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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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附件: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财务登记

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

(二)组织形式变动;

(三)分立或合并;

(四)控股股东变动;

(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第三章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标准。

(二)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对金融企业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事务所名称、聘任期限等情况。

第五章财务信息报告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政金融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财政部考核、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登记情况、财务信息、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地方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第三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财务登记文件,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以及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以及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四)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

(五)违反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互联网金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金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报表编制说明书(doc 1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报表编制说明书(doc 120页)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发 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个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四章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五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l.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l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l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数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立法建议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立法建议 随着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纷纷设立,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上更加积极主动。目前,全国各地在成立省级金融办基础上,大部分地级地(市)、县(市)也都成立了各自的金融管理机构——金融办公室,行使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我国《十二五规划》将“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因此,立法规范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是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规定的不足及对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影响 (一)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规定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主要有以下法律文件: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并要求地方政府防范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规定不足的主要表现 1.金融管理基本法律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规定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权限主要表现在国务院授权和部委的委托;二是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内容缺失。有关地方金融发展规划、职责权限等金融管理内容规定的缺失,使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金融业中无法可依。 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分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各自或联合颁布

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XXXXX有限公司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 第一讲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说明(上)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发是继《企业会计制度》颁发后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它对规范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制定背景 (一)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潮流,统一开放的全球化市场规则正在形成。为全球化的金融运行提供公共准则和监管框架的国际清算银行,支持产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国际性标准的出台都对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正在制定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二)会计判断的职业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日趋增多,会计处理对象日益复杂,加之人们对会计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因而在客观上就要求会计师必须运用职业判断,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恰当的处理。 (三)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步伐不断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不发达地区的机构网点,按经济区域和业务需要重新整合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逐步成为市场经营中的独立主体,客观上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四)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和会计法规建设日趋完善。1999年10月,新修订的《会计法》出台;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上述制度的出台使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和明确,主要体现在:在考虑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同时,充分肯定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明确了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科学确立并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 (五)我国金融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差。1993年,我国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由于当时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可否认地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的痕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会计只是按照国家财务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因此,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不能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本要求,不能真正体现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率、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不符合金融企业实际,导致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又如,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凡此种种,造成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失真。 同时,不同性质的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同一银行业务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差异巨大,造成同类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不可比。以2000年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为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除存贷业务执行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他业务均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为《企业会计制度》);上市银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地,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每一种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在财务方面制定自己较需求的财务制度。以下为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

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时间:2014-07-23 15:30来源:未知作者:过水青春点击:2873次 每一个公司都有财务部门,其财务部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财务会计的工作十分重要。如何制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呢?以下整理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

