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8]1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

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分拣加工处理中心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总论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1.1.2项目法人单位:北京市华京源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 1.1.3建设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村9号 1.1.4总占地面积与建设容 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占地4.4万平方米,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规模14000平方米,重点建设改造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完善再生资源仓储中心的功能;第二期建设规模12000平方米,重点扩建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处理中心,对分拣加工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电子信息管理平台。 1.1.5建设规模 本项目拟建设规模为交易分拣加工废塑料10万t/a、废钢铁45万t/a、废纸25万t/a;其它15t/a。 产出塑料工业基础原料9.3万t/a、再生钢铁工业基础原料44.775万t/a、再生纸工业基础原料24.875万t/a1。其它原料14.925t/a。 1.1.6建设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755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万元,建设期利息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1注:在回收分拣过程中损失1.125万吨/年,其中水分损失2.98万吨/年,含少量废塑料等的泥土固体废弃物0.48万吨/年。产生含废纸的泥土0.05万吨/年。产生含泥土铁粉和铁锈0.16万吨/年。

1.1.7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1年(不含前期工作)。 1.1.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资源循环与利用水平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75-2006,颁布静脉产业类(资源再生利用产业)生态工业基地标准(试行)。 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完全达到标准要求。 表1.1-1国家环保行业标准及本项目达标情况 (2)国家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措施》,国土资发[2008]24号 1)土地等别划分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村9号,该区土地已列入北京市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规划用地。 2)投资强度控制措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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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 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佥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前“废旧

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型、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l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设立原则

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设立原则 一、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1、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二、分拣中心: 1、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以便集中进入集散市场或销售给加工企业,解决由分散污染变集中处理的问题,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 专业性分拣中心: 1、对再生资源按照分类标准及品类、品质、规格要求,集中进行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以及按产业化和环保要求进行加工处理的加工场所、基地或园区。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产品、废造纸原料、废塑料等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分拣加工处理中心。 三、设立原则: 1、专业分拣中心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在当地商务部门指导下,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立。分拣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不拆除的承诺。 2、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

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重庆市商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 ( 点 ) 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 ( 统一规划、标识、着 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 ) 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 ( 点

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 ( 点 ) ;乡、镇每 25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点) 。 第四条 回收站 ( 点 ) 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平方米,门面招牌采 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 ( 点 ) 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 ( 点 ) 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 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 ( 点 ) 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 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 ( 点 ) 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 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 ( 点 ) 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 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 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 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 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 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循环流程,以实现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由此可见,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原生资源称为第一资源,再生资源称为第二资源,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每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炼钢8500吨,节约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煤,少产生1.2万吨废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能1.2万吨标煤,节水100万立方米,少排放废水9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 再生资源有三大优点:一、它是宝贵的有用资源;二、由于上游产品的更新和淘汰,它又是不断增长的资源;三、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污染的废弃物排放。因此它是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资源。总而言之,再生资源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是缓解当前资源紧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压力的重要途径。由于再生资源具有上述特征和优点,该行业又被视为“社会静脉产业”或“第二矿业”。上世纪末,发达国家再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标准

**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标准 为加快推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应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一、分拣加工中心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 二、分拣加工中心的建设,应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在我市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设立。 三、分拣加工中心的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专业单一的分拣加工中心占地15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占地1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基地、园区3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 五、分拣加工中心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经营、加工、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经营者应对拥有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土地房产使用权期限达10年以上。 六、分拣加工中心生产线均不准露天作业,生产线地面应作防水、防

