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常见问题及解答

进行功能学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有哪些?16

人体试食试验对受试人群的要求有哪些?16

不同剂型产品功能试验报告可否相互代替?16

人体试食功能试验中容易疏漏的问题有哪些?17

毒理学试验报告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17

Ames试验中为什么要除去受试物中的组氨酸?如何去除?17

怎样提供详细的病理组织学报告?17

在喂养试验中,饲料的蛋白含量应如何调整?17

如何申请增补保健功能?18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在申报功能项目上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

二、生产工艺

自检报告中霉菌酵母菌指标检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9

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和自检报告包括哪些内容?19

研发报告(生产工艺部分)应提供哪些资料?19

生产工艺说明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20

生产工艺简图应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20

原、辅料前处理的资料要求有那些?20

提取工序的资料要求是什么?21

浓缩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

精制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

干燥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

成型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

灭菌或消毒工序资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1

对于生产工艺中使用了大孔吸附树脂的产品,在申报时应注意提供那些资料?21

三、理化检验及质量标准

制订保健食品质量标准时应注意哪些关键点?22

保健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方法应如何选择?29

银杏叶提取物中银杏酸指标要限量吗?限值是多少?29

原料亚硒酸钠质量标准有关问题解答29

如何才能编写出一份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29

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电子版本如何上传35

如何反馈保健食品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35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35

对于要求重作的试验项目,受试样品的产品批号必须与原申报资料产品批号保持一致吗?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如何确定?36

功效成分及含量应如何描述?功效成分含量必须以稳定性试验最低值标识吗?36

内包装材料质量要求应提供那些资料?37

辅料的质量要求应提供那些资料?37

提交时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电子版本密码如何填写37

四、说明书

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编写有哪些特殊要求?38

以硒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编写应注意哪些问题?38

以红曲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编写有哪些特殊要求?38 含大豆异黄酮的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哪些特殊要求?38 以辅酶Q10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有哪些特殊规定?38 以芦荟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如何标注?38

核酸类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如何标注?39

申报以油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39 五、信息服务

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审评中心信息处解决40

申请资料退回后能否重复利用40

申请表上的条形码有什么作用40

申请表打印跨页怎么办40

网上填报时没有编辑框怎么办40

网上填报注册用户名称和密码遗失怎么办40

产品查询密码遗忘后怎么办41

为什么要在网上打印技术要求41

为什么有些产品没有开放技术要求填写功能41

为什么网上填报时,有些内容不允许修改?41

为什么不能在网上填写补充资料41

为什么有些申请省局不能接收42

进口产品申请如何网上填报42

补录信息复印件的要求是什么42

补录批件信息的程序是什么43

网上申请时,为什么产品信息显示不全43

网上申请时,找不到原批件信息怎么办43

网站信息与批件不符怎么办43

为什么查不到变更的信息44

为什么产品信息在国家总局数据库显示不全44

为什么有些保健食品在国家总局网站数据库找不到44

网上审评进度查询,为什么有“无权限查看”44

怎样查看产品审评进度44

药监总局网站保健食品数据库的信息从哪里来45

七、其他

关于保健食品补充资料延期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46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网上填报说明46

保健食品相关处职责及岗位人员公示47

申报保健食品电子信息填报的变更说明47

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能否是产品的拥有者,但不是生产者?48

未获批准的产品,如果重新提供已修改正确的补充资料能被批准吗?如果重新申报还需要重做试验吗,会不会对评审有不良影响?48

保健食品知识产权如何保护?可否申请专利?48

什么是保健食品?48

保健食品检验与检验机构及相关问题。48

提交保健食品申报样品应注意那些问题?48

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的要求有哪些?49

由不同的省份的几个申请人共同申请一个保健食品时,应在哪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49

申报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生产国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吗?是否需要翻译、公证?49

进口保健食品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或委托境内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加盖谁的印章?49

注册保健食品的费用是多少?50

2005年7月1日前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有效期吗?50

未获批准注册的产品能退申报资料和样品吗?50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丢失可以补发吗?50

