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四友:论公平正义中的三重人性设定

葛四友:论公平正义中的三重人性设定
葛四友:论公平正义中的三重人性设定

葛四友:论公平正义中的三重人性设定

摘要: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上世纪最有影响的正义理论,其受到的许多反驳与其多重人性设定相关。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论说和融贯论证成方法使得他深受休谟人性观(我们有着有限的利他心)的影响;而他对无知之幕的设立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强调又受到经济人设定的强烈影响;但在提出正义原则及其证成时又显示出康德的深刻影响,隐含人有善良意志,要求有充分的利他心。多重人性设定得以并存的缘由在于罗尔斯混淆不偏不倚与运气平等主义,混淆“不应得”与“非应得”,以及正义两原则在推理上的断层与实际含义的妥协。澄清各种混淆后,我们基于休谟的人性观才可获得对公平正义最融贯的解读。

关键词:人性设定经济人有限利他心充足利他心

毫无疑问,罗尔斯的《正义论》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

学著作之一,其公平正义理论则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正义

理论。这种理论自提出之后,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

有一种批评认为,“《正义论》没有对人提出任何新愿景,对人性提出任何新洞见,对现代性的张力与含糊性没有提出任何新颖分析,缺乏阿伦特、奥克肖特和沃格林等人具备的那种历史与文化深度”1。这个批评尽管有失偏颇,过于严厉,但确实指出了《正义论》一个实质特点:没有特别着重人性设定对于正义原则本身产生的影响。由于《正义论》有着多重的思想渊源,而这些渊源又蕴含着不同的人性设定,由此导致《正义论》中有着各种含糊性与张力。本文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试图梳理公平正义中多重人性设定的思想根源,诊断这些人性设定得以共存的缘由,然后论证何种人性设定才最适合作为“公平正义”的人性根基,让我们从整体上可以对公平正义做出最融贯的解读。

一问题:三重人性设定

在某种意义上讲,罗尔斯在公平正义至少可以发现以下三个思想根源。第一,罗尔斯深受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称其正义理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其理论是在经验主义框架下对康德的自主性与绝对命令所做的程序性诠释。2第二,罗尔斯在正义环境的论说上深受休

谟人性观的影响,同时证成理论使其深受日常道德直觉的影响。传统的证成方式一般是基础主义的,总是希望从某些不证自明的前提推导出整个知识大厦。罗尔斯在认识论上不再坚持基础主义的证成理论,而是接受通过实现日常道德直觉的反思平衡而形成的融贯论。第三,罗尔斯还深受当代西方经济学思维的影响。这些影响来自于罗尔斯上过不少经济学课程,特别是熟悉萨缪尔森、希克斯等经济学家的思想,其无知之幕的选择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奈特的经济学思想的

影响3,后面又跟阿罗、阿马蒂亚森等经济学家有颇多接触,一起开课。从文本上看,他一度把正义理论看作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2(13)。

然而,上述三种思想根源有着不同的人性设定。罗尔斯最明确地接受的是休谟的人性设定,这体现在他对正义环境的讨论之中。罗尔斯对正义环境有这样的理解,“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的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2(97)。罗尔斯把正义的环境分为两个部分,正义的客观环境和正义的主观环境。正义的客观环境包括有关人的说明和物的说明。人的说明主要是一方面人们有相差不多的生理能力与精神能力,另一方面是人的软弱性。关于物方面的说明则是指人类能够获得的自然资源既不是

极度稀缺,也不是极度丰富的。正义的主观环境主要是有关人的。这里罗尔斯强调了三个方面,第一个是人们有大致相近的需要和利益,由此有利合作是可能的。第二个则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这样他们有着不同的目的和目标,造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第三个则是指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还有着自私和疏忽。2(98)罗尔

斯认为他对正义环境的这种看法只是对休谟正义环境论说

的详尽说明,但休谟在正义环境中对于人性的根本看法就是人有着有限的利他心。

此外,罗尔斯的证成方法使得这种现实人性的影响无处不在。罗尔斯认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相法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2(17)。不仅如此,“我们的论证要从广泛接受的前提开始,达到比较具体的结论。每个预设都应然本身是自然的和看来有道理的,其中一些可能会显得乏味和琐碎”2(15)。这里所说的广泛接受和最弱

的前提,也就是我们日常的意义上说根深蒂固的道德直觉,而这种道德直觉显然又植根于现实人性。由此,在罗尔斯的整个理论框架中,现实人性的影响实际上是无处不在的。

不过相对于休谟来说,罗尔斯有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他在客观环境中对人能力大致相近的认识实际上是霍布斯强

