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董仲舒的天命观

浅谈董仲舒的天命观
浅谈董仲舒的天命观

浅谈董仲舒的天命观

一.天的神学性

董仲舒的“天”是宇宙人间的最高主宰,是“百神之大君也”,但这个“天”并未仅仅停留在人格神的意义上,而更多的是一种与其他因素相联系相配合的结合体,这些因素就是天、地、人、阴、阳、五行共十项。十大因素相结合形成四时五行,“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

所以“天”一方面是主宰,另一方面又是十大因素之一,是整体结构自身,这与商周时的天有所不同,与墨家人格神的“天志”也不同。

二.天的自然物质性

在董仲舒关于“天”的观念中,“天次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天”主要是通过五行次序来显示它的性格和功能。

董仲舒的五行完全是从政治伦常和社会制度着眼,他把天时、人体、政治、物候等列入了五行图表中,组成了一个相生相克的从宇宙到人事的结构系统,这种结构系统主要是作为帝国行政的依据,也就是说君主顺着五行特征施政,例如春天务农,“木者春,生之性,农之木,劝农事,无夺农时。”如果破坏时令,则是破坏宇宙秩序,自然界出现灾祸,王朝也会覆灭。所以,这里的“天”有自然物质性,同荀子的“天”有几分相似,但又不完全一样,董仲舒还把地震、水灾、日蚀等作为上天对人君的警示,这个“天”还包含了神性。三.天的道德性

董仲舒在肯定统治秩序的同时,又把这一秩序安排在谁也不能超越的五行图示的普遍模式中,他把自然事物伦理化,把自然的天赋予人格。天的道德性,正是体现在这整个的统治秩序的系统中。天子作为专职君主,其施政行令不能够任刑滥杀。董一再强调德是阳,刑是阴,天是好仁恶杀的,“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但这里天的道德性,是将儒家一贯的仁义与秦亡的经验相结合,是放在五行结构里以制约君权的。先秦是从主体的道德性出发,而这里是从客观的宇宙论系统来论证,这里的道德性,并不纯粹。

四.以天为核心的宇宙论系统在统治中的应用

首先,在社会方面,强调孝悌、衣食,“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

然后,在政治体制方面,树立绝对军权,重文士,轻武夫

由此建立了一个由孝悌、读书出身,经由推荐、考核而构成的文官制度,作为皇权的行政支柱。这与先秦儒学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制度已有很大的不同,这建立了不以血缘维系的较为完善的整套行政官僚体制。在官僚系统内部职能分化,各有规定,虽然也存在与社会人情的混杂,但从整体上,是从统一的大帝国处着眼,开创了中国新的官僚体制。

小结:董仲舒的天既有神学性,又有自然性,还有道德性,他们是混杂在一起的,其“天”的观念较之先秦有所退步,但以天为核心的宇宙论对儒家之仁义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具有重大作用。

论语》中的天命观,儒家文化

《论语》中的天命观,儒家文化 中华文明自盘古时代,经历了漫长的萌芽、积淀期,至春秋战国呈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论语》作为其中代表流派儒家的经典被流传下来。

公元一九九八年,当历届诺贝尔奖得主中的三分之二在世者于巴黎聚会时,会议宣言的第一句话就是:“人类若生存于21世纪,必须回首2500年去孔子那里寻找智慧。”这里所说“孔子的智慧”应该主要是指孔子和他所开创的儒家思想文化,其代表当然首推《论语》。比如其中的“畏天命”、“和为贵”、“过犹不及”、“其生也荣”、“节用而爱人”、“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等等,无不闪烁着浓郁的生态思想。下面我们根据《论语》原文,并结合有关材料,对其蕴涵的生态思想进行阐释。 秦代由于历史原因而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儒家思想并未得到重视。至汉代高祖安邦定国,经董仲舒等人的努力及汉武帝的推动,儒学成为治理国家的典范理论,从而形成了封建社会历代沿用的儒外法内的治世模式。自此,由于儒家的特殊地位,对中国的历史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而《论语》作为儒家的代表著作,其意义更为重大。 天本身是在人之中才具有生命力和决定性,人顺天之性,回应天命,是人之为人的生存意义和天职,对天命的认同和领悟,意味着天人之间积极,亲和关系的建立与确认。这是对天命之性的承接与顺从,是人对其自身使命的自觉。孔子将天命与人为的结合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将天命意义的昭显体现为圣人道德智慧的昭显,这种统一是通过“知”的体认和“畏”的实行来实现的。“知”,不仅是认知之知,而且是实践之知。“知天命”即体现天命蕴涵,因为知的转换,天命才能由外在的他律化为内心的自律,踏踏实实在人心寻一个安置处。换言之,天命即人生,天命的意义便体现为人生的意义,天人合一即天命