领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需要哪些手续?50

已获批准的国药准字号能申报保健食品吗?50

药用辅料能否用于保健食品?51

药品生产企业能否申报保健食品?已获药品GMP认证的,还用再提供保健食品GMP 证明文件吗?51

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名单范围内的,能申报吗?应提供哪些资料?51

营养素补充剂能同时申报保健功能吗51

申报保健食品需要哪些资料51

提交修改补充资料有时间限制吗51

进口保健食品向什么部门申请52

国产保健食品向什么部门申请52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流程52

应当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关于硒食用安全性问题的复函

|2009-12-15

配方所用原料、配伍方式、用量、申报功能在已批准保健食品中属于常见时,文献要求是否可放松?文献数量具体有何要求?

|2009-10-10

答:根据产品配方及申报功能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a)产品配方原料、用量及配伍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已被公认的,且类似配方在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曾使用过的,应提供相关文献资料均不少于3篇。

b)产品原料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未曾使用过,应提供配方原料安全性和功能性相关的文献资料均不少于5篇,其中科学文献均不少于3篇。

c)产品原料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曾经使用过,但以往未曾批准过相同申报功能的,应提供原料与申报功能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5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3篇。

d)产品原料用量明显超过公认安全用量的,应提供原料用量安全性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5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3篇。

e)产品原料用量明显低于公认有效用量的,应提供原料用量功能性相关的文献资料不少于5篇,其中科学文献不少于3篇。

f)产品配方既含动植物原料又含非动植物原料的,应提供各动植物原料之间配伍安全性和功能性文献资料均不少于3篇,并提供动植物原料与非动植物原料配伍使

用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科学文献均不少于5篇。

g)产品配方拟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文献资料要求参照新功能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献依据中所提供的文献,同一作者或科研机构的相同内容论文可否算多篇文

献?

|2009-10-10

答:发表单位或主要作者相同、且主要内容相同的不同文献应视为1篇,发表于同一著作、不同章节的文献应视为1篇。

哪些文献是保健食品申报审批时可以引用的文献资料?

|2009-10-10

答:文献资料包括古代文献或现代文献。古代文献是指1911年前编撰成书的古籍

中的相关章节。

现代文献包括国外期刊和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以及国内外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教材、学术专著的相关章节,其中学术研究论文和学术专著

的相关章节称为科学文献。

国外期刊应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或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中收录的期刊。对国内核心期刊的认定,主要依据《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

2006年01月25日9:43:23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以新资源食品或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日渐增多,申请人对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应用、申报要求和审评原则等存在疑问,为方便申请注册申请,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局发布新规定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按以下原则审评:

(一)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

(二)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三)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四)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

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五)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仅限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使用)。

(六)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动植物物品的,该物品应为卫生部发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内规定的物品。(七)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称之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申请注册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的,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该物品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1、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允许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具体规定如下:

(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3)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4)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对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

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真菌菌种的,除按要求提供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培养条件、保藏方法、菌种鉴定报告及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毒力试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

(2)菌种在国内外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资料;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益生菌菌种的,除按要求提供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培养条件、保藏方法、菌种鉴定报告及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毒力试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或文献资料);

(2)菌种在国内外长期食用的安全性资料;

(3)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4、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具有广泛食用历史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应包括食用地区、涉及人口数量及食用时间等内容。

5、提供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用安全、食用历史、不良反应等情况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应为食用的相关内容,有关药用的内容不予认可。

6、其它有助于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文献资料。

三、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包括菌种毒力试验)应由确定的检验机构完成。

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虽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但以下情况仍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毒学评价:

(一)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或卫生部公布可食用的名单内;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名单内;

(三)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五、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在审评保健食品的同时对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进行审评,并从严掌握,基本原则如下:

(一)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未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

(二)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原则审评:

1、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食用且安全,申报资料完整规范,可用于保健食品。

2、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完整、不规范,或主要为药用,不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不能食用的,食用安全性判定依据不足,则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

3、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安全性评价试验规范、完整,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初步判定其安全性,但仍需提供广泛食用证明、检索报告等其它证明资料或文献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食用安全的,允许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审。

保健食品中铬的用量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6年05月09日13:08:59

答:铬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参与葡萄糖和脂肪的代谢及蛋白质的合成,铬还是蛋白质分解酶成分之一,其中三价铬有利于胰岛素发挥作用,维持正常的糖代谢,促进造血功能。铬在保健食品中常用于营养素补偿剂和辅助降血糖类产品。由于铬具有一定毒性,过多摄入铬会对机体造成损害,因此,保健食品中铬的用量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对于营养素补充剂,当适宜人群为成人时,铬(Cr3+)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为15-150μg;当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时,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铬的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水平。

