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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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是基于

海上运输风险而产生,但却不同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共同海

损制度起源于古代习俗,共同海损中的分摊义务并不是根据任何

合同的条款而产生,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习惯。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早在海上保险问世前就已形成,正是这个原

因“风险活动中的当事人,不论其财产是否保险,他们都应承担

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其中一方当事人参加保险,对共同海损的

理算没有丝毫影响。所以说,共同海损是完全独立于海上保险的

一种法律制度。共同海损不因海上保险法的任何规定而受到影响

或变更,保险合同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只能对其起到限制或除

外的作用。

一、共同海损行为

《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

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从保险的角度出发,也对共同海损行为做

出定义,其中第66条第2款规定如下:“为保护同一航程中面临

危险的财产而有意地合理地做出或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的,就构

成共同海损行为。”中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尽管上述法律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所采用的措

辞并不一致,但都体现了共同海损中最基本的原则,即采取的措

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海损中的“共同”意即“由大家

共同分摊。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这就区别于‘单独’海损’,。

此外,根据上述所列举的定义,不难看出,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

两个方面:其一是共同海损牺牲;其二是共同海损费用。牺牲与费

用之间的区别,在海上保险中尤为重要。其重要性可充分体现在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2款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共同海损牺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船长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避免

共同的危险而砍掉桅杆或把货物抛入大海所造成的损失;而为了航

程的共同安全,把船舶拖带进入避难港,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其

他相关费用,诸如卸货费、仓储费、货物的重装费等,都属于共

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3款规定:“发生

共同海损损失,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根据海商法规定的条件,要

求其他利益方按比例分摊其损失,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第66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了保险人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赔偿责任。其中规定,“被保险人已付或应承担保险标的共同海损分摊

金额,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避免共同的危险而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或保险标的做出的牺牲,

保险人也应给予补偿。但构成共同海损损失,应符合第66条第2

款规定的要求:第一,这种损失应该是“特殊的”;第二,“有意

地合理地”做出;第三,必须是在“危险”时候发生的;第四,必

须是为了“保护同一航程中面临危险的财产”而发生。

2.特殊的牺牲或费用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所谓“特殊”,是相对于

“正常”而言。牺牲或费用究竟是否是特殊的,那就必须根据个

案的事实,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同样会发生的损失,就不得列入

共同海损。例如,在案件中,一艘帆船与冰山相撞后受到严重损坏,桅杆折断而不得不使用蒸汽动力继续完成航程。船东要求货

主分摊额外用煤的费用,法院认为,“在该航程中,船舶通常都

得使用机器完成航程,因此,燃煤额外增加产生的费用不构成特

殊费用。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船东有义务提供辅助动力装置以

及必要的燃煤费用,由于这种费用本属意料之中的费用,并不存

在特殊之处,即使发生使用辅助动力装置的情况,那也纯属船东

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又如,在Wen4t案件中,载货船舶搁浅,船东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不得不支出一笔费用把货物卸到

安全的地方。法院认为,发生的这笔费用是为了挽救航程中的船

舶和货物,该笔费用构成共同海损。法院特别强调指出,发生该

笔费用并不是船长代表船东履行运输合同时,为把货物运往目的

地而赚取运费所发生的费用,而是为了挽救处于危险之中的财产

而发生的费用。因此,各个获救财产的所有人应该按比例进行分摊。

3.有意地和合理地做出

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应该是在危险时“故意地和合理地”做出

或发生。而《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却使用了“有

意地和合理地”一语。“有意地”与“故意地”这两者之间是否

有区别,英国的普通法很少有判例对此做出解释。在案件中,一

艘发生火灾的船舶根据港口当局的指不打开海底阀而沉没,但事

先征得了船长的认可。法院认为,得到了船长的认可,这就构成

故意的行为。而在案件中,一艘山军舰护航的船舶在航行中根据

护航军舰指挥官的命令,返回其始发港,船东要求把由此而产生

的燃料和物料费用作为共同海损费用。该案中的保险单订有

《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其中使用的措辞不是“故意地

和合理地”,而是“有意地和合理地”。法院认为,高层当局做

出的命令是合法的,但遵从此项命令却是轻率的不合理的,不构

成“有意地和合理地”,由此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所进行的救助,如果是为了船舶和

