的人民政府

5、违反后果: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六、防止污染转嫁、转移制度

1、含义:指为了防止污染转嫁和转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构成要件:(1)转移的设备或技术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严重;

(2)接受转移的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没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3)主观上有过错;

3、转嫁污染的方式:(1)将在外国已禁止生产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转移给我

国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加工或生产;

(2)将我国大中城市淘汰下来的设备技术转让给没有防治能力的企业,或以联合生产、设分厂等形式在郊区农村设厂;

(3)在技术、设备引进项目中不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生产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七、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1、含义:指出现环境污染或环境被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

2、适用条件: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内容:(1)单位:采取可行措施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

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迅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效执行人民政

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命令。

(2)政府:责令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其他。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一、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1、含义:保护环境是我国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环境权利是环境法的禁止性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构成了侵犯环境法的民事责任。

2、特征:(1)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保护环境资源的法

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3)环境资源法上的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3)致

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管过错;

4、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5、无过失责任:指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特征:(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4)有我国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特别规定;(5)无过失责

任是与保险制度、责任分别制度相联系,并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责任;第三人过错;

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1、含义: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1)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包括行政管理主体和相对人;

(2)是一种法律责任,任何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是环境资源行政违反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分类:

(1)对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2)对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补救

4、行政制裁:指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措施。

5、行政处罚: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法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或个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制裁。

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

关闭;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6、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三、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1、含义: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司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2、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

含义: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

的严重危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环境资源进行;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险性更大;犯罪主体

大多为法人;大多为过失犯罪;大多附带民事责任;

环境资源犯罪立法:(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液体废物

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危害环境罪;(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生物罪;(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生物及其制品罪;(6)非法狩猎罪;(7)破坏耕地、林地罪;(8)破坏矿产资源罪;(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10)盗伐林木罪;(11)滥伐林木罪;(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最新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案例题: 环境侵权 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 《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 一、 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 的权利。 民事权利 地役权通风 宁静 相邻权采光 日照 健康权眺望参与 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监督 人权(公法)司法救济 积极(良好的请求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 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 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 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 复杂性 4. 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案例题: 环境侵权 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 《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 一、 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 的权利。 民事权利 地役权通风 宁静 相邻权采光 日照 健康权眺望参与 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 监督 人权(公法)司法救济 积极(良好的请求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 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 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 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 复杂性 4.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程 度就会降低; D、该因素作为疾病的原因其作用机制基本上可以得到生物医 学上合理的说明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精选3篇)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精选3篇)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一: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二: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825字)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学总结

案例分析一(20 分):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 1 993 年 4 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 年9 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 分贝,所处区域为 D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 年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1500 元;(3)罚款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思考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答: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 年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II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 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分析二】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5篇 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下面是本人带来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1# 来到山轻工已经四年了,与现在相比,大一报道时轻院的环境极其恶劣,经过四年的时间,我校环境改善的不错,不过学生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必须从根本上让同学们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去年有一段时间实行过限塑令,结果实行了不到两个月就流产了,可见增强人们心中的环保意识有多重要。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对这个星球上的生态系统有着永远摆脱不完的依赖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断地提供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大气层,来保护人类不受过高或过低气温,以及过量紫外线的伤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存在,而没有了绿色,这一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没有了皮,毛又咋生根? 绿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自己,是人类发展模式中那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破坏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胁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当然,环境保护还必须考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只有互相之间协调发展,才是新时代的环境保护新概念。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2#

大学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环境法 简答: 1.环境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一,作为完整法保护对象的环境,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具体。第二,环境法法中的环境的外延小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第三,某种环境要素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拒绝与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 2.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二)认识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 3.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一)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二)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三)产业革命以后的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问题(四)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4.环境法(定义)的三层主要含义: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类同自然和谐发展。3.环境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包括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5.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法。 三项任务:合理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二是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一项任务是保护环境与资源是之前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公众健康,是环境法的根本任务。第三项任务促进社会加强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相互制约依存。 6.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化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其中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8.环境管理的原则:(一)综合性原则(二)区域性原则(三)预测性原则(四)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9.环境标准体系中的五类,三级,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三级是指国家级,地方级和环境保护部级三级10.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三)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依据 11.环境许可制度的管理程序:(一)申请(二)审查(三)决定(四)监督(五)处理 12.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环境许可制度(四)环境调查与监测制度(五)环境税费制度(六)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论述: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中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环境法学学习总结

环境法学学习总结 【篇一: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学习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心得体会 分厂前期组织我们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此次培训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第二部 分“环境管理制度”第三部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 为“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对我的管 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 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 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 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 法规标准构成: (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政府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 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 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 (1)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 检查制度等有效制度。 (2)降低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质含量的烟气, 采取稀释、喷雾等处理方法降低烟尘的有害物质含量;其次,要改 进工艺方法,通过改进铁口炮泥质量,减少高炉炉况的变化,以“稳”

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2、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2)噪声的声学特性简单地说,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衡量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 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docx 关于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

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 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篇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江口县怒溪镇坪所小学李世亮 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

环境法期末复习整理

环境法期末复习整理 题型:单选、判断改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根据郭少华老师串讲整理:串讲 1.环境法关注的是环境问题(第一章第二节):第一环境问题(天灾:地震)、第二环境问 题(人为原因):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概念)——环境法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2.环境法概念(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中间……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内容 3.调整对象: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中间所形成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生态环境保 护法律关系(特点: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可避免:环境经济效益优先性)、污染防止法律关系(特点:主观性;环境效益优先性)——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地方 4.环境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自然资源、环境容量和行为)、内容(环境权内容: 环境资源使用权:如采光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救济权)5.环境法体系:依据效力级别的高低进行分类——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性在于环境 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环境法有自身的任务和目标:保障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法有自己的特征:1.综合性:调整方法多样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2.科技性:体现在环境标准、生态基本规律;3.公益性;4.反证:各国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体系 6.第三章:环境法价值定位 (1)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现在的价值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为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1987前挪威首相布伦特朗夫人向联合国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 来》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满足当代人发展又不对后代发展的可能性造成 影响和破坏的发展观——协调代际发展观: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意义)、动物 权利论、生态公平主义 (2)环境法的目的性价值(立法目的:一元论:把人群健康作为环境法的唯一目的:如日本93年环境法;二元论:既保障人群健康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如我国) 和工具性价值(基本原则:四原则概念、意义、贯彻实施) 7.环境权: (1)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具体内容(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救济权) (2)国家环境权的概念、准司法行为(环境行政调解——与环境责任、诉讼相联系)、环境行政合同 8.第八章和第九章——特别重要:民事责任制度、诉讼制度 Eg:排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考虑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原则的概念、类型和例外 行政责任: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者的区别:主体、制裁对象、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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