渗透处理,个别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专业生产线厂房应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七、分拣加工中心经营货场、加工处理、办公管理、生活服务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间应用绿化带隔离。货场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经营生产需要且内外畅通。 八、供电电源由当地电网供给,应有可靠的供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九、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货场、经营、生产、生活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十、分拣加工中心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有废气、废液等产生的分拣加工中心,应设检测室,配备水、气等常规标准检测化验分析仪器和检测设备。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回收体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等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涉及到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1第一章总论 (1) 1.1 基本情况 (1) 1.2 项目业主简介 (2) 1.3 编制依据及原则 (3) 1.4 主要经济指标 (5) 1.5 主要研究结论 (6) 2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6) 2.1 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 (6) 2.2 项目背景 (7) 2.3 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9) 3第三章市场分析 (13) 3.1 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分析 (13) 3.2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状分析 (14) 3.3 县域内再生资源行业现状分析 (15) 4第四章项目建设条件 (17) 4.1 区位优势明显 (17) 4.2 基础设施完善 (17) 4.3 再生资源丰富 (18) 4.4 经营网络齐全 (18) 4.5 销售渠道畅通 (19) 5第五章建设内容及规模 (20)

5.1 建设标准 (20) 5.2 项目建设规模 (21) 5.3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22) 5.4 建设特色 (23) 6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 (24) 6.1 指导思想 (24) 6.2 基本原则 (25) 6.3 总体目标 (26) 6.4 技术方案 (26) 6.5 管理方案 (27) 6.6 实施办法 (27) 7第七章进度安排 (28) 7.1 项目实施计划 (28) 7.2 项目建设横道图 (28) 8第八章环境保护与安全 (29) 8.1 环境保护 (29) 8.2 安全 (30) 9第九章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31) 9.1 组织机构 (31) 9.2 劳动定员 (32) 9.3 员工来源及培训 (32) 10第十章投资估算 (33) 10.1 投资估算 (33) 10.2 项目资金筹措 (35) 11第十一章效益评价 (36)

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再生金属产业原料的60%~70%依靠进口,进入21世纪以来,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起来,目前在建或建成的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已达15家,年处理废金属占我国进口总量的50%以上,交易量较大的国内废物回收交易市场也有10家,园区和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再生金属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原料保障。 一、进口园区和国内市场发展现状 为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2002年9月,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在浙江宁波召开了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座谈会,会上就加工园区的发展方向、园区模式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会议认为,为了指导加工园区的建设,应尽快制定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环境保护指导意见。受环境保护部污控司的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于2003年初完成了《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关于促进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圈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5年正式发布了《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我国己有宁波镇海、江苏太仓、福建漳州、浙江台州和天津子牙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环境保护部已同意河北文安、广东江门、肇庆和梅州、山东烟台、广西梧州和玉林、江西鹰潭等地开发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并批准了江苏张家港建设废汽车压件拆解试点园区。除了上述国家批准建设的园区外,广东清远、辽宁沈阳、河北大成等地园区建设也己初具规模。目前我国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处理的废金属占到我国进口废金属总量的50%以上。我国已建成了15个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这些园区都是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极大地方便管理和资源集聚,提升了我国再生金属产业的形象。 2003年,环境保护部发文确定浙江宁波再生资源加工园区为试点园区,将天津子牙和广东肇庆园区列为“圈区管理”园区,2007年,山东烟台、广东肇庆、河北文安等园区也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的验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产生了大量的各种废旧物资如废钢、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等,各种类别的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像雨后春笋似的发展起来,我国已兴起了河北保定、浙江永康、湖南汨罗、山东临沂、四川新津、河南长葛、广东南海和重庆等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此外,一些专业化的园区如安徽界首的再生铅、江西丰城的再生铝、湖南永兴的贵金属、江西贵溪的再生铜市场也在加速建设发展。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交易市场的发展,商务部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在全国26个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家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2009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已有29个城市和11个交易市场作为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 二、园区和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建设园区的初衷是将分散在各地定点加工企业集中于园区便于管理,目前国家对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除了通过验收的试点园区在定点企业数量和进口量有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来看下面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新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基本情况 1.1.1项目名称:新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1.1.2项目性质:新建 1.1.3项目实施单位: 1.1.4法人代表: 1.1.5项目主管(协作)单位:石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1.6项目建设地点: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 1.1.7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容: 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容是:建设再生资源信息网络平台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在各乡镇组建直营收购站点20个,邀请全县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约50个加盟。对以上70个网点进行门面标识牌和服装佩饰规、完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经营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总部拟占地50亩。分拣中心主要包括新建厂房、仓库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共7400㎡,完善分拣中心的集散、储存、分拣、交易功能。购置计量器材、剪切机、轻料压块、打包机,半自动废纸打包机、刨车、变压器,金属削皮机、粉碎机、甩干机,消防设施、回收车等设施设备。 1.1.8建设期限:10个月,即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 1.1.9项目总投资:本项目建设总投资128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86万元,流动资金200万元。工程建设投资578.00万元(新建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3%;土地征用3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8%;设备购置投资15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8.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等。