调的;第二,他没有像休谟那么注重强调的人的动机能力,尤其是不大强调人的利他心。这有两个因素,第一是价值多元主义事实的影响使得罗尔斯认为:圣徒、英雄的理想能够像别的利益一样不可调和,且有可能是冲突的,追求这样的理想越是坚定,其引发的冲突就可能越是悲剧。2(99-100)第二是他的证成方法要求他从尽可能弱的前提出发,他显然认为自利心假设比利他人性假设要弱,从而更有说服力。

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使得罗尔斯在论证时更多地强调的是另一种人性设定,也就是他对原初状态中的人性设定。这里罗尔斯交待得非常清楚:原初状态中各方是相互冷淡的,他们不愿为了别人牺牲自己的利益2(11)。人们不关心其他人的利益,由此既没有妒忌心,也没有助人为乐的精神,只关心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实际上就是经济人的设定。从表面上看,这个设定似乎一直在起作用。罗尔斯在说明人们在无知之幕背后如何选择时,其基本的做法是最大化人们的个人利益,其根本的证成方式也是:这样选择是对你最有益的。

然而,除了上面两种明显的人性设定外,罗尔斯受到康德的影响还隐含第三种人性设定:人们有着充足的利他心。尽管相对于康德来说,罗尔斯的立场要温和得多,但他有时候还是不知不觉地坚持道德的纯粹与高贵,绝不妥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与正义是绝不妥协的”2(3-4)。此外,罗尔斯两阶段论证设定也使得他要接受人的充足利他心设定。正义理论构造的“第一个阶段是原初状态中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第二个阶段是论证由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组织有序的社会”是否能够建立起来。”这里就就要求有这样一种动机设定:人们一旦知道是某些原则是正义的,那么就能形成充足的义务动机。而在第一个阶段选择正义原则时,罗尔斯认为,我们应该把天赋与才情看作是共同资产2(78-79),要求我们利用自己的天赋为所有人服务。这显然要否定“自我所有权”,而显然就要求人们有充足的利

他心,否则我们不可能培养出相应的正义感,从而自愿地履行高要求的道德义务。

由于上述三重人性观实际上都体现于罗尔斯的理论建构中,由此使得罗尔斯的整个体系中充斥着各种含糊与张力。比如,

柯恩对差别原则最重要的批判就是认为差别原则背后蕴含

着不一致的动机预设。不过,这里的重点是试图分析,这三重不同的人性设定是缘于什么共存的。由此,本文的一个目的在于希望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时能够注意其背后的动

机设定,考虑不同的人性设定对于正义原则会有何种潜在的影响。

二诊断:三重动机设定并存的缘由

无疑,上述的分析如果正确,那么就存在一个很令人困惑的现象:罗尔斯几乎整个学术生涯都奉献给了其正义理论,他为什么无法发现其理论有多重动机设定呢?这里试图解释

这个现象,对罗尔斯忽略动机设定的可能性提出几个看法。

第一个看法是这种忽略缘于罗尔斯在道德预设上的两个混淆。公平正义中最重要的一个设定是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无知之幕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我们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保证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上,人们不会因为社会偶然性与自然偶然性得益或受损。

因为“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特别适合他们自己的利益”2(108)。换言之,无知之幕是保证在选择原则时做到不偏不倚,而这种“不偏不倚性”是极具直观合理性的道德要求。然而,罗尔斯在表述时,不经意地把“原则的选择(choice of principles)”(即选择原则的方式)混淆为“被选择的原则(principles choosen)”(即指原则的内容本身)。

“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看来就是合理和能够普遍接受的条件了。而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看来也是能得到广泛同意的。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观念的影响。”[1]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句话明显说的是“原则的选择方式”,而第三句话则是“被采用(也就是被选择)的原则本身了。一般而言,原则的选择方式不能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偏不倚的要求,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争议的。然而,被选择的原则本身也不能受到自

然与社会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这是一个很强的实质性要求,实际上否定了自我所有权(因为天赋、长相等都是偶然性的),因此是极有争议的。这两者要被人们接受,显然要求极为不同的人性基础,但因为有这种混淆,所以罗尔斯就不会特别注意到动机设定的问题。

与此混淆相对应的另一个混淆,同样使得罗尔斯不大会去关注动机设定问题。这就是罗尔斯对“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理解上的混淆。无知之幕预设的“反应得(anti-desert)”

理论实际上有“不应得(un-desert)”与“非应得(non-desert)”两种理解,由此带来的后果很不一样。“非应得”理解认为,

在(根据其他的道德理由)确立制度之前,我们每个人并没有道德或非道德的应得(moral or non-moral desert),可以用它作为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根本意义上,正义分配与人们的应得是不相关的。“不应得”理解下的“反应得”理论仍然是一种应得理论,只是与以前的“应得正义观”相反,认为我们从各种自然偶然性与社会偶然性的所获是我们不应得的,需要大家平分,实际上就是接受运气平等主义。非常明显,“反应得”的两种理解实际上要被人们接受,其背

