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维权工作做法和体会工作体会

加强维权工作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几年来,某市律师协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hjt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律师维权工作,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律师维权工作的新思路,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在保障律师正当的执业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第一,完善机制,努力提高律师维权工作效能一是建立维权组织机构,完善维权工作机制。2006年2月成立了市律师协会同时组建了维权工作委员会,由市各律所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选出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政策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强的执业律师,担任维权委员会的委员,为做好律师维权工作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成立后,根据维权工作的需要,研究制定了《某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规则》。经过几年的充实和发展,组织机构更为完善,工作机制更加科学,为做好维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强化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加强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准则,要从维护和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律师的作用;其次坚持不懈地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再次通过律师业务培训等形式,尤其在新律师培训中,加大对律师防范风险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第二,开展多项调研工作,积极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在律师行业管理的工作中,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问题是长期以来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行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虽然我们无法改变立法上对律师的偏见和歧视,如《刑法》第306条中的关于律师妨碍证据罪、伪证罪、包庇罪等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尽自己的能力改善一些不利于律师执业环境。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为律师到法院履行职务开辟了“绿色通道”。 2006年初根据律师反映,出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登记手续繁琐,必须与当事人一起排队登记。我会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努力,通过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解。从2006年7月份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取消了律师进入市中院必须填单登记的规定,律师只要出示执业证即可,并为律师设置休息室、更袍室和阅卷室,随后各城区法院都先后简化了律师进入法院的登记手续。二是提请市立法部门启动《某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的立法程序,争取为律师执业提供地方法律保障。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阅卷等合法执业的行为,虽然“六部委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实际执行并不是那么容易,而且对不执行的行为没有强制的规定,也没有救济措施。只有耐心等待批准,耐心等待主办人“有时间”,才能依法得到“安排”。2006年10月份为切实解决某市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的“三难”问题,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我们草拟了《某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草案,试图通过地方条例的形式对法律已明文规定的律师权利予以细化、明确,确保现行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得以落实。并通过市局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大,建议启动《某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的立法程序,争取将该条例纳入某市地方立法计划。该项工作目前还在进一步协调和沟通。三是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事务所在缴税方面存在的风险。长期以来,律师事务所缴税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悬在一些律师所合伙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利剑,成为律师执业重大风险之一。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从前年开始,我们就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律师维权工作的重大项目,坚持不懈在与税务部门协商、沟通,终于促成市地税局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律师行业缴税方式,在降低律师所合伙人税赋负担的同时,较好地化解了律师事务所在缴税方面存在的风险。第三,做好个案维权工作,竭力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某市律师协会成立以来出现个案维权的情况不多,但出现个案维权后,我们及时派员了解情况,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管

理部门反映。同时召开常务理事紧急会议,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力求定性准确,使维权工作有理有据。对于案情清楚确属维权的案件,我们旗帜鲜明,依法维权。如王律师涉嫌诈骗一案,这是一个因当事人举报律师伪造退款收条引起的案件。2006年9月16日,我会管辖的沿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因涉嫌诈骗,被某市公安局西乡塘区分局北湖派出所刑事拘留。事发后我会及时派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情况,经查得知,案件起因是王律师于2006年1月和10月,代理重型机械厂的两件执行案后,因发生追索律师代理费的诉讼,王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盖有重型机械厂公章的4xxxx元退款收条,作为被告方的重型机械厂对此收条持有异议,便举报王律师伪造退款收条进行诈骗。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认为王律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其嫌疑伪造的退款收条已纳入王律师诉重型机械厂清偿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诉讼程序审查,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审理。王律师与举报人重型机械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所举证据的真伪,应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据此,2006年9月19日市司法局以《关于王某律师涉嫌诈骗案的意见函》的公函形式向某市公安局提出。2006年9月22日我会又向某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王某律师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建议书》,恳请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王某律师涉嫌诈骗罪不予批准。2 005年9月28日王律师得以无罪释放。再一个是某市国凯实业有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制止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挑唆业主起诉的紧急请示,该公司还将文抄报区司法厅、市政法委、市司法局等部门。该公司在文中称:由于我公司开发经验不足,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在商品房销售时将“在房屋交付使用60日内,将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条款)写入合同条款。而在目前条件下60日内交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客观上是做不到的。2006年3月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梁某律师在代理金湾花城一业主仲裁案中发现我公司这一漏洞,即紧抓不放以作生财之道。现已纠集大约6xxxx户业主准备起诉,如我公司开发的其他楼盘业主起诉,将要赔偿200xxxx万元,公司将遭到重大经济损失。该公司最后认为梁某、徐某律师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运用如此恶劣的不正当手段,激化矛盾,是明显的只讲私利,不讲政治的表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并要求对该律师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我会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查实后认为,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梁某、徐某律师在代理金湾花城部分业主与某市国凯实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事务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明显的违规事实。要求对当事律师给予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6年11月15日市司法局以公函方式对某市国凯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复函,并抄报市政府、区司法厅、市政法委。这个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的事件因此得到平息。上述案件和事件的圆满解决与某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护律师依法执业方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分不开的。因此律师协会主动向当地市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并与当地公、检、法部门进行交流,以引起领导的重视是非常必要的。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律师维权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但是与履行律师执业无关的律师个人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是律师维权委员会维权的范围,只能通过正常的法律服务途径解决。今年我们就遇到这么一个案件,一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协会对该所律师刘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维权。2006年3月31日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刘某被刑事拘留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认为“依据律师协会的章程和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的工作惯例”,并由“律师协会的维权委员会和刑事辩护委员会同时参与,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向律师协会提出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领导接到报告后非常重视,立即派员到办案单位了解情况。据查,2006年3月9日晚刘律师在某市人民政府驻某办事处大院宿舍区内散发×××宣传品,被保安人员发现并在其携带的塑料袋中缴获了×××宣传折页,事后,公

安部门又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有关×××宣传品。经查,刘某在湖北省农村金融管理学校任教期间已参加×××活动,是当地在册×××成员。了解上述基本情况后,市律师协会召开了常务理事紧急会议,通报了刘某律师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宣读了刘某所在律师所向律协提交的要求给予维权的报告。大家围绕刘某案件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市律师协会作为某市全体律师的自律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等邪教组织的问题上,态度要鲜明,立场要坚定。要深刻认识“×××”的社会危害性,要坚决打击“×××”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刘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是刘某的个人行为。其行为非依法履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刘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在法律上的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或者家属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刘某不服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已经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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