货物的共同安全,只要是正当产生的救助报酬通常可作为共同海

损费用予以分摊。但是,如果是由被保险人自己采取措施或根据

合同由他人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于法律性质不同,通

常就不应作为共同海损费用。例如,一艘载货船舶沉没后,通过

打捞将船舶和货物全部起浮上来,所产生的费用不构成共同海损,贷方只需承担打捞该批货物本身所需的费用。

4.危险

船舶和货物必须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这是构成共同海

损的另一项重要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必须是客观

存在的,“似乎有危险”这不足以构成共同海损。例如,在案件中,船长判断错误,误认为货舱起火而采取封舱灌水的灭火措施。事后查明,所谓起火纯属船长个人的推测,并非真实。因此,船

长采取此项措施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得列为共同海损。但危险

也不一定必须是已经存在的危险,其中应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

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后,当时尚未危及

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但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

地给船舶和货物带来共同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

天气,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航行时间意外增加,船上仅携带按

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燃油,因消耗过多,剩余燃油已不足以使船舶

驶抵原目的港。这时船舶虽仍在海上正常航行,但如果不采取驶

往就近避难港加油的措施,事实上就对船舶和货物构成了不可避

免要发生的危险。因此,采取绕航加油所发生的费用构成共同海

损费用。

5.共同航程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为了保护共同航行中遭遇

危险的财产而发生,这是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区别于施救费用的重要标准。如果仅对共同航程中的一方有

危险,所产生的损失就不构成共同海损,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特殊费用,在海上保险中就有可能属于施救费用的范畴。在《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中,有关航程和安全都强调应具有“共同”这一重要特点,即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必须是为了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利益。而根据保险单应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处理的,也必须是完全为了共同航程而发生。为了防止空载航行的船舶发生损失而产生的牺牲或费用,由于不存在共同的利益,也就不能称为共同海损。为了改变共同海损的原则不适用于空载航行的船舶的情况,《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TCH95)第10条第3款和《1995年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VCH95)第8条第3款对此做出特别规定:“保险船舶空载航行且未出租的,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上述保险船舶的航程应从驶离港口或地点开始,直至该船舶抵达其后的第一个港口或地点……”制定该条款的宗旨就在于把空载且未出租的船舶视为履行订有《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运输合同,据此,人为地制造了一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航程。而对于空载出租的船舶,尽管发生损失时船上没有装货,但由于存在出租运费,因此,共同海损损失就可以和出租运费方按比例分摊。当船舶和货物属同一人所有时,根据共同海损定义,共同海损也不能成立。但在海上保险中,共同海损的行为不应受到有无分摊方的影响,保险人不得以船舶和货物属同一人所有为理由而拒绝赔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7款规定:“船舶、运费和货物或其中任何两项属同一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人对共同海损损失或分摊的赔偿责任,应按这些利益属不同的人所拥有的那样确定。”

6.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牺牲和费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

牲和费用的基础。因此,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但是,

这里所指的“效果”,并非指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

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对此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然而,没有获救的财产,就没有分摊的基础,各自损失,各自承担,这似乎已成为人们达成的共识。如果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其中

只有一方的财产或其部分财产获救,其他方的财产遭到全部灭失。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船舶遭到全部灭失,则就

不存在共同海损的分摊;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获救的财产,就

必定存在共同海损的分摊。例如,在案件中,船舶故意搁浅后又

发生了全损,但部分货物获救。法院认为,只要有获救的财产,

就应该有共同海损的分摊。TCH95第11条是有关施救费用的条款,但根据其中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得到船舶全损赔偿的情况下,