关于孔子天命论的成因探究

关于孔子天命观的成因探究 吉水二中李清云 孔子的自然观是唯心主义的天命论,天命论并不是由孔子发明的。“有夏服(受)天命”①证明了夏朝时就有天授权论。商时又有“帝立子生商”②。西周时继承商代关于天命论的观点,宣称周代商是天所授命“今予发,唯恭行天之伐”③ 但孔子的天命论并不象商周时代那样,只是一种粗鄙的鬼神迷信,而是更加体系化,理论化的天命观,孔子相信天命,但对鬼神有所怀疑。“敬鬼神而远之”④“未能能事人,焉能事鬼?”⑤孔子既相信天命又疑鬼神,这种矛盾的心理的出现,成为他改进传统的粗鄙天命论的动力。这是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传统的天命论,是最原始的唯心论,它的目的是为了从精神上来控制人民,使人民乖乖地接受奴隶主的统治,从理论上试图说明君权神授的荒谬观点。而与之同时,朴素的唯物论观点也出现了,比如“五行”说,它在商未就在民间普遍流行,西周时又有进一步发展,史伯提出“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⑥。“阴阳”说又是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气(阴气、阳气)来解释四季的变化和万物的繁盛、凋衰的另一唯物论。朴素的唯物论排挤“天”的生活空间,否定了能创造万物和主宰世界的有意志的天的存在。这冲击了当时奴隶主统治思想——天命观。出现了否定天神支配着人事的观点。认为“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尊沓背憎,职竞由人。”⑦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新兴的地主势力掀起了改革的高潮,奴隶制制度纷纷解体,

奴隶起义和诸候争权,使周王室丧失了天下共主的地位,这对“君权神授”的观点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开始对鬼神、天命表示怀疑,因为奴隶主的祭祀与寻求庇护,并没有保住他们的权力与地位。孔子作为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的人,奴隶主统治崩溃的现实,鬼神和天命并不能维持旧贵族统治的事实,使孔子不得不接受古代朴素唯物论和人民对鬼神、天命怀疑的影响,因此对鬼神敬而远之。但他又是奴隶主贵族利益的维护者,面对西周奴隶制度崩溃的事实,还主张恢复“礼”,要维系风烛残年的奴隶主统治,还必须要继承君权神授和麻痹人们的天命论,因此他并没有抛弃传统的天命论,“而是看到了粗鄙的鬼神迷信已骗不了人,便努力对传统天命论进行加工,把它搞得精致些,成为比较体系化的唯心主义,以之作为挽救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工具。”⑧ 由于孔子所站的阶级立场,及他的政治倾向,他也只能把传统的天命论进行加工,把鬼神二字驱逐出去,而代之以新的内容和理论。如称“五十而知天命”⑨“获罪于天,无所祷也”⑩“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用“天”来代替鬼神的意志,同样也可以麻痹人民和神化王权,维护等级,他所说的“天”,仍然是一种不可捉摸的,不可违抗的富有意志的东西,鉴于他的历史局限性,他不可能用唯物观来彻底解释社会发展的现象,这也要求他只能用“天”来代替“鬼神”行使主宰自然与人间的职责。这一点,被后来的封建统治者所利用,如汉代儒生董仲舒为适应当时统治的需要,就对传统的儒学作了发挥,进一步把孔子的天命论加以实用化,如宣称皇帝是天的儿子,称为天