后的动机要求也是很不一样的,但罗尔斯并没有明确区分两种理解,由此就不会注意到两者背后的不同动机。[2]

第二个看法则是这种忽略与罗尔斯证成方法上的混淆相关。按道理来说,上面的混淆本来可以在罗尔斯的证成方法那里遇阻,因为罗尔斯采用的是融贯论,要纳入的预设应该是最广为人接受的、最弱的前提,也是争议最少的前提。然而,运气平等主义实际上蕴含自我所有权的否定[3],而自我所有权的否定显然是很有争议的。甚至柯恩都承认,自我所有权的预设是极强的,至少不比平等理论的预设差。4由此运气平等主义的预设应该难以通过的。然而,罗尔斯的证成方法并不是真正的融贯论,他认为,“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实际上并没有接受,但我们也能为哲学反思说服来接受这些条件”2(17)。换言之,即使我们的前提并不是广为人接受的,不是最弱的(反自我所有权的前提显然就是这样),但我们可以通过哲学反思来说服人们接受。然而,这样的哲学反思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人们接受了其前提呢?罗尔斯对此基本上是什么都没说。

不过从整个文本来看,我们可以给出另一种解释,罗尔斯实际上接受的是另一种证成理论,这就是最优解释理论,它与

融贯理论在某些条件下很相似5。融贯论在前提与结论上都需要尽可能与我们深思熟虑的直觉相符合,由此形成融贯的体系。而最优解释论则在前提与结论上都不做要求,只是要求整个理论能够最好地解释(符合当然是解释之一)所有相关的直觉。无论前提多么反直觉,只要从前提出发建构的理论能够最好地解释(不一定是符合)我们的各种直觉,那么就是可接受的。在这种证成理论之中,它并不对何种直觉输入理论设立限制,相反,它要求的是理论的输出,也就是理论是否能够解释我们的各种直觉。因此,罗尔斯这里强调的哲学反思也许就是做出最优解释的过程。由此,无论否定自我所有权有多么反直觉,人们经过哲学反思后还是可以且应该接受的,因为它能够对其他道德直觉给出最好的解释。如果我们对罗尔斯证成方法的这种理解是说得通的,那么这里他不会注意到多重动机设定就是说得通的。

第三个看法是这种忽略缘于罗尔斯的推理断裂和结论上的妥协。罗尔斯论证其一般性的正义原则(正义两原则实际上是一般性的正义原则应用于富裕国家时的产物),也就是一般性的差别原则时,其推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2(48)。第一个部分是确立人们应该有平等的社会基本善,这实际上是从运气平等主义得出的推论;第二个部分则是应用帕累托最优

原则,由此推理人们应该接受差别原则。第一个部分实际上预设了自我所有权的否定,由此要求的动机是利他主义的,而第二个部分则是应用的经济学中的理性原则,由此是奠基于人的自利性动机。按说人们应该很容易就看出明显的动机不一致,但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使得我们不易察觉这种不一致。

第一个方面是罗尔斯的讲道理方式是分为两步走的。第一步让第一个部分起决定作用,不考虑第二个部分。第二步让第二个部分起决定作用,第一个部分则消失不见。6这就使得两种不一致的人性设定只在一个部分起作用,由此避免了直接的冲突。第二个做法就是不关注正义的一般性原则,相反聚焦于特定的正义两原则。大略来说,正义两原则中的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强调平等的原则,由此含糊对应运气平等主义。然而,罗尔斯对自由与自由的价值做了重要的区分,由此导致自由实际上只是形式或程序自由,并不是实质的自由。这就使得强调平等的原则滑向了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原则。2(158-160)这使得本来涉及反自我所有权的原则并没有相应的激进含义,实际上是保护自我所有权的,从而容易为人接受。真正引人注意且有争议的反倒变成了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引起的动机问题还是很

大,因为它要求尽可能改善穷人的生活处境。

对此,罗尔斯的两个策略使得差别原则的动机要求不至于过高。第一个是强调基本结构与个人的区分,认为差别原则只是针对基本结构的,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在正义的基本框架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由此,动机要求过高只会体现在基本结构中。第二个是针对基本结构的要求,罗尔斯第一个是把最差者限定为一个群体,第二个是把差别原则的实践定为差不多是不到平均收入一半的人作为