还有权获得“为拯救或企图拯救保险船舶和其他财产”所发生费

用的赔偿,即使“没有残值或发生的费用超过残值”。该规定中

的“保险船舶和其他财产”似乎应该适用共同海损,因为只有一

方的财产处于危险之中时才产生施救费用。而“残值”一词虽然

可以做广义解释,包括“保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残值,但由于

保单中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因此,残值还是应该解释为“船舶的

残值”,而不是“其他财产的残值”。TCH95第11条第5款的目

的是被保险人为了共同的利益所发生的费用,即使没有效果,即

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也没有从船舶那里得到实在的利益,被保

险人仍有权取得该笔费用的赔偿。如果没有该条款,被保险人所

处境况就十分尴尬,由于被保险人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没有效果,就没有分摊的价值,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费

用而得到补偿。第11条第5款同时还规定了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范

围是按比例赔偿该笔费用,费用超过残值的,超过部分应按照具

体情况,确定保险船舶合理承担的费用。不足额保险的,应按不

足额保险的比例进行计算。

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单进行理赔的过程中,区分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

海损费用,非常重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2款以及TCH95第10条第1款和VCH95第8条第1款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因为这种区别会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取得补偿的权利。

1.共同海损牺牲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在被保险人没有行使要求其他责任

方分摊其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该原则产生

于案件的判决。在该案中,货主在一次危险事故中为了有关各方

的共同利益,让其货物做出了牺牲。法院认为,货主的损失属于

共同海损,尽管该货主做出的牺牲可通过其他利益方的分摊而得

到补偿,但他在得到补偿前可以首先要求保险人支付该货物的全

部保险价值。Wines法官在其判决中指出:“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

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他人取得赔偿为理

由而拒赔,保险人应该首先赔付,然后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他负有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

66条第4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损失的全

部金额,但被保险人不得取得双份赔偿。

2.共同海损费用

适用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上述原则不适用于共同海损费用,这是因为费用“并不涉及任何具体利益的灭失或损坏,因此,也

就不要求保险人直接对此负责”。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

66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人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他所承担损失

的比例部分可由保险人赔付。”“损失的比例部分”,限定了被

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船东为了整个航程能避免共同的危

险而承担了共同海损费用后,如果未能取得货主承担的共同海损

分摊的赔偿,船东就得垫付全部共同海损费用。在此情况下,船

东就会要求其保险人支付其本人所承担的分摊部分。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5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已付或应承担的保险标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在案件中,An4ree轮投保了航次险,该轮在航行过程中先失火,

后碰撞,为此,发生了两笔共同海损费用。根据船舶和货物的获

救价值,分别对船舶和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进行了必要的扣减后,船东发现他们还额外支付一笔钱,该案的争议就在于船东额外支

出的这笔钱是否应由其保险人负责赔偿。据称此项差额是由于货

物价值因碰撞而大大减少的缘故。Roche法官根据第66条第4款

的规定认为,被保险人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以及上述差额部分,

都属于第66条第2款中所指的“比例部分”,保险人对此应负赔

偿责任。换言之,“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部分”并不仅仅是指船

舶应承担的分摊部分,被保险人可得到赔偿,而是范围非常广,

应包括被保险人不能向贷方追偿的任何尚未偿还的款项。由于第

66条第4款所使用的措辞足以包括很广的范围,特别是上述案件

的法院判决,保险人于是在TCH95第10条第1款和VCH95第8条

第1款将法律规定中的“被保险人”改为“船舶”承担的比例部分,以避免上述案件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之间的另一区别在于:

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要求其保险人给

予补偿,无须首先向其他有关分摊利益方提出索赔;而发生共同海

损费用,被保险人就必须首先充分行使对其他利益方的索赔的权利,然后才能对其保险人提出赔偿的要求。Bail ache法在案件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归纳:“共同海损牺牲不同于共同海损费用,在前

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立即赔付;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只有当共同

海损理算结束后,保险人才给予赔付。”TCH95第10条第1款和VCH95第8条第1款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对于保险船舶的共同海