董仲舒著作解析

《董仲舒著作解析》 董仲舒的著作较多,其中较为出名的有《天人三策》《春秋繁露》 《天人三策》 ,历史上,虽然有不同看法,但基本上认为是董仲舒的作品,近年来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天元人三策关于天人三策的作者问题是班固伪造的,而不是董仲舒的作品,这种观点以2000年十月在《南京社会科学.历史学研究》上发表的论文,《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为班固伪作》最具代表性,论文的主要观点认为天人三策不是董仲舒的作品,而是班固的伪作。当然,天人三策,即使不是董仲舒最原始的作品,可能经历过班固的加工,但也不能草率认为其不是董仲舒的作品。在没有新的文献资料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认为《天人三策》是董仲舒的作品。 其次关于天人三策的写作时间问题。先后产生过六种说法。建元元年说,建元五年说,建元元年二月说,建元元年五月说,元光五年说,

学界对对策时间议论很大。司马光提出建元元年说,他在资治通鉴中提出这一说法。建元五年说由齐召南提出。等等,各有所持 综合比较。元光元年说证据比较充分,没有新的资料前提下,基本可以确定是这个时间。 写作背景 当时汉高祖建立西汉王朝统治者吸取秦朝覆灭的教训,实行休生养生息的政策。经过五六十年的修身养息,到了汉景帝末年社会经济极大繁荣。到汉武帝初期。社会却两极分化严重。地主豪强富裕起来,广大农民却处于贫穷中,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汉武帝向社会征求对策。董仲舒在这时引起了汉武帝的注意。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级” 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

莎士比亚-sonnet-18-29-66的中文翻译及评析

18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总体上表现了一个思想:爱征服一切。他的诗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赞颂了人的尊严、个人的理性作用。诗人将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具体的形象,用可感可见的物质世界,形象生动地阐释了人文主义的命题。 诗的开头将“你”和夏天相比较。自然界的夏天正处在绿的世界中,万物繁茂地生长着,繁阴遮地,是自然界的生命最昌盛的时刻。那醉人的绿与鲜艳的花一道,将夏天打扮得五彩缤纷、艳丽动人。但是,“你”却比夏天可爱多了,比夏天还要温婉。五月的狂风会作践那可爱的景色,夏天的期限太短,阳光酷热地照射在繁阴班驳的大地上,那熠熠生辉的美丽不免要在时间的流动中凋残。这自然界最美的季节和“你”相比也要逊色不少。 而“你”能克服这些自然界的不足。“你”在最灿烂的季节不会凋谢,甚至“你”美的任何东西都不会有所损失。“你”是人世的永恒,“你”会让死神的黑影在遥远的地方停留,任由死神的夸口也不会死去。“你”是什么?“你”与人类同在,你在时间的长河里不朽。那人类精神的精华——诗,是你的形体吗?或者,你就是诗的精神,就是人类的灵魂。 诗歌在形式上一改传统的意大利十四行诗四四三三体,而是采用了四四四二体:在前面充分地发挥表达的层次,在充分的铺垫之后,用两句诗结束全诗,点明主题。全诗用新颖巧妙的比喻,华美而恰当的修饰使人物形象鲜明、生气鲜活。诗人用形象的表达使严谨的逻辑推理变得生动有趣、曲折跌宕,最终巧妙地得出了人文主义的结论。 二十九首就是其中的一首。 这首诗热情地歌颂爱情,诗人在创作这首诗 时,充分发挥了十四行诗的长处,采用了“先抑后 扬”手法,层层推进,波澜起伏,道出了诗人的思想 感情发展变化过程,开头四句这样写道: When ,in disgrace with Fortune and men’ eyes , s I all alone beweep my outcast state , And trouble deaf heaven with my bootless cries , And look upon myself ,and curse my fate , 从这四句我们可以读出,一开始诗人悲悲切切地 唱出自己的悲惨处境“in disgrace with Fortune and , men’ eyes (失去了幸福,又遭人白眼。”,慨叹自 s )

