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索赔需知-试行

2016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索赔需知-试行
2016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索赔需知-试行

2016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索赔需知

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及体现员工的个人生命价值,建立由“社会基本医疗+商业补充医疗”双支柱构成的员工医疗福利管理体系,公司为您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保险责任

根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政策,确定相关投保内容如下:员工门诊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

㈠门诊保障

1、北京天津地区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为疾病导致的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当地社会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社保赔付后需参保员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含医保起付线部分,不含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200元后,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于全额报销人员,按照0免赔,10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海口及其他地区

每位参保员工的门诊保障按其年龄划分为3个费用限额:

⑴29岁(含)以下2000元/年/人;

⑵30岁-39岁3000元/年/人;

⑶40岁(含)以上4000元/年/人。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导致的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含部分自费和自费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200元后,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于全额报销人员,按照0免赔,10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3.理赔中药品和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各地医保政策规定及三个目录(药品目录、治疗项目目录、检查项目目录),不限病种。

㈡住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所发生的属于社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社保支付完毕后,剩余的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对其中合理的属于赔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对于100%报销人员,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100%

如果当地大额住院医疗没超过30万的,以30万元为限;如果当地大额住院医疗超过30万的,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

也就是30*=万元

(三)重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日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30类(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参保员工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报销金额:10万元/人

如果是因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导致重疾或已经罹患的重疾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不予赔付。

㈣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该

参保员工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参保员工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报销金额:20万元/人

二、理赔所需材料

1、各项保险责任所需申请资料:

(一)门诊责任:

1、《理赔申请书》1份

2.病历复印件或处方笺

3.机打医疗费发票原件

4.医疗费用清单明细

5.各项检查报告复印件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不能使用信用卡,最好使用工、农、中、建、交、光大等银行的银行卡,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及帐号)

7.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张

备注:北京地区的门诊费用,必须先通过社保报销,商保只报销自付一部分的费用

(二)住院责任:

1、《理赔申请书》1份

2.机打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分割单原件

3.医院出具的病案首页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不能使用信用卡,最好使用工、农、中、建、交、光大等银行的银行卡,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及帐号)

5、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张

(三)重疾责任:

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含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医院复印>、病案首页、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理赔申请书等。保险公司认为与理赔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疾病身故责任:事故证明、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受益人身份证明,非指定受益人还应有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五)疾病全残责任: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小结、残疾鉴定书。

门诊、住院报销所需材料汇总表:

2、报销注意事项:

1.请查看发票是否是报销联(记帐联不能做为报销凭证),看发票是否有相对应的病历,日期要对应得上病历。发票和清单要对应,如不是机打的清单,处方上一定要注明每项药品的单价。

2.请不要将材料粘贴在一起,请用回形针或订上即可,材料较多时,请用小夹子夹好,以免凌乱丢失。

3.如做检查,只需检查报告就行,无需提供底片。特别提醒注意,交来材料理赔结案后将不退回。如还需病历留存的,请自行复印好备用。

4、材料的交接时间:为了赔付时效,请各单位每月收集材料邮寄,不要堆集,以免保险公司因材料堆集太多而延误理赔时间。

5、补充事项: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张为存档处理,另一张做为转帐处理。身份证的正反面,请复印在同一张纸上。银行卡复印件一张,请注意,在复印件上注明详细的开户行和帐号。(每交一次材料都必需付上)

6、尽量不在异地就诊,急诊除外。异地就诊请事先联系本地社保局,安排好社保报销事宜之后,再履行商保报销手续。

7、员工就医时,应按照社保机构规定在指定医院就医,并在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后,剩余医疗费部分再交公司按报销流程报销;因未按上述流程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8、生育费用(包括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一律按当地社保规定报销,补充医疗险不报销关于生育的任何费用。

9、对案件的报销金额如有疑问,可随时发邮件进行查询。

三、不予报销的项目

1)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医院、挂床等治疗;

2)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3)皮肤色素沉着、面部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等整形美容项目的治疗;

4)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鼻鼾手术(呼吸睡眠暂停综合症除外)、平足等项目;

5)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6)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

7)弱视、斜视、屈光不正及其他眼部先天性缺陷;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8)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自费和部分