损牺牲,被保险人有权取得全部的损失赔偿,而不必首先对第三

人行使要求分摊的权利。”所谓“全部的损失”,是指被保险人

承担的共同海损牺牲的全部损失。

三、共同海损理算

早在1821年,人们就认识到船东有权自由选择共同海损

理算所适用的法律或习惯。这也意味着在海上保险中,共同海损

的理算要根据保单的规定来确定。在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提起共

同海损补偿的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被要求已经获得理算结果。

TCH95的第10条第2款规定了有关理算的规则。本条有两个不同

的部分,共同海损理算可以根据第一,航程终止地的法律和习惯,就好像运输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一样;第二,如果运输合同规定使

用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话,就适用该规则进行理算。

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进行理算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

保险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国外共同海损理算的约束。在Simonon4s v. White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货主的货物装在被告的船上,在货物卸下船舶之前,按照俄罗斯的法律,货主被迫向被告支付一笔共同

海损分摊费。但是,按照英国的法律,这笔费用的大部分将不被

作为共同海损分摊费,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索要这笔超出部分。

法院认为,不论理算是受益还是受损,双方都要受约束。当然,

本案发生在运输双方之间,保险人是否要依据TCH95的第10条第

2款受国外理算的约束是另一个问题。但至今还未见到有关TCH95

第10条第2款的判例,因此不妨参照英国已有的普通法判例。在

著名的Harris v. Scramming案件中,法官Brett说道:“我认为,已经建立起来的规则是,英国的保险人要受外国的理算的约束,

如果该理算是按照该外国的法律进行的……虽然有些项目被列入共损,有些项目未列入共损,而按照英国的法律会做出不同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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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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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 95、珠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调查报告 2、试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96、对你所在家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的调查 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的社会调查 97、试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困惑 4、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 98、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的意义 5、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初探 99、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6、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调查与分析 100、我院校园盗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7、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 101、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8、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02、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提高就 业技能 9、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 103、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综合技能的培养 10、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104、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考试制度之我见 11、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3+1和3+X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的差异 12、试比较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 105、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培养专业学习的兴趣 13、对广东省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调查(可以具体到某个市或县) 14、浅析律师助理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07、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15、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16、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7、论法与道德 18、女大学生如何加强求职中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19、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的法律分析 20、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究竟有何责任的思考 21、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2、如何加强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23、如何预防高校伤害案件之我见 24、高校女生暴力案件的社会调查 25、对我校安全措施存在问题的调查 26、对我校学生婚恋观的调查报告 27、中小型企业需要何种法律人才之我见 28、对我校外来百货经营者从业资格的调查与分析---从商法的角度 29、对我校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 30、对你家乡“三农”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31、论数罪并罚 32、如何从法律上完善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若干思考 33、对如何完善我校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几点建议 34、试谈我校后勤集团的法律性质 35、对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36、对我校成立一个行政性质法制或法务部门必要性的思考 37、如何完善我校学生行政处分的法律机制 38、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39、试举一案例分析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家长是否有支付学费的义务 40、试论农业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

历史学专业毕业论文全套示范

学号:95161246 本科毕业论文 学院历史文化 专业历史学 年级9级 姓名裴杰 论文题目从民主运行机制视角看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衰落指导教师王瑞红职称副教授

3年5月15日 信阳师范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信阳师范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

目录 摘要 (5) Abstract (5) 前言 (2) 一、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特点 (6) (一)直接民主制 (6) (二)轮番而治 (7) (三)主权在民原则 (7) (四)多数决定原则 (8) 二、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局限性 (9) (一)民主政治的执行主体具有狭隘性 (9) (二)民主政治下实际的不自由 (9) (三)直接民主制缺乏对群体决策必要的约束机制 (10) (四)在多数决定原则下群众易受演说术左右 (11) (五)在多数决定原则下容易出现集体的非理性 (12) 三、古典学者对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批判 (13)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7)

