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现场管理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哈尔滨西客站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建设部、铁道部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哈尔滨西客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哈尔滨西客站各施工单位的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施工的,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地方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度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永临结合,节约用地,注重实用,符合标准。

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西客站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一节现场场容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应本着规范管理、简明适用、节约成本、协调统一的原则,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要求设置有关文明标志,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六条现场安全文明标志设置应做到简明适用、整齐协调、醒目美观,标志基础或悬挂装置等安全牢固。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应结合施工环境、条件,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进行施工现场场容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围档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档设施应坚固、严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系统,做到场地平顺,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主要道路和工地地面应做硬化或其它处理。

施工道路必须满足施工车辆的行车速度、密度和载重重量等要求,并保持行车道路畅通。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办公室、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施工临时用房整齐、美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搅拌站、搅拌机四周、搅拌处及现场内无废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群众来访接待室,并有专人值班,做好记录。

第二节现场材料、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验收合格,并建立台账。施工现

场材料存储应符合防火、防雨、防盗、防风、防潮、防变质的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指定的位置就位布置外,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储存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材料编号、数量、检验状态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设施。

第十五条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严密遮盖、防潮、防雨措施。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专人负责,并有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要建立入库、库存、领取、消耗登记制度,以及完备的帐目管理制度。

防洪、救援抢险物资材料应专门存放、专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检验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性能要求,有专人统一管理指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停放有序,挂有安全操作规程标牌和司机职责、设备状态标牌。特种施工机具、设备需经劳动或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手续完整,档案齐备。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严禁施工机械设备超载和带病运行。

第三节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有人负责,明确责任,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九条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严格划分。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生活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生活区内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门卫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洗浴间、开水房、卫生、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活区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及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整洁和通风。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应有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相对固定、封闭,具有必要的通风排风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硬化,保持整洁卫生,炊具干净,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应有灭蝇灭鼠灭蟑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规定,供应卫生饮水应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四条办公区、生活区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得混放、混运。

施工现场厕所应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消毒。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一般应设卫生室,有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

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施工现场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应立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节施工现场保卫和消防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建立巡逻护场制度和治安保卫预警制度。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劳务人员档案完备。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必须设置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并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施工现场的道路,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口等,均应有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第三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土方集

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三十三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置沉淀池,施工现场的泥浆和运输车辆冲洗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第三十四条除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取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装载沙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车辆,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三十七条施工中需要损坏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气、停电、封路中断交通和进行爆破作业而影响环境时,

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施工类别和机械设备易发事故等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做好设置网、架、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按《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第四十条禁止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用电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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