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模板】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模板】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模板】

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

本次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通过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进行,请检查版本是否为最新的2.0版,使用旧版本无法进行清理甄别工作,下面针对债务系统设置和填报要求方面的变化进行说明。

1.1 建设项目

注意:所有可能需要后续融资的项目均应填列“建设项目”模块内容,但由于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在建项目涉及到过渡期政策,建设项目中的所有选项均为必填项,不得为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也请在此次填列,但投资计划、已落实资金等为非必填项目。此处需要填报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如下:

1. 截至2013年6月30日尚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项目;

2. 2013年7月到2014年底新增的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

1.1.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总投资计划【调整项】

1、“项目总概算”:【保留项】,是指该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总概算金额,单位为万元,(注意,本次升级后,建设项目

录入界面的所有金额都按万元填报。)

2、“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项】,是指在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财政部门计划投入该项目的资金总额,包括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

3、“单位自筹资金”:【保留项】,是指在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项目业主单位计划通过自身途径为本项目筹集的非债务性资金;

4、“PPP模式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协议,投资方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

5、“融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各方计划通过各种融资渠道为项目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资金总额;

6、“其他投资方计划投入资金”:【新增项】,是指除政府性债务单位以外其他投资方参与本项目计划投入的资金总额,系统默认等于项目总概算减去上述四种资金,不能为负数;

二、截至2014年底已落实资金【新增项】

1、“合计:【新增项】,是指该项目截至2014年底已经落实到位的各类资金总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五类资金之和;

2、“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财政部门为该项目已经拨付到位的资金总额,包括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

3、“单位自筹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项

目业主单位通过自身途径为本项目筹集到位的非债务性资金总额,没有可为空;

4、“PPP模式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对于已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截至2014年底投资方已经投入的资金总额;

5、“融资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相关各方通过各种融资渠道为项目实际举借到账的政府性债务资金总额(不含已签协议未提款金额);

6、“其他投资方计划投入资金”:【新增项】,是指截至2014年底,债务单位以外其他投资方参与本项目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

三、后续资金来源【新增项】

1、“合计“:【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继续投资的总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五类资金之和;

2、“财政资金”:【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财政部门继续为该项目投资的总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已明确安排的财政资金”与“财政资金缺口”之和;

3、“已明确安排的财政资金”:【新增项】,是指已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投资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补助预算资金;

4、“财政资金缺口”:【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财政继续投入、但尚未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拟投资资金;

5、“其他资金”:【新增项】,是指除财政资金以外,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继续为该项目投资的总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四项之和;

6、“单位自筹资金”:【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需要项目业主单位继续通过自身途径为本项目筹集的非债务性资金总额,没有可为空;

7、“PPP模式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新增项】,是指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在2014年以后年度投资方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总额;

8、“其他投资方计划投入资金”:【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债务单位以外其他投资方参与本项目需要继续投入的资金总额;

9、“资金缺口”:【新增项】,是指在2014年以后年度,该项目除财政资金以外,尚未落实的资金来源缺口(包含已签订融资协议未举借的部分);

四、2015年计划融资(一般债务)【新增项】

1、“保证在建项目按计划建设2015年需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要保证该在建项目在2015年继续按计划建设,当年需要新增的一般债务融资金额(不含借新还旧);

2、“2015年计划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该项目计划在2015年举借的一般债务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其他融资方式”之和;

3、“银行贷款”:【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一般债务金额;

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举借的债务金额;

5、“其他融资方式”:【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除银行贷款和一般债券以外的融资方式举借的债务金额;

五、2015年计划融资(专项债务)【新增项】

1、“保证在建项目按计划建设2015年需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要保证该在建项目在2015年继续按计划建设,当年需要新增的专项债务融资金额(不含借新还旧);

2、“2015年计划融资金额”:【新增项】,是指该项目计划在2015年举借的专项债务金额,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述的“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其他融资方式”之和;

3、“银行贷款”:【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专项债务金额;

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举借的债务金额;

5、“其他融资方式”:【新增项】,是指该项目在2015计划通过除银行贷款和专项债券以外的融资方式举借的专项债务金额;

1.2 政府性债务

1.2.1基础数据分类调整

一、“偿还资金来源”基础分类修改。

该分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此次修改后,原来在举借信息页签中录入的所有约定偿还资金来源需要重新填写,实际还本、支付利息、支付费用页签中已经录入的数据中部分调整涉及的数据需要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财政性资金-基金预算收入”改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表列示的30个子项目;

