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行政执法程序必知

2012行政执法程序必知
2012行政执法程序必知

行政执法程序

一、概念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三、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四、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

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执法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特征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原则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

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表现形式

通常采取: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其它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城管局舒勇 2009年,是我县“项目建设服务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同时理顺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过调研,现将我县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县城市管理局设一室二科,为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和法规宣教科,根据相关职能设七个二级机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维护处、渣土管理办公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广告管理办公室。 城市管理工作是打造优良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城管各部门通过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大城管”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网络不断向纵深延伸为充分调动城管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发展,县城管局在完善县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在各乡镇设立了城管中队,城市管理工作向全县推进,同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的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局领导不定期检查、局督查室日常督查、二级机构自我督促的“三级督查”工作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有效协调下,县城管局与其他一些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推进城管执法工作,

解决了过去部门间执法职责交叉、单打独斗、衔接不顺的弊端;与高塘岭镇政府联合,建立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联动工作机制,使城市管理深入到县城每一个角落。 2.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城管难题 如通过疏导与执法相结合,控制流动摊担的无序蔓延,尝试摊点管理新途径,在电子街等地设臵早夜市摊片,引导民众规范经营,有效改善了以前零散、混乱的局面。又如在环卫方面率先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城区面积迅速扩大与清扫管理严重滞后的矛盾。又如城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些背街小巷、无人管理的小区等垃圾乱扔乱丢、管理乏力的问题。 3.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人性化,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望城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疏堵结合,取消了每月立案罚款的硬性指标,强调办案质量,实行“首犯不罚制”,教育、警告与处罚相结合,去年办理的497例案件中,没有一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良好畅顺的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执法依据不足,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 虽然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综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因此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造成了执法难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范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 8月8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 A、五十 B、一百 C、五百 D、一千 解析: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 A、五十 B、一百

C、五百 D、一千 解析: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 )决定是否立案。(D) A、24小时 B、5日 C、7日 D、及时 解析: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4、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D)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体系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以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为论述点,对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城市环境。 标签: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模板】

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XX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XX市禅XX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市禅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禅XX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禅机编〔2014〕25号)赋予本局及各科室的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和区公路局各职能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科室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应当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经费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局局长是禅XX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区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执法责任。 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以及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各科室(局)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副局长负责。 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室(局)执法责任人负责。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

【心得体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现行分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执法经费缺乏保障、社会形象不好等问题。近年来,各地为了纠正执法乱象,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作为执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基本路径,积极探索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强化执法机构和职责整合,从机构改革层面彻底解决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人员素质等问题,为改革创造了宝贵经验。本文在调研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系统分析了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措施建议。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现状。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是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其所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现行执法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必然性,对行业管理和发展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膨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建立健全的同时,也随之伴生了机构膨胀、人员超编的情况。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目前,系统内共有7个执法门类。多支执法队伍同时上路、下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造成力量分散、执法成本高,难以形成合力。 三是执法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目前地方大部分执法机构都是事业

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且各地执法机构在机构级别、机构名称、权力取得来源等各不相同。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没有落实到位。基层执法机构经费主要靠执法获取,致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趋利执法。 五是社会形象不好。公路“三乱”问题作为一种顽疾,与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关联。多家执法机构上路,处罚标准不一、重复执法、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等问题经常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情况。国务院自2000年开始提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并多次发文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要求和部署,在不同省、市开展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部在系统内部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即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部根据这一思路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重庆和广东作为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省份。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6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07年7月,广东省交通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2010年12月,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挂牌成立。2014年8月,基于从体制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河南省政府组织启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打造“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 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内乡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市局法制科: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了由局分管领导带队的执法检查组,深入各执法单位和执法现场对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明执法情况 重点对各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法制室、公路执法现场等部位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均能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要求,着装整洁、风纪严整,热情对待服务对象,执法过程中能做到态度端正、文明用语,按照《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要求进行执法,未发现不文明执法现象。 二、规范执法情况 着重对各单位执法文书、档案卷宗等书面资料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规范,公路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实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合理适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基本能按照规范执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落实,但也有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文书填写不够准确、卷宗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在下步工作中有待进一步整改。

三、日常管理工作 对执法工作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认为,一是能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制工作。成立法制室、交通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法制专干。系统各执法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立法制室、稽查队、督查队等机构,明确具体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二是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目标考评细则,按照“一把手”分管领导和法制工作人员责任,从机关到系统各单位自上而下签订目标责任书,使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三是严格执法证件和执法车辆管理。对系统所有持证人员和执法车辆详细信息进行统计备案,逐人逐车建立证件管理卡,做到持证人员和执法车辆一人一卡、一车一卡,基本信息完善齐备。四是严格执法文书管理。在文书申领和使用上落实登记、签名、报告、审批等制度,实行按需发放,及时报备,一案一卷的规范化管理。五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向社会广泛宣传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法制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平时工作中加强对执法人员办案程序意识、文明执法意识的经常化教育。每年制订法制培训计划,择时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行政赔偿情况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好不好 篇一: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交通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xxx:xx年3月份第一批到梅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单位的人员,至今工作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半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执法局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向综合多样性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管好自己的言行: 一年半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去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完成好各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上保持同同志们的同步,协调大队领导处理好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交通参阅2018-03-16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彩 N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暴露的问题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现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授权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由其所 属的专业局(处、所)各执其法的分散执法模式。 一是机构林立,人员编制矛盾突出。 二是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机构性质定位不合理。 四是执法经费缺乏保障。 五是公路“三乱”时有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与存在多支执法队伍、执法体制不顺缺乏执法保障有深层次的关联性。 对分散型执法体制进行改革调整,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成为大势所趋。 (二)国家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政策部署和要求。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996)。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 4. 2010年后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 《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13)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交通运输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20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 6.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 积极推进包括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 (三)改革经验表明,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总体情况。 重庆、广东;福建、河南、桂林改革试点省份 江苏、西藏、四川、浙江、北京等地也对综合执法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点。 (二)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 一是部门内部小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部分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 1.北京市 成立了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但路政没有纳入综合行政执法。 2.江苏省 一是推进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二是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河南省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部门内部大综合型; 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领域的大部分乃至全部领域中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模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 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 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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