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状况,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已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软件和服务外包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等。

上述部门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范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由商务部制定。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进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

本情况和企业运营状况统计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提高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和从事嵌入式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的各类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从事IT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其它软件服务业务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统计基层报表和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企业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通过认证情况等。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经营收益、资产、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范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通过网络直接上报。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按时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软件和服务外包的综合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2006年月日起实行。

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目录

- 3 -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变更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分别于7月30日前和1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

填表说明:

一、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港澳台投资”、“中资”,或“其它”。

二、两类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三、项目类型:凡登记成立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软件开发与销售企业:系指企业主要是自主开发、销售软件产品,包括通过以软件使用许可费用销售的软件产品和独立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等。

2、嵌入式产品开发与销售企业:系指企业主要是自主开发、销售设备、电器和仪器等硬件产品,但是可以按规定的折算比例计算嵌入在这些硬件产品中的软件产品等。

3、IT服务外包(ITO)企业:系指企业主要执行与客户签定的长期合同,为客户的某项IT外包业务提供服务,例如软件开发外包、软件测试外包、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项目咨询、软件教育与培训、软件项目监理及评估、数据加工、软件运营管理、系统与网络服务、IT咨询等服务。

4、业务流程外包(BPO)企业:系指企业主要执行与客户签定的长期合同,承接客户的一些重复性的非核心或核心业务流程外包(BPO),提供相应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业务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涉及金融、保险、医疗、人力资源、抵押、信用卡、资产管理、顾客类服务、销售和营销等领域。

- 4 -

5、其它软件服务企业:系指企业主要是提供除了ITO和BPO业务之外的其它服务。包括信息内容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互联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其中互联网服务包括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网上商业零售服务等。

6、研发中心:系指从事产品研发、工程设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7、归国人员投资企业:系指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以自有技术、资金等为主要投入,在国内兴办的企业。

8、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9、境内上市公司:系指已经在境内股票市场上市的股份公司。

10、香港上市公司:系指已经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的股份公司。

11、境外上市公司:系指已经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的股份公司。

12、通过认证情况:系指报告期内,已经获得ISO9001认证证书,或通过CMM等级评估、并获得相应证书,或获得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情况。

- 5 -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企业代码:

年月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季后15日前将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2、软件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收入、软件技术收入和软件服务收入的总和。

3、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包括软件的使用许可费用、独立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等。

4、嵌入式软件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的硬件产品中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折算比例计算的嵌入式软件收入的总和。

5、ITO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执行与客户签定的长期合同,为客户的某项IT外包业务提供服务的收入总和,例如软件开发外包、软件测试外包、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项目咨询、软件教育与培训、软件项目监理及评估、数据加工、软件运营管理、系统与网络服务、IT咨询等服务。

6、BPO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执行与客户签定的长期合同,承接客户的一些重复性的非核心或核心业务流程外包(BPO),提供相应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总和。业务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涉及金融、保险、医疗、人力资源、抵押、信用卡、资产管理、顾客类服务、销售和营销等领域。

7、其它软件服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是提供除了ITO和BPO业务之外的其它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总和。包括信息内容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互联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其中互联网服务包括网络游戏运营服务、网上商业零售服务等。

8、外汇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以外汇计价的所有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以及服务出口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9、海关出口额:指报告期内,企业的外汇销售收入中通过海关出口部分的总和。

10、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11、上缴税金: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的总和。

12、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13、劳动者报酬:含工资收入、福利保险收入、实物收入、其它收入。

13、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14、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开发人员指企业中从事软件项目研究与开发的人员;测试人员指专门从事软件测试的人员;销售人员指从事软件项目销售的人员;培训人员指从事与软件项目有关的各种专职培训人员;维护人员指从事软件项目售后维护的人员;座席人员指从事呼叫、接收服务的人员;管理人员指对项目成本、工期、资源配置进行有效的控制,组织和领导项目团队,实现项目目标的人员。项目包括软件开发、测试和外包等。

附录: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北京市110000 天津市120000 河北省130000 山西省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辽宁省210000 大连市210200 吉林省220000 黑龙江省2300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 浙江省330000 宁波市330200 安徽省340000 福建省350000 厦门市350200 江西省360000 山东省370000 青岛市370200 河南省410000 湖北省420000 湖南省430000 广东省440000 深圳市440300 广西自治区450000 海南省460000 重庆市500000 四川省510000 贵州省520000 云南省530000 西藏自治区540000 陕西省610000 甘肃省620000 青海省630000 宁夏自治区640000 新疆自治区6500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