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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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的根据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的母亲,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必须贯彻自子法的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第二章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体现:反对特权。《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公正的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章

1、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的范围: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质领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

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

1、我国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认识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含义:刑法条款是传达立法意图的载体,以文字传达立法意图,其表达应符合语法的规范。故当同一条款的后段与前段的意思发生转折时,大多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这种以“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被乘坐“但书”。

第六章

1、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1)作为:不当为而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只能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2)利用物质性工具(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5)利用他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玩忽职守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的保姆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运输毒品车辆倾翻,司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

2、危害行为的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必然无刑事责任

第七章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具备相对自由的认

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刑事责任适当减轻

内容:

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负全部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外延为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障碍人。

3、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划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生理功能丧失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章

1、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2)构成要素:意识和意志3)、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2)对象错误:A:行为人将不存在的对象当成存在的对象--未遂。B:误以兽为人或者错误防卫的—过失或者意外。C:具体目标错误---不影响或者未遂。3)性质:或者过失或者意外事件4) 工具:未遂。5) 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

1、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相互非法侵害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均不是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三)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不允许事前与事后防卫。

(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相当说。但是允许特殊防

2、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认识及目的。

(二)避险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三)避险时间: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第三者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六)避险限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七)避险禁止: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十章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1)概念: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2)特征:犯罪的停止形态。互不转化。

2、犯罪预备形态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特征:客观上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观上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3)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4)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形态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3)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4)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形态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2)种类: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3)特征:(1)时空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性。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3)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4)类型: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5)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1、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概念: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特征: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人。教唆犯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点:①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是具体的犯罪行为。②教唆行为的对象不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教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成立独立的犯罪,视为教唆人直接实施了该犯罪,也即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③教唆行为的对象是没有犯意或犯意尚不坚决的人;如果他人已经产生了犯意,那么教唆行为人

不成立教唆犯,而是帮助犯。

(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

3、教唆犯的认定

(1)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某种教唆行为构成独立犯罪时,教唆行为按照独立犯罪处理。例如,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犯按照其所教唆的具体罪名来定罪,而不定“教唆罪”。例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定强奸罪。(3)教唆犯只对自己的教唆罪负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超出了教唆范围,即“实行过限”,教唆犯对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被教唆人对教唆的内容理解错误,实施了与教唆性质不同的犯罪,那么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教唆犯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按从犯处罚;如果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则按胁从犯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必须构成犯罪。(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也包括教唆人开始接受教唆后来没有实施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

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理论上被称为“独立教唆”或“教唆未遂”,这种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险结果,所以刑法上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1、一罪的类型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①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②典型: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③要件: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④处断原则:一罪论处。继续时间的长短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想象竞合犯:①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一枪打死一人同时伤一人。②要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③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④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规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3)结果加重犯:①也称加重结果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②要件: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③处断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4)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①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②要件:A: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B: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C: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③种类:A:常业犯,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如赌博罪。B: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④处断原则:不论次数,一罪论处。

5)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①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A: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B: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C: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③处断原则:一罪处断,按照不同情况,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牵连犯:①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

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A: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B: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C: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③处断原则: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条款作了特别规定的,按分则条款规定处理。

吸收犯:①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②要件A:数个犯罪行为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③处断原则: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章

1、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2、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十五章

1、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2、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3、管制的概念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4、管制的特点A:不予关押B:限制一定的自由C:限制有一定期

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D:公安机关执行、群众监督改造。

5、适用死刑的对象上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死缓的结果: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7、附加刑特点: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8、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

9、附加刑起算与执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

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第十七章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①、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①、前罪和后罪必须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3、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①、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5、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6、缓刑的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刑法》第77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

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形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即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十八章

1、减刑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与管制对应看)

1)概述;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不同于刑满释放、不同于监外执行、不同于缓刑、不同于减刑。

2)适用的条件(一)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限制条件: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三)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程序:同减刑的程序。4)考验:设一定的考验期。遵守相关规定。5)撤销: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

1、放的危险物: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破坏交通工具罪①概念: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②、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③、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④、主体:一般主体⑤、主观方面:故意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①、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危险犯.②、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①、概念: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②、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解释什么是恐怖组织。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③、认定:1)、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④、刑事责任: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交通肇事罪:①、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②、客体: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指的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③、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⑤、主观方面:过失。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⑥刑事责任:

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章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犯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新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或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

3、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

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以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该目的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数量

4、抗拒缉私

《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一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滴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发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才能数罪并罚。如果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5、保险诈骗罪具体行为5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6、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期我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7、抢劫罪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盗窃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特征:①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重点关于本罪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②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方式:占有;使用;消耗。③主体: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判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章