2、“非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是指以未纳入预算专户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为偿债来源的金额,分为两个子项目:(1)“一、债务对应的项目自身收入”:是指债务对应的建设项目收入的约定偿债额,子项目“其中:政府采购、

财政补贴等政府资金”是指债务对应的建设项目收入中

来源于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来源的金额(下同);

(2)“二、事业单位其他收入(不含债务项目收入)”是指以事业单位除债务对应的建设项目收入以外的收入为

偿债来源的金额;

3、“非财政性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以企业各类收入为偿债来源的金额,具体要求与“事业收入”相同。

修改后的偿债资金来源表如下表所示:

二、增加“新债务分类”基础数据。

该新增债务分类主要用于本次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具体分类如下:

1.2.5基本情况

1、“债务类型(新)”:【新增项】,该项用于将历史存量债务中的三类债务甄别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和PPP模式的企业债务,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必须全部逐笔甄别,其他两类债务只需根据实际情况甄别出其中的PPP模式的企业债务即可。需要说明的是,“PPP模式的企业债务”是指已经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项目债务已由政府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2、“债务期限”:【新增项】,用于填写该笔债务协议约定的最长还款期限,以月为单位,只能填写整数月。

3、“中央重大专项”:【新增项】,对属于中央政策提出的专项项目融资,如棚户区改造等,可填写该笔债务属于哪类中央专项政策类融资(目前暂只有“棚户区改造”专项),不属于任何中央重大专项可为空。

4、“担保单位类型”:【新增项】,可选政府及部门担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保、其他单位担保三类,债务分类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债务项目必选此栏,填写为该笔债务提供

担保的单位的类型;

5、“担保类型”:【新增项】,可选外债担保/其他担保,债务分类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债务项目必选此栏;

6、“担保单位”:【新增项】,分类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债务项目必填此栏,要求填列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单位全称。

1.2.6债务标记【新增页签】

1、“是否2013年审计结果”:【新增项】,必录,标记该笔债务是否是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认定的债务,默认为是。

2、“是否同级审计部门认定”:【新增项】,必录,标记对按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审计口径填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有异议的,该笔债务的举借、偿还等信息以及审计口径分类的最终情况是否经过了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认定;

3、“是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新增项】,用于填写该笔债务的举借偿还情况是否经过了本级财政部门的审核确认。

4、“是否经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新增项】,用于填写该笔债务的举借偿还情况是否经过了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的审核确认。

5、“原债务类型”:【新增项】,对于在2013年6月底以后,经过审计和财政部门同意,将该笔债务的债务类型重新划分的情况,此处填写该笔债务在2013年6月底以前的债务类型,无重

新划分归类的此项可不填;

6、“债权人是否认定”:【新增项】,必录,用于标记该笔债务的举借、偿还、债务余额等情况(仅就债务合同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不涉及审计口径三类债务划分信息)是否经过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对账确认。

7、“主管部门是否认定”:【新增项】,必录,用于标记该笔债务的举借偿还情况是否经过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信息有效性标签一旦选定,相关数据的有效性将根据上述标签确认债务信息认定责任,并作为以后审计部门、财政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凭证、公文、印鉴等材料的保存工作。

1.2.7举借信息、约定还本

1、由于偿债资金来源基础数据的大幅调整,举借信息表中的“约定偿还资金来源”栏目下的所有列删除,原有的填报数据需要重新录入;

2、在举借信息表、约定还本表分别新增一列“约定偿还资金来源”,如果该笔债务为单一偿债资金来源,则只需在举借信息表中选择一个偿债资金来源即可,约定还本表中不需要填写偿还资金来源;如果该笔债务为多个偿还资金来源,则可以在举借信息中填写默认的偿债资金来源,同时在约定还本表中,将其他的偿债资金来源按偿债金额选择一行或多行进行填列。

1.2.8实际还本、支付利息、支付费用

“实际还本”、“支付利息”、“支付费用”三个页签填报表样没有变化,但其中的数据中,涉及到偿还资金来源列的修改,如果原有填写的偿债资金来源被调整,则需按调整后的偿债资金来源重新填写。

1.3 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新增表】

该表由融资平台公司按年度填报,主要体现融资平台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和其他负债情况。具体项目说明如下:

1、“有无公益性项目”:该融资平台是否承担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或融资任务,可选项“有”、“无”,不能为空;

2、“是否为2013年6月底审计结果确定的融资平台公司”:该融资平台公司在2013年6月底审计结果中,是否认定为政府性债务融资主体。

3、“2013年7月-2014年底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如果该融资平台是2013年7月-2014年底期间内新增的,则填写“增”,如果在上述期间内退出了融资平台名录,则填写“减”,否则填写“无变化”,系统默认为“无变化”。

4、“其他债务余额(不含政府性债务)”:指融资平台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总额。

5、“流动资产”:指融资平台截至填报年度末的流动资产余额。

6、“非流动资产”:指融资平台截至填报年度末的非流动资产余额。

7、“近三年收入情况”:指融资平台在当前填报年度以前三个年度的收入情况,如填报年度为2014年,则指2011、2012、2013年的收入汇总情况。

8、“政府债务对应的项目收入”:是指融资平台承担的有自身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产生的经营收入,子项目“其中: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政府资金”是指债务对应的建设项目收入中来源于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来源的金额;

9、“企业其他收入(不含政府债务项目)”:是指融资平台自身的除政府性债务项目以外的经营收入,子项目“其中: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政府资金”是指融资平台自身经营收入中来源于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来源的金额。

1.4 政府可偿债资产表【新增表】

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填报,主要体现各级政府的可变现资产价值及资产收入情况。具体项目说明如下:

1、“已完成储备土地可变现价值”:指本级政府截至填报年度末已完成储备但未出让的土地的估算价值,系统自动计算,等于后面的“已完成储备未供应土地面积”乘以“近3年土地出让

均价”;

2、“已完成储备未供应土地面积(亩)”:指本级政府截至填报年度末已完成储备但未出让的土地面积,以亩为单位。

3、“近3年土地出让均价(万元/亩)”:指本级政府在最近三年的土地出让(招拍挂)的平均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总收入除以出让总面积测算。

4、“下年度计划出让土地面积(亩)”:指本级政府在填报年度的下一年度计划出让的土地面积。

5、“下年度计划出让土地预计价值”: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下年度计划出让土地面积”乘以“近3年土地出让均价”;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价值”:指地方政府截至填报年度末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评估价值(可按证券市场市值计算);

7、“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价值”:指地方政府截至填报年度末持有的国有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评估价值;

8、“股份制企业(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指地方政府截至填报年度末持有的股份制非上市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评估价值;

9、“其他”:指地方政府截至填报年度末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的市场评估价值;

10、“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当年产生的现金流(未纳入财政预算部分)”:

11、“路桥收费”:各类道路、桥梁的收费收入;

12、“管网、供水、供热等市政设施收费”:各类管网、供水、供热设施的收费收入;

13、“景区收费”:景区、公园的收费收入;

14、“房屋、场地出租收入”:政府出租房屋、场地的租金收入。

1.5 政府综合财力表【调整表】

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填报,主要体现各级政府的财力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单位为万元。具体项目说明如下:

1、“地区可偿债财力”:系统自动计算,等于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政府性基金可偿债财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2、“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系统自动计算,等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财力,减去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非税收入,再减去保民生、保运转、保工资及其他必要公共服务支出。

3、“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系统自动计算,等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成本性、政策性支出;

4、“地区综合财力”:系统自动计算,等于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财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5、“当年地区生产总值(GDP)”:必录,指本地区的当年统计口径的国民生产总值(采用名义GDP计算)。

6、“公共财政预算财力”:填报录入,计算口径为等于本级收入+(上级补助-补助下级)+(下级上解-上解上级)+上年净结余+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末余额;

7、“其中:非税收入”: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下“专项收入、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的合计数。

8、“保民生、保运转、保工资及其他必要公共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具体项目请各地参考国办发〔2013〕11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关于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文件。(与系统一并下发)

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填报录入,计算口径为等于本级收入+(上级补助-补助下级)+上年结余+其他调入-调出资金。

10、“成本性支出”:指政府性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安排需要,政府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的必须支出,如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拆迁、土地整理等成本性支出(不含已经通过政府债务资金支出的部分),以及车辆通行费中用于人员经费、道路养护等成本性支出,按相关规定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水利、教育等支出等。

1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计算口径为本级收入+上年

结余+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调出资金。

1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计算口径为本级收入+(上级补助-补助下级)+(下级上解-上解上级)+上年结余-调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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