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

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讨论稿)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

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1.2.1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必须按本

规程规定进行。

1.2.2 在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时,处在规划、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3 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拟建、规划日照分析

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4 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叠加遮挡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5 只受低、多层建筑遮挡,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各地规

定的日照间距控制日照。

2、日照分析的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

询机构,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

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3.术语

3.1 日照分析对象: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3.2 日照分析主体(主体建筑):是指对日照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

3.3 日照分析客体(客体建筑):是指处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

围内的日照分析对象。

3.4 日照主朝向: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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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日照基准面: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立面由外墙面、阳台栏杆面、凸窗面等多种建筑

结构立面组合而成,不同结构立面的日照条件各异。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3.6 日照基准线: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3.7 日照标准:分析对象在测试日期所应达到的最短的日照时间。

3.8 测试日期: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具

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3.9 有效时段:根据测试日的日照效果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时间段。

3.10 真太阳时:即当地时间,一种真实反映某一地区与太阳位置关系的计时方式。某

地真太阳时正午12:00 时阴影长度最短。

3.11 采样点:对空间某一点进行日照分析是日照分析软件的一项基本功能。迄今为止

的所有日照分析软件,均是通过采点分析的方法来实现对分析对象的日照分析,这种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3.12 采样点的间距: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

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3.13 多点沿线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3.14 多点区域分析: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3.15 阴影分析:建筑物在一定时段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分析,因其结果显

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3.16 日照等时线: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3.17 测试高度: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3.18 时间间隔: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

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3.19 高层建筑:本规定所述高层建筑是指8 层及8 层以上的住宅及24 米以上的公建。

3.20 居室:指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厅)及卧室。

4、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5.日照分析资质

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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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城市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市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6.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对象

7.1 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7.2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7.3 大学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楼,非居住用地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不作为日

照分析对象。

8.日照标准

8.1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

8.1.1 老人公寓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8.1.2 其它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如下表:

城市规模大城市中小城市

测试日期大寒日

日照时段≧2 ≧3

有效时段8:00~16:00(杭州市是9:00~15:00 供参

考)

8.1.3 一类住宅必须确保每层至少有二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普通住宅每户有3 个或3个以下居室的,必须确保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达到的日照标准,每户有4个或4个以上居室的,必须确保每户至少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必须确保其中一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

8.2、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

8.2.1 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8.2.2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8.2.3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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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在原有建筑之上或之外加建设施不得减少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的原有日照时间。

8.4 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危旧房原地原面积改造可不受上述日照标准限制。

9、日照主朝向

9.1 日照分析是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9.2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9.3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布置朝向分别确定:

9.3.1 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9.3.2 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反之,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9.3.3 点状分析对象内各住户均有至少一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如分析对象内存在无朝南居室的住户,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

9.4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

析对象最多不超过三个主朝向,但其内各住户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

9.5 住宅、老人公寓、农居、学生宿舍、集体宿舍及休(疗)养院的一个居室(寝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对其中的一个窗户作日照要求;而其它分析对象有类似情况时,各窗户均作日照要求。

10、分析客体的确定:

10.1 以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时段阴影范围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

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客体。

10.2 上述分析客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

建设)、拟建(方案设计已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析对象及用地性质属

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包括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

10.3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论其使用功能如何,均不作为日照分析客体。

11、分析主体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1.1 以已经确定的分析客体为中心,以各客体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

长线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高度,凡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高层、多5

层及低层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主体。

11.2 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

11.3 高度大于4 米的围墙若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也应确定为分析主体。

11.4 分析主体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产

生遮挡的建、构筑物均属该主体的组成部分,不得忽略。

11.5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虽在上述范围内但不对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物以及虽

对客体产生了遮挡但高度低于4米的围墙,均不作为分析主体。

12、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12.1 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12.2 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附图一)。12.3 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

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12.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

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

12.5 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12.6 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12.7 对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各地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

自行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13、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

13.1 日照分析需在已经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2.40米。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 2.40 米的,按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宽度大于2.40米的按2.40 米布置采样点,其具体位置为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 1.20 米;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

13.2 不论窗户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测试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14、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14.1 地理位置:当地城镇用地形态几何中心的经纬度。

14.2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一般为8:00~16:00,冬至日一般为9:00~15:00。

14.3 测试日期:按日照标准确定。

14.4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14.5 采样点间距:一般采用3 的模数,如0.3 米,0.6 米,不宜超过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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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