1非法拘禁罪①、概念: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②、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③、客观方面:非法

刑事科学技术

第一节刑事科学技术概论 一、刑事技术概念与研究对象 刑事技术通常是指刑事物证技术,它是公安、司法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依法对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提取、分析、记录和鉴定时,所使用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 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一)人体物证:伤亡的人身、尸体和人体组织、体液、排泄物及其斑迹。 (二)痕迹物证:手印、足迹、牙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 (三)文件物证:书写的标语、传单、信件、作案留言、货币、票证、印章印文等其他印刷品以及摄录的人像、录音、录像。 (四)物品物证毒物、毒品、纤维、炸药、金属碎屑、塑料、橡胶玻璃、泥土等.(五)关联物证:现场访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现场摄相。 二、刑事技术的任务 1、发现、提取和记录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 2、查明形成痕迹、遗留物质的条件、机理和原因。 3、确定案件中物证的种类属性。 对物证或物证所反映的客体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人或物进行鉴别。 如:根据人体伤痕推断凶器的种类。 锐器创通常反映为:创口哆开,可呈梭形、菱形或裂隙状;创缘整齐,无挫伤带;创角锐利;创壁平滑;创腔中无组织间桥;创底平整,多小于创口。 钝器创通常反映为:创口常呈不规则状;创缘不整齐,常有明显的挫伤带或呈撕裂状;创角钝或呈分裂状;创壁参差不齐;创腔中有组织间桥;创底较大而不平整,常大于创口而成囊状。 4、解决人和物的同一认定问题. 5、解决案件中其他技术问题以及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其他技术问题:如图片中的人像、物品认证,视频录像的人物鉴别,动作习惯和整体分离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等。 开发新技术:如视频侦察技术、GPS精确定位或通讯信号模糊碰撞、潜在痕迹物证显现的新技术等。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一)分析案件(或事件)的性质,确定是否立案。 (二)分析作案手段、作案过程 (三)分析作案人的特点 (四)提供侦查方向 (六)认定作案人、作案工具 (五)有助于审查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四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体系 1.刑事摄影:现场照相、辨认照相、物证照相、检验照相以及现场录像等。 2.痕迹检验:手印检验、足迹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以及牙印、车辆痕迹检验等。 3.文件检验:笔记检验、言语识别、印章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等。 4.刑事化验:毒物化验、毒品化验以及附着物、遗留物、残留物的检验。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 司法考试刑法常见罪名区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罪名的区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特征 司考刑法导学:危害国防利益罪 司考刑法导学: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司考刑法导学:阻碍军事行动罪 1.盗窃罪与诈骗罪划分的本质:是否有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不限于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的转移。但是,在实施财产交付行为的人是没有处分某项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而是被他人用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则在此情况下,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骗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2.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依我国司法解释,将自己的财产借用给他人,再以秘密方式取回,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刑事科学技术完整版

1.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 2.加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手上的附着物脱落附着于承受客体表面形成的手印为加层手印。 3.减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将客体表面的附着物沾起而形成的手印。 4.平面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只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凸起结构无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5.平面减层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时,造痕体的凸起表面将承痕体表面的附着物质粘附起来而形成的平面足迹。 6.立体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凹凸起结构具有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7.原始现场:是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的现场。 8.枪弹痕迹:是指从枪管发射弹头、弹壳上的枪支机件作用形成的痕迹及弹头击中物体所留下的弹道痕迹的总称。 9.枪弹贯通伤:弹头射入人体形成创道又射出体外的枪弹伤。此类刨伤有入口、出口和创管,有时有空腔效应。 10.侵彻:尤其指弹头钻入或穿透物体。其大小主要决定于弹头质量、弹头活力的大小和物质的性质。 11.工具伤痕:是指犯罪嫌疑人持工具破坏或侵害某种客体时,在接触部位发生塑性变形时形成的立体反映形象。 12.工具表面特征:多是一些大小不同、形状不同的凸起点、线、面状的特征或凹

