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合同法

澳大利亚合同法

篇一: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

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

澳大利亚合同法是秉承英国合同法而建立的,因此它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正统的澳大利亚法并不赋予诚实信用一般性的作用,而是就其所发展的具体规则进行适用,所以,在澳大利亚诚实信用应该称为规则而不是原则。就合同法而言,澳大利亚法并不从一般性条款来着手解决因合同而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而是针对不同的问题求助于更具体的方法。首先,很多具体的合同法早已开始运用诚信的观念。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中,即明确根据诚信设定了合同义务,另一些合同则引用默示条款设定了诚信义务,如劳动合同。其次,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体现了诚信的要求,影响到了澳大利亚传统的合同法。最后,澳大利亚法院发展了各种法律原则来对缔结合同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加以限制。尽管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实践中,明示或默示地使用“诚实信用规则”已经超过10年了,但是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具体内涵仍然有着不小的争议。

在澳大利亚,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统一定义。很多人认为它的具体含义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解释。广义的诚实信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应该包括

三个方面:双方协作(合作)、公平、公正。这种定义被认为是不清楚、不准确的。因此有人认为定义什么是不诚实信用会显得更实际些。这就是经典的Summers的关于诚实信用的“排除定义”(Excluder),即通过例举出什么行为是不诚实守信的,进而确定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这种理念实际上也被澳大利亚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CorpVHungryJack'sPtyLtd2001)一案(在本案中,汉堡王与饿杰克签订了澳大利亚特许经营权的合同,饿杰克被要求在获得汉堡王的允许下,需要每年开办四家汉堡王快餐店。

但是汉堡王后来决定自己开店,因此拒绝了饿杰克开新店的要求。在没有汉堡王的允许下,饿杰克便没有继续开新店。随后汉堡王以饿杰克没有继续开新店为由而终止了合同并且将饿杰克告上了法庭。但是法庭最后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作义务,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而判汉堡王败诉)。但是澳大利亚著名大法官AnthonyMason的观点则更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的

指导性,从而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并遵照执行。他认为“诚实信用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三点:

第一,为达到合同的最终目的,当事人有义务相互合作(即对承诺本身忠诚);

第二,行为需要诚实守信;

第三,需要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这个观点重点强调了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需要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当事人自己的权益而去满足他人的利益。这种诚实信用的要求是让当事人承认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考虑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权益一定是要在认可的合同条款规定之下所能够达成的。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研究,澳大利亚法律界对诚实信用规则的含义达成如下基本共识。

合作/协作

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协作。合作义务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协商好的合同条款,履行其彼此协商合作的义务,从而最终达成合同目标。

共同协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在法律上被正式承认是在1881年的MackayvDick一案中。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挖掘机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都要互相配合检验挖掘机的效用,在挖掘机运送到买方之后,买方要在特定的时间之内测试挖掘机,如果买方在挖掘机的测试中发现挖掘机没有达到双方所约定的要求,买方可以在两个月之内退货。但是在买方收到挖掘机之后并没有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就要求退货。因此,卖方起诉买方违约,要求买方接受机器并支付相应费用。法院最

后判决买方败诉。法官认为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彼此合作的义务。在此案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测试挖掘机,但是实际买方却没有履行配合的义务,因此买方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互相合作的义务。此后,法律界普遍认为“合作义务”应该纳入到合同法中,并且是诚实信用的一个内容,而应该被广泛的加以适用到合同的履行之中。在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vHungryJack'sPtyLtd)一案中,NSW的上诉法院再一次支持了合作

义务属于城实信用规则这一理念。

诚实

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二个含义是诚实。在澳大利亚,这种诚实信用的含义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法律和合同的明示条款与司法判例之中,但是在法条方面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诚实信用的具体规定。通常法界认为诚实的定义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这种诚实的义务是一种客观的感知。比如在《买卖物品法》(SaleofGood)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只要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事实上的诚实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被看做是符合诚实信用规则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是要缺乏敌意的(L

ackofill-will)。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不能是有意的欺骗,当事人需要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

最后,还有一些定义是专门针对特别法的。例如《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1914》(CrimesAct1914(Cth))规定煽动性的行为只有当其是诚实信用的才被允许。法典的第二章还例举了不属于诚实信用的几个行为:危害安全的行为或者对抗联邦国家的行为;帮助敌对势力的行为;引起暴力、制造公众混乱或者扰乱公共社会的行为等。