2、对于辅助降血糖等功能性产品,铬(Cr3+)的每日推荐摄入量最大不宜超过250μg。

申报以大豆磷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6年12月11日14:24:46

答:申请注册以大豆磷脂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大豆磷脂原料的丙酮不溶物和乙醚不溶物含量的检测报告,如所用原料为卵磷脂,则应提供卵磷脂原料的乙醇可溶物检测报告。使用的大豆磷脂原料应符合《磷脂通用技术条件》(SB/T10206)中一极品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一极品的要求,如果所用原料为浓缩磷脂,则丙酮不溶物应≥65%,同时乙醚不溶物应≤0.3%;如果所用原料为粉状磷脂,则丙酮不溶物应≥95%,同时乙醚不溶物应≤0.5%;如果所用原料为卵磷脂,则乙醇可溶物应≥99%。

申报以核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6年12月11日14:23:45

答:核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核酸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协调物质”是指与增强免疫力功能相关,并能与核酸协调配伍使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物质。在申报这类保健食品时首先应注意申报材料的特殊性:配方及配方依据应提供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企业标准中应提供所用核酸各成分的含量、纯度和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同时,在准备申报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

2、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必须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目前,协调物质暂限定为普通食品、营养素以及药食同源的物品,同时应提供核酸与上述物品配伍的科学文献依据。

3、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1.2g。

4、在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外,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标示;但所有产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5、标签、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痛风患者”。

保健食品申报中使用EDTA-铁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5年10月12日20:10:11

答:近来企业对于以乙二胺四乙酸铁钠(EDTA-铁钠)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申报存有较多疑问。例如,EDTA-铁钠可申报的功能、用量、配伍等问题。

美国FDA已将EDTA-铁钠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我国也已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2002年增补品种)的营养强化剂名单中,可用于酱油。由于EDTA-铁钠是一种强螯合剂,在体内可络合其它二价阳离子,并对二价阳离子依存酶具有干扰作用,EDTA-铁钠与中药配伍也缺少科学文献依据支持。根据现有资料,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对其食用安全性尚有争议。因此目前申报此类产品应注意:

1、EDTA-铁不宜作为营养素补充剂铁的来源;

2、申报功能:以EDTA-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申报的保健功能暂限定为促进排铅和改善营养性贫血;

3、用量:参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规定,成人EDTA-

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超过92mg(折算成铁为12mg),少年儿童减半;

4、鉴于EDTA-铁与中药配伍的机理不清,原则上不提倡二者配伍(阿胶、红枣等

具有补血功能的原料除外)。

保健食品中左旋肉碱的用量是多少?

2005年10月12日20:09:02

答:左旋肉碱(L-肉碱)是一种具有多种生理功能的化合物,其主要功能是促进脂肪酸β-氧化,促进葡萄糖的氧化利用和有氧代谢等。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广泛。目前在保健食品中主要用于减肥类产品。

美国FDA规定L-肉碱的每日限量为20mg/kg;欧盟规定L-肉碱的每日限量为1-2g,L-肉碱酒石酸盐为1.5-3g/日。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规定饮料的L-肉碱最大使用量为

3g/L。为确保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在保健食品的审评中,L-肉碱的用量主要参考欧盟的规定,成人L-肉碱的每日食用量不应超过2g/日。

辅助降血糖等功能性产品中铬的每日最大摄入量为何不宜超过250μg?这一数值是如何确

定的?

2006年05月09日13:10:26

答:自然界中,三价铬、六价铬同时存在,虽然三价铬有利于胰岛素发挥作用,具有维持正常糖代谢的作用,但三价铬也有一定的毒性,过多摄入铬会对机体造成损害,而六价铬对皮肤粘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已被确认为致癌物。为此我国营养学会2000年制定的成人铬每日推荐量(RNI)为50μg和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为500μg。功能性产品中铬的每日最大推荐摄入量是依据1/2UL制订的,即250μg/d。