从民主运行机制视角看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衰落 学生姓名:裴杰学号:95161246 历史文化历史学专业 指导教师:王瑞红职称:副教授 摘要:在古希腊的文明中,雅典的民主政治备受瞩目与称赞。然而,古希腊的民主政治经历了发展和繁荣,却最终走向了衰亡。本文试图从雅典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方面并结合古典学者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反思来分析其衰落的原因。探究雅典民主政治衰亡的原因,对我国今天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反思 Abstract:Among the 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Athens,the Athenian democracy seems outstanding and is widely appreciated.However,ancient Athenian democracy saw its own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finally fading away.It is of great meaning for the current democracy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collapsing of ancient Athenian democracy.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by picking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is regulation,combined with some ancient scholars’ thought into it. Keywords: Classical Athens;Democratic policies;Working system;Profound thought 前言

法学有关毕业论文答辩问题.doc

2016法学毕业论文答辩问题 1.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 2.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商业秘密? 5.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是什么? 6.什么叫合同?合同种类?哪些情形下为无效合同? 有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答辩问题"的详细信息就为您介绍完了,供大家参考。 1.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 2.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4.什么是商业秘密? 5.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是什么? 6.什么叫合同?合同种类?哪些情形下为无效合同? 有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答辩问题"的详细信息就为您介绍完了,供大家参考。 1.人格权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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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doc

1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法理宪政法史 ............................................................... 1 1.1法理学 .................................................................... 1 1?2宪法学 ................................................................... 3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4 1?4中国法制史 .............................................................. 6 2刑法 ....................................................................... 7 2?1刑法 .................................................................... 7 2?2刑事诉讼法 ............................................................. 10 3民商经济法 ................................................................ 11 3.1民法..................................................................... 11 3.2民事極法 ................................................................. 14 3.3亲属法与继承法 3.4经济法 ................................................................... 15 3.5知识产权法 ............................................................... 18 3.6环境法 ................................................................... 20 3.7合同法 ................................................................... 20 3.8公司法 ................................................................... 21 4国际法 .................................................................... 22 4.1国际法 ................................................................... 22 4.2国际私法 ................................................................. 25 4.3国际经济法 (25) 下述论文选题带有概扌舌性,题目较大。学生选择时,可以将其具休化,进行必耍的限制。 1法理宪政法史 1.1法理学 1) 论法的本质属性 2) 关于法的起源 3) 论法的实现 4) 论法律的平等原则 5) 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6) 法学硏究的方法 7) 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 9)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10)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11)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1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 13) 论廉政建设

本科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本科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一、毕业论文答辩基本要求 1、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2、学生论文答辩前须上交的论文材料要求在学生答辩前,在规 定的时间之前,学员应交齐下列论文材料,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 审查: (1)按照要求装订的正式文稿(五份)。 (2)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 (3)电子稿(软盘):提纲、初稿、修改稿、正稿的word文档。 (4)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的教师指导表。 3、论文答辩设立若干答辩组,答辩组由3人组成,其中答辩主 持人1人。答辩组成员资格不得低于指导教师。在本人指导的学生 进行答辩时候,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组成员。 4、答辩主持人主持毕业论文的答辩,在充分听取答辩组其他成 员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主持人确定答辩成绩,并对论文答辩成绩签 字负责。答辩主持人须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省电大 专职法学教师具有讲师职称,并持有中央电大颁发的答辩主持人资 格证书。 5、每个答辩小组另配记录人员1人,负责记录学员的答辩情况。记录人员不得是法学教师。 6、在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过程中发现是抄袭的文章或他人代写 的文章,令其重写,重写后仍是抄袭或代写的,取消论文的写作资格;答辩过程中发现学员对相关基本概念、基本问题不清,不能回 答或者对论文内容不熟悉的,答辩不及格。答辩不合格者,允许补 作一次,顺延至下一届答辩。

