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现场管理办法(通用)

项目现场管理办法(通用)
项目现场管理办法(通用)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项目现场的制度、流程管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地现场管理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一、本项目参建单位:

1、建设单位:

2、代建单位:

3、勘察单位:

4、设计单位:

5、监理单位:

6、施工单位:

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包括其委托的管理公司和造价咨询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

二、本办法涉及范围包括:

1、工程会议管理办法;

2、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5、其他管理制度;

6、现场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7、驻场设计代表管理办法。

1.工地会议管理办法

1.1会议基本规定

1、工程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每周星期三下午15:00点,其它例会召开视情况而定;

2、会议召开地点除特殊情况外均在腾讯项目施工会议室;

3、会议召开前一天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上报本周汇报材料,监理公司在例会召开前审核完成并上报业主一份;

4、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召开。

1.2参会人员

1、监理项目部:总监(或总代)、专监;

2、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经理、安全总监(必要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总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参会);

3、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人以及代建单位现场代表或其他人员;

4、会议实行签到记录,不得代签。

1.3会议内容

1、会议开始后,首先由施工单位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一周来工程施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项目作出客观分析,定制合理的补救措施,并确定未完项目的完成时间;

2、施工汇报下周目标计划情况,并提出哪些需要业主协调的内容;

3、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本周发生的具体技术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下周较为复杂的节点做法提前进行现场讨论,确定施工做法;

4、施工单位安全总监对现场存在的安全情况及下周安全重点具体管理动作及措施作出汇报;

5、监理项目部汇报上一周监理工作情况,对施工单位总体汇报做出客观评述并提出具体要求;

6、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汇报,并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等);

7、业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汇报做出客观评述并提出要求;

8、业主对现场的施工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向监理、施工单位下达业主施工指令、质量要求标准、节点完成时间等内容;

9、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具体制约工程计划目标完成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业主协调解决的问题;

10、其他参加会议单位提出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问题,现场进行讨论,并最终将讨论结果记入会议纪要;

11、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会议讨论,业主拿出最后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此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监理例会由项目监理部整理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客观、真实反应会议协商讨论一致的内容,并于第二天下午17:00点前发至工作群,持不同意见者应于2日内书面回复监理机构;超过2日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本会议,监理公司盖项目章后生效。

1.4会议纪律

1、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业主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获准后方可不参加,未请假不参加会议的人按每人每次200.00元处罚;

2、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人员按每人每次100.00

元处罚;

3、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期间必须将手机调成振动或静音状态,并不得在会场大声吵闹,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4、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服从主持人的指挥和安排;

1.5工程例会管理制度实施时间

从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

2.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2.1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层次化的进度计划系统,保证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进度计划系统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人员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必要时编制交叉协调施工计划,指导多工种、专业的交叉施工。以上计划每月25日17点前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一式四份报监理公司、建设(代建)单位审批。

总监确认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呈报建设(代建)单位备案。每月25日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提交经各方核定的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报告以及下月施工计划;每周例会核对本周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每项工作未完成罚款1000元。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低于计划量80%时,处2万元经济处罚,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进度专题会,要求施工单位查找原因,找到对策,在2日内调整进度计划,调配资源配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进度,同时加强日进度、周进度的检查控制;第二个月月工程进度完成量仍然低于计划量80%时,处5万元经济处罚,同时建设(代建)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法人或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到现场蹲点督战,并根据情况更换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职人员。

2.2进度控制要求:在施工单位工程进度不能满足要求时,为按期完成约定的工期目标,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滞后程度,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力、财力、物力,修改施工方案,调整施工方法,对施工机具,工作时间等方面进行调整,以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若无异议,应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并于3日内回复,监理单位会同建设(代建)单位核查;若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监理和建设(代建)单位进行沟通。

2.3工程暂停与复工:施工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通报后不认真落实、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在征求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后对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处2万元经济处罚;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限内消除事故隐患并采取有力措施能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后,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由监理审核批准后继续施工。所停工的时间不能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不得办理工期延长确认单。

2.4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单位征求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后,按延迟的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10万元经济处罚,处罚结论形成书面文件,并在当期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时扣除。

2.5施工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按约定工期完成1.1期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同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每延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天的处罚,最高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1%。如施工单位最终按照约定时间2019年3月2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约定施工范围,将免于各进度过程中的罚款。

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3.1 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并书面报送建设(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三检”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样品及样板制度,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材料均须报审,分部分项工程均应制作工程

样板段,所有材料样品和工程样板均应得到审批后,方可正式采购、施工。

3.2 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每道工序自检合格后,书面报请监理验收,经监理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应报验的工序未报验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视上道工序质量为不合格,必须剥开检查、打掉重做或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经设计认可,并视情况处以罚款5000元/次/项。

3.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以及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向监理、建设(代建)单位进行工序报验前,必须认真自查、自检,如实填写自检资料,如因三检不力,监理、建设(代建)单位检查主控项不合格,除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限期整改外,并处以罚款500元/次/项。对监理单位查出质量问题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后,未向监理提出书面整改复查报告,未经复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擅自隐蔽的视为该处质量不合格,并按3.2条相关条款执行。

3.4 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0元/次罚款。

3.5 施工工作面出现明显异常,经监理或建设(代建)单位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罚款50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

3.6在混凝土浇筑之前须填写《砼工程浇灌令》及上报相关附件资料,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代建)单位专业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才能进行混凝土的浇筑,否则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3.7每一检验批(循环)、分项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填写质量评定表。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归档。