要考虑的群体,而其要求则是认为让人们达到人均收入一半,再辅以其他措施就大致可以满足差别原则。2(75)由此,

这样差别原则的实际效果实际上变成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由此动机的高要求就降到日常道德所接受的要求,不至于引起太大的问题。

就笔者看来,上述几个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尽管罗尔斯的理论中实际上蕴含了多重动机设定,但是罗尔斯并没有真正重视这种动机设定的原因所在。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应该值得再强调一次,这就是罗尔斯认为善观念的冲突或说价值多元主义的存在,使得我们关注动机的高低没有

太大的意义,因为即使是有着良好动机的人,他们之间也有可能因为观念上的不同而产生剧烈的冲突。这大概也是罗尔斯在探讨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问题时,没有着重考虑动机设定的重要因素。

三求解:何种人性基础?

经由前面的分析,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个动机设定问题呢?换言之,公平正义应该接受何种人性设定呢?实际上,我们前面提到的三重人性设定,均有人以之为基础构建了正义理论。从经济人假定出发,我们可以追随霍布斯、哥蒂尔的路线,发展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而从充足利他的人性出发,我们可以顺着柯恩的思路去追寻运气平等主义。当然,我们也可以基于有限利他心的假定,构建新的“公平正义”理论。下面我将提出简要的思路表明,从整体来看,休谟的人性设定最适合成为公平正义的人性基础,尽管这未必最合罗尔斯的原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平正义”是在罗尔斯的专门意义上谈的,任何正义原则,只要是在无知之幕后会得到人们选择,那么这就是公平的正义原则。[4]

为此,我们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涉及罗尔斯整个研究的基本目的,那就是寻求一个现实主义的乌托邦理论。7其重大贡献之一就是突破了理想的道德理论与现实的政治理论之间的

巨大鸿沟,把两者联系起来,由此使得其政治哲学理论既有理想意义上的追求,也不乏现实可行性的考虑。这个观念最清楚地体现于其理论明确地寻求现实主义的乌托邦。而这个目标,如果只是从经济人的人性观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不会为他人着想;而以善良意志的人性论就是不必要的,因为这里只需要考虑理想。

第二个理由则体现在无知之幕的设立。从表面上看,无知之幕的设立显然是为了克服人性的弱点,因为人们总是容易偏向自己,在现实情境中选择的正义原则,往往是切合于自己的特殊情况,由此无法达成协议。无知之幕的设定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接受人有利己心,会偏自己,因此显然完全利他人性的设定不符合。但这里同样也无法预设完全利己的人性,也就是经济人的人性。如果这里预设的是完全利己的人性,那么正义就是不可能的,由此正义的环境就不存在了。

不过,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下预设人们是相互冷淡,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相互冷淡究竟是指无知之幕背后做选择的人,还是要应用正义原则的真实人。如果指的是前者,那么这个设定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论选择者是利他还是利己,在无知之幕下都无法影响后果,因为选择者不知道自己是受益者还是受损者,只能最大化代表人的利益。如果指的是后者,也就是我们在无知之幕背后选择正义原则时,我们得考虑真实人的真实动机结构,否则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存在问题的。但无知之幕背后做选择的人如果认定人们是相互冷淡的,这又是有问题的。尽管罗尔斯强调相互冷淡只是不关心他人,由此可以把恶毒和妒忌排除在外。但它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不关心他人的死活。换言之,只要对自己有益,我们就会完全不管他人的死活。如果我们在无知之幕后知道,现实中人们是这样的心理结构,那么我们就知道,这是无法形成真正的正义原则,人们也无法具有真实的正义感的。换言之,正义环境的论说在这个时候是要起作用的,不满足正义的环境,那么正义就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从无知之幕这个最关键设定考虑,休谟式的人性观才是最说得通的。

第三个理由体现于融贯论与公平正义的结论上。尽管上一节

我们认为罗尔斯的融贯论实际上是最优解释论,但纵观罗尔斯的整个表述,罗尔斯还是希望前提与结论都与我们深思熟虑的道德直觉相吻合。值得注意的是,当罗尔斯说的最弱的道德前提时,这里不一定是指要求最低的道德前提,因为这里的最弱实际上是争议最少,人们最广泛持有的前提。因此,最弱的前提应该是最合人性的前提。但是,我们都知道,相互冷淡的假设显然不是真实的人性,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利他之心。当人们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人们帮助他们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而能取得极大收获时,这种利他之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相互冷淡这个前提尽管看起来要求不高,但却是很有争议,导出的结论也很有争议,由此从整体上说,不适合作为“公平正义”的人性基础。从结论上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尽可能提高最不利者的福利水平,这显然不是相互冷淡的人会做的事情。因为相互冷淡的人显然不会认为自己的天赋与才能是共有的,愿意拿去尽力改善不幸者的生活。