7、答辩主持人在答辩结束后,应尽快填写答辩评语并给出答辩成绩、综合成绩,上报省电大文经教学部法学教研室,并由省电大文经教学部法学教研室将成绩通知相关市级电大,再由相关市级电大通知学员本人。 8、鉴于我省电大具备答辩主持人资格的教师太少,为了便于安排各市级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时间,请准备进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市级电大提前20天告知省电大法学教研室,由省电大法学教研室根据全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情况最后确定答辩时间。 二、答辩程序 学员答辩的程序为: 1、脱稿介绍本人论文,包括:选题动机、围绕选题所收集的资料、论文的主要内容。介绍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最好不要超过15分钟。 2、学员介绍完论文,由答辩主持人根据学员论文涉及的法学领域提出两个问题(该两个问题可以由答辩主持人、答辩组成员事先准备,但禁止事先告知学员),并给予学员一定的准备时间。 3、学员回答完上述答辩主持人提出的两个问题后,答辩组至少即席提出两个以上的问题,学员必须立即回答,不得另行准备。 三、答辩时学员要注意的问题 1、学员在答辩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写好毕业论文答辩稿,也可参考其它的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熟悉自己文章的主要内容,基本框架,主要观点,自己的创新之处,理解、领会文章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知识。 2、参加答辩的学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 3、学员在介绍论文时,必须脱稿,不得携带任何资料,不能脱稿介绍论文,答辩成绩不及格。

汽车专业论文答辩自述稿

论文答辩自述 上午好! 我的论文题目是《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分析》。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 xxx 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xx 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他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下面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内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我当时之所以选择《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分析》这个题目是因为近几年来,尤其是加入 WTO 之后,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进入了一个市场规模、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中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引起了世界对中国汽车业的关注。中国的自主品牌已成为国际汽车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全面融入世界汽车工业体系的时代,中国现已成为具备完整的汽车工业生产体系的生产大国,汽车产品出口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呈现出自主品牌出口占主导地位的新特点。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中国汽车产品出口形势不容乐观,缺乏规模经济、产品科技含量低、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制定中国汽车出口的长远发展策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中国目前汽车出口的现状,根据汽车出口贸易的总额和特点,研究分析当前中国汽车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有利于中国汽车出口贸易向一个良性的趋势发展,有利于中国对外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塑造我国对外的一个更好

的形象。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海关总署汽车出口贸易总额的数据,分析近几年来汽车出口贸易的特点及其出口优势。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汽车产品及整车出口加速; 自主品牌汽车成为出口主力; 出口市场多元化态势; 出口规模加大、向发达国家延伸; 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后发优势、低成本优势、企业产品出口意识不不断的增强。 第二部分找出了汽车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综合各种贸易总额数据和各种文献以及自己的思考,我认为中国汽车出口贸易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缺乏规模经济 ; 缺乏自主品牌 ; 服务体系不健全。 第三部分是基于问题提出的对策分析,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分析。政府方面的对策主要有:加快国内汽车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济 ; 整顿出口秩序,规范出口行为 ; 引导强化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 加强物流业发展。企业方面需要主要是:提升自主的研发能力; 研发和推广新能源汽车; 重视产品的售后服务。 我的论文结论是: 我国汽车出口贸易存在许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许多的问题,我们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解决好汽车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一步提高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

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

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 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 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 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 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 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xx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法律事务 学生姓名谭xx学号 12240xxxx指导老师刘xx 毕业设计题目对于法官职业化趋问题以及对策设计类型方案设计 1、选题依据与意义 依据:法官的职业化已成为我国的一主要现象,如今法院中法官不断的向外流失,法官职业化的改革十分有必要。 意义:法官职业化不是由法官的官方地位决定的,而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其行使的权力重大独特。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分辨曲直,扬善除恶,保障人权,制约强权,其责任重大。因此,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职业人员来行使。其次,作用和功能特殊。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他们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机构是一个社会的减压阀,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独特的素质要求。司法工作需要独特的知识结构、能力、经验、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需要具有高度的道德人品素质。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法官职业化也不能绝对化。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

最重要的机制,但毕竟不是惟一的机制。因此,司法不能脱离现实社会,法官的职业化也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化的一面。 2、设计实施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方法:社会现象调研、分类现状整理分析、资料及法律条文收集整理 主要内容:分析含义、现状分析、具体原因及其危害、现行应对措施及法律应用 3、预期结果和完成进度 预期结果:可以保障公司总部内网畅通,能保证公司总部与分部的信息交流。 完成进度: 具体任务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结果提交 选题 XX年12月10日 XX年12月27日 任务书 撰写开题报告 XX年12月26日 XX年12月27日