1.2项目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1286.00万元,资金筹措采取三种方式筹集。一是项目实施单位自筹786.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1.00%;二是申请银行贷款3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00%; 三是申请“新网工程”专项资金20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00%。 1.3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项目实施单位介绍 本项目由石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招商组建新公司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定名“石台县新源再生资源回收”系石台县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的重点企业,公司拟投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定员105人。公司总部设在仁里镇秋浦西路原七里供销社。同时在各乡镇组建20个直营网点。 1.4项目业务围 项目运作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主营:收购销售废钢铁及各类废旧有色金属3000余吨,收购销售各类废旧商品如电子电器、废塑料、废轮胎等物资10000余吨,收购销售三类废旧商品如废书刊、报纸、黄板纸50000吨。年营业额2500万元。 1.5项目编制依据 1.5.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8]1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

关于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体系建设可行性报告定

关于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体系建设 项目建议书

目录 第一章行业分析 .................................................................................. - 1 - 1.1 行业现状........................................................................................ - 1 - 1.2 市场容量........................................................................................ - 7 - 1.3 竞争对手分析............................................................................. - 11 - 1.4 行业发展趋势............................................................................. - 13 - 第二章分拣中心规划........................................................................ - 17 - 2.1 两网融合分拣中心项目(15个)........................................ - 18 - 2.2 标准化分拣中心项目(85个)............................................ - 22 - 第三章合作模式 ................................................................................ - 26 - 3.1 合作原则...................................................................................... - 26 - 3.2 合作内容...................................................................................... - 26 - 3.3 合作结算...................................................................................... - 27 - 第四章分拣中心标准、边界及加入条件....................................... - 29 - 4.1 立项标准...................................................................................... - 29 - 4.2 选址标准...................................................................................... - 30 - 4.3 建设规模...................................................................................... - 31 - 4.4 设备工艺...................................................................................... - 32 - 第五章溯源系统应用........................................................................ - 34 - 5.1 溯源系统介绍............................................................................. - 34 - 5.2 技术先进性 ................................................................................. - 37 -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施方案(最新) 再生资源回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渠道。为了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减轻垃圾处置压力,促进资源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文件《XX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X委办﹝X﹞85号)、《XX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X﹞291号)、《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X﹞46号)、《关于印发X年各区、县(市)治理固体废物工作专项考核细则的通知》(X治废办﹝X﹞18号)等精神,结合XX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高水平”打造生态宜居城市,努力实现XX新崛起的发展目标,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大力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治废”工作要求,精准施策,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有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变废为宝,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在政策制定、行业规划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完善

支持政策,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2.坚持统筹当前和立足长远相结合。着眼当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同时,立足长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坚持突出重点和兼顾全局相结合。以主城区为主,城乡统筹,因地制宜,以规范建设分拣中心、回收网点为重点,以推广先进回收模式和培育龙头企业为主线,着力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X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一步健全,居民小区、中心(行政)村普遍设置回收网点(标准化回收站,下同),完成全市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85个,力争达到100个;提升或建设1至2个分拣中心,年分拣能力达到8万吨。加快推广先进回收模式,实行“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培育出1至2家年回收1万吨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示范龙头企业。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上级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源头回收网络。回收网点布局合理,择优引进回收企业,以方便居民交售再生资源为原则,每个居民小区(或1000户左右)、行政村(或2000户左右)设置一个回收网点,每个网点营业面积10平方米以上。商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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