《论语》中的天命观

《论语》中的天命观 内容提要:"天命"思想于中国哲学思想,有始基性的意义,关系到对整个中国哲学的理解。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周人对"天"进行的新的意义建构,贯注"天"以道德的内涵,成为儒家天命思想的重要源头;第二部分,着重讲述儒家经典文献〈〈论语〉〉中的天命观,目的在于阐明在孔子那儿"天命"初步完成了由外向内的转化,将天命在人心中牢牢的矗立起来;第三部分论述了人之为人对天命应有的三个态度:体认、敬畏、持守,人应该在道德的行为中确定生存的目的和意义。 近代以来,伴随着鸦片战争的一场地震,中国的"天"在下降,"天命"在陨落,一座金碧辉煌的宫殿在一夜之间坍塌了大半。灾难之后,如何在原有的废墟之上,重建中国人的精神之家,这不仅是精神建筑师的重担,也是故土之子的责任。我写这篇文章并非出于"整理国故"的目的,而是想找回一些我们已经失落的"家"的感觉。 一."天命"梳理 "天"字,在殷商时代早就有之,但并非有作为至上人格神的意义。《尚书·商书·盘庚》中有:"先王有服,克谨天命。罔之天之断命,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1] 在殷商时帝是最高的人格神,它主宰人间的一切。天是在周时才受到格外的重视。<<殷墟卜辞综述>>里说:"(殷商)卜辞的天没有作为上天之意的,天之观念是周人提出来的。"[2] 天的本意是"颠",即指人的头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对其的注释是:"……颠者,人之顶也。以为凡高之称。始者、女之初也,以为凡起之称。然则天亦可为凡颠之称。臣于君,子于父,妻于夫,于民事皆曰天是也……至高无上,从一大。至高无上是其大无有二也。故从一大。"[3] 许慎在说及天的本意时无外乎人的头顶,而天的注释却显得深厚凝重。在注释的底层有一种建构,即对天的一种意义建构,在周时便赋予天与"帝"不同的内涵。周人的这番努力为未来的新天进行了新的意义奠基。周人的新构建与其重视天文学,重筮占,重农业的传统息息相关,共同养成了对天的考查,思考,认识和崇拜,同时又塑造了周人深厚的理性精神。他们对天的新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天的权威重点放在"命哲,命吉凶,命历年" (<<尚书·周书·召诰>>)

天人感应思想是一种古老的思想

天人感应思想是一种古老的思想,先秦时期的天人感应比较零散,汉代以后天人感应的神学色彩愈发浓重。只有汉代时期的天人感应经历了由建构到解构的过程。因此,阐述这一时期的天人感应思想能够呈现一个动态的且清晰的发展过程,从而能够更加深入的认识天人感应思想 。 一、天人感应思想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哲学的感应,在对象和内容上尽管偶尔涉及物与物、人与物的关系,但主要还是指天与人之间的感通与应和。天人感应的观念起源很早,其痕迹散见于先秦的远古典籍中。为方便介绍,本文暂把其分为春秋以前和春秋战国两个时期。 ( 一) 春秋以前天人感应思想的萌芽 这一时期的天人感应思想主要体现在古书《诗经》、《尚书》、《周易》以及管仲的哲学思想中,现概括如下: 1.《诗经》中有多处体现了人与“天”( 帝)之间的矛盾,如“瞻仰昊天、则不我惠”,“彼苍者天,歼我良人”,“浩浩昊天,不俊其德。降丧饥馑,斩伐四国”。 从这些诗句中可以看出,天( 帝) 似乎已被当做一种类似于人的、有性情的对象存在。正是基于这一点,一方面,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想象对天的行为作出感情的判断。另一方面,《诗经》中也有“克配上帝”、“顺帝之则”的原始感应意识。在远古先民的观念中,天无疑是作为一个人格神而存在,并主宰着人间的一切事务。因此,天是人们既崇拜又畏惧的对象。尽管“天命靡常”,人无法正确的认知或确凿地把握天的意志,但还是应该尽心尽力地去“昭事上帝”,“克配上帝”。因为有一个准人格化的天在监管你,所以,无论个人的 行为,还是国家的政治都必须与上天相称合、相呼应,努力做到与上天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顺帝之则”。否则,上天就会通过异常的天文现象予以谴告、警戒。远古先民认为,日食和月食现象的发生与君主统治的好坏有密切的联系。王行善政,人民安居乐业则不会出现日食月食现象。如果君王无道,百姓民不聊生,那么上天一定会通过日食月食来警告君王,敦促他弃恶从善。所以,人君国主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对违反天的意志的行为要及时加以改正。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重要的思想前提已经根植在远古先民的心灵深处,即天与人是可以相互感通的。而人是如何感知天的存在、如何与天相沟通呢要用“度”,即用自己