15.1 日照分析时,应先就拟建或规划分析主体建设后各分析客体的日照状况进行多点

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分析客体,则需就该客体在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前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以明确原因,分清责任。在建客体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建客体均视作现状客体。

15.2 拟建客体只做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凡

建设方案已获批准,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体建筑均视作拟建客体。

15.3 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只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不做多点沿线分析,

也不作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凡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分析客体,均视作规划地块。

16、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16.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

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6.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地界以北

14 米应满足规程第8 条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规划地块之

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退界8 米应满足规则第8 条

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

16.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

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4 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 倍,高度以详

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累计面宽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见附图三)。拟建建筑与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的规划地块退界8 米如上

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三)。

16.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四)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17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17.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数字化地形图。

17.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

标高)。

17.3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图(含明确的室内地坪标高,必要

时附有详细的窗户位置及尺寸)。

17.4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屋顶详细标高)。

17.5 规划地块内的模拟主体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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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第17.3和17.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本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收集或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第17.5 款规定的有关数据可按规定向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18《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18.1 文本

18.1.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8.1.2 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8.1.3 根据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8.1.4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

室内地坪标高等)。

18.1.5 上述主客体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

18.1.6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8.1.7 日照分析的依据。

18.1.8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18.1.9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8.1.10 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编号、层次、所属建筑、受影响

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18.2 附图

18.2.1 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主、客体的位置(坐

标、编号、室内地坪(±0.00)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18.2.2 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1:200~1:1000)。应标明各客体建筑的各日照分析

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19.《日照分析报告》的报审与复核要求

19.1 规划管理部门需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

19.2 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

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若复核结果基本一致,则分析结果应被采信。

20.责任

20.1 委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

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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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

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1.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

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并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22 附则

22.1 设区市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技术规程未明确或未涉及的

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总则

1.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科技的进步,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越来越大,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采用控制日照间距系数的方法来解决高层建筑的日照问题已显得既不合理也无可能,而日照分析作为城市规划审批的一种有效辅助手段,已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项全国性的技术规则来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推进城乡规划管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在总结杭州市日照分析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兄弟城市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日照资源,统一日照分析的内容、深度、操作方法、词解含义等,以提高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参照,本规程以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有关住宅日照标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日照分析的具体实践和省内其他城市日照分析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2本技术规程适用范围。适用地域范围为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农居等建设工程;规范对象为日照分析行为,包括日照分析的标准、主朝向、分析参数、操作方法和分析报告的内容深度等。

1.3本技术规程日照分析所适用的范围:

1.3.1~1.3.2列举了必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两种典型情况。在日照分析实例中,由于产生遮挡和受到遮挡的建筑均有现状、拟建、规划之分,情况比较复杂,超过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以及山体等也要作为遮挡物参与分析,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也是种类繁多,但一般而言,委托日照分析的项目多为拟建建筑,因此,进行日照分析的行为主要可概括为该两条所列举情况。

1.3.3对于已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其原有日照可能从方位角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按日照间距控制叠加多、低层建筑与其的间距可能会影响其原有日照,故需进行日照分析。

1.4该条列举有例外情况,当两幢东西朝向的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度较长时,按常规的日照间距控制可能难以满足日照标准,但一般仍不作日照分析。

2、术语

2.1日照分析的定义。对日照分析有各种各样的定义,至今没有一种权威的说法。本条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的日照分析实践,从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日照分析报告》的作用等方面对日照分析的概念作了一个大致的界定。

2.2日照分析只针对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现状、拟建和规划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2.4目前较多城市将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关系划分主体与客体关系,为了便于理解,本规程简明为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2.5应用计算机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到的建筑进行建模是日照分析的基础工作。

2.6由于建筑朝向、平面布置的多样性及地理位置的关系,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方向具有选择性,不可能也无必要在所有方向均获得日照,因此,在日照分析中就必须确定一个或数个日照主朝向。

2.7~2.8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立面由外墙窗台面、阳台栏杆面、凸窗面等多种建筑结构组成,不同的立面位置日照条件各异,为使日照分析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作为日照基准面。

2.9事实上存在"日照要求"、"日照标准时间"等多种称谓,本规程统一采用"日照标准"这一概念。

2.10一般采用具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2.11处在该时间段内的日照为有效日照,而处在该时间段外的日照被认为无效。

2.12相对于标准时间而言。某地真太阳时12:00时太阳位于该地正南位置,且将上、下午的日照时间等分,上、下午棒影严格对称。

2.13对空间某一点进行日照分析是日照分析软件的一项基本功能。迄今为止的所有日照分析软件,均是通过采点分析来实现各种分析方法,如:沿线分析通过在线上采点、区域分析通过在面上采点、满窗分析通过在窗台左右两个端点的采点等等。

