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的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采购时应进行感官检查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有效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入库前由库管员进行验收,作好验收记录。

四、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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