其实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只涉及前两个含义,即主观诚实和客观诚实。主观诚实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主观意志上要诚实守信,不能有任何刻意的隐瞒。客观诚实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诚实守信,这一点一般是由法官通过案件的具体证据做出判断的。一般学者都认为,虽然主观诚实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绝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客观诚实才是判别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当事人主观上是诚实的,但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是欺诈的,那么也要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规则。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合理的考

虑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目的或者前提来签订和履行合同。在判断一

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诚实信用的,不只要考虑此种行为是不是诚实的,更重要的还要考量此种行为是不是考虑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财产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等等,那也被认为是违反诚实信用规则的。

换句话说,在一个合同中,由于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同时还需要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彼此的利益,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为谁都不想自身的利益受损。笔者认为此种含义的确定,可以让合同履行的更加顺畅,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更加体现诚实信用规则。

篇二:关于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建议信

Word count: 1539

Our Ref:

20 August XX

Client Name:

Client Address:

By Email:

Letter of Advice

Dear Client,

Thank you for seeking advices for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business venture. Based on your statement of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d national laws we would like to comment as follows.

1. Instruction: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we undertake is to answer your question at the aspect of law. We assume that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re truly mentioned by you and remain unchanged until this letter is being provided. We will not promise any rate of return and it is your responsibility to investigate the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aspect of this business venture. We strongly suggest that you review relevant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judge the expected profit, risk or loss of the business carefully through a properly 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 accountant before you proceed with this business. We assume that you have completed evaluation of the financial aspect of the business. Besides, you should read and understand this letter wholly.

2. Disclaimer: We will not be responsible when one of the following occurs: (1). Financial losses due to

that you ignore the evaluation of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aspects; (2). You provide untrue information; (3). Relevant circumstance changed before this letter is provided and can not be predicted reasonably; (4). Force majeure;

(5). Law or policy is changed; (6). You misunderstand our advice or you do not read the letter wholly; (7). Other ueasonably known or predicted circumstances occur.

3. Possible forms a business venture may adopt: You may organize your business 本人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于湖北。XX年武汉科技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先后在越南(15个月)、埃塞俄比亚(XX年6月至今)工作,热爱法律英语。在学习之余,随手写下了这些文章,供各位在学习、考试中参考,但请不要复制或抄袭。如有疑问或需要可联系本人,QQ:1003703168。

篇三:澳大利亚合同

销售合同

卖方

SELLER:

Wenzhoushitong valve Co.,ltd

编号NO.: 日期DATE: 地点SIGNED IN:

POZXDA0510 10-05-XX

By fax

Add: North of ShaCheng Industrial Park ,Longwan District ,Wenzhou ,ZheJiang ,China . : 325025 Tel:+86 577 86822661 Fax;+86 577 86827663 Contact: Motivact pty ltd

Unit 1/5 Flinders Road ,Nowra,NSW,2541 Australia 买方 BUYER:

Ph: 61 244228066 Fax: 61 244228166

Contact: Mr. Adam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条款达成交易: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greed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允许 With

6. 总值

Total Value 7. 包装

Packing 8. 唛头

Shipping Marks

1Sets,1 Ply wooden case .USD670

In Ply wooden case

溢短装,由卖方决定

More or less of shipment allowed at the sellers’option

MOTIVACT AW20bSR

9. 装运期及运输方式

Time of Shipment &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Sydney ByAir 10. 装运港及目的地

Port of Loading &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China to Sydney , Australia 11. 保险

Insurance 12. 付款方式

Terms of Payment 13. 备注

Remarks

Motivact pty ltd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the clause of the People’ Insurance Co. of China.