下的点、线、面状的特征。 13.变动现场:是指由于人为或者其他外来因素的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受到部分或者全部改变、破坏的犯罪现场。 14.刑事摄影内容:现场摄影、物证摄影、辨认摄影、检验摄影。 15.刑事摄影的种类:方位摄影、概貌摄影、重点部位摄影、细目摄影。 16.相向拍摄法:从相对的两个方向依次拍摄某一对象。 17.多向拍摄法:围绕被摄客体从三个或四个方向进行交叉拍攝的方法。 18.细目摄影原则:影像清晰、完整、不变形。 19.尸体辨认摄影种类:尸体的相貌摄影、全身衣着摄影、尸体特殊标记摄影。 20.检验摄影种类:分色摄影、紫外线摄影、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 21.物证摄影主要方法:原物大摄影、直接扩大摄影、脱影摄影、文件翻拍等方法。 22.比例拍摄法:在进行细目摄影时,为了标明被拍客体的实际尺寸而采取的拍摄方法。拍摄时,将比例尺置于被攝客体的同一平面上(注意将比例尺有细节分划的一侧朝向画面中心。但不能遮挡客体的原貌和特征),使摄轴垂直于被攝客体中心、镜头主面与客体表面平行.连同比例尺一并拍摄下来。可根据被摄客体的特点,分别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和透明比例尺。 23.微量物证分析:是采用理化检测手段,对物质的理化性质、微观结构,以及物质组份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1.手印乳突花纹的特点有三个特点: 人各不同;指各不同;终生基本不变。 2.乳突线纹的细节特征有哪九个 乳突纹线间局部的细小结构和具体形态,起点、终点、小点:<1mm、短棒:1-5mm、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军事刑法的几点认识 军事刑法是一门重要的军事部门法,在军事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军事刑法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因此厘清相关的概念,明确其与普通刑法的关系及其原则,对于进一步研究军事刑法,探索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标签:刑法;军事刑法;部门法 一、军事刑法的概念 军事刑法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理论界对军事刑法的概念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张建田等合著《中国军事法学》写道:军事刑事法律,又称军事刑法,是指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这里的“军人犯罪”主要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罪”。莫毅强等合著《军事法概论》中这样表述:军事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军人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刑法是指专门或主要适用于军职人员的一种特别刑法。陈学会主编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刑法是规定军人犯罪、公民破坏国家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军事利益。周健著《军事法论纲》认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事立法的一部分,是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列表述基本反映了我国军事法学界对军事刑法概念的认识,将其要点归纳起来对军事刑法的定义就表述为: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重要和特殊的部分,是规定军人犯罪(或主要是军人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 以调整范围为依据,应将军事刑法定义为:是规定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即凡是对这两种社会关系的严重侵犯就是对军事刑法的违反,而不论犯罪主体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该案件是由军事法院管辖还是由地方法院管辖。 二、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 军事刑法即指存在于刑法部门中,专门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的那部分法律规范的结合体。它与普通刑法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在法理上即为特别刑法与一般刑法的关系。军事刑法的个性主要表现为,它以军人违反职责罪为主要适用对象,军人的其他犯罪及非军人犯罪原则上不能适用军事刑法的规定。除此以外,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更多地体现为一致性,两者遵守共同的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而且普通刑法在军事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方面所具有的补缺功能,以及军人的普通犯罪回归普通刑法适用等,也都说明两者有广泛的一致性。 军事刑法就立法模式而言,各国现行的有两种,一种是独立成典的特别刑法模式,另一种是与普通法合典的特别条款或者特别章节的模式。 三、刑法的一般原则在军事刑法中的体现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8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 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 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 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 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 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 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 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 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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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教学大纲 适用法医学专业 一、课程简介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刑事科学技术是法医师必须熟悉,但不专门从事的技术工作,是法医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因此,是法医学专业必修课程。主要包括:①刑事科学技术的一般方法;②刑事案件现场勘查;③刑事摄影;④手印、足迹、枪弹痕迹、工具痕迹、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等检验;⑤言语识别、相貌识别和人相鉴定以及微量物证分析等。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掌握痕迹检验及刑事摄影的基本概念、基本操作,熟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技术,熟悉文件检验、刑事化验的基本过程;同时要求比较系统的理解法医学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能够运用学到的理论与知识进行实际操作,培养初步的办案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帮助法医学专业本科生熟悉刑事科学技术的对象、任务、作用和基本内容;了解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便于在法医学检案工作中着眼于全案的客观实际,把法医检验置于案件侦破工作的大系统之中,充分发现和利用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充分、有力的线索和证据。 为了使学生系统和牢固地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根据法医学专业本科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教委规划教材,结合实践经验和体会,编写本大纲。 二、课程目标 (一)基本理论知识 1.通过介绍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概念、一般方法和鉴定工作程序,从而掌握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熟悉刑事科学技术所研究的对象、任务、作用及其内容;了解法医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考研大纲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基础考研大纲一、刑事科学技术基本概念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1、事件的内部关系 2、物证 3、现场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任务 1、收集物证 2、为破案和诉讼提供线索和科学依据 3、不断丰富、充实和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理论体系 4、为非刑事领域里涉诉案件提供物证鉴定 (四)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1、在立案阶段的作用 2、在破案阶段的作用 3、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确定案件的性质提供科学依据 4、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分析案情提供线索