北京大学哲学系作业:董仲舒讨论材料

第七次讨论课材料 主题:人性论对比 1、什么是人性?——不同概念包涵下的具体内容。(天生、人所通、不 待事、人区别于禽兽的)孟子从广义人性讲,不再区分性命之别, 董仲舒这一点相同。但孟子有对人性更小的定义。 2、概念澄清之后再讨论性之善恶——现成的还是有待实现的?——由 此导致的教化或修养何以必要? 一、董仲舒《春秋繁露·实性》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今谓性已善,不几于无教而如其自然!又不顺于为政之道矣。且名者性之实,实者性之质。质无教之时,何遽能善?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米与善,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非在天所为之内也。天所为,有所至而止。止之内谓之天,止之外谓之王教。王教在性外,而性不得不遂。故曰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也。岂敢美辞,其实然也。天之所为,止于茧麻与禾。以麻为布,以茧为丝,以米为饭,以性为善,此皆圣人所继天而进也,非情性质朴之能至也,故不可谓性。正朝夕者视北辰,正嫌疑者视圣人。圣人之所名,天下以为正。今按圣人言中,本无性善名,而有善人吾不得见之矣。使万民之性皆已能善,善人者何为不见也?观孔子言此之意,以为善甚难当。而孟子以为万民性皆能当之,过矣。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覆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善,教训之所然也,非质朴之所能至也,故不谓性。性者宜知名矣,无所待而起,生而所自有也。善所自有,则教训已非性也。是以米出于粟,而粟不可谓米;玉出于璞,而璞不可谓玉;善出于性,而性不可谓善。其比多在物者为然,在性者以为不然,何不通于类也?卵之性未能作雏也,茧之性未能作丝也,麻之性未能为缕也,粟之性未能为米也。《春秋》别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必各因其真。真其义也,真其情也,乃以为名。名霣石则后其五,退飞则先其六,此皆其真也。圣人于言无所苟而已矣。性者,天质之朴也;善者,王教之化也。无其质,则王教不能化;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质而不以善性,其名不正,故不受也。 二、参考材料 (一)《孟子·告子上》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

莎士比亚戏剧语言研究浅析

莎士比亚戏剧语言研究浅析 莎士比亚作品不朽的艺术魅力,来自于莎士比亚对于语言出神入化的运用。莎士比亚不愧为语言大师。莎士比亚对英语的纯熟运用竖立了由中世纪英语过渡到伊丽莎白时代近代英语的一座里程碑。 莎士比亚在他的作品中显示了独特的语言创造能力和普于操纵及发展语汇意义的能力。他的作品中丰富的词汇,生动的比喻,一词多义形成的戏剧性俏皮滑稽的双关语,对俗语、但语、行话和切口画龙点睛式的运用,生动而极富生活气息,特色突出,对近代英语的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中国莎士比亚研究者早就注意到莎士比亚语言中的这种现象。因此,他们对莎士比亚语言与现代英语的关系,莎士比亚语言的结构,语法,修辞,用词特色.时r} t`} :}}言特点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成为中国莎士比亚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多年来对莎士比亚语言研究的成果却疏于总结。为此笔者在占有较全面资料的前下,拟对近年来中国莎士比亚语言研究做一个较为<2 };地梳理,弄清中国莎学研究在这一域所取得的成就,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凸显莎士比亚语言研究对中国莎学乃至世界莎学所做出的独特贡吠。 歌德昏经说过:莎北比亚是用生动的字眼来感染人的。作为文艺复兴时代英国文坛上的戏剧巨子,莎士比亚使中世纪的典雅华丽语盲特色与都铎王朝以来聚积的新语言相结合,一切生活范围内的丰富语言在他的作品中都有突出的表现,精致入微地描绘了适合于剧情的人物性格和诗歌中奔放而又细腻的情感特征。 劳允栋认为莎士比亚作品中比较典型的语言现象,表现为词类转换,即古英语中屈折词尾已经大量消失,词类间基本消除了形态区别的标志,使许多词类可以转换使用;形容词在意义上的绝对化,使原有的性质概念转化成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的概念;性质形容词主、被动意义的自由转化;莎氏作品中常见的混合式形容词;副词作形容ip-J,或取代形容词;形容词的级、名词、代词、关系代词、动词、独立分词、虚拟语气、介词、句子等18个方面指出了莎士比亚语言与现代英语的差异之处。。赵毅衡指出:莎士比亚作品是形象语言的宝库。形象语言技巧是一种修辞手段。比喻、夸张不一定有形象,甚至很可能完全没有形象。莎士比亚作品中的语言形象早期静态为多,后期动力性为多;早期堆砌排列为多.后期以形象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浅析董仲舒“天人感应”哲学思想