T/T

All disputes are according with Intercoms XX

The Buyer The Seller

ZHEJIANG ZXDA VALVE CONTROL CO.,LTD

篇四:中澳合同法

在市场经济日臻成熟和发达的今天,曾作为古典合同法

基本理念的至高无上的契约自由原则的法律地位受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在当代合同法中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已逐渐成为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对于最终实现合同正义,维护高效率的市场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的新《合同法》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为了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了解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念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通过介绍与比较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对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含的丰富与完善作些微贡献。

一、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澳大利亚合同法是秉承英国合同法而建立的,因此它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正统的澳大利亚法并不赋予诚实信用一般性的作用,而是就其所发展的具体规则进行适用,所以,在澳大利亚诚实信用应该称为规则而不是原则。就合同法而言,澳大利亚法并不从一般性条款来着手解决因合同而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而是针对不同的问题求助于更具体的方法。首先,很多具体的合同法早已开始运用诚信的观念。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中,即明确根据诚信设定了合同义务,另一些合同则引用默示条款设定了诚信义务,如劳动合同。其次,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体现了诚信的要求,影响到了澳大利亚传统的合同法。最后,澳大利亚法院发展了各种法律原

则来对缔结合同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加以限制。尽管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实践中,明示或默示地使用“诚实信用规则”已经超过10年了,但是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具体内涵仍然有着不小的争议。

在澳大利亚,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统一定义。很多人认为它的具体含义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解释。广义的诚实信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双方协作(合作)、公平、公正。这种定义被认为是不清楚、不准确的。因此有人认为定义什么是不诚实信用会显得更实际些。这就是经典的Summers的关于诚实信用的“排除定义”(Excluder),即通过例举出什么行为是不诚实守信的,进而确定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这种理念实际上也被澳大利亚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

(BurgerKingCorpVHungryJack'sPtyLtd2001)一案(在本案中,汉堡王与饿杰克签订了澳大利亚特许经营权的合同,饿杰克被要求在获得汉堡王的允许下,需要每年开办四家汉堡王快餐店。

但是汉堡王后来决定自己开店,因此拒绝了饿杰克开新店的要求。在没有汉堡王的允许下,饿杰克便没有继续开新店。随后汉堡王以饿杰克没有继续开新店为由而终止了合同

并且将饿杰克告上了法庭。但是法庭最后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作义务,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而判汉堡王败诉)。但是澳大利亚著名大法官AnthonyMason的观点则更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从而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并遵照执行。他认为“诚实信用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三点:

第一,为达到合同的最终目的,当事人有义务相互合作(即对承诺本身忠诚);

第二,行为需要诚实守信;

第三,需要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这个观点重点强调了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需要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当事人自己的权益而去满足他人的利益。这种诚实信用的要求是让当事人承认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考虑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权益一定是要在认可的合同条款规定之下所能够达成的。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研究,澳大利亚法律界对诚实信用规则的含义达成如下基本共识。

(一)合作/协作

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协作。合作义务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协商好的合同条款,履行其彼此协商合作的义务,从而最终达成合同目标。

共同协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在法律上被正

式承认是在1881年的MackayvDick一案中。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挖掘机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都要互相配合检验挖掘机的效用,在挖掘机运送到买方之后,买方要在特定的时间之内测试挖掘机,如果买方在挖掘机的测试中发

现挖掘机没有达到双方所约定的要求,买方可以在两个月之内退货。但是在买方收到挖掘机之后并没有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就要求退货。因此,卖方起诉买方违约,要求买方接受机器并支付相应费用。法院最后判决买方败诉。法官认为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彼此合作的义务。在此案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测试挖掘机,但是实际买方却没有履行配合的义务,因此买方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互相合作的义务。此后,法律界普遍认为“合作义务”应该纳入到合同法中,并且是诚实信用的一个内容,而应该被广泛的加以适用到合同的履行之中。在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vHungryJack'sPtyLtd)一案中,NSW的上诉法院再一次支持了合作义务属于城实信用规则这一理念。

(二)诚实

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二个含义是诚实。在澳大利亚,这种诚实信用的含义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法律和合同的明示条款与司法判例之中,但是在法条方面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

诚实信用的具体规定。通常法界认为诚实的定义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这种诚实的义务是一种客观的感知。比如在《买卖物品法》(SaleofGood)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只要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事实上的诚实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被看做是符合诚实信用规则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是要缺乏敌意的(Lackofill-will)。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不能是有意的欺骗,当事人需要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

最后,还有一些定义是专门针对特别法的。例如《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1914》(CrimesAct1914(Cth))规定煽动性的行为只有当其是诚实信用的才被允许。法典的第二章还例举了不属于诚实信用的几个行为:危害安全的行为或者对抗联邦国家的行为;帮助敌对势力的行为;引起暴力、制造公众混乱或者扰乱公共社会的行为等。