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10)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

11)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12)被保险人费用发生日期不在保险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代配药、外购药;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

14)门诊用药急性病超过三天、普通疾病超过七天、慢性病超过十四天量。

15)投保时告知有社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社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主被保险人出差无法使用社保卡该项不作为除外责任);

16)其他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

四、理赔原则

理赔原则:如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赔付内容按各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如在处理实际赔案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联系人(杨小莉0729 陈丁灵0265)

报销常见问题解答:

1、牙科的费用能不能报

补牙只能对当中的一部份费用进行报销,关键要看补牙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材料、药物是否属医保范畴,如果在医保范畸则可进行报销。由于每个人龋齿状况的不一,因此补牙过程中所涉及的明细项目各不相同,这样,有些患者补牙过程中可以用的医保项目较多,而有些患者则较少甚至没有。

因牙周疾病等问题,必须要进行有利于康复的治疗,这样的相关费用才能报销。但洗牙、洗牙后如有抛光美容,则属于自费项目。

2、不在社保地住院治疗,能不能报销

补充医疗险保险是作为社保的补充保险,大部分的费用都是通过社保报销,如住院的费用,社保报销的比例为85%,商保只报销个人自付部分15%的费用,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没有通过社保报销,商保报销时要扣减社保应承担的85%的费用,只报销其中15%的费用。建议住院一定要先报社保。

3、生育的费用能不能报销

与生育相关的费用,包括节育、流产、先兆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婴儿护理、等费用,补充医疗险一律不予以报销。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同济大学教师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在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校教职工重大病及门急诊医疗负担,同济大学于本年度起参加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进一步缓解我校教职工医疗压力,更好地解除广大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保障对象 凡纳入上海市医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1年,自2014年6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零时止。 四、参保及续保手续 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统一办理。具体理赔事项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五、保障费 保障费每人每年260元,由校行政统筹支付,保障对象无需承担。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 一、保险利益表 二、保险利益说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

1、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或者接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种类 本保险中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亚急性、中晚期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急性脊髓灰质炎。 重大疾病的具体说明及判定方法参见附件。 (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3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加门急诊医疗险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5000元。 三、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以下机构不属于本保险所认可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第三部分理赔服务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DB10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D70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的保险责任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本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项目执行。 二、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为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开始治疗之日所在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时,本公司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月交,月交保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起10日内。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法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务院《关丁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范围 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及保险费 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窟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 1606050.00 元 三、保险责任 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

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 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 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 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 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 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70% ,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4、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_ 80% 一给付“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5、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丁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 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以上,并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6、超大额责任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示例

首先我们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它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还有大企业自办三种形式。 通俗的讲,补充医疗保险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点: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 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一般的企业都是为员工上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按时为员工上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都是用于企业中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方案三:特惠保费: 1100元每人每年

方案四:特惠保费:1450元每人每年 二、投保规则 1、以上方案投保人数最低10人; 2、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6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12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280元/人/年; 最高不超过45岁; 3、员工人数20人(含)以上方可附加子女险; 4、可单独增加子女险:费用450元/人/年; 员工子女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万元;因疾病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除社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50%赔付,保额各1万; 5、可单独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套餐:费用50元/人/年;

员工因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意外残疾、死亡或烧伤按约定额度赔付,保额飞机50万、轮船30万、火车30万、汽车10万;(仅限多加一份) 6、非北京企业客户或无北京社保人员成本价上浮标准: 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30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35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400元/人/年; 7、以上方案投保期限1年,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不支持月缴费或 季缴费,当月签约投保并缴费,次月一日开始生效; 8、本次促销活动限定以上四款固定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方案 变动,价格不得低于特惠保费,但能够加费。

