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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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1号)、《关于全面做好我区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等4个文件的落实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调整市外迁入户口政策

(一)放宽城区和建制镇人口落户限制

1.允许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我市。

在我市城区、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的社区、居委会)购买商品房、交易房(拆迁协议房等)、自建房或连续租赁满两年,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我市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实际居住,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身份证,养子女随父母落户需要提供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收养落户等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购房合同(附网签证明)、交易房(拆迁认购书等),或者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平房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租赁合同及三区房管局出具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

(4)社区居住证明,租房满两年的受理单位打印流动人口系统出具的证明、以及受理民警调查证明;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2.允许在我市城镇具有稳定就业的人员落户。

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等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我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社区、居委会)落户,也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

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批准调入证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用工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申请人、落户人身份证;

(4)住址证明(户口簿)、需要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单位集体户证明;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3、允许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也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方便落户。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大专以上毕业证或专业证书、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工单位合同、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落户人身份证、回国人员恢复户口证明;

(4)住址证明(户口簿)、需要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单位集体户证明;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4、允许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落户。

农村牧区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院集体户。毕业后随本人意愿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生活的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户口。

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中心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大专以上毕业证、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供退出现役复转(干部)士官证明;

(3)落户人身份证;

(4)住址证明(户口簿)、单位集体户证明;

(5)士官落户需军人身份证明(本市的受理单位提供户籍证明打印,市外的由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原籍无法提供的需原籍说明理由以身份证为准)。

5、允许投靠在我市城镇居住的亲属落户。

具有乌海市市区、镇政府所在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并实际居住,可以申请投靠落户我市城镇。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社区出具的落户人居住证明;

(3)落户人身份证;

(4)能够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出生证、结婚证、抚养证、法院判决书,以及户籍部门、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二)允许我市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我市农村居民在本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

社区、居委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派出所办理市内移居手续: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社区出具在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居住证明,受理单位打印寄住人口信息或派出所内勤委托社区民警调查连续居住3年以上证明;

(3)落户人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或挂靠户口簿(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自建房需出具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明。

(三)落实服务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

在市公安局推出的“四取消、五免费、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在全市19个户籍窗口开展全国28个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市外迁入由分局行政审批办一站式办理,取消派出所的申报审批程序,尽快开通利用“智慧档案系统”实现网上流转审批新模式。对于群众有要求落户而在本细则中没有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受理群众的需求,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家中;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需要派出

所民警调查的,可以由审批办户籍内勤调查或委托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分局行政审批办已经审批办理准迁手续的,派出所内勤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落户,落户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撤销审批。

(四)统一户口登记制度,逐步为群众更换户口簿。

按照规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人口类别为常住户口,户别为“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逐步更换,对居民主动申请更换的派出所予以受理。

(五)缩短户口办理时限。

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行政审批办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解决无户人员落户程序,先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在审批表上审批,派出所办理并注明收养和其他原因。如需要入户调查的,各级公安机关尽可能体现便民和“一站式”的原则,由内勤调查核实上报,对于调查确实有困难的,派出所可以委托居住地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内勤,严格执行调查核实期限,不得借故推诿。在办理无户人员落户过程中如对亲子鉴定机构有异议的报上级户政管理部门核查。

(一)解决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1.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证载有父母完整信息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经父母双方约定)登记户口。落户时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或者单位、父母本人非婚生育说明;

(4)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2.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证载仅有母亲信息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登记户口。落户时需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或母亲本人非婚生育说明;

(4)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3.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证载仅有母亲信息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也可以申请随父落户。落户时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居民户口簿;

(3)父亲非婚生育说明;

(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二)解决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解决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证明(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解决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3.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证明(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落户时需提供:(1)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证明(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亲子鉴定证明;

(2)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或者新生儿父母非婚生育说明;

(4)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可以在部队、院校设立集体户落户,也可以随新生儿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解决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落户时需提供:(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所需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

(3)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3.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无户人员登记户口DNA核对工作的通知》(内公[2016]828号)文件规定,由无户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或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登记并采集血样,报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市公安局出具DNA鉴定结果书面证明或接收派出所采集血样证明,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况的准予落户。抚养弃婴是公民对社会的奉献,根据抚养人本人意愿确定户口登记为“子”或“女”的家庭关系,出生登记中登记为抚养落户。落户时需提供:(1)收养人书面落户申请;

(2)收养人拾捡或其它原因收养证明材料;

(3)收养人户口簿;

(4)收养人关于无户人员出生日期说明材料;

(5)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6)派出所登记《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报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在《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注明录入系统情况;