2.14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分析结果越精确,但计算量也会相应增大,从而影响计算速度。

2.15~2.18为四种常用的日照分析方法。前者主要用于建筑轮廓线或窗台沿线的日照分析,而后三者一般用于面域分析,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设计方案调整时使用较多。

2.19测试高度反映采样点的空间位置,对分析结果影响较大。一般而言,当某一采样点通过高度角获取日照时,其日照时间会随测试高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加。

2.20时间间隔可人为设定,其对日照分析结果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时间间隔与分析结果的精确度一致;②日照中断时,如时间间隔大于中断时间则分析结果连续,若时间间隔小于中断时间则中断点前后的日照时间分属两个不同的时段。

2.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年版)所称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是指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综合考虑上述规定,并考虑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本规程所称的高层建筑内涵界定为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各类建筑。"建筑高度"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概念,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道出口小间不计入建筑高度。

2.22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年版)的有关规定。由于住宅功能的日趋多样化及使用的灵活性,书房、餐厅、活动室等也应作为居室。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目前市场上日照分析软件种类繁多,较多设计单位也用盗版软件做分析,因此,对日照分析应用软件及其鉴定部门做出相应规定很有必要。

3.1.2考虑到日照分析的技术要求及各地规划编制技术力量的现状,本条规定承担日照分析的机构一般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由于目前尚无规划咨询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规划咨询机构要从事日照分析应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为了强化日照分析的技术责任,本条还对日照分析的人员执业资格作了规定。

3.1.3建筑设计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任何后一个阶段的设计都有可能对前一阶段的设计进行修改,而任何涉及建筑位置、平面布置、建筑高度的修改都可能影响日照分析结果。

3.2日照标准

3.2.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确定,并按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非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一般属公建性质;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通常处在单位或企业用地内,其用地性质与所处的单位或企业的用地性质相同,其土地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成本及土地开发效益等均与居住类用地不同,一般不做日照分析。

3.2.2与日照分析对象的分类相对应,日照标准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居住类:

1、根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而现在居住着老年人的普通住宅不是老年人居住建筑。

2、浙江省属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已有明确规定。

3、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年版)确定。

4、一般公寓式住宅的功能居室为平面式布局,而独立式、联排式农居的功能居室为上下垂直式布局,而且单套住宅内基本上是2层及2层以上,为这类农居有一定的居室达到日照标准,故作此规定。

5、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3.2.3日照标准的第二类为文教、卫生类:

1、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确定。

2、根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范办公室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编制组的回复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关于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中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其中"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是指"冬至日3h等时线之外".

3.2.4~3.2.5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有关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确定。

3、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确定。

4、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确定。

3.2.6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编制组的回复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7.0.

4.1(5)条款"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是指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即大城市应是大寒日2h等时线,中小城市是大寒日3h等时线的要求。

3.3日照主朝向

3.3.1本条为一般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一个居室既有主朝向窗户,又有次要朝向窗户时,如主要朝向窗户不满足日照标准,则次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情况在规划审批中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3.2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布置相对灵活,平面形状复杂多样,与建筑朝向的关联性并不确定,除受到用地条件的严格限制外,一般将主要功能朝南布置。为操作方便,作本条规定。

3.3.3确定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主朝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正南或偏南朝向优先;②主要功能居室的朝向优先;③方便操作。在制定《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时,也有意见认为应该以日照较好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但在日照分析实例中,日照较好的朝向会因周围建设的发展而改变,故未采纳。

3.3.4规定一套住宅只有一个主朝向,主要是为了操作方便,并尽量减少对周边建筑布置的限制。

3.3.5从窗地面积比考虑,前者居室面积较小,一般一个窗户就能满足日照要求,而后者使用面积较大,人流集中,窗地面积比较高,各窗户均有日照、采光要求。

3.4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3.4.1~3.4.7条文规定了几种常见的窗台、阳台及外廊的日照基准面。由于住宅的窗台、阳台种类繁多,不可能将其一一列举。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造型比较复杂的窗台或阳台,可由日照分析机构自行确定其基准面,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对于极个别缺乏普遍性的窗台或阳台做法,也可作个案处理。日照基准面的确定应科学合理,应确保基准面上的日照时间准确真实,并与日照间距的计算口径基本一致。