平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v2

为了减轻您和子女的医疗费用负担,节省您以个人名义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使您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公司通过综合比较,启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现将主要内容介绍给您,欢迎大家自愿报名。 一、员工参保原则 总原则:员工自愿参保、自付保费、子女亦可参保。 适用对象:软通动力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人员除外)。 二、保费及支付方式 主险(员工本人):800元/人/年,附加险(员工子女):345元/人/年。 根据报名统计名单,由员工填写扣款说明后,先由公司垫付保费,后续从员工本月工资中扣除。 三、供选择的保险公司及方案 经过对多家保险供应商的详细了解与比较分析,公司最终确定了服务质量和性价比相对优秀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险类型即主险和附加险,保险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提醒您注意的是:您可以只选择主险,也可以在选择主险的前提下再任意选择附加险,但是不能只选附加险。各险种保障内容如下: 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有需要咨询的,可随时与平安保险服务专员沟通。 特别说明: 上一保期未参保的已怀孕女员工,本保期内参保,不享受女性生育费用保障。 四、报名方式及联系人、报名截止时间

住院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 ③.本补充约定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有医院公章)、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 ④.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跨年度分割单;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门、急诊医疗所需材料 ①.保险金申请书; 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③.门急诊处方(包括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要有病情诊断); ④检查、治疗明细清单和相应的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口腔治疗必须提供治疗明细; 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属于社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必须先到社保报销,剩余部分我司再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在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可能会有些自费项目或部分自付项目是需要您自行承担的,具体以当地医保报销范围为准。因此,员工应使用医保卡挂号就医或提醒医生尽量开具当地医保可报销范围内的用药及治疗项目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红云红河烟办〔2013〕46号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部室、生产厂: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云南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各生产厂职代会分团长会议和集团办公会讨论,集团第二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 - 1 -

认真贯彻执行。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13日 抄送:集团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打字:孙玉琛 校对:何珊珊 共印6份(其余网发) - 2 -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集团员工得到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9〕75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由集团通过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云红河集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员工、内退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 - 3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不少人来说,是一个新名词。那么,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呢?其实,它并不是某一个保险品种,也不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在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医疗保险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按内容划分,可分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为增进大家的认识, 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要想了解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它是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可设立一个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资金来源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筹措,用于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外的医疗费用,进而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商业医疗保险 说到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还不得不提到商业医疗保险。它是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当参保人出现与保险合同的某项赔付条款相同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参保人相应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如深圳市综合医疗保险中就引入了商业大病保险,市民可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大病医疗保障的缺口。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助是指在政府的鼓励和支付下,由民间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对于医疗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一种保险活动。它具有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其救助基金,主要是由社会捐款和社会团体成员自愿交费组成,政府也会从税收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之社区医疗保险 社区医疗保险也是一种补充性保险,是针对无法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而推出的一种医疗保险。其缴纳的保险费相对较少,报销额度也没有职工医保高。而且就医时,必须先到指定的社区医院或医疗服务中心,符合要求后才能实行逐级转院,只有这样才能报销医疗费用。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2 ***2018年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实施方 案 为提高***(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员工医疗福利体系,现结合我公司现行保障体系,拟按2017年度工资总额?万的5%(即?万)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构建“消费型+基金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从两个维度实现保障:一是通过“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补充风险保障项目,为员工建立大病或事故保障体系;二是通过“医疗基金保障计划”,对员工医疗就诊中无法通过现行保障体系得到赔付(报销)的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为员工建立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方案介绍如下: (一)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团险) 1. 运作方式 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按照不超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总额20%的计提。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由公司购买团险,离职当月不再享受团险保障,公司按年度向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不滚存、不累积。 2. 保障内容

根据员工职务等级分为中高层管理层人员和普通员工保障方案,在保险金额上设置区别。 (1)中高层管理人员保障方案

(2)普通员工保障方案

(二)医疗基金保障计划(滚动积累型) 1. 运作方式 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扣除一年期消费型保障计划后的余额计提。公司按年度投入医疗基金,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未使用部分可享按照活期利率增值,年度剩余额度可结转至下一保单年度滚存积累。管理费每年按照医疗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计划为3%-5%,具体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后确定)支付保险公司。 设置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员工日常门诊住院自费部分报销、体检或购药使用,个人年度未使用额度自动结转,不断累积;公共账户主要用作新入职人员的额度调节等用途。 公司为员工从试用期满后的次月起(不设试用期员工及组织任免的干部从入职次月起)开设医疗基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根据当年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剔除试用期)按比例折算。离职次月起,员工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余额回收至公共账户。 2. 保障内容 基金的使用范围较广,实用性高,实现弥补医保报销局限、自费药等方面的缺陷,仅需医疗发票进行报销。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 1.2.1.被保险人 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 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 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 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 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

