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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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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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统计。

第二章举办高层学术会议

第三条举办条件

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

(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1、各院、系、部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xx学校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

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各部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1)全国一级学术会议且对学校整体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给予10万元资助;特别重要的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定数

量的资助金额。

(2)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给予4万元资助。

(3)国际性会议资助5万元。

2、会议责任:学术会议由举办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议组织机构应健全,举行前一个半月应认真填写《拟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组织方案》交科研处,经科研处核实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需要学校出面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应提前在申请组织方案中列出。

3、会议监督:科研处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星期根据所报的学术会议组织方案内容,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活动举行时派相关人员全程参与活动,结合申报材料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总结评价

1、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

2、科研处对于会议的实施情况聘请校内专家进行会议评价,会议评价合格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3、为保障学术会议按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无故变更学术会议计划。因某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打报告说明,对于不遵守学术会议管理程序,或未提前说明而不按计划执行的,一年内不再补助其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将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4、不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络

或组织举办相应活动,否则追究其个人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第三章院、系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为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学校鼓励院系每年举办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术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学校每年拨付2万元专项经费支持院系组织学术会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上缴,对于两年之内没有按规定完成该项工作的院系,学校不再拨付该项经费。

第九条邀请范围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本学科领域内的相关知名专家等。

第十条学术会议基金支出范围:被邀请的学术报告人的酬金、食宿费、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我校讲学,由邀请部门将相关书面材料《xx学校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原则上于讲学前一个月上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以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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