浅析董仲舒“天人感应”哲学思想 摘要:“天”是中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范畴之一。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哲学重视“天”的传统,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创立了“天人感应”的神学主义体系。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它的基本内涵包括十端说、人副天数说、祥瑞灾异说和受命改制说,其精神实质是“言天道而归于人道”,即通过祥瑞灾异说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和历史观。这一思想体系成为汉代“大一统”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依据,在中国传统天人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天人感应人副天数谴告 一“天人感应”的理论基础 (一)天为大神 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是论证“天”为至上神,为万物之始。首先,董仲舒将“天”与宇宙万物建立起血缘伦理关系,把“天”看成是宇宙万物的母体和缔造者。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即万事万物皆由“天”所生,没有例外。那么,作为万物之杰的“人”自然也是“天”的子民,董仲舒说:“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这样,“天”与人的关系就被等同于父与子的关系,从而在伦理上获得了至上权力的合理依据。 其次,董仲舒巧妙地借助阴阳五行学说将”天”进一步神化,“天之道,出阳为暖以生之,出阴为清以成之”,使得“天”与阴阳建立了必然的联系。因此,“天”自然就成为“王者之所最尊”,“百神之大君也”。这样一来,“天”理所当然地取得了统摄自然与社会的无上权威。 (二)人副天数 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间之所以能够相互感应,首先就在于“天人同类”。“人生于天,而取化于天”,即人本身是“天”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称之为“人副天数”。 首先,人的形体结构就是“天”之模式的副本。“人之身,首窾而员(圆),象天容也;发,象星辰也;耳目戾戾,象日月也;鼻口呼吸,象风气也;胸中达知,象神明也;腹胞实虚,象百物也”,认为人的身体结构与“天”有着相同的模式;“身犹天也,数与之相参,故命与之相连也。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数也”,指出人体四肢关节、五脏六腑皆与“天数”相合,因此天人本为同类。 其次,不仅人的生理构造是“天”之模式的复制品,就连人的精神意志、道德属性也与天相同。董仲舒认为,人“乍视乍瞑,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

董仲舒义利观对当今社会的借鉴

董仲舒义利观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借鉴 吕永莉(14级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自古以来,对于“义利”的争辩乃是中国各大思想学派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时下,就当今社会而言,“义”与“利”观念的探讨,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场道德建设的途径之一。通过对儒家思想家董仲舒的义利观进行阐述和归纳,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义利观;借鉴 一、董仲舒的义利观思想 汉代的董仲舒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一位承上启下的巨匠。董仲舒虽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旗帜,使儒家思想从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实现了由百家显学到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转变,但细究起来,董仲舒的思想里不但继承者儒家思想的精髓,也不乏继承了先秦诸子百家的有益之处。尤其在义利观问题上,先秦诸子中儒家重义、墨家尚利贵义、而法家尚功利,董仲舒借鉴先秦诸子的义利思想,提出了自己独特的义利观即主张义利两养、义重于利的观点。 (一)天人合一的义利观 董仲舒虽然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义利观,但他对自己义利观的论证方式是与前人不同的。“天人合一”是董仲舒思想一个显著特征,也就是说他把人及其一切特性归之于天,这是他论证自己观点的重要方式。 董仲舒说过,“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董仲舒认为人的一切特性都是天赋予的。人的好义、欲利的特点也是天赋予的,“义”、“利”同时为人所兼有。“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唯人独能为仁义。”仁义来自于天地之精,是天赐予人,是人与其他物的本质区别。“五谷,食物之性也,天之所以为人赐也。”他认为五谷,乃至于天地万物是天赐于人的利,是为人而生。这从自然规律方面说明利的客观性。“天之常意在于利人。”所以古之圣人君主“君天下,必以兼利之。”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的利,与民以利。从“天人合一”的思想出发,董仲舒把人的好义、欲利也归之于天, 论证了义与利同时为人所有,进而提出来他的义利观。 (二)义利两养 董仲舒从人的身与心的角度进行论证,肯定了道义与利的正当性,从而提出了义利两养的观点。 “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天生人之初就赋予了人求义、求利两方面的秉性,这两种秉性是人人所共有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和人的肉体存在和心理需要相适应的。董仲舒所说的“义”是指他们说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义的功能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义以养心,无义,心不得乐;“利”就是物质利益和生活上的需要,认为没有这些东西人就活不下去。利的功能是维系人的身体存在,利以养体,无利,体不得安。这就肯定了义、利是人所皆有的事实,肯定了义、利对人的实际作用。

