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附件1: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路面工程

(1)污染路面

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

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

本项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工程

(1)路基

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路肩

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边坡、边沟、挡土墙

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盖板,按立方米单价赔偿。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预制混凝土盖板按预制盖板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盖板按1个预制盖板计算。

(4)急流槽

急流槽赔偿分为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5)堵塞边沟、涵洞

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

(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①、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免收;已收取道口搭接费的不再收取;已收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或线缆、管道穿越公路、桥梁费用的不再收取。

②、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其中上跨公路部分占用面积按桥墩面积计。

③、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对于其他占用公路用地的行为,能够预见占用期限的,按照可预见占用期限一次性收取;不能预见占用期限的,可以在占用期限内逐年收取;永久占用的,先按20年占用期一次性收取,20年后根据政策收取。

(2)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高度计算。

(3)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工程

(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2)护栏钢管含牛角型钢板。

(3)金属栏杆、预制钢筋砼栏杆和花岗岩栏杆按构件整块计算长度。

(4)圆管涵按节计算长度,不足一节按一节计算。

5、安全设施工程

(1)标志

①、标志牌的损坏包括损坏桥名牌、路名牌、施工标志牌、诱导标志等所有标志牌。其单价已包含单悬臂、双悬臂等钢管横梁的单价,反光膜单价另计。

②、损坏钢管立柱按根计。

③、损坏门架(不含基础和标志牌)赔偿标准为:立柱的长度×损坏门架立柱赔偿标准+横梁长度×损坏门架横梁赔偿标准;若损坏基础和标志牌按本标准中相应项目赔偿。

④、反光膜单价已考虑损耗,实际损坏时按照标志牌面积进行计算,不足一块按一块计。

⑤、若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该损坏程度视为轻微碰擦。

(2)标线

标线的单价包含拆除损坏标线的单价。

(3)金属里程牌的单价中包含反光膜、支架等附属设施的单价。

(4)护栏、隔离栅

若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该损坏程度视为轻微碰擦。

(5)其它

钢筋砼盖板盖座600*600、钢纤维盖板盖座600*600、砼盖板盖座600*600、铸铁盖板盖座φ700等项目,若被损坏物的规格型号与标准不同,按面积进行换算。

6、收费站、服务区设施工程

(1)收费岛刮擦总量不足1 m2时按1 m2计。

(2)四芯防干扰线缆,三根专用线为一套。

(3)若发生部分配件损坏,则该部分恢复费用按实计取。

7、过江大桥桥面及专用设施

损坏沥青砼桥面、分隔带和检修道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8、其它

(1)超过桥涵限载25%的车辆过桥涵事先必需加固,加固费另计。

(2)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行驶公路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障碍,需进行清障工作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清障费。

9、上述赔(补)偿标准已扣除相应残值费用。

10、本赔(补)偿标准未列项目,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定价:

(1)四方协商定价。即通过路产损坏人、保险公司、公路路政、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调最终确定合理价格。

(2)物价局定价。即未列项目上报地方物价局,由物价局出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

(3)造价咨询单位定价。即由路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专业的造价咨询报告进行定价。

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定价由赔(补)偿人自主选择。

11、普通公路收费标准按本标准的90%计取。

12、公路发生损坏事件后,当事人能够按照路政部门要求和所损坏路产原有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恢复的,可以免收赔偿费。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谈谈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修订。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带来了深刻影响,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体检察干警要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几个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概念(或表述),并谈了笔者的几点想法,希望能与各位司法同仁切磋,以期更好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关键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挑战;人权保障 1948年12月10日,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号决议 (a/res/217)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旨在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 遵行。此后,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或华而不实的标题,而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标杆。我国也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比较重要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示公约》、《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尤其是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尊重和保障便成为我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继宪法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第一部部门法以刑事诉讼法重要任务的形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和具体程序起着标杆作用。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广度越来越宽、深度越来越深,各种观点和学说百家齐鸣,这对于繁荣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笔者通过学习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调研文章、相关报道,对几个基本概念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周之处,请斧正: 一、(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新刑事诉讼法学习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也被称为宪法是适用法,它跟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成为此次大修的精神主旨。 这次“意义重大”的修法,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从2003年被纳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以来,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经历了整整10年。这是一次颇具代表性的“开门立法”的实践。立法部门不下十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学者、律师、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最终采纳了一部分意见。修正案本身111条,最后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实际上还有压缩。我们在条文上控制了一下,增加了一些款,修改的幅度比较大,不仅是数量上的,还有内涵。 一、关于第二条的修改 “这一条衔接的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有罪。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其实,第一稿、第二稿都没有写进去。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①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②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

