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八、,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砷是一个古老的毒物,涉及面广,接触人数多,砷对机体多器官系统产生严重损害,因此,砷中毒是一个常见而且较为严重的职业危害。为保护职工健康,控制砷的职业危害,需研制砷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中毒的临床发病规律及治疗经验,并参考国外有关职业性砷中毒资料,首次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

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rsenic Poisoning

GBZ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以皮肤、肝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长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总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类似疾病; 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

状; 发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慢性轻度中毒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b)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c)轻度肝脏损伤;

d)轻度周围神经病。

5.2慢性重度中毒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c)皮肤癌。

6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脱离砷的接触,口服二巯基丁二酸或用二巯基丙磺酸钠或二巯基丁二钠驱砷治疗,同时辅以补硒、维生素C 等对症支持治疗。

6.2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半年或一年复查一次,但仍可从事原工作。

6.2.2慢性中毒

凡诊断为慢性砷中毒者,不得继续从事砷作业; 重度中毒者应避免化学物质接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砷化物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本标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A.2 砷对皮肤的损害

砷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慢性接触可引起皮肤过度角化和色素沉着或/ 和脱失改变,如四肢或/和躯干皮肤干燥、脱屑、角化过度,掌跖部皮肤角化过度可形成凸起的疵状增生物; 躯干和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着; 色素沉着与色素脱失相间存在形成散在黑白色斑点; 严重者在过度角化的基础上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且可发生皮肤癌。这些皮肤改变是慢性砷中毒的特征性表现, 故本标准将它列为诊断指标之一。

A.3 砷化物具肝脏毒性,严重可导致肝硬化。肝脏损伤的诊断和分级可完全按

GBZ59进行。肝脏损伤的实验室检查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标准附录D中项目进行。

A.4 轻度慢性砷中毒所致周围神经损害。参见GBZ76。

A.5 发砷对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有参考价值,其正常参考值为5ug/g 测定方法用钼蓝比色法和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比色法(DDC-Ag)。

A.6 在对砷中毒引起的肝脏损害与病毒性肝炎进行鉴别诊断时,不能单纯凭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物阳性,即排除砷中毒,要考虑到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临床上应结合职业史及砷中毒特征性症状与体征、发砷尿砷含量等,综合分析,以助鉴别,具体可参见GBZ59付录C。

A.7 关于慢性砷中毒的治疗可口服二巯基丁二酸或常规用二巯基丙磺酸钠和二巯基丁二钠驱砷治疗,同时辅以支持疗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尘肺病综合诊疗规范

尘肺病综合诊疗规范 尘肺是我国目前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其主要表现为双肺的进行性纤维化,这种纤维化即使脱离作业的接触环境也仍然处于进展中。尘肺病主要包括矽肺、石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铸工、陶工、电焊工、煤工及其他尘肺13种。 一、诊断标准 参照我国目前实施的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0-2009)。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 射线前后位胸片表现作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分期。 二、住院标准 1、有接尘史,可疑尘肺,需要明确诊断者。 2、尘肺病人的医学康复治疗。单纯尘肺无并发症,尘肺合并肺结核、尘肺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尘肺合并肺心病等患者,需定期康复治疗。 3、尘肺并发症急性加重。尘肺合并:上、下呼吸道感染、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肺栓塞、气胸、活动性肺结核、肺癌、咯血等急性情况,需紧急住院者。 三、住院时间 1、尘肺病医学康复治疗:住院时间依据伤残等级及患者当时病情而定,1-3个月不等,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尘肺并发症急性加重治疗:住院时间根据当时病情,已到出院时间,但病情仍不稳定者,需延长住院时间。 四、入院后检查 1、一般检查:血、尿、粪便常规检查、血型、常规血液生化检查、肝肾功能、血糖、血脂、乙肝五项、血液流变学、胸片(包括高千伏胸片以及DR胸片)、胸部CT、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B超。 2、选择性检查:痰细菌培养+药敏、血气分析、心脏彩超、痰查癌细胞、痰查抗酸杆菌、PPD试验、血结核抗体、血铜蓝蛋白、降钙素原检测、B型钠尿肽前体测定,免疫学检查:血免疫球蛋白、T淋巴细胞亚群(CD3/CD4/CD8)、抗核抗体谱等,特别是有并发症时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检查。