3.5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3.5.1为正确反映城镇与太阳的位置关系,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地理位置理论上应为城镇规划用地形态几何中心的经纬度。但为方便起见,一般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该城镇的经纬度。

3.5.2~3.5.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已有明确规定,为了能客观地反映当地的太阳位置,使建筑日照分析更合理,在此强调采用真太阳时,。

3.5.4国家规范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除采用冬至日1h日照标准时要求连续日照外,一般采用累计日照时间。为达到一定的日照效果,有的城市(如杭州)对累计时段有明确要求,通常的做法是,如采用大寒日2h日照标准,则适当限制日照时间段的数量。

3.5.5时间间隔过大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精度,而过小则会增加计算量,从而影响分析速度。

3.5.6制定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使采样点均匀分布,并能取到窗台的两个端点。

3.5.7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

1、窗户宽度越宽,越难满足日照标准,确定一个合理的日照分析计算宽度很有必要。

2、窗台设计高度各种各样,为操作方便及分析结果公平,应统一采用标准高度。

4、操作程序

4.1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4.1.1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根据对外省一些城市的了解,确定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规定范围半径、规定建筑高度系数等。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全面、准确并具有前瞻性,被遮挡建筑应包括处于各个建设阶段的分析对象,其中"待建"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拟建"是指方案设计已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地块"是指已有详细规划或者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

4.1.2遮挡建筑的确定:

1、在日照分析工作中,确定遮挡建筑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到计算结果。由于建筑分布及建筑高度的复杂性,可以确定遮挡建筑范围的两侧边界,但难以明确具体的遮挡建筑范围,一般通过调查可能产生遮挡的建筑的高度,并逐个进行阴影分析的方法确定遮挡建筑。

2、遮挡建筑也应包括处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建构筑物。山地环境下还应包括山体的遮挡。

3、在一些早期建成的住宅中,底层设置围墙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围墙与住宅距离较近、高度较高,对底层住宅的日照影响较大。本条主要针对上述情况就围墙作为遮挡物的条件做出相应规定。

4、在一些建筑设计单位所做的日照分析项目中,本条所列举的构配件在作为遮挡建筑建模时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从而影响了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为避免上述情况,强调遮挡建筑建模的完整性很有必要。

4.2建筑建模

4.2.1在明确了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后,一般先对建筑的主体结构进行建模,然后对遮挡建筑可能产生遮挡的附属结构进行建模。

4.2.2遮挡建筑的模型应相对全面完整,南面不产生遮挡的阳台、雨篷等附属结构可简化处理,不需要进行分析的窗台也可省略。

4.2.3不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被遮挡建筑,只需对产生自身遮挡的附属结构进行建模,设置分析窗台,其他建模过程及模型实体可适当简化。许多被遮挡建筑同时也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既是被遮挡建筑,又是遮挡建筑,这时要求建筑建模应更加完整准确。

4.2.4建模的有关要求:

1、对建筑主体建模的一般要求与操作过程。

2、对日照计算窗台设置的技术要求。

3~5、明确了建筑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建模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由于这些结构或构件的种类繁多,造型各异,本规程不可能一一列举。但大量的日照分析案例证明,在某些情况下,上述结构或构件对日照分析结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因此,不能遗漏。

6、现在的建筑形式和风格趋于个性化、多样化,有些建筑的外形结构比较复杂,给日照分析的建模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采用相近或相似的模型来替代造型复杂建筑结构,可简化建模过程,提高工作效率。

7、建模的冗余数据以及相邻建筑体块的包容和交叉会影响计算机对建筑模型的识别而导致计算的错误。

4.3日照分析方法

4.3.1为便于规划管理部门决策,日照分析结果必须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被遮挡建筑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以明确其受影响程度。

4.3.2为简化日照分析过程,并确保分析结果公平合理,对于处在相同的拟建建设阶段的相邻建设项目,虽然委托日照分析的时间有先后,但一般情况下不做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

4.3.3被遮挡的规划地块由于缺乏规划总图和单体设计,有模拟方案只能对外轮廓做沿线分析,无模拟方案只能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凡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分析客体,均视作规划地块。

4.4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4.4.1在规划管理中,先建地块占用相邻的后建地块的日照资源,从而影响其土地使用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尽可能地避免相邻地块因开发建设时序不同而造成的日照资源、土地开发强度的分配不公,作本条规定。

4.4.2根据各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规划地块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规划控制线的退界距离,如果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未超过北侧日照要求控制线,则北侧规划地块建筑在不考虑自身遮挡的情况下能满足日照要求。