第四个理由则是利他的人性也不支持融贯论与公平正义的

结论。融贯论要求“公平正义”的结论符合深思熟虑的正义直觉,而这种正义直觉显然根植于我们的真实人性,也就是具有有限的利他心,由此就会排除完全利他心的假定。罗尔斯

也正是据此对功利主义展开强有力的批评,其基本思路就是功利主义要求完全利他的人性,而这显然是人们做不到的。

[5]实际上,笔者已经做过论证,认为与这种人性相应的是两种基本的道德直觉,一种是人道直觉,另一种则是公平直觉。人道直觉就是当别人很差,特别是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并且我们帮助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时,我们就有义务去帮助他人。罗尔斯所言的自然义务实际上就是这种直觉的体现。2(88-90)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利心,不大愿意为别人的利益而努力,由此为了大家都过得好,我们接受一种公平的道德:承认每个人拥有自我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承认每个人的所得要与其贡献大致相匹配。上一节我们已经分析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是如何降低动机要求的,经过这些做法,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与第二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差不多就是保证这里的公平直觉。而第二原则的差别原则实际上确定收入不到平均收入一半来确

定不利者群体的做法,大概也就是保证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由此,从融贯论与正义原则来说,适合作为其基础的还是休谟的人性观,认为人们普遍具有有限的利他心。

最后要提醒的是,本文只是试图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来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就是从人性基础来考察整个公平

正义理论。这种思路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关注动机限制对于正义原则本身的影响。除非我们是寻求一个完全的乌托邦,否则正义原则总是要回应现实人性的影响,对于强调反思平衡的罗尔斯就更是这样。因此,即使本文中对于真实人性的认识有偏差,对基于这种人性观应该产生何种正义原则的认识不那么准确,但依然无可否认的是,人性对于应该追求何种正义原则会产生巨大影响。

(本文刊于《道德与文明》2017年第4期,略有删节,转载请注明)

参考文献

[1]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强调是笔者所加。

[2] 更详尽的讨论,参见葛四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真的反对后果主义吗?》,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3] 要注意的是,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反驳:罗尔斯后面的结论显示他并没有真的否定自我所有权。然而这只是他没有贯彻运气平等主义,不表示运气平等主义不蕴含对自我所有权的否定,而柯恩对他的一个重要批评恰恰是他没有贯彻运气平等主义。

[4] 从日常意义来讲,如果以休谟的人性假定为基础,那么正义原则实际上会体现“人道”与“公平”两个要素。详尽论证参见葛四友:《有限同情心下的分配正义:人道与公平》,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5] 参见罗尔斯,《正义论》,2009,第112,138,146-7页;其分析还可以参见Jeremy Waldron, The Constrains of Commitment, in Hinton, Timothy ed, The Original Pos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及社会建设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 请解读:(1)请论述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2)请论述党和政府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意义。 必要性: 1.改善民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视改善民生,正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2.改善民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教育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尤为突出。改善民生,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3.改善民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理想的需要。 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现阶段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够使经济更加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才能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同理想。 4.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重视改善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激发人民的劳动热情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的公平需要正义的制度来支持和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就组成了正义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制度规则的约束。 有了正义和正义的制度,即使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即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也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见到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要主持公道,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1)废止农业税;不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和改革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成为其最重要的主体,并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常运作。为此,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补充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后果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成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其被赋予法人的独立人格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体现在: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②公司有其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组织机构。③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拥有独立财产进行活动的逻辑结果。因此,在这种组织结构下,股东责任和法人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公司法人制度得到迅速发展。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得公司法人在发挥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层出不穷,使公司法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无法实现,导致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不少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以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的,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于2005年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以成为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①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②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都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③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 该制度适用的对象一般来说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事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006 年1 月, 我国正式施行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新规定, 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并不算长,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但是,人格否认制度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接下来我主要想要谈下在英美法系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沿革和发展。这对我们深刻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乃至实践都有深远意义。 人格否认在美国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的法官在20 世纪初创立了法人人格否定法理, 这种法理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在1905 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 美国法院明确表示, 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 原则上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的。但法人的独立人格如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 以使其不法行为正当化, 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单一实体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 以实现公平。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 开创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先河。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 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法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 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 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 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人格否认制度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在法律意义上, 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一般来说,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 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对公司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 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 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纵观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把双刃剑,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经济人的理念指导下, 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经常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 并酿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其中与公司滥用人格有一定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 公司人格独立制也成为欺诈和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作为人格补充而产生, 其目的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 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几个特征。其一, 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 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的公司, 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 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 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其二, 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 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 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 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 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其三, 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 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 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 第二,因事致宜进行变法和改革主张 针对南宋当时政权腐败、外族入侵及民不聊生的局面,朱熹从历史的观点来裁判“天理、人欲”。他认为尧舜禹三代是“天理流行”“无不尽善”的时期,而三代以下则是“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的“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深感南宋“法弊、时弊”(即材木之心已皆腐朽,腐烂而不可复支持),以继承儒家道统为己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要起死回生,只有改弦更张,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不能死守祖宗法度。“必须别有规模,不用前人硬本子”。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是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改变方法是改变人心。要尽除人们的私欲,使他们的思想、道德、行为一准于“天理”,光靠法律制度,哪怕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君主“心术”的优劣是社会历史的决定因素:“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有无不正”,为了改变君主的“心术”,他主张限制君主的独断专横。他确信,只靠良好的政体,还不能改变君主的“心术”。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条件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试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同角色下,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判断有何差别? 学生姓名:吴凯 学号: 14115052715 院系专业:法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班级:14级27班 年级:2014级 课程名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任课教师:唐倩 完成时间:2015年 05月 25日