职业病之噪声聋

职业病之噪声聋 噪声聋属于慢性过程,患者初期除主观感觉耳鸣外,无耳聋感觉,交谈及社会活动能正常进行。随着病程的进一步发展,当听力损失到语言频段且达到一定程度时,患者主观感觉语言听力出现障碍,表现出生活交谈中的耳聋现象,即所谓的噪声聋。 概述 职业性噪声聋是指人们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生产性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感音性听觉障碍。当140分贝以上的强噪音所造成的急性听力损伤,叫作爆震性耳聋。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90分贝以上)造成的听力损伤,叫做慢性噪声聋。病人在临床上可有鼓膜穿孔、内耳出血、耳痛、耳鸣、眩晕、耳聋等、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等也可出现不同的症。生产性噪声主要分为机械性、空气动力性、电磁性等。职业性噪声聋症状轻的,脱离工作环境再加对症治疗是可以康复的。听力损伤严重的治愈比较困难,极个别病例可以留下终生残疾。 疾病简介 噪声聋(noise deafness)长期接触噪声,引起永久性听力损失的一种职业性耳科疾病。噪声聋的发生是噪声对人体听觉器官长期慢性影响的结果,表现为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 临床表现工人长期接触强噪声,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短时间内听力不能恢复,如果在该环境、下再继续下去,就会加速耳蜗由功能性改变发展到器几质性病变,表现为永久性听团位移。

噪声聋----致病原因长期在高分贝噪声污染严重的生产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离开噪声后,需要数小时甚至更多的小时才能恢复听力,这就是听觉疲劳。 如果听觉疲劳的劳动者再继续接触噪声,内耳感觉器官便会产生退行性病变,出现再难恢复的听觉疲乏。这就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长期接触高分贝噪声污染而引发的职业病噪声聋。如果非常严重时,噪声聋有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劳动者的听力完全消失,终成残疾。 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特点,初期表现为高频段30。。Hz至60。。Hz 听力下降,耳蜗基底部组织细胞受损变性、坏死,随着病情加重,向语言频段500、1000、2000Hz发展,最终导致耳蜗大部或全部,尤其是当顶部受损时就会出现明显语言听力障碍,称为噪声聋。 疾病病因 在爆炸、火器发射所致的急性声损伤时,噪声强度往往超过140dB,甚至可达170~180dB。在火炮或炸药爆炸的瞬间,因高温、高压气体的迅速膨胀,炮管的震动和喷火,周围空气的压力产生强烈变化,并从爆炸源向四周传播,致形成爆炸压力波,其中能量较大部分最初以超声速(每秒1200~2100m)传播。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冲击波;其余部分即声波(每秒1100米),也就是通常所指的强噪声,冲击波的能量和速度随传播距离增加而逐渐消耗和衰减,所以冲击波于传播一定距离后,逐渐变为具有声速的声波。冲击波是由超压和负压所组成,其中,超压波起主要作用。冲击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一、职业危害相关标准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GBZ23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10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 《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GBZ/T210.1-2008 《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GBZ/T210.2-200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职业病已经是很多人都有的疾病,职业病是因为工作的关系造成的。其中听力方面的职业病叫职业性噪声聋。那么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下面由律伴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 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 二、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三、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尘肺病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5906—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致劳动能力降低、致残和影响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和企业赔偿的主要职业病。因此,尘肺诊断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1986年颁布的《尘肺的X线诊断》(GB5906—1986)是本标准的第一版本。标准执行10多年来对我国尘肺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某些分期基线较高;有些影象学术语不规范;随着X射线影象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新的技术对过去X射线平片的一些影像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片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86年研制的诊断标准片在表达内容上不够准确,在技术上已落后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高仟伏技术。1997年6月16日发布的GB5906—1997版本仅对1986年版本的附录B和附录D作了修订,删去了附录C。没有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根据有关标准修订的规定,对本标准提出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a)标准名称改为“尘肺病诊断标准” b)密集度分级和ILO分类接轨,采用四大级和十二小级分级(附录B); c)在附录B中提出了总体密集度的判定方法; d)附录B中增加了小阴影形态和大小的记录方法; e)在附录B中删除了“斑片条”、“发白区” f)在附录B中对胸膜斑有更明确的规定; g)增写了附录F(标准的附录)《尘肺诊断读片要求》; h)研制了尘肺诊断高仟伏标准片,增加了表达小阴影标准密集度的组合片。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moconioses GBZ70-2002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 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的X射线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 4.1 听力正常范围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在N l、N2区。 4.2 观察对象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在I~IV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而听力损失达V级者,再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後,尚无听力损伤者。 a)I级:N1+A b)Ⅱ级;N1+B或D+A c)Ⅲ级:N1+C或D+B d)Ⅳ级:D+C e)V级:E+B或E+C 5 听力损伤分级 a)任一耳听力损失达V级者,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职业病的范围(九大分类)

职业病的范围(九大分类) 我国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共分为九大类:1.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硫化氢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铅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乙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氯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稀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脂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自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急性中毒。2.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1]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1]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障(含放射性白障、三硝基甲苯白障)[1]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1]