4.4.2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应根据各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模拟方案参与分析,保障其规划的开发强度。

4.4.4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由于拟建和规划建筑两者相互影响,模拟方案较为复杂,应根据各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理布置。

4.4.5本条规定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①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结果达不到规划审批的深度要求;②模拟建筑的总平位置、平面设计和建筑高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条文说明

1、总则

1.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科技的进步,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越来越大,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采用控制日照间距系数的方法来解决高层建筑的日照问题已显得既不合理也无可能,而日照分析作为城市规划审批的一种有效辅助手段,已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项全国性的技术规则来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推进城乡规划管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在总结杭州市日照分析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兄弟城市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日照资源,统一日照分析的内容、深度、操作方法、词解含义等,以提高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参照,本规程以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有关住宅日照标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日照分析的具体实践和省内其他城市日照分析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2本技术规程适用范围。适用地域范围为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农居等建设工程;规范对象为日照分析行为,包括日照分析的标准、主朝向、分析参数、操作方法和分析报告的内容深度等。

1.3本技术规程日照分析所适用的范围:

1.3.1~1.3.2列举了必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两种典型情况。在日照分析实例中,由于产生遮挡和受到遮挡的建筑均有现状、拟建、规划之分,情况比较复杂,超过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以及山体等也要作为遮挡物参与分析,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也是种类繁多,但一般而言,委托日照分析的项目多为拟建建筑,因此,进行日照分析的行为主要可概括为该两条所列举情况。

1.3.3对于已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其原有日照可能从方位角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按日照间距控制叠加多、低层建筑与其的间距可能会影响其原有日照,故需进行日照分析。

1.4该条列举有例外情况,当两幢东西朝向的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度较长时,按常规的日照间距控制可能难以满足日照标准,但一般仍不作日照分析。

2、术语

2.1日照分析的定义。对日照分析有各种各样的定义,至今没有一种权威的说法。本条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的日照分析实践,从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日照分析报告》的作用等方面对日照分析的概念作了一个大致的界定。

2.2日照分析只针对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现状、拟建和规划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2.4目前较多城市将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关系划分主体与客体关系,为了便于理解,本规程简明为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2.5应用计算机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到的建筑进行建模是日照分析的基础工作。

2.6由于建筑朝向、平面布置的多样性及地理位置的关系,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方向具有选择性,不可能也无必要在所有方向均获得日照,因此,在日照分析中就必须确定一个或数个日照主朝向。

2.7~2.8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立面由外墙窗台面、阳台栏杆面、凸窗面等多种建筑结构组成,不同的立面位置日照条件各异,为使日照分析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作为日照基准面。

2.9事实上存在"日照要求"、"日照标准时间"等多种称谓,本规程统一采用"日照标准"这一概念。

2.10一般采用具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2.11处在该时间段内的日照为有效日照,而处在该时间段外的日照被认为无效。

2.12相对于标准时间而言。某地真太阳时12:00时太阳位于该地正南位置,且将上、下午的日照时间等分,上、下午棒影严格对称。

2.13对空间某一点进行日照分析是日照分析软件的一项基本功能。迄今为止的所有日照分析软件,均是通过采点分析来实现各种分析方法,如:沿线分析通过在线上采点、区域分析通过在面上采点、满窗分析通过在窗台左右两个端点的采点等等。

2.14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分析结果越精确,但计算量也会相应增大,从而影响计算速度。

2.15~2.18为四种常用的日照分析方法。前者主要用于建筑轮廓线或窗台沿线的日照分析,而后三者一般用于面域分析,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设计方案调整时使用较多。

2.19测试高度反映采样点的空间位置,对分析结果影响较大。一般而言,当某一采样点通过高度角获取日照时,其日照时间会随测试高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加。

2.20时间间隔可人为设定,其对日照分析结果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时间间隔与分析结果的精确度一致;②日照中断时,如时间间隔大于中断时间则分析结果连续,若时间间隔小于中断时间则中断点前后的日照时间分属两个不同的时段。

2.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年版)所称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是指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综合考虑上述规定,并考虑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本规程所称的高层建筑内涵界定为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各类建筑。"建筑高度"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概念,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道出口小间不计入建筑高度。

2.22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年版)的有关规定。由于住宅功能的日趋多样化及使用的灵活性,书房、餐厅、活动室等也应作为居室。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目前市场上日照分析软件种类繁多,较多设计单位也用盗版软件做分析,因此,对日照分析应用软件及其鉴定部门做出相应规定很有必要。