浅议莎士比亚文学作品中的戏剧观

文艺复兴时期英国诗人、戏剧家莎士比亚的作品代表了人类戏剧艺术的巅峰。几百年来,他的戏剧被翻译成各种文字,在世界上广为传播,并对中国的戏剧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莎士比亚十分明确地谈到的,是戏剧与现实之间的关系。熟悉他作品的读者都知道,他爱把世界或人生比喻为舞台。把世界或人生比作舞台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他又把舞台比作人生。强调戏剧是人生或时代的缩影。莎士比亚把戏剧视为人生的“一面镜子”,把现实生活看作戏剧的本源,这是在时代精神和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之下,通过创作实践和学习古代名家的见解形成的看法。世界是舞台,舞台时人生的反映,这无疑是莎士比亚的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他的不朽巨作能够如此真实与丰富的根由所在。 联系莎士比亚的各种剧作,我们可以认为莎士比亚对于两个相关的问题相当明确:(一)同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戏剧艺术是最贴近人生现实的。(二)戏剧是空间艺术,需要三维空间的条件。他之所以能够形成这样的见解,一方面是因为近代黎明的到来产生了生活和思想的巨大变化,另一方面新型世俗戏剧出现了并引发了具有反映论倾向的新的戏剧观念。随着近代黎明的到来,出现了世俗的、非教会的文化思想;新兴市民、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思潮对莎士比亚的影响极大。莎士比亚相信“人性论”,然而他决不是抽象孤立地描绘人性本质,而是展示具体的、处于某种情景之中生活着、行动着的人们,因此也是处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感受、唱和或斗争着的人。他也有理想的“爱”或“忠贞”等德性的化身以及“邪恶”的体现者,但总能给他们足够的“生命力”,使他们活跃起来。 一、关于“人”的新观念 生活在近代黎明的莎士比亚,看到了人的复杂性。人的性格往往是多侧面的,而不仅是简单的“更好”、“更坏”、与“一般人一样”。他笔下的主人公常常不只是受一种激情或愿望所支配;他的反面人物,如夏洛克,可以有引人同情的方面。莎士比亚又看到了人性或人物的思想感情是可以发展的、变化多端的。莎士比亚看到除外在环境、生活遭遇和黑暗势力等影响外,人还有内心世界,埋藏着往往连本人都不知道的“恶”的种子。而这,一遇适当的气候、情景,就会滋长、膨胀起来。人的精神世界常有复杂微妙、深不可测的意识被动。莎士比亚看到了一种令他吃惊的现象:人可以用某种完全不符合自己本质和愿望的言行作为“面具”,来演示内心的肮脏和邪恶。这一切都可以包含在“反映自然”之内。 二、同“人”的观念相一致的、人文主义思想中善与恶的新标准。 莎士比亚在第十四首十四行诗里表明:“真美善,就是我全部的主题,“真美善,变化成不同的辞章;我的创造力就用在这种变化里,三题合一,产生瑰丽的景象。 他在各种戏剧里是根据这种真美善的标准塑造理想人物,写他们同假恶丑的抗争。“真美善”的提法有如“人性”的提法一样,是抽象的,但在莎剧与诗中也并不抽象,而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对于人的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的理想与要求。十四行诗中的“爱友”之美,他对朋友的友谊与崇拜,若按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标准来看,则纯粹是世俗的、亵渎神灵的,因为那种友爱超过了对“神”之爱。又比如苔丝德梦娜的爱情向往,使她根据“心灵慧眼”的选择,和黑皮肤的异邦人私奔,这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是美德,而贵族布拉邦德则认为是莫大的逆行。莎士比亚不可能清楚,他的人文主义理想,比如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和谐等,只能是为一小部分人,而不是一切人宣扬争取的,其实质上个人主义的。它有反对封建的进步性,却可以发展变异为极端的自私自利或自我扩张。 三、关于世界的崭新观念 恩格斯说过:“数千年来的传统的中世纪的思想方式的范围也随着旧的狭隘的故乡界限而一起崩溃了。在人的对外的和对内的实现面前,都展开了无限广大的视野。”当时人们还相信“超自然”,在那以外是真正看的到的大自然,因此地球之外还有巨大无垠的宇宙;地球之上,又有多少邦国社稷、登记阶层、崇高卑下和极乐极悲啊!难怪莎士比亚的剧院就起名“环球”,在入门处以赫库力斯背负地球的形象作为标志。莎士比亚戏剧不局限于一个地点、一个行动,不截然划分悲喜的界限,总是广阔复杂地反映现实,塑造有世界性典型意义的人物形象,这完全不是偶然的。 四、关于时间和时代的崭新的感觉与观念。 莎士比亚对于时间的感受极其敏锐,他决定了戏剧的形式和运用时间的手法。他对时间的观念和感受是和时代意识密切相联的。他的剧作第一个特点是反映时代精神,人类、民族大跃进的欢乐奔放的进去精神、极大的能动性和冒险性以及要求迅速发展的心情。第二个特点是在封建主义解体、资本主义上升的历史过渡阶段的大动荡、大骚乱,各种新旧势力的激烈斗争乃至战争,各种悲惨惨酷的社会现象以及人民的重大灾难,都在莎士比亚的历史剧、大悲剧和问题剧中表现得极为充分和惊人。第三个特点是出现于文艺复兴末期、英国16、17世纪之交人们的怀疑、彷徨的情绪和思索的精神。 莎士比亚作为一个卓越的现实主义的剧作家,以超人的艺术天赋“忠实地撰写自然”,从而使其悲剧成为“真实地反映人生”的“完美典型”。从现代艺术的视角来看,莎士比亚对传统戏剧的超越更体现在他对人类自身心灵世界的关注。 浅议莎士比亚文学作品中的戏剧观 唐山师范学院左春雷李景峰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陈翼龙 135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1