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

2016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呼吸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最新增加职业病名单 政策解读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图A1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图 表A1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表 注:划斜线的组合应排除其他耳聋。 A2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双耳听阈计算方法如下(在计算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的尾数系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第一步,将各频率的听阈值进行年龄修正,参见附录B的B3章。 第二步,计算单耳平均听阈: …………………………(A1) 第三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 双耳平均听阈(dB)=(较好耳平均听阈(dB)×4+较差耳平均听阈(dB)×1)/5……(A2)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测听的气导结果为依据,纯音测听结果为感音性听力损失。 B2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的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听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测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B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耳科正常人(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 表B1中级出了频率从500~6000Hz相对于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修约至最接近的整分贝数),该值为年龄从20岁到60岁男性和女性耳科正常组50%的期望统计分布。 B4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听阈提高至100dB或听力计最大声输出检者仍无反应时,以100dB计算。 B5 诊断原则中所述的排除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外伤性聋、药物中毒性聋、传染中毒性聋,家族性聋、Meniere氏病,突发性聋、迷路炎、听神经瘤、各种中耳疾患等。 B6 若出现语频听力损失大于高频听力损失或双耳听力损失分级相差为3级或3级以上者,均应请耳科医生复查,以排除其他致聋原因。若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职业性噪声无关,则不予计入,只可以较好耳听阈值进行听力损失分级。 B7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提高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并且与传导性聋不为同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23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12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14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于对声波的感受和分析出现了问题,也就是人的内耳、听神经以及听神经 中枢发生病变而引起的听力障碍。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1、鉴定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症状,纯音测听为 感音型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 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2、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 3、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轻度、中度 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对 噪声敏感者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噪声聋职业病关键在于预防: 对于从事爆震职业者,应加强预防知识的宣教,以便发生急性事故时不至 慌乱;平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缺乏防护材料而预知即将 遇到爆震时最简单的防护方法是用棉花球塞于耳道内;在紧急情况下,可用两小手指分别塞入两侧外耳道口内,急时卧倒,背向爆炸源,采用张口呼吸可减轻 受伤的程度。耳塞隔声效果一般可达20~35dB。耳罩隔声效果高于耳塞,可达 30~45dB,但使用不便。棉球塞耳可隔声10~15dB。 劳动者健康监护:

对噪声环境下作业工人均应进行就业体检,在职业档案内建有听力记录,定期体检,以便及时发现噪声敏感者和早期听力损伤者。再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适当的处理,如加强个人听力防护措施,对症治疗或调离噪声作业环境等。同时,将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及有各种能引起内耳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均列为职业禁忌征。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诊断原则?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 0dB(HL)、 5诊断及诊断分级?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 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5、3重度噪声聋:≥56dB(HL) 6处理原则?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6。2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

尘肺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尘肺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一、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作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它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分期。 二、致残等级 1、一级: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二级: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三级:尘肺Ⅲ期;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四级:尘肺Ⅱ期;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5、五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六级: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三、X线胸片 1、无尘肺(0):X射线胸片无尘肺表现;胸片表现尚不够诊断为I者。 2、一期尘肺(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两个肺区;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 3、二期尘肺(Ⅱ):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四个肺区;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小阴影聚集或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Ⅲ者。

4、三期尘肺(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10mm;单个大阴影的面积或多个大阴影面积的总和超过右上肺区面积者。 四、治疗原则 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 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 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噪声作业职业危害调查表(超全)

噪声作业职业危害调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 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工作在全系统内开展,调查中涉及的噪声工作场所、噪声作业岗位、职业性噪声聋、观察对象、听力损失的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否则不在本次调查范围。 1、噪声工作场所是指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场所。 2、噪声作业岗位是指职工噪声暴露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40小时A计权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的作业岗位。 3、职业性噪声聋是指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取得了《职业病诊断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噪声聋。 4、观察对象是指符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 2007)中“观察对象”诊断条件,不论有无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听力损失分为语频听力损失和高频听力损失。语频听力损失是指排除非职业因素,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25dB (HL),符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条件,但未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高频听力损失是指语频正常,不符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中“观察对象”的诊断条件,双耳高频平均听阈>25dB (HL)。 二、调查表“2.噪声源调查”中“噪声源”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表4中“职业病危害来源,即噪声来源”进行填报。不需要面面具到,各单位只需对主要的噪声源进行归类填报,如空压机、磨煤机、循环水泵等。 三、调查表“8.护耳器的配备、使用和其它防护措施、管理情况”中“其它噪声防护设施(如设备噪声罩、消音器、隔声屏等)设置情况”

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及分类

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及分类(共115种) 法定职业病目录如下: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氧化硫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羟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酰胺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解读参考文本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解读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解读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与《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0-2009)相比,本次修订 主要修改有: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将接触石棉粉尘 者出现胸膜病变后的分期纳入诊断分期中;取消了“观察对 象”及有关内容;对尘肺诊断标准片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增加 数字X射线胸片摄影(Digital Radiography,DR)作为尘肺 诊断的方法之一,并增加了附录F(规范性附录)“数字X射 线胸片摄影的技术要求”来规范DR摄影技术。 二、增加DR胸片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 由于计算机技术和图像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影 像设备不断更新换代,DR技术亦在我国迅速发展,近年 该项技术已基本覆盖全国。DR摄影的优点为:操作简便,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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