(7)派出所采集血样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DNA检验书面说明,或在《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中注明接收派出所采

集血样情况。

4.属于非法收养,经查实有亲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应将孩子送还亲生父母处,并在亲生父母处落户。

(四)解决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注销地或父母、子女处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原注销地或父母、子女处无条件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集体户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落户时需提供:

1、撤销宣告失踪(死亡)判决书;

2、父母、配偶或子女户口簿,集体户证明。

(五)解决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外省市籍因婚嫁(同居生活)来我市的人员,本人持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能够查到原籍户籍档案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后,原则上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因长期不在原籍居住,无户人员多次往返原籍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以及不具有在原籍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落户时需提供:

1、原籍户籍或注销户口证明;

2、配偶、父母或子女户口簿。

3、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六)解决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落户时需提供:

1、补发的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户口簿、集体户证明、挂靠其他户口簿的需提供户主同意等证明。

(七)解决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落户时需提供:

1、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2、婴儿父母非婚生育说明;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1.因智力障碍或聋哑、文盲等原因,无法说明原籍地址、真实身份的无户口人员,由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采集DNA、指纹和照片,报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市公安局出具DNA鉴定结果书面证明或接收派出所采集血样证明,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况的准予落户。落户时需提供:

(1)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书面落户申请;

(2)无户人员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无户原因证明材料;

(3)单位(社区)集体户证明或监护人户口簿;

(4)本人或监护人出具的出生日期说明材料;

(5)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6)派出所登记《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报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在《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注明录入系统情况;

(7)派出所采集血样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DNA检验书面说明,或在《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注明接收派出所采集血样情况。

2.属于智力正常但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说清原籍地、真实身份的,由现居住地(或助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先行登记,待查清身份后再作处理。

3.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需要采集DNA、指纹和照片,报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将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派出所采集无户人员血样后填写《鉴定委托书》,向市公安局刑侦部门送检。做出DNA后进行比对核查或接收派出所采集血样证明,如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况的,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出具书面说明。落户时提供:(1)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书面落户申请;

(2)无户原因证明材料;

(3)单位(社区)集体户证明或监护人户口簿;

(4)出生日期说明材料;

(5)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

(6)派出所登记《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报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在《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注明录入系统情况;

(7)派出所采集血样报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DNA检验书面说明,或在《采集无户人员血样信息表》注明接收派出所采集血样情况。

三、按规定发放居住证。

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33号令)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我区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文件精神,在市区两级公安行政审批办、派出所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非乌海户籍人员办理居住证。在我市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一)准确把握居住证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

(二)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全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

(三)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人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四)严格居住证办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作。《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各地自行印制;首次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住证。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在全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现居住处所证明向新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居住证持有人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后,有效期延长一年;逾期未签注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签注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生户口迁回原籍的规定(2018)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914329891.html, 大学生户口迁回原籍的规定(2018)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大学生越来越多,对于大学生来说在上学的时候为了方便很多人都会吧户口迁移到学校,那么大学毕业后,按照户籍的规定,大学生需要把户口迁移到公司或者迁回老家户籍地。那么对于大学生户口迁回原籍的规定就需要大家多去了解,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列出。 许多大学生毕业之后对于自己的户口并不是很重视,很多还不知道该如何迁回原籍,下面就我几年的社区工作经验来详细介绍一下大学生毕业户口如何迁回原籍的问题。 1、毕业之后直接迁回户口原籍所在地