试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同角色下,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判断有何差别?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密不可分,它是法治建设的基石。纵观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缺乏制度保障;内部同质化层次不高;缺少本土法治文化的支撑;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坚力量——律师认识不客观;缺少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可从以下五个层面解决上述困难:以立法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弘扬法治文化;转变传统观念重新审视律师;法院系统竭力维护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律协和司法当局携手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建设。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和理解的角度,全面认识社会公正问题。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制,更少不了一个结构合理、信仰法律、崇尚正义的法律共同体来支撑。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对司法体制改革之节点,法律职业共同体顺理成章成为法治社会关注的焦点。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行初步探析,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理论 从广义上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律师、公检法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就其人员的范围而言,除了指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还包括仲裁员、公证员等其他法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从狭义上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的法律职业伦理、共同维系的法律职业文化、共同维系的利益和彼此公认的法律职业技能为纽带而共同构成的社会群体。 基于上述,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教育背景,是同一知识共同体;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确定维持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职业利益和职业价值,是同一利益共同体;再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法律具有共同的信仰,是同一信仰共同体。 二、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 公平是法的价值取向之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中国 ,法应该是能更好地实现正义价值的 ,但我国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社会不公现象却是客观存在。本文从正义与法的联系 ,社会不公的法律原因 ,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 ,并探讨了法律维护社会的正义的途径。作为律师要首先立足自身并做到独善其身方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实际上是由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社会性决定的。 对法官而言,一、要做到秉公执法、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法院干警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如执法不公,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要做到秉公执法,一方面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另一方面,要克服私欲,处以公正。无私才能无畏,我们干警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法治理念,在办理各类案件中要坚决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案,给了钱乱办案,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办案,执法如山,以公正执法彰显公平正义。 二、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是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审查证据。法院在办理刑事、民商事案件中都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细末枝节,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精编版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人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立法体例。1而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笔者也有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发源于美国,最早体现在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美国大法官Sunburn 明确地阐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思想:“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时为止。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

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2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开创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先河。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又叫它为“刺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3 学界普遍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公司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人格,即公司合法成立并取得独立法人人格为该制度适用的先决条件。其次,只在特定个案中适用。该制度的适用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他只在特定个案中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法律规制。与资本充实制度通过强化公司资本的充实程度以保护债权人不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一种在债权人权益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时候,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状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4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 2刘兴善,商法专论集[M].台湾汉荣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 3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单选题 正确 1.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础是: 1. A 社会公平和正义 2. B 发展 3. C 团结有序 4.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 2.社会公正包括哪些基本规则: 1. A 保证的规则 2. B 机会平等 3. C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3.以下哪些权利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公民必须拥有的: 1. A 生存权 2. B 就业权 3. C 受教育权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4.从实际效果来看,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有利于:

1. A 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2. B 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3. C 以上都正确 4.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 5.为什么需要社会调剂或再分配: 1. A 人们的能力有大有小 2. B 人们的机会也不相同 3. C 制度或规则上面的不完善或配套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6.衡量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水平可以从哪几个角度: 1. A 社会贫富差距的总体状况 2. B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状况 3. C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状况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7.盆景化的发展指的是: 1. A 大型城市发展很快,周边城市发展缓慢

2. B 大型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都很快 3. C 周边城市发展很快,大型城市发展缓慢 4.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 8.基尼系数是哪个国家发明的: 1. A 美国 2. B 意大利 3. C 法国 4. D 中国 正确 9.基尼系数最合理的区间是: 1. A 0.1-0.2 2. B 0.2-0.3 3. C 0.3-0.4 4. D 0.4-0.5 正确 10.人们对于基尼系数的测算主要来自于哪些口径: 1. A 政府 2. B 学术界 3. C 国际组织

