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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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缴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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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

支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库人员,是指授权柜员和库管员。

第六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臵设臵“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人、营业部经理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柜面现金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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