如果您读大学时户口迁至大学所在地,那么大学毕业之后,只要没有到其他地方落过户,一般都会在两年内默认退回户口原籍所在地,也就是自己拿着学校开具的报到证(也叫派遣证)直接迁回户口原籍所在地,但是,不管您原来的户口是农还是非农,都将转为非农,也就是居民户口,这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即便您迁回农村老家,您的在派出所的户口也只能是居民户口。 2、毕业之后,没有直接迁回户口原籍所在地 如果您大学毕业之后,由于工作或者结婚等原因,在其他地方落过户,这时候再想迁回户口原籍所在地,就要看您户口原籍所在城市的户籍政策了,因为不同的城市户籍政策都不相同,这就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准许您直接迁入,另一种则要求您在户口原籍所在地拥有自己的房产,就是房产证上必须有您或者您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房产包括父母在内都是无效的。不管是哪一种政策,迁入步骤基本相同。 (如果户口原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您必须在当地有住房,那么您在申请准迁证时必须出具房产证,而且房产证上只能是您自己的名字或者您配偶的名字,其他人的名字包括父母都无效。) 大学生户口迁回原籍政策有哪些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详尽流程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详尽流程,方法一听语音 |浏览:2119|更新:2016-09-09 03:15|标签:户口北京 此为中央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办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入京工作的流程,为当事人亲历,另在“注意事项”中附有相关细节问题详尽说明。 还有通过北京人事局办理的方式,请搜索“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北京户口详尽流程,方法二”。 工具/原料 对方派遣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单位所需表格,主要是备案表、登记表,以及申请人业务考核表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常驻户口卡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页,婚姻状况为“已婚”) 申请人工作关系证明(单位人事提供) 配偶原京外单位或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调出函》 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同意接收函》,如单位没有人事权,还需京内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接收函》 人事部批文原件 双方户口卡原件 双方身份证原件 给外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给北京落户派出所的户口迁入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从外地派出所拿到的户口迁移证 方法/步骤 男方向单位提出申请,解决配偶户口。 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女方派遣证、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2、单位所需表格,主要是备案表、登记表,以及申请人业务考核表; 3、结婚证书复印件; 4、常驻户口卡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页,婚姻状况为“已婚”); 5、申请人工作关系证明(单位人事提供); 6、配偶原京外单位或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调出函》; 7、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同意接收函》,如单位没有人事权,还需京内档案存放人才的《同意接收函》。

以上收集各类材料比较耗时,尤其是档案中缺少派遣证和转正定级表,折腾了一段时间。 收集完上述资料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主管上报材料。等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的批文,等了将近六个月。 在这段时间期间,基本上什么也不能做,就是干等。不过批文下来后的流程就比较顺利了,就是繁琐一些。 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动迁证明。 人事部批文下来的同时,附带一张小纸条说明下边的办事指南。此后的流程都要申请人自己跑动,单位就不管了。 指南上提示要两次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一次是开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是开户口迁入通知。实际上只用去一次,办事大厅就把两个证明都给了。效率奇高,出乎意料。 在去之前,可以打一下指南上的电话,看一下自己的批文是不是已经抄送到北京市公安局。如果没有抄送到,还需要等几天。 去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需要带的资料: 1、人事部批文原件; 2、双方户口卡原件; 3、双方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原件。 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拿到两张卡片: 1、给外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2、给北京落户派出所的户口迁入通知。 办理档案调出和调入配偶在京单位出具调档函。需要持下列资料: 1、人事部批文原件; 2、结婚证; 3、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将调档函邮寄给配偶在外地的原单位人事部门。由对方开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 由于已经拿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入通知,所以不必等档案调入流程,直接进入步骤四。 到外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2019年整理】公安基础知识精华笔记

【精华笔记】公安基础知识笔记精华1 1 ,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 量。 2 ,警察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 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 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 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 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第四,近 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4 ,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 暴力的、强制的、特 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5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 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 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6,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7,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8,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9,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0,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020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自由迁徙期、严格控制期、半开放期三个阶段。下文是关于最新安徽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 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第六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 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 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 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 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 以设立集体户: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doc

2019年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 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 1、建制镇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

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

办理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配偶户口进京主要流程

办理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配偶户口进京主要流程 一、申请 流程: 先写申请报告给室主任报委领导批准; 然后由单位办公室起函报人事局;由人事局统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内容: 本人情况,爱人情况,因户口不在北京,生活多有不便,希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附材料: 本人: 1、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配偶: 1、学历证明 2、户口卡(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如无首页,则要求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说明户籍所在地。 3、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是单位员工,合同期多长,盖单位人力资源部章。 如为无业人员,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提供无业人员证明。 >配偶身份关系到人事部批函的性质和以后的手续,见附件。

4、毕业派遣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落户口和调档案 前提: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批函。 常见的两种批函:^如有工作,批件内容为调X进京工作” 如为无业,批件内容为调XX口进京” >实际有四种,性质差别详细见附件,以后的办理程序也不一样。 流程: (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准予迁入证明(第一次) 材料: 1、人事部批件 2、配偶的户口本(或户口卡及户口卡首页、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5、户口落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持本人或直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落单位集体户,需持人事局出具的允许落户介绍信。 以上皆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留原件,公安局留复印件。 (二)将档案落到人事部全国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材料: 1、人事部批件 2、北京市公安局准予迁入证明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家庭户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的相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doc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全文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

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

人口管理复习题(完整版)