浅议董仲舒思想及影响 摘要:董仲舒儒是汉代家的代表人物,他提出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产生 深远的影响,他用“天人三策”的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以“天人感应”作为理论依据,这样使儒学融合了阴阳、五行及道家思想,从而锻造了儒学的兼容性和应变能力,使得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他的思想也对儒学的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肯定了他在西汉思想史上的意义。 关键词: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罢黜百家,董仲舒 董仲舒是历史上有名的思想家,他的儒学思想和独尊儒术的建议,对儒学的历史性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古至今,人们对董仲舒的评价不一,到底他是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我们不能从单方面来评价,要用辩证的方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的功与过。 一、罢黜百家和独尊儒术 针对中央集权的需要,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在众多对策中,董仲舒的的对策很受汉武帝的欣赏,这就是汉学史上著名的“天人三策”。董仲舒在对策中说“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禁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而国破亡矣”。又说“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董仲舒建议武帝要实行“更化”,就是肯定“有为”.否定“无为”,同时也就是改变主导思想路线,改变治国主张。在最后一次“对策”中明确建议实行“大一统”的政策。董仲舒的这些建议都被汉武帝采纳了,班固评述此问题时说“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册,推明孔氏,抑黜百家”。这可以说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是接受董伸舒的“对策”而实行的。董仲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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