其实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只涉及前两个含义,即主观诚实和客观诚实。主观诚实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主观意志上要诚实守信,不能

有任何刻意的隐瞒。客观诚实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

行为,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诚实守信,这一点一般是由法官通过案件的具体证据做出判断的。一般学者都认为,虽然主观诚实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绝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客观诚实才是判别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当事人主观上是诚实的,但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是欺诈的,那么也要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规则。

(三)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合理的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目的或者前提来签订和履行合同。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诚实信用的,不只要考虑此种行为是不是诚实的,更重要的还要考量此种行为是不是考虑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财产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等等,那也被认为是违反诚实信用规则的。

换句话说,在一个合同中,由于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同时还需要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彼此的利益,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为谁都不想自身的利益受损。笔者认为此种含义的确定,可以让合同履行的更加顺畅,更加公平、公正,

从而更加体现诚实信用规则。

二、分析与比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是道德的法律化,也是法律的道德化。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法条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但是这样简单的条款很难让当事人和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判别什么是诚实信用什么不是。诚实信用原则从文义上理解乃一种善良实在、不欺不诈、恪守信用的主观态度。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弹性规范,其内容是不确定的且极为概括和抽象,它需要法官进行裁判时,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细致周密的考虑,才能决定。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诚实信

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从以上的学者观点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一般理解为,合同当事人诚实不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力。第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的、自觉的方式履行义务。第三,当事人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相比较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的理解有些片面。首先没有将诚实信用分成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这样容易造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混乱。其次,没有注意到诚实信用中的另一层含义: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参加市场交易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不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但是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具体实践中,对于这种考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实现的还不够。因此造成了很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就出现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由于理论上理想的交易形态是:各方当事人都从交易中获益,但由于当事人均试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必然以损害他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诚信原则需要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由利益不均而引起的矛盾,矫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倾斜。

三、借鉴与充实

从总体上讲,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对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总体精神的把握,但是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实质都不仅仅在于对合同立法提供指导性的准则,而更在于确定一个合同法具体规范的范围,为合同法的不确定性划定一个相对确定的界限。因此,笔者认为,借鉴澳大利亚合同法中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不断充实和丰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1、主观诚信。它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其应具有以下几点:(1)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道德的个人确信;(2)这种确信尽管是主观的,但从主体产生它的过程来看,它是诚实的和合理的;(3)主

篇五:澳大利亚法律——使合同无效的因素

使合同无效的因素(Vitiating Factors)

此因素允许一方当事人因缺乏真实的合意(lacks true consent)而宣告合同无效。使合同无效的因素有:错误(Mistake)

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

强迫(Duress)

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不公平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

一、错误(Mistake)

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与合同必要相关的事实发生错误认识(Error of fact)。

不包括误判和法律错误(忽视法律不是理由(Ignoratia non excusat,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t an excuse))。

错误的种类:一般(Common)错误、双方(Mutual)错误、单方(Unilateral)错误

二、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

一方(陈述方,representor)对事实进行了错误的陈述(false statement),导致(induce)受陈述方(representee)签订合同。

要素:

1、做出了错误的陈述;

2、陈述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做出(先合同的,pre-contractual);

3、陈述既定或过去的事实;

4、错误的陈述导致受陈述方签订合同。

下列情形不属于错误陈述:

——观点的忠实陈述(honest statements of opinion);

——吹嘘或夸大的陈述(puffs or exaggerated statements);

——未来意图的陈述(statements of future intention);

——沉默(silence)(如先前所做的陈述已变得不真实或有全面披露的义务,此时沉默亦属于错误陈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合同法总复习

合同法总复习1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A.事实行为B.单方民事行为C.双方民事行为D.非法律行为 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 A.买卖B.免除C.赠与D.抵销 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B.显失公平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D.互易合同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A.协议解除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D.双方解除 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标公告D.商业广告 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 A.实际履行B.违约金C.修理、重作、更换D.损害赔偿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 A.合同自由原则B.合法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A.违约金B.实际履行C.定金D.损害赔偿 10.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C.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 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A.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B.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E.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失效期限,该期限届满时 2.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约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忠实义务B.保密义务C.协作义务D.告知义务E.给付义务 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A.有有效的债务存在B.被转移的债有可转移性 C.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D.经债权人同意E.债务承担合同需公证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因私出境中介服务合同