摄入每日推荐量(RNI)的营养素,即可以满足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过多的摄入营养素不会给机体带来更多的好处。当摄入量超过UL时,发生毒副作用的危险性会增加。UL值的设定不只针对营养素补充剂,而是包括了日常膳食、水、强化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等各种来源的营养素摄入量的总和。在设计铬功能性食品每日推荐量时必须将这些因素同时考虑在内。作为一类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必须保证消费者长期食用的安全,而我国关于居民膳食摄入铬总量的研究数据少,有文献报道,我国成人铬的膳食摄入总量为345.9μg/d,为保证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以及考虑到营养素补偿剂及强化食品的可能摄入,故以1/2UL值作为判定申报保健功能产品中铬的安全食用量的依据。

铬毒副作用报道增多,国际上曾有铬安全摄入量下调的历史。人们原来认为铬是一种很安全的物质,对铬的摄入量一度放得很宽,美国营养委员会(FNB)1989年建议成人铬的RDA 值(营养素推荐摄入量)为50-200μg。进入90年代,有临床研究表明过多的摄入铬会出现体重减轻、贫血、溶血、肝功能不全和肾功能衰竭等毒性反应。美国营养委员会于2001年修订了铬的DRI值(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将成人参考摄入量下调为25-35μg/d。

考虑到以上因素,为保证保健食品的长期食用安全,故以不超过铬UL值的1/2作为保健功能食品中铬推荐摄入量的审评依据是科学合理的。

代餐类产品,只代替三餐之一的产品用于减肥,可否申请保健食品?

2005年09月1日12:14:06

答:保健食品原则上不能替代正常的膳食。消费者应在正常膳食的基础上,食用保健食品,达到调节机体机能的目的,促进身体健康。因此,代餐类产品(包括只代替三餐之一的产品)不能申请保健食品。

对于原料为提取物的,在申报时有哪些规定?

2005-10-1200:00:00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保证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质量,对直接使用提取物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产品,申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原料提取物的命名原则

一般原料提取物应以被提取原料名称加上“提取物”做后缀来命名,如银杏叶提取物、枸杞子提取物等;若提取物中所含的某类主要成分达到一定的含量,则可用该类化学成分的名称来命名,如人参总皂苷、大豆异黄酮等;若原料提取物中的某种化学成分达到一定纯度(如90%以上),则可用该化学成分来命名,如绿原酸、染料木素等。

二、原料提取物质量基本要求

原料提取物质量基本要求是指其功能性、安全性及稳定性三方面的要求。

1、原料提取物原则上应具有一定量的主要成分。

2、原料提取物应保证其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有规范、合理的加工工艺,以便控制提取物在加工提取或分离纯化的过程中产生或残留的污染物(如有毒溶剂、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及相关的有毒、有害生成物残留量、微生物)等安全性指标。

3、原料提取物的质量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其主要成分和安全性指标在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基本不发生变化。

三、以提取物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资料项目要求

1、原料提取物的质量标准

(1)企业所提供的原料提取物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顺序进行选择,若其指标和检测方法均不能参照以上的现行标准执行时,企业应自行制定标准,其相关指标不低于相应现行标准。

(2)所制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品种来源、性状、主要成分的含量指标及检测方法(难以定量的应制定专属性较强的定性鉴别指标)、理化指标包括污染物指标(如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有机溶剂残留量、提取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生成物含量、微生物指标等)、水分指标、灰分指标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检测项目(如山楂提取物的展青霉素含量)、贮藏方法等,并将提取物质量标准列入企业标准附录B中。

2、原料提取物的主要生产工艺

原料生产工艺应合理,尽量保证主要成分的保留。

(1)企业自行生产的原料提取物,须提供该提取物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主要工艺参数,包括提取所用溶剂或分离纯化所用的加工助剂名称及必要的设备名称和质量控制指标如提取率、含量指标等。

(2)企业使用外购提取物,须提供能够反映该提取物的主要成分及安全性控制指标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工艺参数、提取率、提取所用溶剂或分离纯化所用的加工助剂名称。另须提供该提取物生产厂家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营业执照等;同时提供提取物的入库验收及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资料,如:入厂检验报告书或原料入厂验收(检验)规程等(企业标准中已列入的不需重复提供)。

保健食品中关于铬的用量有什么规定吗?

2005年10月12日19:39:09

答:铬(Cr3+)能促进葡萄糖的利用并影响脂肪代谢,在保健食品中,主要用于营养素补充剂和辅助降血糖产品。在营养素补充剂中,当适宜人群为成人时,铬(Cr3+)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为15~150μg,如果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时,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铬的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铬(C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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