3.8各分部及单位工程完成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提交监理部审核。

3.9 材料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每月25日向监理、建设(代建)单位报送下月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先提供样品,经监理、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后方可大量进场,认定样品贴上《样品批准标识》存放监理单位或建设(代建)单位样品库房以备验货时对比用。一切进场的建筑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其质量证明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并由监理单位根据复检报告或合格证确认其质量、品种及生产厂家,符合要求报建设(代建)单位认可后,才能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采购和供应;材料进场12小时内,必须报请监理公司和建设(代建)单位现场检验,需取样的材料必须由监理现场见证取样,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质量的确认要有记录。没有出厂合格证、未经复试检测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使用,若擅自投入使用,视为不合格。如检测、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在12小时内退场。违反本条规定,将处以5000元/次罚款。如发现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或未经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认可的材料用于工程上,除无条件返工外,并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如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处以2000元罚款。

总包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的使用管理。对于场地内的材料,必须对其进场时间、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检验状态、数量、厂家等进行标识。对于重要的材料,如水泥、钢筋、混凝土、防水等各种材料物资进场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进场台帐记录制度,充分反应所进购材料的相关信息,经监理、建设(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根据需要随时查询。

工程使用的商砼,施工单位需在进行砼浇筑前1天以书面《供货通知单》告知商砼站,并将商砼站提交的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及水泥、砂、石、外加剂检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作为存档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将商砼供应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4.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4.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4.2 施工单位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安全总监。

4.3 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临边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4.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大检查;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监理单位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5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编制计划及进度表,以确保所有现场人员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承担其工作任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得上岗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

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4.6 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中的风险特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4.7 现场不安全行为或物的状态及不文明施工现象处罚管理办法:

4.7.1 总则:安全、文明施工违规违约行为的罚款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7.2 发现现场施工不佩戴安全帽或吸烟或酗酒作业,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发现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300元。

4.7.3 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特种操作或指挥人员未报审,未持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每人每天罚款500元。

4.7.4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离开工地必须书面请假并得到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意,否则罚款1000元/天。建设(代建)单位、监理要求更换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退场每天每人罚款500。威胁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的人身安全的行为,罚款10,000元/次。

4.7.5 高支模未经专家评审或未经各方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款5000元。

4.7.6 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或擅自离岗或野蛮施工或野蛮指挥,不服从监理、建设(代建)单位劝告,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7.7 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或对监理通知书和建设(代建)单位不及时回复的,发现1次罚款10,000元。

4.7.8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不到岗,每次罚款500元。

4.7.9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生产或擅自进行变更,发现1次罚款5000元。

4.7.10 工人进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发现每人次罚款500元。

4.7.11 作业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每项罚款500元。

4.7.12 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废水泛滥或堵塞下水道,监理通知而未及时整改者,罚款1000元。

4.7.13 材料堆放不整齐,或堆料未挂品种、名称规格,监理告知后而未及时整改者,发现每处罚款500元。

4.7.14 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发现1次罚款500元。

4.7.15 在施工场地及生活区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现象,发现1人次罚款500元。

4.7.16 在施工场地及生活区随地大、小便,发现1人次罚款100元。

4.7.17 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监理告知后而未及时整改继续使用者,罚款1000元。

4.7.18 临边、洞口等未按要求设防护或防护不规范,监理告知后而未及时整改者,复检防护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1000元。

4.7.19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责令整改,同时罚款500元。

4.7.20 现场防火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每项罚款500元。

4.7.21 气瓶使用无防震圈和防护帽或存放时平放,气瓶间距小于5m,距明火小于10m 又无隔离措施罚款200元。

4.7.22 钢筋机械、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罚款200元。

4.7.23 现场使用不合格插座或地插罚款100元。

4.7.24 吊装每项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物件超载、散件没有绑扎或无专人指挥,每次

罚款1000元。

4.7.25 脚手架拆除、超重吊装、大型设备安拆、挖掘机作业、危险点未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或专人警戒每次罚款500元。

4.7.26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未采用TN-S系统的罚款500元。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失灵的罚款500元。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志罚款500元。配电箱出线混乱的罚款500元。配电箱无锁、无防雨措施的罚款200元。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罚款500元。潮湿作业未使用12V电压照明的罚款500元。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的罚款500元。架空线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未使用五芯电线(电缆)的罚款500元。电缆架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丝的罚款1000元。空气开关、闸刀等设备老化、损坏的罚款1000元。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罚款1000元。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的罚款500元。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的罚款500元。用电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罚款500元。

4.7.27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必须经过洗车池,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对冲洗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否则每次每车罚款500元。违反渣土运输车辆(土石方运输)的政府规定的,每次每车罚款1000元。

4.8对每次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报建设(代建)单位备案。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并回复的处1000元/次处罚。

5.其他管理制度

5.1 施工单位未按照指定时间或定期报审和报送的资料,或工程资料报验与工程实体进度不同步,或上报资料填写多处错误,处以1000元/次罚款。

5.2 施工单位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

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同时,施工单位应在5天内调换合格的,经建设(代建)单位认可的代替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处罚1000元。

(1)经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安全达不到合格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管理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不积极配合建设(代建)单位及监理工作、不积极执行建设(代建)单位及监理指令的施工管理人员。

(2)严重违反建设(代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工地现场管理制度或规定者。

5.3 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出现场人员的管理,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和办公现场,否则处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施工单位接受新闻媒体有关工程的采访时,应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否则,处罚10000元/次。

5.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因本工程质量、安全和其它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的负面消息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将会给本工程及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00元/次的罚款,施工单位同时承担给建设单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避免产生纠纷。如出现因工资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农民工围堵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妨碍建设单位正常办公,或建设单位因此受到劳动部门等的调查,建设单位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承包人同时承担给建设单位因此的一切损失。

5.6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建设(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施工单位同时承担给建设(代建)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5.7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款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工程正常施工的,必须立即返还挪用款项,并处以挪用金额2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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