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篇一】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社会营销观念:

市场营销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起提出了“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营销观念的基本观点是:以保证消费者满意及消费者与社会公众的长期福利,作为企业的根本目的与责任,负责的社会营销决策,应同时考虑到消费者需要、消费者愿望、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在此前提下获得企业的利润。

通过比较,以上各种营销观念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的重点相似,都不是从市场出发,而是从生产角度出发,都没有摆脱以产定销的基本观念,属于传统的、陈旧的经营观念。

第二.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的重点都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出发点,属于现代的、新的经营观念。

第三.推销观念与市场营销观念其实质存在极大差别。推销观念属于注重卖方需要,以产定销的传统经营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则是注重买方需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围绕“客户需要什么,我生产什么;客户需要多少,我生产多少”来组织生产的以销定产的现代经营观念。从本质上说,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以客户需要与愿望为导向的哲学,是消费者主权论在企业市场营销管理中的体现。

【篇二】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实务》复习重点汇总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一、目前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是更长时间。

3、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房屋。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从诉讼的起因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二、我国法律规定在农村应该享受房屋买卖权利的条件

在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享受一宅。按照法律规定,在农村应该享受房屋买卖权利的人,一、必须是本村的村民。二、这个人在村里没有住宅。再一个是本村的居民因为结婚、分居、分户这样也可以购买房屋;同时规定卖房的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另外对于不属本村村民可以在本村享受宅基地,国家有几个特殊规定:一是在外面当兵的现役军人也可以在村里没有居住的情况下可以购买;二是退离休的干部、职工,回原籍落户的,在农村确无房居住的,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其他的几种情况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特殊规定的。否则其他人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三、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买卖双方都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为: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大多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3、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四、法院审理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

2、严格执行法律和相关政策,稳定房屋市场解决纠纷,有法依法处理,暂无规定的可缓解处理。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行为人谨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3、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是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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