5、可印证其他证据 二、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 (一)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 1、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概念 2、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机理 3、物质交换和转移的特点 4、物质交换和转移的分类 5、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的意义 (二)同一认定 1、同一认定的概念 2、同一认定的模式 3、同一认定的理论根据 4、同一认定的类型 5、同一认定的步骤和方法 6、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审查 (三)种属认定 1、种属认定的概念 2、种属认定的理论依据

3、种属认定的分类 4、种属认定的方法 5、种属认定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作用 6、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和联系 三、刑事科学技术基本方法 (一)观察分析法 1、直接观察法 2、间接观察法 (二)图像记录法 1、照相记录法 2、摄录像记录法 3、扫描记录法 4、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 5、静电复印记录法 (三)图像比对法 1、并列比对法 2、拼接比对法 3、构图比对法

4、重叠比对法 5、综合比对法 (四)物理检验法 1、物理量测定法 2、光学检验法 3、吸附与转印检验法 (五)化学检验法 1、显色反应 2、沉淀反应 3、结晶反应 4、气体反应 5、焰色燃烧反应 6、染色法 (六)仪器分析法 1、色谱分析法 2、光谱分析法 3、质谱分析法 4、中子活化分析法 5、扫描电镜分析法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整理

刑法总则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一部分:刑法概说 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5)同类解释: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 罪行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 (一)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法律教\育网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新刑法经典案例精选汇编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的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元以上的结果。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1)。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

刑事科学技术题

《刑事科学技术》模拟试卷 一、概念题(每题2分,共10分) 1.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 2.调焦。调焦是指调节物像相对的距离,使不同距离的景物按照一定的拍照要求清晰成像在像面上,或者将某些景物成像模糊的过程。 3.斗型纹。斗型纹内部系统中心有一条以上的环形线,或螺形线、曲形线,上部及两侧由较多的弓形线包绕,下部由波浪线或横直线构成。 4.步态特征。人行走时每只脚在起脚、碾脚、落脚过程中的运步规律特点。 5.笔迹。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运笔特征主要表现在(起笔)、(收笔)、(行笔)和(连笔)特征上。 2.摹仿笔迹按摹仿手法分三种:()、()、()。 3.凹陷状痕迹的结构包括()、()、()和()。 4.足迹按造型客体不同可分为()、()和()三种,其中()不能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5.弹壳在发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有()、()、()、()、()。 6.近距离摄影中,理论上增大影像的方法有()和()。 7.感光度低的胶片,宽容度()。 8.左手伪装笔迹有机械性特点,表现为(左高右低)。 9.常见的制式枪弹是由弹头、弹壳、()和()构成的。 10.枪管的内表面叫枪膛,它可分为线膛、()和()三个区域。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画“√”,错误的画“×”) 1.照相机镜头焦距越长,视场角越大。 2.目前能进行红外线反射摄影的波段是750nm~1350nm。 3.弓型纹由内部、外围和根基三个系统所构成。 4.人行走时,碾脚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痕迹是蹬痕。 5.穿鞋足迹不能对留痕鞋进行同一认定。 6.用石膏制模法提取足迹前,必须将足迹中的石块,树枝,树叶等杂物清除。 7.人行走时步角越大,其躯干越后仰,重心后移。 8.一般性伪装笔迹的基本类型有:(1)伪装书写水平;(2)改变字的正常形态;(3)破坏字的结构;(4)改变运笔方式。 9.错别字特征中的别字,包括:(1)同音别字;(2)形近别字;(3)义近别字。别字也是出现率较低的特征,习惯性的别字特征上符合也是认定结论的依据之一。 10.物质受激发光的强度,与激发光的波长、温度、浓度、强度及湿度等的影响有关。 四、不定向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下面属于射击弹头上痕迹特征的是()。 A.“小旗”痕迹 B.阳膛线磨损特征 C.进膛磕碰痕迹 D.主要棱线与次要棱线 2.在笔迹鉴定中,下面属于搭配特征的是()。 A.笔画之间的交接部位 B.相邻笔画之间的搭配距离 C.偏旁之间配置的高低远近 D.笔画之间的长短比例关系 3.某现场提取的手印全长为180mm,下面不接近犯罪嫌疑人身高的是()。 A.170cm B.176cm C.182cm D.188cm 4.白色塑料表面遗留的汗液手印,采用()显现法效果不好。 A.铝粉 B.青铜粉 C.黑色磁性粉 D.“502”粘合剂 5.显现血手印,采用()显现法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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