历史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历史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说明:以下所列是供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选题范围,学生在拟定题目时不要太宽泛,小题大做才能出新意。题目拟定后,按要求填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见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网页),并在2007年1月1日前交给辅导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交开题报告申请,导致论文写作不能完成、学位不能授予的,后果自负。 一、世界史专题 1、尼罗河流域文明 2、两河流域的政治与经济 3、佛教 4、略论旃荼罗笈多 5、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 6、雅典民主政治 7、希腊神话 8、基督教 9、格拉古兄弟改革 10、东西方上古史政治制度的异同 11、克伦威尔 12、近代美国对华文化渗透 13、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 14、法国大革命 15、拿破仑战争 16、《1787年宪法》 17、新航路开辟 18、明治维新 19、俾斯麦 20、彼得一世改革 21、美国邦联制与联邦制的转变 2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23、文艺复兴 24、二月革命 25、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与战后国际格局 26、关于德国的战争责任与战后补偿 27、凯末尔改革

28、1939年苏联外交选择 29、国际抗战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30、中、美、俄、日、欧相互关系研究 31、苏东巨变 32、民族主义与全球化趋势 33、两岸关系谈 二、中国史专题 1、孔子 2、孔子教育思想的特色 3、周公与西周文教制度 4、百家争鸣 5、儒家思想与和谐社会 6、秦律 7、秦汉政治 8、春秋政治 9、南北朝 10、汉武帝 11、汉代政治与汉代学术 12、三国人物评价 13、唐代政治、经济与文化 14、唐代对外文化交流 15、北宋政治、经济与文化 16、元代 17、明清政治、经济与文化 18、《红楼梦》与清代学术文化 19、胡适与现代中国 20、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再认识 21、鸦片战争 22、太平天国 23、洋务运动 24、辛亥革命 25、新文化运动及五四运动 26、国共合作 27、抗日战争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14级法学(2)班的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指导老师是xx教授。在我的论文写作期间曲老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这才使得我的论文能够如期顺利完成,在此,我谨向曲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论文的选题背景、写作基本思路以及文章中我个人的一些新的观点与理解向各位老师做以汇报: 我当初之所以选择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很大程度上同我对公司法的浓厚兴趣是分不开的,但更重要的是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公司制形态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已成为最主要的的经济主体,而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可以更好的指导公司实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我的论文是由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现状及改进思考和结束语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上,以明确母子公司的法律概念为首要任务,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得出研究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为全文写作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对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别从内部、外部进行分