浅析朱熹《小学》中的道德教育思想

浅析朱熹《小学》中的道德教育思想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李月 摘要:朱熹作为我国南宋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思想家和理学思想集大成者,从教五十余年,其教育思想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分析研究,尤其是其道德教育思想。居于人的年龄,心理及理解能力差异,朱熹将道德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处于第二阶段的小学教育是朱熹非常重视的。笔者先从简要介绍朱熹个人情况入手,引出其道德教育思想,再从其编制的小学教育教材—《小学》入手,详细介绍其小学阶段的道德教育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朱熹道德教育思想进行了批判,但与此同时,挖掘其道德教育思想的现代价值,为我国当下的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朱熹;道德教育思想;《小学》;批判;现代价值 A Brief Analysis on the Moral Education Ideology in Zhu Xi’s《Primary School》 Student majoring in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LiYue Abstract:As a famous philosopher, educator, thinker and a synthesizer of Neo-Confucianism, Zhu Xi has been working as a teacher for more than fifty years, his educational ideology has been studied by Chinese and overseas scholars , particularly his moral education ideology. 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in age, mentality and understanding between each individual, Zhu Xi divides his moral education into three stages, in which the second stage —primary school education is taken seriously by him. The author begins with a briefly introduction of Zhu Xi, then draws forth his moral education ideology ,and ends with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his moral education ideology in the period of primary education from textbooks for students in primary school-《Primary School》. Moreover, this article gives a criticism on Zhu Xi’s moral education ideology to some ext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also explores modern value of Zhu Xi’s moral education ideology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our today's moral education. Key words: Zhu Xi;moral education ideology;《Primary School》; criticism;modern value 引言 朱熹(1130—1200),字元晦,号晦翁,祖籍安徽婺源县(今江西婺源县),是我国南宋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教育家。他全身心致力于儒学的研究,是程颐、程颢“二程”第四代弟子,也是宋代理学思想的集大成者,其理学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尤其是其教育思想曾影响我国元明清三朝600余年,是在我国历史儒家人物中仅次于孔子,董仲舒的第三个有影响力的人物。他上承孔子和孟子关于伦常的思想理论,又取周敦颐、张载、程颐、程颢的理学的思想,综合构成了自己的理学体系[1]88-91。朱熹教育思想的基础是其理学思想,而道德教育又成为其理学思想的中心。朱熹生活的南宋时期,社会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十分严重,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局面,宋室统治危机不断加深的现实,许许多多的地主阶级的思想家都在寻求匡扶宋室的办法,朱熹也是其中之一,他深刻体会到道德教育是控制人们思想,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他特别重视道德教育。 居于人的年龄,心理及理解能力差异[2]480-490,朱熹将道德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处于第二阶段的“小学”教育是朱熹非常重视的,虽然他视小学为封建社会的“末流”,但他在小学教育上却花费了颇大的精力。为此,朱熹还收集古代圣贤之人好的言论和行为,加以统合编成《小学》一书,作为小学的教材。全书共6卷,分别为内篇和外篇,总共有三百八十五章。其中内篇为《立教》、《明伦》、《敬身》、《稽古》这4卷,外篇为《嘉言》、《善行》这 2卷,以补充和说明《立教》、《明伦》、《敬身》。其中采用了众多历代儒学大师关于修身齐

社会公平的意义

社会公平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和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①能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 ②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③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胡锦涛“社会公平观”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 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9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亚太区域合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应该携起手来,充分运用亚太经合组织这一合作平台,深化合作,拓展合作,不断朝着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目标迈进,不断造福亚太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据9月17日《人民日报》报道) 在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我们看到这样的一段话:“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笔者相信,这是一段令许多人欢欣鼓舞的话语,这是一段让我们对未来充满着期待与希望的话语。 胡锦涛主席强调“坚持公平正义”的深层含义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深思,更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践行。解读这段话,我们与公平正义及民生走得更近,与人民群众走得更近。“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这