3.1.2考虑到日照分析的技术要求及各地规划编制技术力量的现状,本条规定承担日照分析的机构一般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由于目前尚无规划咨询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规划咨询机构要从事日照分析应取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为了强化日照分析的技术责任,本条还对日照分析的人员执业资格作了规定。

3.1.3建筑设计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任何后一个阶

段的设计都有可能对前一阶段的设计进行修改,而任何涉及建筑位置、平面布置、建筑高度的修改都可能影响日照分析结果。

3.2日照标准

3.2.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确定,并按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非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一般属公建性质;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通常处在单位或企业用地内,其用地性质与所处的单位或企业的用地性质相同,其土地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成本及土地开发效益等均与居住类用地不同,一般不做日照分析。

3.2.2与日照分析对象的分类相对应,日照标准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居住类:

1、根据《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而现在居住着老年人的普通住宅不是老年人居住建筑。

2、浙江省属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已有明确规定。

3、参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3年版)确定。

4、一般公寓式住宅的功能居室为平面式布局,而独立式、联排式农居的功能居室为上下垂直式布局,而且单套住宅内基本上是2层及2层以上,为这类农居有一定的居室达到日照标准,故作此规定。

5、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3.2.3日照标准的第二类为文教、卫生类:

1、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确定。

2、根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范办公室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编制组的回复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关于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中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其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是指"冬至日3h等时线之外".

3.2.4~3.2.5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有关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确定。

3、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确定。

4、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确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2.6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编制组的回复意见,

(2002年版)7.0.4.1(5)条款"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是指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即大城市应是大寒日2h等时线,中小城市是大寒日3h等时线的要求。

3.3日照主朝向

3.3.1本条为一般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一个居室既有主朝向窗户,又有次要朝向窗户时,如主

要朝向窗户不满足日照标准,则次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情况在规划审批中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3.2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布置相对灵活,平面形状复杂多样,与建筑朝向的关联性并不确定,除受到用地条件的严格限制外,一般将主要功能朝南布置。为操作方便,作本条规定。

3.3.3确定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主朝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正南或偏南朝向优先;②主要功能居室的朝向优先;③方便操作。在制定《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时,也有意见认为应该以日照较好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但在日照分析实例中,日照较好的朝向会因周围建设的发展而改变,故未采纳。

3.3.4规定一套住宅只有一个主朝向,主要是为了操作方便,并尽量减少对周边建筑布置的限制。

3.3.5从窗地面积比考虑,前者居室面积较小,一般一个窗户就能满足日照要求,而后者使用面积较大,人流集中,窗地面积比较高,各窗户均有日照、采光要求。

3.4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3.4.1~3.4.7条文规定了几种常见的窗台、阳台及外廊的日照基准面。由于住宅的窗台、阳台种类繁多,不可能将其一一列举。对于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造型比较复杂的窗台或阳台,可由日照分析机构自行确定其基准面,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对于极个别缺乏普遍性的窗台或阳台做法,也可作个案处理。日照基准面的确定应科学合理,应确保基准面上的日照时间准确真实,并与日照间距的计算口径基本一致。

3.5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3.5.1为正确反映城镇与太阳的位置关系,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地理位置理论上应为城镇规划用地形态几何中心的经纬度。但为方便起见,一般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该城镇的经纬度。

3.5.2~3.5.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已有明确规定,为了能客观地反映当地的太阳位置,使建筑日照分析更合理,在此强调采用真太阳时,。

3.5.4国家规范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除采用冬至日1h日照标准时要求连续日照外,一般采用累计日照时间。为达到一定的日照效果,有的城市(如杭州)对累计时段有明确要求,通常的做法是,如采用大寒日2h日照标准,则适当限制日照时间段的数量。

3.5.5时间间隔过大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精度,而过小则会增加计算量,从而影响分析速度。

3.5.6制定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使采样点均匀分布,并能取到窗台的两个端点。

3.5.7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

1、窗户宽度越宽,越难满足日照标准,确定一个合理的日照分析计算宽度很有必要。

2、窗台设计高度各种各样,为操作方便及分析结果公平,应统一采用标准高度。

4、操作程序

4.1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4.1.1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根据对外省一些城市的了解,确定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规定范围半径、规定建筑高度系数等。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全面、准确并具有前瞻性,被遮挡建筑应包括处于各个建设阶段的分析对象,其中"待建"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拟建"是指方案设计已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地块"是指已有详细规划或者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

4.1.2遮挡建筑的确定:

1、在日照分析工作中,确定遮挡建筑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到计算结果。由于建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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