析,并重点探讨了特殊形态的母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全资子公司应存在对其母公司担保方面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三部分,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为出发点,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得出相关法律条文所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立法改进的思考,同时,提出应存在对于子公司本身利益保护的观点。 第四部分,概括性的总结了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加强和完善对这一问题立法的必要性。 整篇文章是我在查阅有关公司法权威学者著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和个人的理解,最终在曲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在全文写作过程中形成以下新的理解与突破: 1.将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法律关系单独进行分析,打破以往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分析时只概括性指出其存在内外部法律关系这一局面,使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化,从而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2.明确界定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的法律概念,使得这一概念同诸如关联公司之类概念有了显著区别。 3.创设性的提出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还应存在从对其法定公积金的提取程序进行保护进而达到保护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一途径。 通过本次论文写作,一方面使我掌握了论文写作方面相关的技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这一课题上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但由于我自身所存在的知识储备方面的缺陷,使得文章中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近来,有不少同学问怎样写法律事务类的论文,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内容仅供参考。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1【摘要】由于企业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忽视了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阻碍了企业了健康发展。因此认清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防范与注意点,对于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健康运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现状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增强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风险;施工企业;防范;注意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施工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1、法律事务风险认识在施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1、未充分认知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风险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了解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风险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风险,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 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也并非单纯的解决法律风险。 2、法律事务风险在施工企业中的防范对策 2、1、施工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历史文化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历史文化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通过近上百名工匠对于古建筑保护事业的热爱和精湛的建造技艺,徽州府衙 重建工程已于2021年年初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百年历史建筑焕发一新,成为新时代下 传统文化的新物质载体。 关键词:历史文化;建筑防护 0引言 古徽州府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歙县,始建于公元888年,其府衙历史上经历数次扩建,到明中期“规模宏敞、气势雄正、聿成伟观”,达到建筑格局最完整、规划最恢宏的历史 时期,清华大学教授、城市规划专家朱自煊称其为“徽州故宫”,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 值和科学研究价值。 然而徽州府衙城长期受到城市发展过程中街区更新、旅游开发所带来的众多消极影响,致使其周边新旧建筑形式和街区风貌混杂,相互干扰较大,威胁到文物古迹的生存环境, 也削弱了府衙核心街区的传统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而徽州府衙保护区域范围内有众多历 史建筑遗存,但这些建筑相互联系不够,在风貌上也缺乏系统的有效的整合。因此,有必 要对府衙区域及其周边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保护、整治和修复,以还原其独特的历史面貌,全面展示古徽州地方文化,提高地区价值。 1徽州历史文化的传承 府衙重建工程位于徽州歙县,在原址上依原貌进行保护修复性重建,作为古徽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最主要建筑,是徽州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完全传承了徽州的历史 文化。 1.1歙县———中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之一 歙县历史悠久,秦始置县,筑城于隋,自隋唐以来一直为郡、州、路、府所在地,尤 其是宋以后徽商的发展更带来徽州文化的繁荣,是古徽州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歙县于1986年被授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与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四川阆中被史学界并称作当今中国保存最完好的四大古城。歙县是古徽州府所在地,是徽州府的政治、经济、文化 中心,是徽州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和中心地。 1.2徽州建筑文化的典型代表 歙县现存大量明、清时期的古民居建筑,这些建筑在建造技艺上保留了宋、元时期的 建筑做法,独具有隋、唐遗风,可谓“唐宋元明清,从古看到今”。其在建筑选址、布局、材料、外观、防火、采光、装饰雕刻等方面都形成了独特的风格,逐渐形成中国汉文化圈 中极具典型性的建筑流派———徽派建筑。歙县城区现有大量历史文化街区遗存,这些街

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

一、范文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xx,论文题目是《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研究》,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第一点,我想先说说为什么要选这一课题。大家都知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热,二是新。热就是热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短短两年时间,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政界、理论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新就是新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近两年来刚出现的新事物,老百姓对其了解不深,学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处于真空阶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对各行业、各领域来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这一个既热又新的课题引起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同时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了解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点,想说说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大概内容。为了把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我的论文采用了由浅入深、从面到点的结构方式。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各个城市采用不同模式的实施情况,包括北京的与开发商合作、重庆的委托代建、深圳的盘活烂尾楼等模式,然后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总结出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最后进一步通过评析目前存在的多种观点,表明本文倾向于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个人合作行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及存在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首先从思想根源和现实根源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产生原因,然后再从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三方面全面论述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存在必要性,表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三部分是对国际住宅合作社经验的分析与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国际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经验,表明虽然我国暂时未有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但是可以借他山之石,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本部分首先阐明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提出了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立法原则的两个设想,接着通过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行性规定,提出了制定《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条例》的立法模式设想,最后针对该条例的具体立法内容,运用比较分析、提出建议的方式,详细论述建立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制度所需要的法律基本内容构造,包括管理组织模式、土地使用权取得模式、融资、资金监管及建设工程监管模式、房屋分配模式、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模式共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点,想说说研究这一课题的价值意义。意义有两个,一是实践意义。自2003年首次出现的时候,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就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认同,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许多人将之看作为现今房地产市场高房价的一种对抗,希望能藉此实现自己的购房梦想,而且非常期待能够住进自己建造、自己管理的理想家园。因此,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产物,研究该课题具有实践意义。二是理论意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既无成功先例,也无明确而完善的法律指引,因此无论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合作建房者们来说,都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研究该课题还具有理论意义。希望能藉此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 最后一点,想说说论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方面,由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本身是新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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