论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完善_闫芳

2.法律理论的发展对民商法合一的促进。在法学理论方面,受到历史的局限性,一部分反对民商法合一模式的人持有了错误的观点,他们认为民商合一体例难以准确的揭示和反映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商事关系,但实践证明,民商合一体制并不是对商事关系独立性的否定或其地位重要性的忽视,它实际上更加深刻、更加准确的确立了商事关系极其地位,是对我国现有社会关系科学的反映其客观本质规律,使其内外部关系更加和谐一致。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人们逐渐转变了以部门法的多少评价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的观念,认识到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和部门法之间的相融性才是法律体系完备的标准。商法是典型的民间法,突出表现了交易简单、安全确定等民间法的特点,民间法与国家法有一定的排斥性,民商合一合理解决了其矛盾性,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兼容性,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3.商人阶层的专有利益形成基础的削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其相应社会关系的不断变革,商人阶层享有专有利益的基础被大大削弱,先进的商人多指产品的生产者,原有商人则直接成为工业生产者,市场经济的改革进步促使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活动职能与生产职能相融合、相统一,市场经济使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被市场化所渗透,传统意义上商法确定的商人特殊利益权利被社会的每一个所享有即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商品的权利,商人就失去了作为一个利益阶层的基础,其利益性削弱,民商法合一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 4.商业与其他经济形势的融合性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大发展的环境下,经济活动形式的界限性被极大的消融,更加多样性的数量巨大的盈利性营业行为被归类于经济产业当中,不同产业类型同质化趋势加强,商业形式的个性化外衣被摘除,很难与其他经济形势所区分。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和快递物流技术的高速发展更是直接使商业行为进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产业类型聚集在商业的概念周围,商业外延性被最大化的扩展,这种没有边界的商业不符合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5.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民商法合一。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法律体系改革的步伐也被不断推进,但是不可避免的立法的滞后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单靠经济政策难以满足相关需求。但是新型商业形式却在不断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单独对商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时间成本过高,且是一个持续性的巨大的工程,只有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最大限度的增加法律覆盖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民商法的有了更高的要求。民商法合一立法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是能够接受实践考验的,且这种模式符合当今社会法律发展趋势,是社会经济变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极具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娇.浅析我国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J].现代经济信息.2011(04). [2]董巍.中国民商法合一的状况探析[J].现代商业.2013(11). [3]张加文.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 [4]李珊.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3(05). 作者简介:王溪若(1986—)女,汉族,北京人,目前在人民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位,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中心任法务相关工作。 论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闫 芳 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随着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我国经济开始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之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市场条件和客观环境尚未真正形成,导致一些不法行为人借助公司的形式规避法律,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的现象很普遍,严重侵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规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法行为的产生了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通过新公司法中明文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进而阐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的重大意义,最后提出了该制度在立法中不足和应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 立法完善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新公司法中的确立 公司是现在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弥补了传统合伙企业的不足,所以在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自从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成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上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被确立下来。实际上伴随这个制度的确立,我国目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环境,具体表现如下: 1.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这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特定主题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利用法人人格规避约定义务或侵权义务。较常见的情形包括:(1)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等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的主题,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来实施这些行为,以规避自己的义务;(2)通过设立公司,逃避个人合同义务;(3)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解散公司或新设立一公司并转移财产于新公司,使得原公司空壳化;(4)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 3.公司资本金不足,或虚假出资。因而引起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合同之诉中与侵权之诉中有所不同。合同之诉中,除非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并且使得债权人受骗,否则法院一般会认为债权人不作调查,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而在侵权之诉中,因受害人不能预见自己将受到何人侵害,更无可能预见加害公司因为资本金不足会对自己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法院通常会对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公司否认其法人人格。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难以区分。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 2014年?2月?下期经营管理者 学 术 理 论 经营管理者 Manager' Journal 229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时代光华:试题答案

1. 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础是: √ A社会公平和正义 B 发展 C 团结有序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2. 社会公正包括哪些基本规则: √ A 保证的规则 B 机会平等 C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3. 以下哪些权利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公民必须拥有的: √ A 生存权 B 就业权 C 受教育权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4. 从实际效果来看,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有利于: √ A 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B 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C以上都正确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C 5. 为什么需要社会调剂或再分配: √ A 人们的能力有大有小 B 人们的机会也不相同 C 制度或规则上面的不完善或配套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6. 衡量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水平可以从哪几个角度: √ A 社会贫富差距的总体状况 B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状况 C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状况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7. 盆景化的发展指的是: √ A大型城市发展很快,周边城市发展缓慢 B 大型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都很快 C 周边城市发展很快,大型城市发展缓慢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8. 基尼系数是哪个国家发明的: √ A 美国 B意大利 C 法国 D 中国 正确答案: B 9. 基尼系数最合理的区间是: √ A 0.1-0.2 B 0.2-0.3 C 0.3-0.4 D 0.4-0.5 正确答案: C 10. 人们对于基尼系数的测算主要来自于哪些口径: √ A 政府 B 学术界 C 国际组织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11. 对于贫富差距过大,我们有哪些对策: √ A 树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 B 大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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