补充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补充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1、报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须准备哪些资料? 答:门诊:(1)门诊发票(报销联)原件; (2)处方笺原件或复印件; (3)用药清单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 (5)检验报告复印件(若无,则无需准备) (6)索赔申请单(详见附件二,填写完整) 住院报销流程: 第一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子女不用):发票(报销联)原件、出院证明原件、用药清单原件。 第二步:报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准备第一步中三项资料复印件各1份,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下来之后,将这些资料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分割单(在人事)、索赔申请单(详见附件三)。 2、(商业)医保就诊医院有何限制? 答:必须是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即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方可报销;子女还可至当地公立儿童医院就诊。 子女可在各区(县)级公立牙防所就诊(限意外伤害)。 除急诊外,员工和子女所发生的不符合上述指定医院的规定的,平安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急诊时,员工和子女可在当地任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公立医院就诊;但需符合急诊的定义(详见《员工综合福利保险服务手册》第6页)。 3、(商业)医疗保险的索赔期限有多长? 答:申请门诊医疗费用时,应在治疗后的九十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住院医疗费赔偿时,应自出院之日起九十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果您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可在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后九十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员工交(商业)医保资料至人事课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员工请于每月4-8日将(商业)医保资料交至人事课,由人事课汇总后寄至平安保险公司,其余时间人事课将不会受理。 5、双职工子女索赔申请单如何填写? 双职工子女只需要填写其中一位员工的姓名,然后再在备注栏里写明“双职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2016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索赔需知-试行

2016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索赔需知 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及体现员工的个人生命价值,建立由“社会基本医疗+商业补充医疗”双支柱构成的员工医疗福利管理体系,公司为您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保险责任 根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政策,确定相关投保内容如下:员工门诊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 ㈠门诊保障 1、北京天津地区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为疾病导致的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当地社会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社保赔付后需参保员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含医保起付线部分,不含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200元后,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于全额报销人员,按照0免赔,10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海口及其他地区 每位参保员工的门诊保障按其年龄划分为3个费用限额: ⑴29岁(含)以下2000元/年/人; ⑵30岁-39岁3000元/年/人; ⑶40岁(含)以上4000元/年/人。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导致的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发生的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含部分自费和自费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200元后,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于全额报销人员,按照0免赔,100%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3.理赔中药品和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各地医保政策规定及三个目录(药品目录、治疗项目目录、检查项目目录),不限病种。 ㈡住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所发生的属于社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社保支付完毕后,剩余的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对其中合理的属于赔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对于100%报销人员,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100% 如果当地大额住院医疗没超过30万的,以30万元为限;如果当地大额住院医疗超过30万的,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 也就是30*=万元 (三)重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日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30类(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参保员工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报销金额:10万元/人 如果是因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导致重疾或已经罹患的重疾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不予赔付。 ㈣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该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 、ii 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实施方案

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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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1.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保额5万 2.员工本人除社保规定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门急诊费用90%报销,保额1万元 3.员工本人除社保规定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住院费用90%报销,保额5万元 4.员工本人意外医疗、住院费用每次100元免赔,100%报销,保额共5000元 5.每年不限次数报销,无起付线,无日限额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1.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保额10万 2.员工本人除社保规定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门急诊费用100%报销,保额1万元 3.员工本人除社保规定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住院费用100%报销,保额5万元 4.员工本人意外医疗、住院费用每次100元免赔,100%报销,保额共5000元 5.女工生育100%报销,保额4000元 6.每年不限次数报销,无起付线,无日限额 方案三:特惠保费:1100元每人每年 1.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保额20万 2.员工本人除社保规定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门急诊费用100%报销,保额1万元 3.员工本人除社保规定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住院费用100%报销,保额5万元 4.员工本人意外医疗、住院费用每次100元免赔,100%报销,保额共5000元 5.女性生育保障:100%报销,保额5000元 6.重大疾病:保额5万元 7.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在保险期限内累计保障期限为180天,补贴额度=50元﹡(每次实际住院天数-3天) 8.每年不限次数报销,无起付线,无日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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