编号: HGFW2015- 因私出境中介服务合同 (澳洲188A商业定居) [ ] 杭州禾基业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Hangzhou Highgear Exit & Entry Affairs Service Co.,Ltd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1001室(310014) 电话:(86-571)8160 3388 传真:(86-571)8160 3378

因私出境中介服务合同 (澳大利亚188A商业定居)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邮箱: 电话:手机: 乙方:杭州禾基业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1001室 电话:(86-571)8160 3388 传真:(86-571)8160 3378 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浙公境准字[2014]0010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澳大利亚(下称“前往国”)188A商业定居中介服务等事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与申办澳大利亚188A商业定居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 第二条乙方服务内容 2.1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 2.2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 2.3协助甲方联系澳大利亚移民律师和会计师等,协助甲方与上述相关机构达成合作协议; 2.4指导、协助甲方合法申办前往国签证; 2.5协助相关材料的文字翻译; 2.6协助联系有关机构为甲方进行相关国家语言、生活常识、技能培训;

2.7甲方的境外安排和接待咨询。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自行评估确认自身是否满足前往国188A居留签证(下称“签证”)申请条件。 3.2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一切移民签证需要的资料和文档,确保申报的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积极配合乙方申请办理移民签证的工作。 3.3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中介服务费用交乙方指定专用账户。 3.4自行提出并完成投资方案。 3.5获得前往国签证后,应在签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前往。 3.6按移民局、使领馆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将个人地址或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3.7甲方若曾经向前往国申办过移民签证,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以前办理签证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指导甲方准备签证申请材料,并负责对甲方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及理由。 4.2负责对甲方进行移民签证培训指导。 4.3负责与前往国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沟通,协助甲方完成移民签证手续。 4.4协助甲方机票预订和负责接机。 4.5协助甲方了解前往国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4.6协助甲方联系澳洲移民律师和会计师。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5.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支付乙方中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分二期支付,现金或汇款至乙方指定专用账户。 5.2本条第5.1款中的中介服务费用仅包括服务费、咨询费、文件制作、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费,不包括下列由甲方自行承担的费用:律师费、护照办理费、签证申请费、公证费、银行汇费、房产评估费、体检费、翻译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 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 一,对价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 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属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例如,贩卖妇女、儿童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把妇女、儿童当作对价来达成合意。而对妇女、儿童买卖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对价无效。 2.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 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和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义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是已履行的对价;若是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则为待履行的对价;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其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英美法有一项原则,“过去的对价就是没有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这种已经作出的行为或是诺言是基于对方的承诺而作出的,具有针对性。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合同法试题一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部门:姓名: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 C ?加工合同 D ?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 .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4.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分担。 A. 履行义务的一方 B .接受履行的一方 C .合同双方当事人 D .协商确定 5. 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 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 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 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贝U “正在出售”的标示 视为()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 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 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 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 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 无效 B. 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 不一定有效 D. 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A. 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 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 ?技术引进合同 E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 ?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A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 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3 .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澳洲留学硕士合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澳洲)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企业):上海民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万福 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168号1308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1条委托人申请赴澳洲悉尼大学(国家)留学,就读工程硕士或者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2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150,000 元。支付方式为转账 ,签约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账号:鲁万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622848*************

二、受托人义务 第3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2019 年 2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2019年年 3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150000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4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5条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 — 1 —

合同法单项选择题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29. 1. 合同法单项选择题

30. 无名合同是指(B ) A. 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3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B ) A. 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2. 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彳地应在(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33.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B)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34. 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35. 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3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3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38.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 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39.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形成权 D.变更权 40. 下列有关提存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 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 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 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D. 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41.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的正确适用方式是(A )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 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42. 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D ) A.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 一个月 43. 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变为 (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44. 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应当在(A ) A.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 B.合同被解除后进行 C.合同被撤销后进行 D.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进行 45. 下列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C ) A.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B.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澳大利亚购房合同范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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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购房合同范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澳大利亚购房合同范本篇一澳大利亚购房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

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合同法单项选择

单项选择 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 A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D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B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C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C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A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D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C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B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C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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