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③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④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⑤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⑥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⑦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二、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具有很多亮点,取得长足进步。 首先,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将现行立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再次,保障了律师阅卷的权利。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二审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二审 04/94.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 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BC(原答案为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理应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 当的,理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 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理应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理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新审判:(一)违反本法相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 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所以C选项当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能够不出庭。所以D选项不选。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 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能够建议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该法第20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 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 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根据以上两条,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合 法的,所以A选项不选。 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 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据此确定B选项属于程序违法情形,理应发 回重审,所以B选项当选。 CD选项依据原解析即可。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四个选项来自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对程 序的具体规定,综合性强,具有较大的区分度。 03/21.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 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准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实行死刑复核 B.理应报请人民法 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 必报请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理应生效,执行死刑 【答案】B(答案不变,C选项作废)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陈庆立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多达111条,修订后的刑诉法由原来的4篇225条增为5篇290条,增加1篇75个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三大诉讼法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将更加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刑诉法修订首次在总则中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写入其中,并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具体、充分的体现。(1)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完善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3)增强律师作用,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4)完善了询问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5)调整简易程序范围,增加被告人权利,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6)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7)设置附加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二、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十分重要。

1.明确举证责任。实践中,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比较清楚的,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修正案弥补了这一缺陷,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点。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对证人的保护不力。修正案增加规定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也可以请求予以保护。同时对证人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3.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明确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的制度。设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此次修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一大亮点。修正案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还规定了公检法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三、完善强制措施,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正案对逮捕的有关条件作了细化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b9736593.html,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一审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一审 07/2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被告人能够不出庭 B.能够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能够派员出庭,也能够不派员出庭 D.能够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C) 【原解析】选项A属于明显错误。《刑诉解释》第22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理应 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 项诉讼权利。被告人能够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实行陈述和辩护。 审判员能够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 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能够出示、宣读主要证据。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同公诉人实行辩论。审判员在 必要时,能够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理应 当庭宣判。可见,被告人是必须出庭的,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能够适 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 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简易 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而非人民陪审员,故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 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能够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实行 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b9736593.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执行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执行 05/37.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 诸实施的机关。下列相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准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 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 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答案】A(本题答案没有变,但是BC两个选项的依据变化了) 【原解析】首先,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理应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规定,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理应由人民法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 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理应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理应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理应强制缴纳;如果因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能够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无罪或免除处罚 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 院自己执行。所以A选项准确。

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十二) 审判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 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 恐怖活动案件;(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而刑事诉讼中,只能由下向上转。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3、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一、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要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把握如下几点: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3.是“认罚”而不是“认罪”,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4.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5.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无异议的,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7.应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 从试点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当运行的关键制度。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以保障认罪或者自白的任意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审判环节增设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非自愿

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规定程序转化机制赋予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反向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多种学说:一是“同一标准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动摇或者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坚持同一标准,证据规则适当从简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三是“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较不认罪案件做一定程度的降低,达到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四是证明标准分层说或者证明标准差异说,即区分认罪与否或者区分不同程度构建差异化标准。从《试点办法》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和第222条的规定看,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始终从准入和准出两个环节坚持证据标准不降低,可以说,该选择是对我国国情的充分尊重。 二、捕诉合一 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将其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合并或者重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由同一检察官或者同一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模式是提升刑事司法公正的适宜举措,有助于加强主证复核,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题题库及答案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题题库及答案 关于刑法的知识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刑法的知识题库,希望大家可以更加了解相关知识,防止违法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己。 一、判断题 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X)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X )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Y )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X)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X)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Y)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X)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 X)(应当如实回答) 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X)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Y)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X)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Y )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Y)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X)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X )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Y )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会见。( X )(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Y) 1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派员在场。( X) 2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X )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实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b9736593.html,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实施 作者:李永恒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年第08期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它的规定与实施深深影响着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该文主要试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以及在贯彻实施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和谐社会;刑事诉讼法;人权 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依法治国上了新台阶。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对我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今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以来的首次“大修”。新刑事诉讼法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 1.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改,这第二次“大修”,其重要内容如下: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我国法律体系。这次,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这不仅具有宣示性,也具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完善证据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首先,增加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有罪,这是相当大的进步。其次,在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外又增加了规定电子数据。另外,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可例外及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的制度,充分顾及了我国的人情、不愿意得罪人的传统观念。这些增加的条款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完善强制措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进一步细化逮捕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还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这些新的修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还能尽可能过早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就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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