户政与公安人口 管理 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或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为标志的人口群体。 2.户政管理全称“户口行政管理”,是依法搜集、确认和提供本国住户居民的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管理。 3.人口基本信息是指所有与人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管理所通用的(不是某一部门专用的),以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三者为中心的人口信息的总称。 4.如何理解户政与公安人口管理的性质与任务?{论述题}(注:本题论述为个人观点,非正确答案) 答:(1)性质 ①政治性:这是由户政与公安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而决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管理社会以维护其利益的工具。 ②社会性:现行的户政与人口管理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工具,所维护的是符合人民意志的社会秩序,具有“保护人民,限制犯罪”的功能,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③群众性:主要体现在它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满足某些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进行的管理。 ④权威性: (2)任务:“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 登记条例》规定的三项基 本任务。 ①证明公民身份,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这项任务是 从常住人口能够确定公 民的法律地位,并对公民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 供法律保障方面说的。常 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 安工作要通过人口登记、 人口调查、重点人口管 理、特殊人口管理、暂住 人口管理和人口信息管 理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 共安全来说的。 5.户政与公安人口专职 管理人员:1、户籍外勤 民警(社区民警) 2、户 籍内勤民警 6.集体户特点:(1)成员 关系的独立性;(2)居住 成员的固定性;(3)户内 成员的流动性;(4)协管 干部的兼职性。 7.户口登记是指户口登 记机关用统一的簿册,以 户为单位,对每个公民的 身份、居住地和亲属关系 及其变动情况依法实施 记载的活动。 8.常住人口登记包括出 生、死亡、迁出、迁入、 变更更正五项登记制度。 9.出生登记的程序{简 答} (1)审核婴儿的出生证 明材料或收养证明材料。 (2)填写《出生登记簿》。 (3)填写《常住人口登 记表》,已发放《居民户 口簿》的地区填写户口 簿。 (4)将婴儿的《常住人 口登记表》和《出生登记 限制:婴儿出生后1月内 进行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的时间 限制:城镇在葬前,农村 在1个月内向死亡公民常 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 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公民 在迁移途中死亡的,由迁 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迁入和死亡两项登记。 11.变更登记内容:{选择 题}(1)姓名变更;(2) 性别变更;(3)民族成份 变更;(4)职业、服务处 所、文化程度的变更;(5) 婚姻状况变更;(6)分户 或并户;(7)户主或与户 主关系的变更 ?前三项为须审批的 登记内容。 ?姓名变更的审批权 限:学龄前儿童改名户籍 内勤直接办理,18周岁以 下的,户籍内勤受理报所 长审批,18周岁以上的, 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 长审批。 ?民族成分变更由本人 申请,本人所在地县(市) 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 关批准。 ?需要注销户口的情 况:(1)死亡的;(2)应征入 伍的;(3)出国出境定居的。 1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及编号规律 有效期限:十六周岁至二十 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十 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 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 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 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 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 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 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 效期限为三个月。 分配顺序码:由3位数组成 (与性别的对应关系:奇数 为男;偶数为女。) 13.居民身份证的申领: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 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 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 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 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 日。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 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

大学学生户籍管理制度

XX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名:XX学院 二、户籍性质:学校集体户 三、主管部门: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四、学院户籍管理部门:院团委(暂定) 五、相关程序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班主任处,后由班主任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到火车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XX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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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学院集体户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是我校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户口管理工作职责是:出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审核意见,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我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校户口管理工作中,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籍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录取和就业分配情况。 第四条户口迁入事项。 (一)新生户口迁入。新生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统一代办。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时须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入户所需资料给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的期限可延至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 (二)教职工户口迁入。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处的审核意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身份证等,到

保卫处开具同意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证明,再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证完结后三天内将户口卡交保卫处; (三)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家属(子女、配偶)符合市人民政府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办理入户时须先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审批后,再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教职工婚姻关系解除时,家属户口必须迁出我校集体户。 (四)复转军人入户(含退伍学生恢复户口)。持《退伍证》、复转军人安置部门入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的销户证明,转业干部还需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交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户口迁出和注销事项。 (一)每年度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就业安排,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后由各学院负责交学生签收。 (二)已迁入集体户的学生在校期间户口不能迁移。 (三)在校学生因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先办理好户口迁出学校的手续。 (四)集体户的教职工,在购买了产权住房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的手续。集体户教职工因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调离学校等原因,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空挂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很多外地户口朋友认为成为首都市民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最近人民网又爆出了黑市通过灰色途径办理北京户口收费30万元,而且还门庭若市的消息。其实,也许你符合户口进京条件,但由于对政策不了解错过了机会。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户口进京的相关政策,国光对户口进京政策按受理审批部门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一所帮助。 有权审批户口进京的行政部门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机关一经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都会配合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A:经公安机关审批 一、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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