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 发表时间:2019-09-21T23:16:53.0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华玉龙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增快,各地区金融自由化和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也随之加快,但是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了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加剧,因此强化地方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迫在眉睫。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开放协作局内蒙古通辽 028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增快,各地区金融自由化和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也随之加快,但是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了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加剧,因此强化地方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迫在眉睫。地方政府区别于其他专业的监管机构,其身上肩负的责任更大,监管权力更小,因此应扩大地方政府监管范围,对监管体制和监管能力进行改革创新。此篇文章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给出了相关建议,仅供相关部门进行参考。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 地方金融的含义是指由地方政府承担主要风险责任,并且负责审批的金融机构,具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是维持当地金融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其身上肩负着规范地方经济、区域金融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的职责。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地方金融自由化,从而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存在错位现象,增加了地方金融发展的风险。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当地的经济建设,地方金融机构的扩张提供了发展空间,造成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着,权责不对等现象,当发生金融风险时,无法及时灵活的进行规避,在提高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和监察机构的配合。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①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④保障金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的迫切性 地方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服务形式,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金融和我国金融体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地方金融机构包含很多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机构,例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十分有利的填补了大型股份制银行对于地方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漏洞,可以很好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民贷款困难的问题,根据我国银监会最新的数据表明,地方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全国金融机构的2/3,地方金融机构已经和地方经济相互融合、相互支撑。 截止2018年底,全国有1616家农村商业银行、1427家村镇银行、小贷公司8394家、2128家融资担保公司,各类的投资公司和民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典当行、寄卖行、P2P等公司更是不可计数。 当前,一场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风暴席卷全国,从现实看,这场金融改革有必要性,全国各地类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都处于散乱状态,监管分属不同部门,而这类金融机构又被正规金融监管机构边缘化,实质处于野蛮无序生长状态。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类金融机构发展迅猛,由于金融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并存,一些金融风险事件时而发现苗头。由于金融业务具有风险外溢和专业性,所以必须要强化其监管,否则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脆弱、业务操作不规范、经营方向发生偏差,已经并正在滋生较大经营隐患,亟需强有力的、专业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集资事件,出现了校园贷、房车贷等暴力催贷现象,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 2.1多头监管,监管责任不明确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许多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外还存在着非银行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并且监管主体十分复杂,造成了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并存,且监管效率低下,形成了许多监管漏洞。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监管主体专业水平较低,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无法做到提前预防,在风险发生之后才采取补救措施,但往往在风险发生后,已经为时已晚,并且相关负责人对于风险的认知能力不足,无法做到权责落实,造成监管责任不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类盲目性扩张造成多头监管,多头监管容易发生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由于在某些领域如非法集资,监管责任不明确,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在发生风险后,由于权责不对等,使各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 2.2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检查和行政罚款等措施,对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则有所忽视,主要是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地方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人员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措施有限。二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类的风险检测手段缺乏改革创新,对于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经验不够。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的方式选择上,一般主要是选择外部监管,这就造成了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对金融风险发生时的有效预估和控制,常常是在风险发生之后才选择补救措施,而那时已经为时已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定量指标体系缺乏规范性管理,监管体系不科学、不够严谨,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预估,对于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分工不明确,缺乏合理的监管计划。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分析 3.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努力提高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最终目的。地方政府担任着许多管理职能,其中发展地方经济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因为经济的发展能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当地的发展程度,加强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幸福感。另一方面,加强对地方金融经济的监管,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金融进行高效有利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地方经济能够高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地方金融风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这关系到当地经济的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地方政府的形象树立和竞争力也有一定影响。 3.2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风险控制是指在具体的行政区域内对金融机构所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预估判定,对可能发生的金融灾害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特征具有区域性。地方经济的发展十分容易受到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金融风险极易造成无法预估的经济损害,甚至可能会蔓延到周边地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受全球化趋势影响较重,同时又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融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融企业的自身经营和发展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金融企业也面临了很多的问题,其中财务管理问题较为突出。本文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球化的经济形式使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金融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金融企业的自身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的现代,如何做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如何进行管理,以应对当今的市场经济形势,是保证金融企业自身生存的必要条件。财务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是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在财务管理当中,需要从投资到分配进行全程的管理。财务是企业的命脉,对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企业

更是重要的基础,也是决定金融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部分。在金融企业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的同时,相应的历史机遇也随之而来,金融企业抓住机遇,进行适当的自身调整,可以实现快速的发展,是金融企业保证自身发展动力的重要工作,管理和技术决定了一个金融企业能否在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中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利润最大化是追求的重要目标,做好利益最大化要进行良好的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实现金融企业自身的最大收益。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不仅仅是指金融企业自身个历观念的创新和变化,同时也应该包括金融企业整体的经济理论和内部组织的发展,同时依靠技术的和管理的,实现金融企业自身的强化,不断的融入新鲜的力量,保证金融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能力。 1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财务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在金融企业内部的管理团队中,财务管理人员对于金融企业的内控意识不足,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内部管理监督的认识上,只停留在传统的监督工作和管理牵制,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整体的管理意识。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存在意义,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完善的财务管理的意识,或者在管理工作当中,不能进行有效的落实与实施,浮于形式。在金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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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 , 包括银行( 含信用社, 下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 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 核算,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利用。 (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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