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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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要回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答: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2.简要回答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答: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信息的传递,促使当事人理解沟通,调节心理冲突,转变不正确态度,使双方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调解是法院处理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法院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制作调解书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终结诉讼活动,而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相同的,均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这也体现了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

1.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

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请问: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答:(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

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答:(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答: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

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答: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张某与李某因购销合同纠纷,经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之终审判决。2年后,市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发现A去人民法院之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

请问:

(1)2年后,李某对判决仍然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为什么?

(2)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为什么?

(3)如果检察院能提出抗诉,本案又如何提起?为什么?

答:1、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两年),但对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时间限制,所以,即使过了两年,检察院仍可以提起抗诉

2、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应该由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交抗诉书。

原因:该案虽经二审,但因为二审维持了原判,故生效的判决书还是由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有权提出抗诉。所以,市检察院即可提出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抗诉书应向同级法院提出。

3.陈峰、王芙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2012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遗有房屋6间。其子陈立因在天津工作不需要住房,以妹妹陈萍、陈红已出嫁有住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许海明。陈萍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在诉讼中,陈峰的弟弟陈宇要

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陈立、陈萍之间争执的6间房屋,有三间房屋属于他本人所有,并有证据为凭。但陈立在诉讼进行中意外身亡。

请问:

(1)陈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民诉法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起诉地可以是房屋所在地海淀或者陈锋、王芙死亡时的住所地西城区。

(2)许海明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请说明理由。

答: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议房屋已经被其购买。

(3)陈宇在本案中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请说明理由。

答: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认为争议房屋中3间是其所有。

(4)陈立因在诉讼突然死亡,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决?请说明理由。答:《民诉意见》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陈立的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4.原告柳青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其子柳允,要求柳允承担起赡养义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李军独任审理此案。李军审阅一下案卷,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公章。

根据以上所述,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2)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那么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办?

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是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庭对一审案件径行裁判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不能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本案中,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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